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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股票投资

发布时间:2022-06-21 23:21:01

‘壹’ 什么是定向增发和结构化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也叫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一般认为它同常见的私募股权投资有相同之处。定向增发对于发行方来讲是一种增资扩融,对于购买方来讲是一种股权投资。定向增发有着很大的投资机会,定向增发发行价较二级市场往往有一定的折扣,且定增募集资金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反过来会助力上市公司股价,因而现在越来越多的私募产品参与到定向增发中来,希望能从中掘金。
所谓结构化定增是指采取“优先”与“劣后”安排:大部分投资者充当“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优先级资金,享受固定收益或有限度的浮动收益;小部分人充当“劣后”角色,承担投资风险,并享受剩余收益。金融机构通过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优先级与劣后资金,用于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

‘贰’ 定增杠杆比例要求

比例不能超过1:1
知情人士透露,监管机构此番窗口指导,其目的在于和证监会的要求保持一致。7月14日,证监会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58号文要求,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业内人士表示,监管机构此次进行窗口指导,已实质将结构化股票信托的杠杆比例从2:1降至1:1,与证监会体系下资管产品杠杆比例要求一致。
不过,截至发稿时,仍有多家其他区域信托公司表示,尚未收到类似监管意见。西部某信托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早在58号文下发之初,该地银监局就要求此类业务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若开展2:1杠杆比例的业务,需具体业务具体沟通。

‘叁’ 什么是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

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也说属于信托产品的一种。也是属于信托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但是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与一般信托产品的不同,主要就在于“结构”上。目前,国内信托公司设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具有几个可识别的特征:
首先,在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上采用“一般/优先”模式。社会投资者是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则为机构投资者。“一般/优先”模式使委托人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从理论上说,初始信托资金由优先受益权资金和一般受益权资金按一定比例配比。
其次,在风险承担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托资金承担有限风险在先,而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优先受益人)承担相对较低的风险在后;在收益分配上,优先受益人则优先于一般受益人。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的避震功能也就体现于此,当该信托计划出现较大的风险并由此造成亏损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冲锋在前,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与此相对应,当投资获得丰厚回报时,机构投资者的收益也要比个人投资者多得多。
此外,“结构”还体现在投资模式上。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就是投资的多元组合,此类产品可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多种有价证券,具体的投资比例由该信托的投资团队掌握。
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由信托公司发起,期限固定,一般为1到2年。不同的结构化收益对应不同的风险。
具体参考结构化信托产品:http://ke..com/view/11793199.htm

‘肆’ 结构化信托投资股票为什么20

是因为在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上采用“一般优先”模式。社会投资者是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则为机构投资者。“一般优先”模式使委托人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两部分比例一般不超过2:1。结构化产品主要为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提供不同层级的收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

在收益分配上,优先受益人则优先于一般受益人。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的避震功能也就体现于此,当该信托计划出现较大的风险并由此造成亏损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冲锋在前,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4)结构化股票投资扩展阅读:

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

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对金融产品的要素定义是否趋同,在财务、风险、信息、账户、资产等管理方面所遵循的制度和做法是否一致,或者是否可以相互接轨。

以一家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以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机构,办理一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那么受托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应和发起机构、和服务商都应是彼此一致或是顺畅衔接的。

‘伍’ 发行锐减带来什么积极影响

发行锐减近4成 信托业或现拐点

监管态势让信托业感到寒意浓浓。数据显示,一季度,信托产品新发行数量环比锐减近4成,收益率则继续延续去年以来的上涨趋势,平均预期收益率超过7%。

Wind统计数据显示,一季度信托行业发行产品1453只,同比减少24.5%,环比减少39.2%。其中,653只产品披露了信托规模,合计1397.03亿元,平均规模2.14亿元。总体来看,信托规模小于1000万元的产品有32只,主要是证券投资类产品;信托规模大于10亿元的有18只,主要以权益投资信托为主。

在发行的1453只产品中,296只信托产品公布了预期收益率,其中,最高的为10.2%,最低的为4.3%,平均预期收益率约为7.29%,环比增加0.2个百分点,同比增加1.04个百分点。其中,股权投资和贷款类信托预期收益率普遍高于其他类型产品,证券投资类信托相较其他处于较低水平。值得注意的是,296只信托产品中,预期收益率超过10%的产品有3只,均为中粮信托贷款类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低于5%的产品有2支,均为中航信托产品。

