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其股价是怎么定的依据什么而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价越高越好吗
发行股票的主要作用就是用来融资,所以发行股票的时候会根据融资规模和发行股票的数量来确定每股价格,依据上市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状况而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价不是越高越好。
1.上市公司的发行计划和股票价格及股票数量会报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一般都是根据PE即市盈率来决定股价的,有一个合理的市盈率范围,比方说20倍到60倍之间,如果大家都非常看好一支股票的质的或发展前景,就会给出比较高的PE 一家公司在ipo时会先向机构询价,然后根据机构的询价结果给出一个定价区间,一般会按照上限来定价发行。
2.发行价不是越高越好。高了说明股票涨了,不是越高越好,只是说高了你有钱赚,但是越高越危险。价格越高离实际价值越远。上涨空间就越小 后续下跌空间就越大,肯定不好。
3.IPO其实就是把自己的公司定一个价,然后卖一部分给有钱想投资的人,简单的说就是卖东西。既然是卖东西,就好解释了:不同人对于同一个东西认同的价值不一样,定价稍微偏高,还是会低于相对较少的一部分人的估值,他们会买下来形成开盘价。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易,慢慢的趋近实际的价值(也就是大家的平均值)。交易发生的原因会有少量的投机、短长期投资的差异在里面。如果定价偏高太多,就会出现股票发不完的情况,那么就会募集不到自己想要得到的资金。其实就相当于少卖出一些股份。
4.股价涨跌当然还会有一些公关效应,股价跌总不会对企业做事情有好处。卖出去以后的股票的价值当然和公司将来的收益密切相关,是市场对于公司将来收益的期望值决定的。中国股市的投资者不理性,不一定按照市场规律走,所以中国股市的例子需要谨慎参考。这些人也会去美国投资,美国股市也有少量的非理性的人,但是资金总量不会太多,对股价影响有限。炒股需要经常总结,实践,长时间积累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心理斗争和实践的过程。
拓展资料: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⑵ 国内的个人投资者持有某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有规定吗例如百分之五或10%的
你所述的问题基本上在证券法中有明确规定,一起来看一下《证券法》第86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而且,当你持股比例达到30%时,还要触发要约收购。看一下证券法第88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此外,如果持股比例高达一定程度将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失去上市资格而退市,这种情况罕见,就不说了。
这种规模投资已经触及上市控制权问题,如果没有方案不建议贸然实施。
⑶ 做股票融资需要那些条件
一、股票融资买入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5、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二、股票融资操作流程具体分为4大步骤:
(1)清楚了解股票融资相关问题
投资者在做股票融资之前,需要对交易风险、交易账户、交易的其他闲置进行全面了解。在行情不明朗的情况下,不建议选择高杠杆,否则风险越大。
(2)仔细阅读股票融资协议条款
收到合作平台所寄来的合作协议后,投资者需要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尤其是交易账户风险监控细则的条款。如存在疑义的,在签署前需要和客服了解清楚。
(3)谨慎存入风险保证金
投资者需要仔细检查操作账户,确认无误后,按照合同支付风险保证金。
(4)认真对待交易每一环节
待风险保证金到账后,双方开始进入到合作环节。
⑷ 股票开户都需要哪些条件
第一,股票开户需要满足年龄限制,要年满18周岁,以身份证信息为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上限是70周岁,另外16周岁到18周岁能够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的也可以。
第二,是中国大陆居民的话只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和银行卡,证件需合法有效。从2018年9月15日开始,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的外籍员工也都可以进行A股账户开户。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对于所有国家,需要和我国证监会建立了监管合作机制的所在国投资者才可以。
第三,沪深A股只能开通3个股票账户,休眠账户需进行注销后才能开通。
随着证券交易的发展,股票开户分为现场开户与非现场开户,其中现场开户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营业部柜台办理开户的过程;非现场开户包括见证开户、网上开户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非现场开户方式。词条详细介绍现场开户流程和非现场开户流程。
(4)丁公司发行的股票投资人要求扩展阅读
现场开户流程:
(1)所需证件: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深、沪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开户资料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合同》(或《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同时签订有关沪市的《指定交易协议书》;
(3)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开设资金账户;
(4)需开通证券营业部银证转账业务功能的投资者,注意查阅证券营业部有关此类业务功能的使用说明。
⑸ 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首次发行股票需要哪些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如下:
1、证券管理部门已经批准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的总股本不能低于5000元;
3、公司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要求是公司股份25%以上;
5、公司总股本如果超过4亿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要求是公司股份15%以上;
6、公司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约、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没有虚假记记录;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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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股票筹资需要具备哪些的条件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措自有资本而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持股人拥有公司股份的凭证。它代表持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所有权。股票持有人即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设立发行股票的特殊条件
设立发行股票是指在股份公司设立或经改组、变更而成立股份公司时,为募集资本而进行的股票发行,亦即股份公司首次发行股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具备的特殊条件
(1)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2)发起人设立需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3)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4)发起人应有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增资发行新股的特殊条件:
增资发行新股是指股份公司成立后,因增加资本而进行的股票发行,这是股份公司在首次发行(即设立发行)股票以后的各次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发行新股票,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但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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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普通股筹资的优缺点
普通股筹资有下列优点:
(1)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公司有盈利,并认为适于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股东盈利较少,或虽有盈利但资金短缺或有更有利的投资机会,也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而债券或借款的利息,无论企业是否盈利及盈利多少,都必须予以支付。
(2)普通股股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无需偿还,它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除非公司清算时才予以偿还。这对于保证公司对资金的最低需要,促进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3)利用普通股筹资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股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一般也不用支付固定的股利,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风险。
