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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有禁止的股票

发布时间:2022-02-01 09:11:11

❶ 员工可持有公司股票的企业有哪些

1.员工持有股的公司有哪些:华为,万科,海尔,京瓷,国药集团,中国建材集团等。员工持股计划ESOP属于长期激励的一种,是通过全员持股的方式最大化员工的主人翁感及组织承诺。员工持股计划兴起于50年代的美国(其中又以福特公司为代表)。员工持股计划(简称ESOP)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所有权的变化,因此合理的公正的价值评估对于计划的双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在国外,实施ESOP资金主要的来源渠道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仍然以员工自有资金为主,企业提供部分低息借款。
2.员工持股和股权奖励区别:员工i持股计划并不需要公司实现业绩目标就能实现,而股权激励需要业绩达标才能获得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涉及面范围广,所有员工都可以是持股对象,而股权激励对象只涉及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员工持股计划买卖股票是免税的,而股权激励涉及的股票买卖是要纳税的。
拓展资料:
1. 员工持股是什么形式从什么方面来看:
(1)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股权。上市公司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势必会从二级市场上回购一部分股票,把这一部分股票作为激励奖励,派发给员工,这在短期内能为市场带来增量资金,并不能长期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2)从员工持股的来源上看,员工绝大多数是以低于市场价格获得公司的股票,有些甚至是无偿方式购买该公司的股票,相对于那些以市场价格购买的投资者而言,他们有更多的亏损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股票的健康发展。利好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投资者在对一只股票进行分析时,不应只对单一的因素进行分析,还需结合其它的因素进行分析。比如,上市公司的业绩、银行利率、市场环境、经济政策等等。当一家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并不会刺激该公司的股票大幅上升。

❷ 证券法: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❸ 为什么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或者买卖股票

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可否持有和买卖股票的问题,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和规定。有些国家允许证券业的从业人员可以持有股票及进行股票的交易,但规定这些人员在买卖股票时,应当将各次交易成交的情况予以申报,以使其他投资者进行监督。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在我国境内,投资者进行证券二级市场上的证券投资,买卖证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资格。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即在股票等依法核准发行的证券在正式交付投资者之前,不得进行转让或者交易。

❹ 员工持有在职企业的股票,是否是违规的行为

❺ 中国银行对员工炒股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应答时间:2021-03-3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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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从事金融证券人员不允许炒股的原则规定是什么

从事金融证券人员不允许炒股的原则规定是什么?1、柜台人员的配偶是否可以开户?

存在利益输送,存在间接进行股票投资行为的嫌疑。

外规无禁止性规定,但不建议开户,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控增加难度,有监管案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证券需要确权,法院判决书指定的监护人可以代开限制了功能的证券账户么?

可以

3、投顾是否可以参加模拟炒股大赛?

模拟炒股大赛,可以。从合规角度,不鼓励投顾参加模拟投顾大赛。

模拟投顾大赛都是向非特定对象进行展示,是否属于投资咨询范畴?

一般不允许把模拟盘向公众客户展示,签了投顾协议,登录后才能看到;因为实际存在明确的投资建议,可能会形成跟投。

4、正式员工可以在私募公司入职做投资经理么?

不可以

5、信息系统变更和新系统上线,是否需要进行合规审核?

属于合规审核事项范围的才进行审核;合规部可就项目组事项出具意见;尤其注意系统项目涉及信息隔离墙的需要关注。

6、投顾A自身管理的已备案产品B,投向由A担任投顾的信托产品C的劣后及份额,C的投资范围为债券,这样的信托产品可以开户么?是否可以开展PB交易?

观点1:参照私募规定,机构化信托也需要穿透。

观点2:信托产品不使适用新八条底线

7、客户购买投顾产品的费用能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支付?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

证券交易有关的费用或者税款,可以直接扣除。

8、营销人员通过朋友圈转发公募基金产品是否属于产品主动营销?

观点1:如果转发基金管理人员提供的公开宣传资料应该可以;且公开宣传不属于主动推介,公募基金本身就可以公开宣传;

观点2:个人发布公募基金信息也涉及主动营销,从投资者适当性的角度来看,公募基金由于具有产品分级,也不能主动推荐。

建议:可在公募基金宣传时声明其不属于主动推介。

9、对高管的监管谈话,属于行政处罚么?

不是行政处罚。对高管的监管谈话,如果是以文件形式明确下来的,就是行政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监管谈话分为警示谈话(不是监管措施)和监管谈话(监管措施)

监管谈话适用于,证券公司出现风险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迹象,或者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并已经停止的情形。意在提醒、告诫有关负责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或者风险事件的出现。

10、同是次级申购人与投顾关联人(持股关系)的信托产品,可以准许开户么?

信托产品没禁止次级和投顾的关联关系,在银监会备案成功的产品原则上是符合要求的。

11、证监会对营业网点同城迁址是否报备是如何规定的?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新营业场所应当与原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城市。新营业场所开业前,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新营业场所开业后,关闭原营业场所。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已变更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变更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原营业场所关闭情况说明。

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3〕191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在不同市之间、市与县之间或者县与县之间迁址的,不属于变更营业场所范围,各证监局应当按照撤销、新设分支机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12、如果客户有做期货或期权业务的需求,证券公司的PB系统可以接到期货公司么?

这个对期货公司来说属于外接系统。

13、信托计划的投顾和劣后是够可以为同一方?

银监会规则可以,但投顾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不得与信托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是做PB业务,就不合适。

14、记录客户委托指令里应当包含IP/MAC、手机号等这些委托渠道,出自什么外规?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

厦门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也提到。

❼ 法律法规禁止炒股的人有哪些

有以下四种人员法律法规禁止炒股:
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2.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3.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4.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或允许者

❽ 法律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有哪些

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上述非法持有、买卖股票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❾ 禁止炒股人员有哪些

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上述非法持有、买卖股票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❿ 金融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法律分析:严禁违法犯罪行为: 不得参与“黄、赌、毒、黑”、非法集资、高利贷、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严禁非法催收: 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 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等民间融资活动;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伪造信用卡、非法套现信用卡、滥发信用卡等行为。不得为特定客户优于同等条件办理高端信用卡,提供价质不符的高端服务;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泄露客户信息、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报告。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造成客户相关信息泄露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严禁内幕交易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违规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是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严禁挪用资金行为: 不得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期货投资等违反信贷政策的行为。不得挪用所在机构资金和客户资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费贷款进行违规投资;严禁骗取信贷行为: 不得向客户明示、暗示或者默许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信贷资金。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所在机构权益,自行或通过近亲属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正常商业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严禁违规兼职谋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纪规定以及所在机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主动报告兼职意向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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