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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预计业绩无法完成

发布时间:2022-08-24 16:39:28

Ⅰ 股权,期权有哪些坑

4.1、未上市行权的障碍

计划有时候却赶不上变化的,当初跟公司是约定4年后可以完全行权,每年可以获得25%。可是,会出现预料不到的情况,自己需要离开公司了,想行权。你打算离职,你跟老板说,我要行使期权。答复是:公司没上市,中国的法律不支持未上市公司行权。

笔者在跟身边的打工族聊起这个情况的时候,他们觉得很正常:你离开公司了,期权当然没有啦。

从这个想法,可以看出,很多人忘记了一点:你当初加入公司是为了什么? 如果是为了工资,那就按照行情的工资来。你忍受的是低薪、免费无偿加班,就冲着那个期权的回报。所以,其实这是你应该得的。

法律的弱势方

很多公司在与员工签署期权合同的时候,并都没有告诉员工这里会存在障碍和风险。而公司制定期权协议时,往往是经过人力资源和法律专家给予专业建议的。所以员工往往是弱势,他们只能自己去读一堆的法律条文,而且还是英文的法律条文。

为什么未上市公司行权会存在障碍?笔者查阅法律知识,归纳起来有两个方面原因。

原因一:因为期权只有海外公司才有的概念

谈到期权专门指海外上市公司。国内公司只有股权。

先了解一下期权和股权的区别

国内的法律只有股权(工商局备案)概念,没有期权的概念。所以,只有准备去海外上市的公司才有期权的说法。美国法律则是支持期权的。

如果你呆的公司,是在国内注册的,那么就是国内公司,就按照国内法律来。如果是在国外注册(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那么就是国外公司,会按照国外法律来实行。

所以呢,要谈到期权的话,其实是指去准备海外上市的公司。

原因二:持股海外公司会涉及到外汇管制问题

员工行权的时候,由于这家公司是准备在美国去发行股票。那么它会注册成海外公司(开曼岛、维京岛)。就需要把人民币换成美元,用美元去美国购买股票。

如果要套现退出,卖掉成美元后,要换成人民币。人民币换成美元、美元换成人民币,这就是外汇交易。

由于中国是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这种外汇交易必须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来进行。不符合规定的,银行不会给办理外汇购回结汇手续。

外管局并没有规定未上市的境外公司如何操作期权。导致无法律依据。于是,很多没有上市的海外公司,当员工要求行权的时候,他们会以外管局没有规定为由,拒绝为员工办理行权。

在2014年的时候,国家外汇管理局虽然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未上市公司的员工期权也是可以办理外汇登记的。但是,这在实际操作中,外管局还是没有放开,仍然办不了外汇登记。

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彭嘉诚老师觉得一般两种办法:

方法一, 在合同中约定,留着期权,等到上市后可以去行权。

其实这样操作的公司公司也不少。虽然外汇局是有限制。离职后可以暂时不行权。等到公司上市后,去行权。笔者看到那个搜房网的员工与公司打官司的案例,就是这样的。

方法二、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由公司进行回购期权。公司没上市,没法行权。可以回购期权。比如原来有3块钱价格认购的权利,公司回购的时候,用10块钱(只是举例)。让员工离职的时候,多少有点补偿。

4.2、考虑期权以后被稀释的情况

优酷就出现这种情况。老员工的股权被稀释掉了。

很多打工族不知道有这么个情况。笔者跟一些同事提起稀释,他们确实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有人疑惑,怎么会被稀释掉呢?