另外,记者发现2月份投资于各个领域的信托产品收益率总体上升较快。其中,1年到2年期的金融领域信托产品收益率上涨最快,环比上升1.52个百分点;3年期以上的基础设施信托产品收益率亦上升1.41个百分点至9.50%。

“去年严监管后,信托就面临一些缺资金的情况,之前还有人主动询问是否做项目。”北京某信托人士向记者坦言,无论从新发行产品整体看,还是从不同资金运用方式看,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都呈现不断上扬的趋势。他判断,未来信托产品收益率很可能继续保持这种小幅上升的趋势。

不过,普益标准相关报告认为,“强监管和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大背景,无法支撑信托产品收益率持续上升。与此同时,信托产品创新型业务的不确定性也较难支撑收益率上升。事实上,相较前两年,信托业营收和利润增速持续下滑,已跌至个位数,近期产品收益率上升主要受资金面紧张影响。”

罚单频开 传统业务受冲击

3月2日,中国银监会深圳银监局发布(深银监罚决字〔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放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

这不是平安信托第一次违规受罚,平安信托也不是今年一季度第一个受罚的信托公司。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开的处罚信息显示,一季度,包括平安信托、安信信托、中原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等8家信托公司接到11张罚单。这也是继去年22张罚单后,信托公司再次“吃单”密集期。

从违规原因看,监管机构开出的罚单几乎涵盖信托产品存续的全过程,比如:信托资金投向违规(固有财产股权投资、资金池项目、融资平台贷款业务未直接对项目等)、交易结构涉及违规(政信项目违规担保、杠杆比例超限等)、内控管理不合规(注册资本变更未审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信息披露不合规(向委托人披露信息有遗漏等)。

“几十万的罚款金额对信托公司财务影响不大,但却对展业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处罚不仅影响信托公司的行业评级和监管评级,还将限制部分业务开展,如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承销资格,担任特定目的受托机构、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等。”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谷晓明表示。在她看来,目前信托监管强度依然不减,今年信托公司合规风险不容小觑。

事实上,今年信托监管多项政策密集落地,银信、结构化股票投资、房地产、政信等信托业务均受到影响。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明确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1月11日,有关部门停止了所有集合类和基金类一对多投向的信托委托贷款项目的备案工作。与此同时,北京和上海等银监部门已经对信托公司进行了窗口指导,要求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类业务,暂停设置有中间级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

在此背景下,不少信托公司也开始收紧政信类合作项目,加大存量政信产品风险排查力度。截至今年1月31日,事务管理类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5.45万亿元,比年初减少1959亿元,其中银信通道业务较年初减少了1137亿元。

“按这个监管态势,如果事务管理类全年负增长,行业资产规模增长将受到较大拖累。今年可能呈现为规模增长缓慢,业绩小幅增长。因为虽然量的增速是下降,但是价格上去了。”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称。

转型升级 回归行业本源

实际上,今年以来信托业的监管政策、经营环境、竞争格局、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等都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现在监管定调防风险、去杠杆,如果信托还是用传统方式做通道业务、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政府融资平台,那是不行的。”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称,“今年信托业实际已经进入刚性转型期,信托公司主动转要转,被动转也要转。”

记者了解到,去年各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回归本源的方针指引下,积极开展转型性业务,各信托公司推陈出新,推出了多种与实体经济需求和本源要求相适应的信托业务,如投贷联动、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消费信托、慈善信托、绿色信托等,主动管理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在业内专家看来,今年信托业只有更积极地推进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严守合规经营底线,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回归信托本源,才能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从当前竞争格局来看,大型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优势凸显,业务布局更加广泛,市场品牌更加显着,致力于打造综合化、全周期的金融服务平台,以抢占更多市场份额。中小型信托公司更有必要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与创新能力,重点聚焦几个行业领域,深耕细作,成为行业权威,才有脱颖而出的机会。”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报告指出。

而在谷晓明看来,信托登记系统上线运行后,实现了全线上信托登记申请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息公示制度,对有效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已经起到了积极作用,“4月8日,中国信登已正式启动2017年度信托登记评价,制定了信托登记评价制度与评价表,将对信托公司通过信托登记系统进行信托产品登记报送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和配合程度,以及其他登记相关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目前,中信登正在督促各信托公司按照监管规定于6月30日前完成全景补报,加快推进电子认证系统、数据报文报送等提高登记便利性工作的进程。”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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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结构化理财产品是什么

