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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票破产豁免

发布时间:2022-08-01 21:48:35

① 公司给员工的激励股票,亏损时员工能否要求赔偿

这种干股一般都是公司内部自己约定的,并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简单来说就是虚拟股份,持有干股的员工,只享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债权人利益、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况下,仍然可以打破有限责任的限制,所以如果是做股权激励,刚开始都建议干股激励,达成目标有分红,考核3年或者更多以后再考虑给实股,这样保证公司的盈利,另一方面让员工跟公司价值观统一,以后一条心。

公私账目混在一起,这种情况下,这1.5个亿的负债,作为实际持股人,张三和李四就要按出资比例全额承担了,亏损”不同等于“欠债”,好吧。即使是企业欠债,只要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也不用承担赔付责任。

老板分给员工干股+实股,员工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经营不善,公司的实股的股东权益会受到影响。干股就更不用说了,经营不善,还有其它突然亏损100多亿元的公司,都很少出现股东需要用个人财产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子。

持有干股者不会承担亏损的责任;如果公司倒闭了,公司的股东的最大损失是投资没了,而对于持有干股者来说,可以拍拍屁股就可以走人。

② 上市公司破产了股民的股票怎么办


上市公司破产,先要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的资产一般要先支付清算费用、国家税收、员工工资等,然后才考虑股东的利益。一般破产的公司,都是资不抵债,也少有资产分给股东。 破产清算时的尝付顺序是:首现是企业的破产费用,然后是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然后是拖欠 的国家税金,然后才是对一般债权的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现一个顺序的债务,那么后一个顺序的债权就不能得到清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 那么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普通股股东是清偿的最后一个。 但是如果公司能够进行重组或者说有其它的公司来接手破产公司,那么你的股票还在,只是改名了。一般的公司会重组,不会让你亏得一无所有的。但是ST类型的股票,就得注意其风险了,它存在退市的可能,风险很大。不过也可以到三板市场进行股份转让。 国内目前极少有上市公司破产,即便到了破产境地,也会进行破产重组,股票也不会一文不值。对于股民来说,真的出现突然出现上市公司倒闭然后血本无归的很少,最多是股价跌到 1 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③ 某公司倒闭后,股民手中的股票怎么办直接作废

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上市公司在被暂停上市后,即停止在A股市场交易。股民避免损失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暂停上市前,即股票仍在交易时,卖出该股票,进行适当止损。

(3)员工股票破产豁免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退市条件:

1、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

2、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处理。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退市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挂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民

④ 通钢是非上市国企,如果破产了,职工手里的股票还有效吗

明确的告诉你,如果通钢完了,整个吉林省算是全玩完了,所以说通钢不会破产,这个你就放心吧,只不过是在重组改制,前两天还和你们吉林省国资委的一个处长聊过,今年你们那儿主要的任务就是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通钢是你们吉林省最大企业了,能破吗,会破吗?国家会让破吗?现在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通钢,你开什么玩笑呀,还破产,你这一辈子是看不着通钢破产了,要不然就是你只是下面分厂的,而且告诉你,通钢真的完蛋了,也会有别的大钢铁公司收购,你手中的股票一样会被别的公司收购,你不会有损失的.

⑤ 职工激励股在公司破产时能返多少

股权激励协议中能否约定无偿收回激励股权?

实务中我们经常看到,企业在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时,针对激励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股权激励协议一般会约定对其持有的激励股权进行回购。根据激励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同情形,我们可以看到这类约定一般分为三类:

1、激励对象无过失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当发生激励对象因固定服务期满后辞职的,达到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者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注销的等其他非因激励对象过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激励对象无过失行为。

在该等情况下,企业一般会约定激励对象未确认的期权应被注销,已支付的保证金由公司退回保证金及利息(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已持有的股权应由原转让方以约定价格回购,如按市场价回购、按净资产计算相应价格回购等。

2、激励对象过失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因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大目的是为了锁定人才,所以公司在授予员工激励股权时,会要求员工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持续为公司服务,这种约定我们一般称为服务期。若员工在这种固定服务期内自行提出辞职,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不同于第一种情况下员工因不可抗力辞职的情形,也不同于员工有违反法律、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过错而被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我们一般称之为“激励对象过失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对于这种情形,股权激励协议一般会约定,公司有权立即注销已授予的激励期权,激励对象已付的保证金由公司零息退回,已持有的股权应由原转让方以原价格回购,且该激励对象必须退回其已分得的红利。

3、因激励对象过错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当激励对象存在收受贿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以及关于激励计划的保密事项;未经同意转让期权;违反公司竞业限制,可以归纳为激励对象存在过错行为,股权激励协议会约定,公司有权立即注销该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全部期权,没收激励对象已支付的保证金,激励对象已持有的股权由原转让方无偿收回。

对于第一、第二种情形,我们可能已经习以为常,因其相对公平,司法实践中也认可此等约定的效力。但针对第三种情况,公司依照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可无偿收回激励员工的股权,且不再退回激励员工缴纳的保证金和购股款,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我们先来看看魏亚峰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魏亚峰担任方正公司下属企业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的常务副总裁。

2007年,魏亚峰与方正公司签订了虚拟股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了购买虚拟股事宜。

同年,魏亚峰支付了购股款,购买了方正公司授予的虚拟股票。依据方正公司虚拟股票激励实施方案的规定,虚拟股票授予后自动进入3年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得行权,并且规定“激励对象被解雇、免职时,激励对象因严重失职、给集团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解雇、除名的,其授予的虚拟股票由集团全部收回,当期支付的购股款项不返还。”

