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国人股利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的政策是 免税的。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② crs后 外国人在中国缴境外股票所得税吗
随着中国加入多国联合加强税收征管的CRS(统一报告标准)机制,按照计划,中国将于2018年9月启动与其他参与方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中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后,对于通过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所获取的纳税人涉税信息。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籍人士投资股票税金扩展阅读:
主要特点: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得税收入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税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变。
③ 外国人转让公司股权所得是否要纳税
外商投资公开办事程序指南
一、立项审批
主办单位:省计委、省经贸委
(一)立项审批的分工
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基建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需国家平衡的重要产品布点项目由省计委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属于中外合资、合作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或转报国家经贸委。
(二)审批权限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资金、能源、交通、供水、外汇等不能平衡的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立项审批的分工,由省计委、省经贸委初审后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国家另有规定除外);限制乙类项目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令第5号)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中外双方签订了意向或协议书之后,由中方申报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准后,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的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作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合同、章程的审批
主办单位:省外经贸厅
(一)审批合同、章程须提交的书面材料
1、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及其附件);
2、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及其附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中、外方营业执照和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或委托书;
5、双方签署的意向书及协议书;
6、国家规定的出中配许可证产品。需有国家外贸部的年出口规模批件;
7、使用国有资产(含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股权) 作为投资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文件;
8、合营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9、申请报告。
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工商管理
主办单位:省工商局
1、名称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名称登记申请报告。
(2)合资、合作企业提供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外资企业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格式表。
(3)合营各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其中中方营业执照副本的影印件须加盖原登记机关登高专用章;投资外方为个人世间,则应提交外方投资人身分证明。
(4)填写名称登记表。
名称登记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开业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表;
(2)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3)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合同、章程及其批复文件,外资企业提交章程;
(4)合资、合作企业提供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资企业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格式表;
(5)由合营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合营各方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7)董事会成员名单,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书;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的人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四、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管理
主办单位:省外贸厅
(一)产品出中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批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产品出口企业
(1)企业的申请和市外经贸委(局)的请示;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外销协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先进技术企业
(1)企业的申请和市外经贸委(局)的请示;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技术转让协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历报告;
(4)由审核确认机关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部门进行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报告;
(5)国际及国家有关高新技术证明和奖励证明材料。
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审批进出口额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进口配额和特定商品的审批
(1)经市外经贸委(局)盖章同意的申请表;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设备和物料清单;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审批出口商品配额和出口登记商品证明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经市面上外经贸委(局)盖章同意的申请表;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外销协议;
(3)批准出口规模的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
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五、土地管理
主办单位:省土地局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划拨;
3、土地使用权出租;
4、土地使用权转让;
5、其它。
外商投资企业经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得出租、抵压和转让。
(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企业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0.2公顷耕地或者667平方米以下菜地,0.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2、1公顷耕地或者667平方米以下菜地,1.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1.3公顷耕地或者0.3公顷以下菜地,2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由省会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审批;
4、66.7公顷耕地、菜地,133.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5、66.7公顷耕地、菜地,133.3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报国务院审批。
(三)审批程序
1、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县土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国家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和国家鼓励的项目用地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办理土地审批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审批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劳动管理
主办单位:省劳动厅
(一)招聘职工
1、企业从本市(县)内城镇人口中招聘职工,可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确定招聘对象后,应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填写《招用职工登记表》到市(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业部门办理有关招聘手续。
2、企业从外市和外省城镇人中中招聘职工。须经本市(不含县级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企业从当地农村招工,应向市(不含县级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企业跨省招收农村劳动力须由市向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5、企业招聘外国人员及境外人员,须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申请报告及拟招用人员护照、健康检察证明到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大连市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市面上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企业跨市招用农村劳动力,到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流动就业证。
工作时限为3作日。
(二)劳动合同管理
1、企业用工应有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2)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和《工农业执照》副本;
(3)劳动者身分证明;
(4)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厂规厂纪。
劳动合同鉴证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七、税务管理
主办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一)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分税制规定到国税、地税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税务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的税务登记申请书;
(2)由国家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成立企业批准文件或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4)合资企业的协议、章程的合同(副本);
(5)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6)其它有关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变企业名称立分支机构、改变经营范围、迁移、改组、转产、合并、注册资本变更或转让及其他原因使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工作时间限为3天。
3、注销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理税款、缴销发货票、完税证明和对企业清算所得征税以后,核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记的工作时限为7天。
(二)纳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人报关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或报送。
八、国家外汇管理
主办单位:省外汇管理局