(4)发行普通股筹集自有资本能增强公司的信誉。普通股股本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等,是公司筹措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自有资本,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用价值,同时也为利用更多的债务筹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普通股筹资也有其缺点,现列述如下:
(1)资本成本较高。一般而言,普通股筹资的成本要高于借入现金。这主要是由于投资于普通股风险较高,相应要求较高的报酬,并且股利应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支付。而债务筹资其债权人风险较低,支付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此外,普通股的发行成本也较高,一般来说,发行证券费用最高的是普通股.其次是优先股,再次是公司债券,最后是长期借款。
(2)利用普通股筹资,出售新股票,增加新股东,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新股东对公司已积累的盈余具有分享权,这就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从而可能引起普通股市价的下跌。
(3)如果今后发行新的普通股票,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
⑺ 注册股票投资公司都需要什么条件
投资有限需要具备条件:
1、股东一个及以上股东。一位股东投资成立的属于一人有限,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东投资。2、监事可以设监事会(需多名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需设一名监事。一人有限,股东不能担任监事;二人及以上的股东,其中一名股东可以担任监事
2、资本时,必须要有资本。投资最低资本1000万以上(投资管理根据性质不同要求资本金,最低资本3万元以上(2个股东以上为3万,一个股东需10万以上)
3、名称时,首先要进行网上核准名称(用户名必须是拟设立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之一或法人股东的职工),需提交多个名称进行查名。
5、经营范围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将现在要做的或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写进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一般投资管理经营范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填报的经营范围可参考其他类别,主要包括六大类,每个类别里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⑻ 股票发行: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
(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三)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5)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股本结构
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需考虑如下因素:
(1)发起人人数及其住所、国有股及其管理、外资股及其比例等;
(2)净资产及其折股比例;
(3)主发起人的控股地位(绝对或相对控股);
(4)股份公司计划募集的资金数额;
(5)发起人拟投入股份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及利润全面摊薄后的情况;
(6)股份公司将来在二级市场的发展及增资配股等情况
⑼ 谁知道一个企业能够发行股票的条件
全球各交易所上市基本条件
2006-1-16 文章来源:财富指数
纽约证交所
对美国以外公司上市的考察内容
1.社会公众持有股票数不少于250万股;
2.拥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
3.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于1亿美元;
4.公司必须在最近3个财政年度里连续盈利,且盈利在最后1年不少于250万美元、前2年每年不少于200万美元或在最后1年不少于450万美元,3年累计不少于650万美元;
5.公司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1亿美元;
6.对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有多项要求;
7.其他有关因素,如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对稳定性、公司的行业地位、产品市场情况、公司前景、公众对公司股票的兴趣等。
美国证交所
1.最少要有50万股的股票为自然人流通股;
2.市值最少要在美金300万元以上;
3.最少要有800名的股东(每名股东需拥有100股以上);
4.上个会计年度税前收入至少为75万美元。
NASDAQ
非美国公司可选择的上市标准
■选择1:
1.最近3个财年税前总盈利超过1100万美元,最近2个财年每年税前盈利超过220万美元,并且最近3个财年每年税前盈利大于0;
2.每股股价不低于5美元;
3.有3名证券经纪人;
4.有公司监管。
■选择2:
1.最近3个财年总现金流超过275万美元并且每一财年现金流大于0;
2.过去12个月内平均资本市值超过5.5亿美元;
3.上一财年总收入大于1.1亿美元;
4.每股股价不低于5美元;
5.有3名证券经纪人;
6.有公司监管。
■选择3:
1.过去12个月内平均资本市值超过8.5亿美元;
2.上一财年总收入大于9000万美元;
3.每股股价不低于5美元;
4.有4名证券经纪人;
5.有公司监管。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条件
1.财务最低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被分为如下3类:工业(综合)、矿业、石油和天然气。这3类公司中的每一类都有特定的最低上市条件;
2.管理层要求:无具体要求,但交易所有权根据递交给交易所的文件,评定管理者、董事、推广者、大股东或任何其他人或公司(这些人持有公司大量股票,足可以影响公司的控股权),以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地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最大权益,指导公司的业务发展;
3.保荐人要求:所有申请上市的公司都需要交易所的参与机构提供的保荐人,保荐人将作为交易所评估时的一个重大因素。
香港主板
对中国公司上市的要求
1.目标公司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3.业务记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3年合计盈利5000万港元(最近1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2年合计);
4.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5.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6.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管理层、公司拥有权:3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7.信息披露:1年两度披露财务报告;
8.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9.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香港创业板
1.目标公司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3.业务记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记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记录”减至12个月);
4.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到该等目标;
5.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6.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7.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记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8.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9.信息披露: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10.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伦敦证交所
1.公司一般须有3年经营记录,并须呈报最近3年的总审计账目。如没有3年经营记录,某些科技产业公司、投资实体、矿产公司以及承担重大基建项目的公司,只要能满足伦敦证交所《上市细则》中的有关标准,亦可上市;
2.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应显示出为其公司经营记录所承担的责任;
3.公司呈报的财务报告一般须按国际或英美现行的会计及审计标准编制,并按上述标准独立审计;
4.公司在本国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应超过70万英镑,已至少有25%的社会公众股。实际上,通过伦敦证交所进行国际募股,其总股本一般要求不少于2500万英镑;