答:因为需要继续融资。别人投钱给公司,肯定是要占公司股份的嘛。那这些股份从哪里来呢?要从原来公司的股份中,拿一部分去给新的投资人。

那是让出谁的股份呢。是创始人的,还是员工的? 创始人又出多少,员工又出多少? 一般是按照比例来稀释。比如创始人稀释掉1份,员工则稀释掉10份。

根据网上资料,优酷当时被稀释的比例是:18:1。优酷是这么操作,自己稀释1,则员工要稀释掉18。这就是1:18的比例,对外宣称是为了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绝对控股。一般期权在3W以上,稀释之后普通员工的股票大概有1000股左右。

现在笔者明白了那句话,关键是决策权掌握在谁手里。基层没有决策权,那么就算你有股权,也意味着是被刀宰割一样的。因为决策层可以用各种办法来获取员工应有的利益。比如稀释股份。决策层导致股价下跌。员工结果得不到什么。

有人看到这里,会感叹:果然发财不是那么容易滴;数年忍受着低薪、无偿加班着、一心盼着上市后就可以一夜后可以解放,对于这样的老员工来说,确实是梦想破灭了。

总结:要不要继续融资,怎么个稀释法,这个规则的决定权,往往在老板的手里面,由老板和新投资人进行协商,而作为基层员工,其实并没有多少资格去参与进去讨论。

对策:当规则的制定你没有机会参与的时候,未来还得看老板的人品了。老板为员工着想,就会替员工争取利益。

4.3、考虑公司被卖掉的情况

期权还没行权,公司可能恰好卖给其他公司。这个时候,员工的期权怎么办?

先要搞清楚有几种被收购的办法:现金收购、换股收购。

第一种办法、对方公司现金收购你们公司。那你就可以直接拿现金了。因为对方的钱直接给到了你所在的公司。

第二种办法、对方是换股收购你们公司。怎么个换股法? 你们公司的股份都换成是对方公司的股份。最后,你现在持有公司的股份,就直接变成了对方公司的股份了。所以你持有的就是买方公司的股份。

换股收购,还要分清楚,对方是上市公司还是未上市公司。如果对方是上市公司,你就直接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了。

如果对方公司是未上市公司,那么,你得等到那家公司的股票可以变现或自由买卖的时候才能变成钱了。

还有一种换股方式,几股合成对方公司一股的形式。经常听到一个专业术语ADR,没错,说的就是这种。文章会专门开一个章节介绍ADR。

还有一种可能:老板或投资人从员工手里回购期权。

这样可能性多大? 不知道。那得看投资人对公司的前景非常看好,那么愿意拿钱来回购员工的期权。

总之,对于被收购的情况,这需要看管理层与另外买方公司进行沟通的结果。沟通采用哪种方式:是全部废弃,还是补偿一部分现金给员工,还是现金购买公司公司。

4.4、注意期权合同里的附加条款

对于期权合同,一定要认真地一条一条去看。多花点时间是值得的。以前笔者看过有个这样的事情:

2011年,Skype 的高管 Yee Lee 在 Skype 工作一年多之后主动离职。按照典型的硅谷四年奖励传统,Lee 可以得到最初期权的四分之一以上。这部分期权据说价值接近百万美元。但是离职之后,Lee 惊讶的发现:他一分钱也拿不到。

原来 Skype 的股票授权协议中隐藏了一个条款:员工在主动或者被迫离职的时候,Skype 有权选择收回所有的期权。

其实,期权授权协议一般是几十页的法律文件,大部分的员工并没有耐心仔细去读。

比如搜房网以前就发生过一个期权纠纷的事情,上市后,最后赖债不兑现。员工打官司告公司,公司用合同里面的附加条款来作为理由,企图不给,比如说这是外国公司应该按照外国的法律来审理、在多久以内没有行权。这个事情说明了,附加条款里面是有猫腻的,如果不认真、仔细研读,到时候扯上纠纷了,对自己不利。

如果计划是在国外去上市,为了方便上市,那么公司一般会注册成国外公司(如英国开曼岛)。这种情况下,期权合同是用英文写的,十多页纸。即便是英文,即便条款很长,也要认真研读里面的条款才好,做到心中有数。

4.5、公司上市之前被解雇

如果被公司解雇后,期权要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完全有可能发生。要考虑进去。

笔者特意找了几个现实版的例子扒出来:

