❶ 入股分红计算方式
每股分红=股息/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股息可在年报中获取,但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 /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 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如果有增发股数,则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是随时间改变的,如期初发行100股,第二年增发100股,则第二、三年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分别为100+100*1/2=150,100+100*2/3=166,即虽然仅第二年发了新股,但第三年及以后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也会变,直至极限200股,但从第二年起,市面的的股数一直为200。
拓展资料:
分红入股系指既分红又入股,将分红与入股两者相连结的一种制度,亦即企业除将一部分的红利以现金或支票分配给员工外,并将员工应得的一部分红利,改发企业的股票,使员工不但分享企业盈余的红利,而且获得企业的股权。基此,可知分红入股兼具分红与入股的特性。
分红,亦称利润分享,即分配红利的简称。1899年在巴黎举行的"国际分红会议"中指出:"分红是指企业单位提拨一定比例的盈利,分配给该企业单位一般被雇员工的报酬,此种报酬按自由协议的计划,事先订定提拨的比率;比例一经决定,即不得由雇主变更"。美国芝加哥大学罗勃·桑纳德教授对分红定义为:"所谓分红,简言之,是指受雇员工在其正常薪资之外,分配一部分雇主所得的利润而言"。
又杜功璧先生亦曾指出:"公司每营业年度终了,经过决算,如有盈余,通例先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提存法定盈余公积,提列定率股息后,余数即为股息及红利,是股东出资的报酬,若让出若干嘉惠员工,即系分红。" 在台湾公司法规定,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
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超过资本总额 50%时,或于有盈余的年度所提存的盈余公积,有超过该盈余 20%数额者,公司为维持股票的价格,得以其超过部分派充股息及红利。由此可知分配红利的限制。
部分人士误认为年终奖金即是分红,乃因年终奖金与分红,同为员工分享企业经营的成果。事实上,两者之间仍有不同之处,兹分析比较如下:
第一 征税与否:年终奖金可以费用科目出帐,公司不扣营利事业所得税;而分红系盈余分配,一般均须先扣除营利 事业所得税后再行分配。
第二 计算基础:年终奖金通常是以若干个月的底薪计算,公司可按月提拨准备,不论公司年度盈余多寡,员工年终奖金均予发放,对员工而言,相当于是一笔固定收入;而分红则就年度盈余按员工的职位、工作绩效、年资……等多项基准,作为计算依据,多赚多分,少赚少分,不赚不分。
第三 发放时间:年终奖金一般均在春节前发放,也有在年度中分次发放;而分红则因企业多数采用历年制,待公司年度决算、会计师查帐,再经董事会决定,分红时间总在春节以后。
❷ 财务报表中,利润表中的“每股收益”怎么计算,怎么填写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2)股票已发行时间和报告期时间扩展阅读:
一般的投资者在使用该财务指标时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通过每股收益指标排序,是用来寻找所谓“绩优股”和“垃圾股”。
二、 横向比较同行业的每股收益来选择龙头企业。
三、 纵向比较个股的每股收益来判断该公司的成长性。
传统的每股收益指标计算公式为:每股收益=期末净利润+期末股份总数
每股收益仅仅代表的是某年每股的收益情况,基本不具备延续性,因此不能够将它单独作为判断公司成长性的指标。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少分红利,大多数时候是送股,同时为了融资会选择增发和配股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有这些行为均会改变总股本。
由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总股本发生变化每股收益也会发生相反的变化。这个时候我们再纵向比较每股收益的增长率你会发现,很多公司都没有很高的增长率,甚至是负增长。
❸ 怎样理解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中的已发行时间和报告期时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的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所以,虽然题中派发股票股利36万股(120 * 0.3)是在2005年7月1日实际派发的,但在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时,应当视为年初已经发行。由此,该股数的适用权数应当为1,即: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100 + 20 + 36) * (12 / 12) = 156万股。
❹ 计算每股收益时的“报告期时间”指什么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这是会计制度计算收益时加权的方法,
“报告期时间”是指计算收益的时间,单位是天,如2008年报,就是08年的365天,09年1季报,就是一季度的90天。
❺ 股票的发行时间和报告期时间,怎么计算的
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
x(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x(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一、 持股时间是指股票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的持有期限,比如说2019年3月28日买入股票,4月28日卖出,那么持有时间就为1个月。同一只股票,不同的时间段买入,都是以买入的时间开始其计算持有期。比如1号买入100股,5号买入200股,次月1号100股持有时间为1个月,5号200股持有时间不足1个月。
二、 新股公司将股票推出证券交易所,供公众买卖的首天,称为上市日期。股票申购当天,即T+0日,称为股票的发行日期。
三、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所以,股票的年度报告需要在4月30日内进行编制完成并披露。
四、 发行时间是一个基础期、起始期的概念,是一开始的时候,一个作为基准的时期,而报告期与基期是一对指标,是当期的意思,即在报表或报告的当年、当月,一般报告期都是针对基期而言的。
五、 比如,某上市公司在第二季度的财务报表中,其净利润3.1亿元,在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中,其净利润为6.63亿元,如果投资者把它的第二季度净利润与第三季度的净利润进行对比,则第二季度的净利润为基期,而第三季度的净利润为报告期,其增长率为环比增长率,即环比增长率=(报告期-基期)/基期×100%=(6.63-3.1)/3.1×100%=113.87%。
六、 因此,当个股的净利润在报告期大于基期的净利润,说明个股的业绩有所提高,经营能力有所提高,反之,说明个股的业绩降低,经营能力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