1、外汇登记。凡新建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0天日内,须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1)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2)对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内容,需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经贸部门变更名称批复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3)公司董事会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3、注销登记。对外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部门对开户银行下达《撤销外炬帐户通知书》,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对该帐户余额作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
办理外汇注销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开设外汇帐户
1、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指定银行开设外汇帐户。
2、凡未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准予在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开立3个月期限的临时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三)外汇收支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秤经营的对外会汇,可持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对外支付的合同及有关凭证,直接到外汇部门指定银行办理正常的外汇支付合同及有关凭证,直到外汇部门指定银行办理正常的外汇支付,无上述凭证需对外支付的,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2、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和获利的汇出,可持董事会分配决议书、纳税证明及有关文件,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外汇管理体制部门指定银行从其外汇帐户中去付,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可到外汇市场购买。
(四)外债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勤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总门提供的核准件和《外债登记证》。
2、实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还本付息时,开户银凭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核准件和《外债登记证》,通过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办理收付。
(五)依法停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将所分得的资金汇出境外,可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后,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九、海关办事程序
主办单位:主管海关
(一)企业注册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企业报关注册登陆记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正本);
(4)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对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
2、填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经海关批准后发经《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3、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验资后一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
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进出口征免税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办理征免税,须提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合同设备清单;
(2)进口货物箱单、发票。
2、经海关批发后发给《免征税证明》。
办理进口设备征免手续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按规定需报海关总署批的除外)。
(三)进出口货物报关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填写外商投资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征免税证明》;
(5)按规定应提交《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或其他进出口批准证明的商品,应提交《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应在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
(1)外经贸部门的批件;
(2)贸易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
2、海关核准后,按合同数、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由企业向主管海关年在地中国银行分(支)
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
3、海关凭《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发给企业《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口后一个月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的注销手续。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由企业向主管海关年在地中国银行分(支)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5、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际进口料件时,应按规定的比例交纳进口税。
6、对保税区及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式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海关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登记的工作时限为3工作日。
十、商品检验
主办单位:辽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商检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接受报验;二、抽样;三、检验监定;四、签发证书。
(一)出口商品报验手续
1、企业填写出口报验单。每份申请单只限填报一批商品,并加盖报验单位公章(或附送单位介绍信)。
2、出口报验时应提供的单据:报验人提供合同和信用证,其他单据有外贸合同补充协议、信用证更改书或更改电函、凭样成交的样品、工厂检验合格单,包括质量码单、卫生注册证书或编号、质量许可证或编号、包装性能、鉴定合格单、预验结果单,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附产地商检局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者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等。
办理出口商品检验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进口商品报检手续
1、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
2、提供的单据和资料:报检人应提供合同规定、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证,根据申请的项目不同,还应提供下列单据和资料:品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标准样品、货物清单、重量码单、成交样品、陆运商务登记、空运事故登记、海事报告、进口质量许可证等复印件。
④ 外籍个人(香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由于您所留的电话一直关机,无法了解具体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外籍个人或者其委托扣缴义务人、代理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执行。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⑤ 外籍个人转让公司股权是否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第一条关于股票(股权)转让收益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仍应按财政部(87)财税外字033号和财政部(84)财税字第114号文件法规,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转让上市企业的股权,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财产收益第四款规定,转让一个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五款规定,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权的25%,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对于贵企业的情况应适用中美协定第十二条中第四款的规定,所转让股权的公司为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应在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士转让股权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还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相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程序管理。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⑥ 请问在香港投资股票,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境外人士投资所得税吗
现在一般内地炒港股可以直接开港股帐户了,所以印花税等税收按港股的标准来收取,不用交境外投资者所得税
⑦ 外籍人员取得的股票期权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取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个人的股票期权奖励,允许其在未来时间内以低于市场价格或相应折扣购买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这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外籍人员以折扣价或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其实际购买价与市场价的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购买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实际价)×股票数量;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述公式应用应注意以下两点:
1、对该项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
2、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此外,在执行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比例计算划分。
2、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购买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外籍员工在购买股票后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市场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阶段的规定,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就其成为居民纳税人身份以后取得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⑧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那么境内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免税的。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
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外籍人员属于和我国政府已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可出具有关护照和居民身份证明,按照各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不同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股息*20%,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境内的上市公司,适用下面的政策:
从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