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通过某种约定,在客户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加入一定的衍生产品结构,将理财收益与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各类参数挂钩,例如汇率、利率、债券、一揽子股票、基金、指数等。从而使投资者在结构性理财产品到期保本的同时,有机会获得比传统存款更高的收益。

结构型理财产品的主要类型:
结构型理财产品的回报率通常取决于挂钩资产(挂钩标的)的表现。根据挂钩资产的属性,结构型理财产品大致可以细分为外汇挂钩类、指数挂钩类、股票挂钩类和商品挂钩类等。
①外汇挂钩类产品的回报率取决于一组或多组外汇的汇率走势,即挂钩标的是一组或多组外汇的汇率。
②利率挂钩类理财产品与境内外货币的利率相挂钩,产品的收益取决于产品结构和利率走势。
③债券挂钩类理财产品主要是在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上进行交换和交易,并由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特点是收益不高,但非常稳定,期限固定,不得提前支取。
④股票挂钩类理财产品又称联动式投资产品,是指通过金融工程技术,针对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不同预期,以拆解或组合衍生性金融产品(如股票、一篮子股票、指数等),并搭配零息债券的方式组合而成的各种报酬形态的金融产品。

‘柒’ 什么是结构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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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结构化行情怎么理解

结构性行情是指部分股票板块上涨,而绝大多数的股票板块跟随小涨或根本不涨的市场行情
股民们都熟知一句话,“外行看大盘,内行看产业,高手精个股”,这句话对于今年的股市而言十分之贴切。在结构性行情这个大前提下,看准行业,精选个股才是下半年的投资要点。
首先,行业选择的要点是把握市场行情的主脉搏,将热点行情的演变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和分析,而不能割裂开热点板块。通过对热点的整体研判,才能清楚地了解行情的主线。
而从行业属性来看,每一轮行情的做多主线必定伴随着相关利好政策的出台,跟随政策热点才是投资的重点方向。因此,基本面和消息面的分析都很重要,密切注意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变化对于具体行业的影响,对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应重点关注。
其次,个股的挑选对于投资的成败更为关键,毕竟行业的整体性趋势并不能完全代表所有个股的表现,而投资者的最终赢利是取决于选择的个股走势。在锁定了目标板块之后,便需要从一篮子同类型股票中挑选出好股票,其实也等同于挑选出最有实力及潜力的公司,即龙头企业。

‘玖’ 证券结构化信托,投资单一股票品种,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20%,请问这条规定是来自哪条法律法规

见第九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

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规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信托公司依法进行业务创新和培养自主管理能力,确保结构化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本通知中,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
二、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
(三)充分信息披露原则。
(四)公平公正,注重保护优先受益人合法利益原则。
三、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培养并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团队及保障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加强IT 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水平、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打造结构化信托产品品牌。
四、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应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信托公司在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前应对信托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评估,了解其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并对本金损失风险等各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信托公司应对劣后受益人就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特别揭示。
五、结构化信托业务中的劣后受益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参与单个结构化信托业务的金额不得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六、结构化信托业务的产品设计:
(一)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过低。
(二)信托公司进行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设计时,应对每一只信托产品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对受益权的结构化分层、风险控制措施、劣后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过程和结论、信托计划推介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信托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结构化信托业务各参与主体在投资者管理中的地位与职责,明确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若有)等参与主体的权限、责任和风险。
(四)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资金。
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
(二)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三)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
(四)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五)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
(六)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结构化信托业务劣后受益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
(二)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
(三)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
九、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证券投资的品种范围和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差异设置不同的投资比例限制,但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
(二)科学合理地设置止损线。止损线的设置应当参考受益权分层结构的资金配比,经过严格的压力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优先受益权受到损失的风险。
(三)配备足够的证券交易操作人员并逐日盯市。当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净值跌至止损线或以下时,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十、信托公司应就结构化信托产品的开发与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并按季报送上季度开展的结构化信托产品情况报告,报告至少包括每个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规模、分层设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比例限制以及每个劣后受益人的名称及认购金额等。
十一、各银监局应切实加强对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监管。对未按有关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应责令其改正,并限制或暂停其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中国信托业协会可根据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
本通知自2010 年2 月10 日起实施。
请各银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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