1、傅盛被360开除。

2、搜房网副总经理孙宝云。在上市前一年被开除。

3、冯大辉与丁香园。在丁香园干了6年,任首席技术官。解雇后,期权没谈拢。

对策

看明白期权合同里面针对劳动关系解除后,期权怎么处理。在这方面进行约定,一般的办法是:劳动关系解除后,期权按照工作年数来行权。

比如干了2年,就拥有2年的部分。干了3年,就3年的部分。

合同里面一般会写明一句:当受让人因其他原因终止同公司的雇佣关系时,则所授予的期权,在雇佣关系终止日起的30天后终止,股票期权中尚不能行使的部分将失效。

也就是离职后,30天内必须行权,不行权。就失效了。

针对这种情况,离职后,就要申请行权。就算公司没上市,按照中国法律不能行权,但也是可以进行约定的。至少你申请了行权,就表示你没有放弃行权的权利。

4.6、认真看合同里的行权条件

自己辛苦加班,忍受低工资,结果因为合同一个条款,导致自己没法行权。

这需要认真研究合同里面写的行权条件部分。

比如合同里面写:离职后就不能行权了;公司未上市不能行权(一般写着:行权的前提条件如下)。业绩必须达标才能行权等等。

如果合同约定,公司不上市,不能行权,此时如果也没有相应的补偿方案。这样的期权方案确实是忽悠员工的。因为一直不上市,那就没法行权。

按照业界规矩,都是分年限,每满一年可以得到25%的行权资格,分四年,刚好是100%。所以如果干满了2年后离开公司了,那么可以得到50%的行权。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开除、合同到期等)离开了公司,都要保证可以行权。

业绩未达标,这里面是一个隐藏的坑。公司如果想从你手里收回期权,可以给你设置一个较高的业绩目标,让你无法完成这个目标,最后按照协议,无论你工作多努力,表现多优异,公司借此开除你,并收回所有“授予”你的股权。

4.7、故意推迟上市

一般会捆绑4年成熟期的期权来招聘员工。员工们如果要拿到这些他们辛苦赚来的期权,工作的时间可能要远远超过这所谓的4年。

很多公司上市的时间越来越晚(目前科技企业上市的平均时间需要11年),目的就是:不允许员工自行转让手里的股权,员工就不能轻易离开公司,否则要么期权就被收回了,要么马上行权、交了高昂的所得税换来不能卖出去变现的股权。员工被带上了一副“金手铐”。

而老板们似乎从来不会面临员工的这些问题。他们甚至毫不掩饰公司不打算尽快上市,完全不考虑员工是不是能尽早将自己赚来的期权变现。

“我们会尽可能推迟上市的时间”。说这话的,是Uber 的CEO特拉维斯·卡兰尼克,他不止一次表示Uber在最近3-5年内没有上市的计划。

“我建议Palantir尽可能保持不上市的状态。”说这话的是彼得·蒂尔,他是《从0到1》的作者、Paypal创始人,同时也是Palantir的投资人。

Palantir目前估值近90亿美元,专注于大数据处理,据说帮助美国CIA和军方调查到本拉登的下落。

但是,对于Palantir的员工们来说,这却是一个苦果。Palantir用远远低于市场价的工资标准,聘用了大量优秀的工程师,原因是给了这些工程师更多的股权。但是,却不让他们有机会卖出股权、变现赚钱。

创始人却不会遇到这个问题,因为他们有投资人的支持。一旦创始人把公司做到了某个阶段,比如做到了独角兽级别,那么投资人会积极促使创始人提前变现出一部分股权,让创始人在带领公司高速发展时,生活上也比较宽裕,不会面临经济压力。

有的创始人是很慷慨, 他们可能会组织员工通过类似交易渠道共同出售股份,但大部分创始人或公司不提倡这种做法。一方面,大多数员工根本没有足够的股权来出售。另一方面,对于公司来说,让你继续持有股票是最符合他们利益的。

员工持有股票(少量),可以使其对公司更忠诚。因此,创始人的这种私下退出,变现的交易,通常是在秘密进行的,除非创始人变现后新买的法拉利跑车太过招摇,那就马上知道创始人有钱的。

4.8、与中国公司签vs与外国公司签

与谁签订期权很重要! 请看下面的分析!

