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时应该注意:一是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二是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进行境外投资时,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是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五是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中央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下列对外投资事项:一是买卖期货、股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2.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形式有什么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务资产和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分以下几种: 按投资权益属性分债权性投资(如债券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如股票投资等); 按投资期限分短期投资(一年以内)和长期投资(一年以上); 按出资形式分货币资金出资、实物资产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
3. 事业干部能购买股票吗
公务员能炒股,需要分情况,以下四类人不能买卖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时间买卖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4. 事业单位人员入股企业违法吗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人不可以在公司投资入股。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可以炒股吗
事业单位可以炒股。炒股并没有对投资者有明确的身份限制。 像在《公务员法》里就明确表示了,公务员可以从事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而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里也说明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不过大家也需要注意,虽然事业单位的员工可以炒股,但不能利用职权、挪用资产去进行炒股;不能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拓展资料】
炒股,指倒买倒卖股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
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
开户
1.到证券公司开户,办理上证或深证股东帐户卡、资金账户、网上交易业务、电话交易业务等有关手续。然后,下载证券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软件。
2.到银行开活期帐户,并且通过银证转账业务,把钱存入银行。
3.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等系统把钱从银行转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
4.在网上交易系统里或电话交易系统买卖股票。
5.手续费在100元左右(每家证券公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时,一般免费开户。
6.买股票必须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须找一家证券公司开户。 买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的。
办理开户手续的步骤:开立证券账户 ---> 开立资金账户 ---> 办理指定交易。
6. 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可以炒股吗
普通公职人员可以炒股,也可以买基金、债券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参与股票投资的有:武警、现役军人、证券从业人员、基金从业人员及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等,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投资基金和债券。
根据规定,普通公职人员投资股票资金必须是安全合法的,不能因投资交易影响日常工作。
拓展资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股票是股份制企业(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东)拥有公司资产和权益的凭证。上市的股票称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级市场)自由买卖。非上市的股票没有进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买卖,称非上市流通股。
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标准、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
7.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务资产和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其从事经济活动的资金来源,从总体上看,主要是财政的预算拨款,即事业经费的拨款。而这笔资金,系国家预算的事业经费支出计划。年终国家以核销事业单位的全年经费拨款总额,确认本年度事业预算计划完成的情况。所以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的资金,不能将属于国家预算的事业资金转为投资基金。而只能用“结余分配”净额转出的资金作为投资基金。即从全年的“事业结余”、“经营结余”中,除去交纳所所得税和按比例提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之后,将未分配的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再从这笔滚存结余资金中转出,用来作为对外投资的资金。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规模是十分有限的。因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目的,主要只是为未分配完的结余资金和闲置的资金“寻找出路”而已。以此取得投资收益,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业务核算的主要内容,只有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损益的确认两个方面。设置的会计科目,也只有反映投资成本的“对外投资”和确认投资损益的“其他收入”两个科目。具体账务处理方式,首先它没有以投资期限的长短,区别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它也不要依照投资的性质,划分为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至于投资成本的确认,也比较单一。如果是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其投资成本按评估价或协商价入帐。如果是以有价证券投资,则按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作为投资成本。即债券面额或溢价、折价金额加有关税费。股票股价加有关税费。如果购买证券时,支付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发放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也包括在证券投资的成本之中。当转让、收回投资或收取利息、股息,须确认投资损益时,则以实际收取的金额与该项投资的原成本相抵销,将其差额直接记入当期的“其他收入”账户的贷方或借方。由于事业单位的资金,系国家财政资金,它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所以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除一方面要反映这一事项的业务发生之外,还要同时反映投资基金的来源,以接受国家对事业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即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8.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应当在保障本单位职责的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坚持公开和有偿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具体管理,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出租第六条事业单位出租账面原值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设备和单次出租使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含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构筑物,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出租前款以外的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由事业单位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不得为了规避财政部门审批,将房屋拆分出租。
经主管部门或者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合同签订等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出租,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出租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出租资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出租资产的内部决议或者会议纪要复印件。第八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或者审批意见。审核通过的,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核未通过或者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出具审批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对租金价格进行评估,招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或者拍卖等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招租,并公告出租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连同评估报告、成交确认书一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终止后,需要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不再出租的,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资产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对外投资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二)买卖期货、股票;
(三)购买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金融风险投资;
(四)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由事业单位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对外投资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投资资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事业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五)对外投资资产的内部决议或者会议纪要复印件;
(六)创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合作方式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作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介机构审计的合作方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者合同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