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相关股东拟实施业绩承诺补偿”是什么意思
业绩补偿本身是一种承诺,意思就是保证股东是不吃亏的,但是业绩补偿也有一定的风险,就是万一未来行情发生变化甚至是恶化,那么业绩补偿很可能就是一个巨大包袱
对于某些有实力的大股东,业绩补偿应该问题不大,大不了出钱就是了,但是上市公司这个资本运作平台的声誉就保住,以后自啊资本市场混,口碑会比较好,大机构也捧场,但是有些大股东可能会比较吃力,尤其是产业布局不是很大,业务单一的大股东,你让他怎么补偿?
如果是真金白银的业绩补偿很麻烦的话,大股东肯定会跟投资人商量,不出现金,出股票的方式行不行?
一般情况下,一般投资人都会妥协,原因很简单,假如这个公司的行业的确是恼火了,大股东的确是没钱,那么大股东的最大诚意就是出自己的股票,那也是很讲信用的一种义举。
但是更恶劣的情况是,如果大股东按照当初业绩补偿的算法下来,发现自己出的股票危及到了自己的绝对控制地位,那么大股东就要想办法在这个补偿上做一些操作,即不失信于资本市场,又要保住自己的绝对控股地位.
这似乎是很难决策的一种办法,最简单的就是,出干股,直接在二级市场按照投资人的股份散了,这明显是不行的,一旦股票散了,大股东的地位就不保,这肯定不行.
唯一可行的办法是什么呢?有一种办法就是找一个关系非常铁的长期股权投资人或者机构,双方基于某种约定,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把需要补偿的现金,按照某种价位交易过去,大股东获得现金,用现金补偿二级市场的投资人
由于这种接盘机构不能威胁到大股东的绝对控制地位,所以必须是一致行动人,当然这个一致行动人也不是白当的,肯定有约定,比如约定一个时间周期大股东按照某个价位的回购,或者在基于确保了资本市场的信用的前提下,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的时候给予这个一致行动人一定的好处,操作上嘛,肯定是基于当初的约定办.
㈡ 股东支付的业绩对赌补偿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上市公司收到业绩对赌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实务界现行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权益交易观,即将收到的业绩对赌补偿款计入“资本公积”。苏宁环球,海润光伏,鑫茂科技等公司采用。二是损益交易观,即将收到的业绩对赌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如高新兴科技、量子高科、阳普医疗等。在理论界,除上述两种方法外,还有看跌期权观和估值调整观两种思路。看跌期权观在理论界受到追捧,将对赌协议投资方支付的价款拆分出一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工具(看跌期权)”予以计量确认。但由于市场条件不成熟以及计算复杂度较高而未被实务界采用。估值调整观则是从“对赌协议”的本名“估值调整机制”中来,将收到的业绩对赌补偿款直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然而其因有违背会计准则之嫌,尚未受到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的认可。
请参考
㈢ 如何理解并购重组的业绩补偿条款
并购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条款通常表现为投资协议中的“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条款”或单独作为“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协议”。
该类条款基本逻辑是被投资公司(被并购方、标的公司)的原股东就标的公司未来一段期限内(承诺期)的经营业绩(一般是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又称“承诺业绩”)向投资人作出承诺,若承诺期满标的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标准,则由承诺股东向收购方进行补偿。
可约定,若承诺期满标的公司实际经营业绩达到或超过承诺业绩标准的,则收购方向标的公司特定股东或员工给予一定奖励的制度安排。盈利预测与业绩补偿条款涉及的主要因素包括:承诺人、补偿义务人、补偿对象、承诺期限、承诺业绩、实际经营业绩考核时点、补偿方式以及奖励方式。
㈣ 协议收到业绩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A公司于2013年向C公司收购其持有的B公司57%的股权,并于年底前完成收购行为,A公司自2014年合并B公司报表,收购后C公司持有B公司43%股权。A、C不是关联方,构成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双方在收购协议中约定,B公司2014年需完成净利润2000万元,如未完成差额部分由C公司用现金向B公司补足。2014年B公司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1200万,2015年3月C公司按约定将差额款800万元用现金补足至B公司。
观点一:根据对赌协议规定,A公司收到的补偿款属于或有对价范畴。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讲解规定,当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提供了根据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而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确认的支出也应作为企业合并成本的一部分。在购买日因未来事项发生的可能性较小、金额无法可靠计量等原因导致有关调整金额未包括在企业合并成本中,未来期间因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很可能发生、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符合有关确认条件的,应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相应调整。