现状

由于很多互联网企业,融资和上市都是以海外公司的名义去发行股票的。如在开曼群岛、维京岛注册,而实际的经营主体是在中国的公司。境外的公司控制着中国国内的公司。这就是常常说的vip架构。

员工往往是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期权协议时,有可能是与中国公司签订,也可能是与外国公司签订。

问题

员工是与中国公司签订期权协议好,还是与国外公司签订协议呢? 各自又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呢? 归纳如下:

1、跟中国公司签的期权协议。此时分到的是境外公司的期权。可能存在的风险:行权的时候,中国的公司可以说,我这里没有境外公司的期权。我也给不了你股份。你找境外公司去要。到时候员工也没其他办法。公司赔点钱给员工了事了。

2、跟境外公司签订期权协议。此时,可以直接跟境外公司要股份。这些境外公司,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给员工发股份的。

法律纠纷的适用法律

如果出现了纠纷,适用哪个地区的法律?

在协议里面的术语是”司法管辖”。如果写着是,境外法院的排他性管辖,就是说,管辖权是外国公司,排他,意思是不允许用中国的法律来审判。这种情况出现纠纷,还要那个国家去起诉。要请当地的律师。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就比较大。手里是很小的股份,不是很值钱,那打官司的成本员工也耗不起,最后员工也会放弃了。

解决办法:所以员工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合同里面写着这份合同适应于哪个地区的法律。最好是写明白,有争议时在中国打官司。

举例

笔者恰好找到一个现实版的例子

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刘先生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系因美团股权激励计划引发的争议,与刘先生一同提起诉讼的还有三快科技公司的前员工包女士,二人诉请类似,均为离职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相关。

三快公司辩护的说明是这样的:

1、你告错人了。《股票期权授予通知》是与海外公司签订的。又不是三快公司签订的。海外公司与你又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你应该找香港法院。《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载明管辖法院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

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是如出一辙? 两个坑被踩着了。这个案子是最新看到的新闻,还在审判中,不知道结果。

4.9、避免白干:被公司收回期权的情况

有些员工干了8-9年,之前忍受着低薪、无偿加班,由于意外导致,协议中约定的所有的期权都没了,对此感到很无奈。找老板理论也没用,协议中明明写着那么个条款,怨谁。

所以,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条款,哪些情况公司可以收回期权。

比如协议里面写着: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有权收回所有期权。

笔者看资料提到,某某员工在A的期权,离职的时候,公司找了个理由以一元收回,理由之一就是“同业竞争”。

过错离职,通常公司以 1 元回购所有期权,你一夜就回到了解放前。

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过错”,自己搞清楚就特别重要了。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比如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公司取消、收回期权的理由。总之,合同要认真研究,必要时可以找一个律师帮自己看看,里面有哪些坑。付点咨询费就好。

笔者截了一个国内公司的期权合同(海外公司的合同是英文的)图

注意看笔者描红的部分。辞职、辞退、解雇,就直接解除了期权了。所以啊,哪怕你在公司辛苦干了n年,之前很多期权,但是一瞬间就没了。再强大的撕逼都抵不过一纸协议。

笔者认为,像上面的这样的期权合同确实是一个坑来着,明显是倾向于公司利益最大化。为什么这么说?如果老板想把你搞走,可以找很多的理由与你解雇劳动关系,根据合同中的约定,一旦劳动关系解除了,期权就失效了。

再比如,按照上面协议,可以说你业绩没达标啊,然后取消掉期权。这个业绩标准谁来定? 我定得很高,你肯定难实现,那么就达不了标了。

笔者认为,公平的期权协议需要写明白,若出现劳动关系解除时,员工如何行权,能够行权百分之多少。在里面约定。员工在公司干了多久,哪怕离职了,也要按照约定给予一定量的期权,既对离开的员工是安慰,对在职员工也吃个定心丸。

三、期权其他注意事项

3.1、行权资格不及时用就失效

为什么一些公司约定雇佣关系结束后,3个月内(90天)没有行驶期权,就被认为是无效呢?