2008年,魏亚峰在锁定期内辞职,要求方正公司向其返还购股款。另外,魏亚峰在工作期间违反了方正公司和正信公司(方正公司的下属公司,是魏亚峰任职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激励方案中有关激励对象有过错,则丧失获授股权,且公司可不返还购股资金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1)方正公司附条件的授予激励对象虚拟股权,亦有权在特定情形下收回,此系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而且,这一约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也是对等的,故该部分内容并无不当。

(2)方正公司授予的虚拟股权,未改变股权归属主体,仅是附条件地授予相应股份的收益权。 激励对象为此支付的购股资金,其实转化为了待行权内容的组成部分,激励对象如最终行权,公司在给与激励对象红利时,也事实上返还了员工购股款。

如果魏亚峰因特定情形而丧失收益权,则公司返还其购股资金的可能也一并丧失,魏亚峰应自行承担这一后果。此类约定不违反合同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故应属合法有效,法院对此无异议。

魏亚峰不服一审判决,并诉至二审,二审法院亦认为,《激励方案》中的上述内容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魏亚峰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再来看一看广东 省雪莱特光电股份有限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02年12月30日,原告蔡国生与被告李正辉(时任雪莱特副总经理)签署了一份《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原告将个人持有的5223886股股票无偿赠与被告,被告保证从持股之日至少在公司服务满5年。文件签署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04年7月15日,原被告再次签署《股权赠与协议》,原告又将个人持有的962294股股票无偿赠与被告,被告于同日承诺: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离职,否则向原告进行经济赔偿,双方约定了赔偿计算标准。

2007年8月27日,被告辞去副总经理、董事职务,离开公司。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服务期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股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被告尚未履行的剩余4个月服务时间所对应的348259股股票,应当退还给原告柴国生,并依据双方约定赔偿原告19294014.7元。 即对于约定的经济赔偿,法院也予以了支持。

律师评论

我们从法院判决来看,对于因员工过错终止劳动合同,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在该情形下公司有权无偿回购激励股权的有关约定,它效力是被认可的。

一方面,既然公司以一定条件向员工授予股权,也就享有在特定条件下收回股权的权利。

另一方面,员工侵害来了公司合法权益,也应当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公平原则来看,公司予以无偿回购,不退回保证金也并无不当。

如果在此之外公司还对员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员工可以主张扣除已被收回的股权的价值。

⑥ 公司破产股票怎么处理

上市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宣布破产,那么按照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必须首先偿还债务和优先股权,剩下的资产就是普通股东的可分配财产。一般来说,当某只退市股票宣布破产后,普通股东基本是没有资产可以分的,但也不需要分担上市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⑦ 公司破产了,股票怎么办

1、你开户的证券公司破产

你所持有的股票是按照个人的证券账号记录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有相应的证券交易风险监管制度进行控制,用于买卖股票的资金账户也由商业银行存管。

故此在财产的安全性方面,不用担心。但这段时间的股票买卖交易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证监会将尽快做出安排,由接管的证券公司为你提供服务。

2、你持有其股票的上市公司破产



破产清算时的偿付顺序

首现是企业的破产费用,然后是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

然后是拖欠的国家税金,然后才是对一般债权的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现一个顺序的债务,那么后一个顺序的债权就不能得到清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那么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普通股股东是清偿的最后一个。

但是如果公司能够进行重组或者说有其它的公司来接手破产公司,那么你的股票还在,只是改名了。一般的公司会重组,不会让你亏得一无所有的。但是ST类型的股票,就得注意其风险了,它存在退市的可能,风险很大。不过也可以到三板市场进行股份转让。

所以根据上面的内容来看,上市公司破产以后,股票的处理方式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同时我们也可以知道,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不一定会因为公司的破产面临不好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股票的收益和风险还是会转危为安的。

公司破产欠款怎么办

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想要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存活,不仅需要领导者的智慧,还需要员工的无谓付出。因此,做好一个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若公司不幸破产,其股民不必要太担心。对于公司破产其股票的处理都有相关规定。

⑧ 股份制企业破产,职工入的股应该退吗

股份公司也称“股份制企业”,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把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经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股份公司属于一种合资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股份公司的资本不是由一人独自出资形式的,而是划分为若干个股份,由许多人共同出资认股组成的; 第二,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不属于一个人,而是属于所有出资认购公司股份的人。 由于各股份公司有其不同的特征,因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无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公司重整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具有申请人资格的为本公司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拥有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金额10%以上的债权的公司债权人。 在公司已决定或公布破产、公司已解散、公司已无经营价值、公司未公开财务等情况下,不得进行重整。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终止的法律事实。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没有马上消失,还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清算就是被解散的公司结束一切业务经营活动后,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催收债权,偿还债务,把公司剩余财产分给股东而进行的程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序,公司才正式消失。 公司解散大致以下有几种原因: 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所定的章程关于解散的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 破产,公司宣布破产时,公司马上应解散。 政府主管机关宣布命令解散。 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解散分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愿解散。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另一种是强制解散。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和了结公司债务,而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除因合并、破产而解散外,其他各种方式的解散都必须进行。这是因为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权利义务已转移到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故不必清算。公司因破产而解散,其财产处分的办法须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去处理。公司因破产后不会有剩余财产,因为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才叫破产,因此它只是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清算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清算;另一种是法定清算。无论是普通清算还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务和目的都是了结公司的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分派剩余的财产,都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的。不过法定清算受法院监督更为严格。 股份公司解散,首先要确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及债务的执行人。清算人的产生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公司董事担任清算人;二是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清算人;三是法院指派清算人。 清算人编造清算期内会计表册,提请股东大会承认。在股东大会承认会计表册后一定期限内,清算人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终结的登记。一经法院核准清算终结登记,清算程序即告终结,公司法人资格即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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