5.公司须按伦敦证券交易所规范要求(包括欧共体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务法)编制上市说明书,发起人需使用英语发布有关信息。
伦敦高增长市场(AIM)
AIM对上市公司不做3年业绩的要求,这不单单是指盈利水平,而是企业不需要有3年业绩,没有规模限制。AIM对上市公司也没有公众持股比例的硬性要求。
1.任命一名经许可的任命保荐人;
2.任命一名指定经纪人;
3.对其股票的自由转让不设任何限制;
4.注册为公共有限公司或同类公司,并且依照其注册地的法律合法成立;
5.编制一份上市文件——该文件包括投资者所需要的、有关该公司和其业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如财务信息以及所有董事的详细情况。该文件应提供给所有预期投资者,从而让他们决定是否投资于该公司的股票。该公司的董事则负责上市文件的准确性,并且确保这些文件无重大遗漏。伦敦证券交易所也需要以下事项的资料,如主要股东、所有股东的以往记录和流动资金;
6.根据当前收费标准向伦敦证券交易所付费,公司再次增发不需另缴费。
新加坡交易所
1.公司要在主板上市首先需通过税前盈利要求,近3年累积税前盈利需要超过新币750万元,并在这3年里每年税前盈利不低于新币100万元。如果近2年累积税前盈利超过新币1000万元也可以达到盈利要求;
2.公司在新加坡创业板(SESDAQ)上市,没有盈利要求,但有盈利会有助于上市申请;
3.在计算税前盈利时,特殊收益将不会考虑在内。如果有特殊损失,而这些特殊损失不会再发生,交易所可以给以适当的调整,但需是与公司直接有关的因素,像美国“9·11”事件或洪水带来的损失,就不会考虑;
4.申请上市盈利来源需要稳定,带来盈利的业务要继续,已转移走或终止的业务所带来的利润可能不会被考虑,并从累积盈利上扣除;
5.财务要求:公司要在新加坡上市(主板或SESDAQ)财务要健全,流动资金不能有困难。公司如果向股东或董事借钱,需先还清或以股抵债;
6.管理层需基本稳定,也就是说近几年为公司带来利润的管理层基本不变,如有要员离开,公司需证明其离开不影响公司的管理。
东京交易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制定上市标准的特点是:在交易所内分设第一部和第二部,其中,第二部的上市标准低于第一部。也就是说,第一部上市的都是收益好的一流企业,而新上市公司股票一般要先在第二部挂牌,然后才有可能进入第一部。反之,如果第一部上市的公司股票指标下降到低于第一部的上市标准,则有可能降至第二部。
外国公司到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要条件为:
1.公司提出上市申请日前1年的公司净资产必须达到100亿日元以上;
2.公司最近3年的税前利润每年都要达到20亿日元以上;
3.公司提出上市的前1年必须进行红利分配,而且要能显示公司今后具有良好的红利分配前景;
4.至公司提出上市申请的前1年度最后1天为止,该公司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5年,但若是民营企业,则需有5年经营业绩,且提交了东京证交所认为合适的财务文件,才可申请上市;
5.公司的上市股数须按超过以下标准交易单位区分的股数标准进行交易:2000万股的交易单位为l000(余下类推),1000万股为500,200万股为100,100万股为50,20万股为10,2万股为1;
6.公司股票如已在其他交易所上市,且流通状况良好,上市时的公司股东人数须达到l000人以上;如仅在东京证交所上市,在日本国内的股东人数须达到2000人以上;
7.公司必须提供近3年每年的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且要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所有财务报告不能有虚假的记载;
8.公司必须承诺,对公司股票的转让不作任何限制;
9.公司须制定符合东京证交所规定的股票样式;
10.公司须提交经认可的各种有重要影响的合并、收购和分离的财务文件。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所折股本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近3年连续盈利等。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B股股票的条件�
(1)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8条,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③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④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35%。�
⑤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⑥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⑦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⑧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2)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9条,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除应具备上述①、②、③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②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③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还必须符合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时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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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股票发行的规定和条件
发行方式
综述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包销发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代销发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股票的发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
列条件外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
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资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
资产、财务善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
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牵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
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申请公司切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
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
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
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
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
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
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对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
的股票的人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价值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
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
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
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
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以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
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
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
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
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
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
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
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
售股票。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
表。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售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
会公众作出要的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
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