观点二:标的企业原股东补偿给上市公司,其或有对价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可按该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本案例对赌补偿可视为看跌期权,在合并日其公允价值为0。2014年对赌未完成,则该看跌期权公允价值变为800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10年讲解)第二十一章以及中国证监会《2012年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报告》关于或有对价的规定,该或有对价形成的资产属于金融工具,其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化计入当期损益。标的企业原股东补偿给标的企业与补偿给上市公司,其实二者没有本质区别。抛开法律主体,运用合并报表会计主体的整体观,子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的部分包含在合并报表内。因此均应计入当期损益。
观点三:根据财政部2008年发布的财会函【2008】60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答(2009第2期)》(证监会会计部函【2009】60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解答,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的业绩补偿视同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非关联方业绩补偿视同或有对价,该或有对价形成的资产属于金融工具,其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化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正文第58段,“购买日后购买方所确认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某些变动,可能是由于购买方在购买日后获得了有关购买日就存在的事实和环境的信息。”这些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然而,购买日后发生的事项导致的改变不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比如满足特定收益目标、达到特定的股价或研发项目取得里程碑式的成果等。”我们认为,案例中所述业绩补偿不属于观点一所述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情况。
实务中,出于谨慎性考虑采用观点三进行会计处理的上市公司较多。标的企业原股东置换股份后成为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根据对赌协议补偿给上市公司,或者出售股份后虽然不是上市公司少数股东但仍是标的企业少数股东,根据对赌协议补偿给标的企业,这两种情况在实务中争议较大。上市公司合并交易未完成之前,交易对手与上市公司并无关联关系,之后才成为少数股东,其负有的补偿义务与身份并无多大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对赌协议的约定。因为其身份的改变而否定其交易实质,理论依据似乎不够充分。
㈤ 股票公告说重组业绩补偿是利好还是利空
重组往往公司有更好的股东入驻,往往是利好,业绩补偿 一般属于小利好,毕竟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部分。
㈥ 冯小刚已向华谊支付1.68亿业绩补偿,补偿的是什么
5月24日消息,华谊兄弟发布关于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补偿完成的公告。
公告显示,根据华谊兄弟与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及老股东冯小刚和陆国强(以下统称“老股东”) 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若老股东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完成某个年度的“业绩目标”, 则老股东同意于该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的方式(或目标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补足目标公司未完成的该年度业绩目标之差额部分。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020年度承诺的业绩目标为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7,490.06万元。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的项目进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延迟,未能完成业绩目标。
按照业绩目标与实现的业绩差额,应补偿金额为16,804.29万元。
华谊天下,有一半是冯小刚打下来的:
华谊兄弟由王中军、王中磊兄弟在1994年创立,一开始只是一家广告公司。
1998年开始投资电视剧,之后涉足电影,先后投资陈凯歌的《荆轲刺秦王》、姜文的《鬼子来了》和冯小刚的《没完没了》。前两部未能公映损失不小,但冯小刚拍的《没完没了》让华谊兄弟大赚一笔。于是,华谊兄弟签下冯小刚,由广告公司向电影公司转型。
2003年中国电影产业化改革之后,华谊兄弟也搭上政策的东风,迅速发展。有了冯小刚这个当时市场最认可的导演坐镇,华谊兄弟成了民营电影公司的龙头老大。
从1999年到2010年的11年间,华谊兄弟和冯小刚合作的电影,比如1999年的《没完没了》、2000年的《一声叹息》、2001年的《大腕》、2003年的《手机》、2004年的《天下无贼》、2006年的《夜宴》、2007年的《集结号》、2009年的《非诚勿扰》、2010年的《唐山大地震》《非诚勿扰2》,几乎都能稳坐年度票房TOP3。
所以王中磊说,“华谊天下,有一半是冯小刚打下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