既然是权利,那么就不能无限期,必须在指定日期内使用完这个权利。

就好比一些公司,当月的加班假期,必须当月用完,不用完就消掉了。一些手机的流量包,当月没有用完,下月就失效了。

所以离职后,赶紧申请行权。这个时候,就算公司没上市,也是可以的。表明了你的意愿。到时候纳入的是合同纠纷上去。

3.2、需了解股票的解禁期

原来是3块钱的低价,从公司内部认购了几千股股票。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涨到了10块,自己能不能马上卖掉套现呢?不能。

如果我低价认购了几千股后,是不是可以离职了呢?

不行的。公司有个约定,叫做解禁期。

一般公司设置了一个解禁期。一般是两年。每年可以套现50%,两年可以套现完毕。如果干了一年后离开,那么也只能套现50%。

哇,本来有好的机会,也不敢跳槽离职,就是为了等到股票解禁啊。等了2年,好不容易熬到了股票解禁了,现在终于可以套现了呀。

但新情况来了:恰好这个时候股价跌幅很大。原来是3块钱买的,后面是涨到了20块钱一股,信心满满的。可是恰好解禁的时候,股价跌到了5块钱,那相当于只赚了2块钱。后面还要纳税的。如果你的股票份数比较少,比如就3千股,那么你赚到了3000*2=6000元。这6000元并不是完全拿到手的,还要纳个人所得税的。

Ⅱ 股票期权激励失败的原因

大部分股权激励失败主要是因为以下三大原因:
1. 时机问题——没有注重企业内外部时机的结合
企业与人一样,它内部的发展是有生命周期的。
创业早期大多是生存期,然后慢慢成长起来会进入发展期、有些企业可能会遇到转型期,然后发展的好,会进入爆发期,如果走资本市场,还会上市逐渐进入成熟期。
创业早期,公司的重点应该放在商业模式的打磨、主营业务的经营与拓展上,这个时候做股权激励没有什么信服力。
公司价值都没有很好的体现就匆匆开始激励人才,往往事倍功半。股权激励,真正激励人才的不是股权本身,而是以股权为载体的企业未来,如果激励者与被激励者看不到或看不清未来,失败的概率自然要大于成功。
另外,企业的转型期也不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好时机。
比如冲刺上市未果,或者业绩下滑或者市场形势变化的时候都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
我们曾遇到一家客户咨询股权激励失败的原因。这家客户是浙江温州的服装生产企业,从事中老年服装的生产、销售,原本业务发展十分迅猛,在杭州的几家有名的商场都有专柜,但是网络电商兴起后,对它的打击十分严重,企业的销售量急转直下。
这个时候企业的发展重点应该是如何解决增长问题,提升业绩,从传统领域走向互联网+,同时内部团队的管理上应该是稳定人才,招揽新人,但是客户却要求员工出资入股,对所有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这种情形下的股权激励肯定会失败的。
那么是不是公司上市了就不存在股权激励的时机问题了,非也。
如果上市公司对于资本市场没有敏锐的洞察力,没有找准资本市场的环境、公司自身的股价、业绩增长的空间这三者之间的恰当时机,恐怕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概率也是非常大。
举个例子,万科在1993年的时候第一次实施股权激励因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应的法律规定都不健全,后来被证监会叫停。
万科于2006年——2008年期间第二次实施股权激励,相应的法律制度是有了,但是股权激励方案中没有考虑到外部资本市场与公司自身股价之间的时点,行权条件设定的过于苛刻,尤其是对于自身股价每年都要上涨的严苛要求,又一次导致股权激励的失败。所以说,时机问题非常重要,企业内部的不同发展时期,外部资本市场的风云变化都会影响到股权激励的效果。

Ⅲ 股权激励若达不到业绩,股份怎么处理

股份对应的是分红,
如果没有达到业绩也就没有分红资格,
谁达到谁参与分红,

Ⅳ 股票期权因未达条件被注销是好事还是坏事

如果是证券公司创设的期权,证券公司卖出期权后获得了期权费收入,到期后期权未到达条件而被注销,对证券公司来说是凭空获得了一块收益。而对应买入期权的客户,最终承当了相应的期权成本。
因此,期权被注销,对于期权的创设方有利,而对于期权的购买方不利。

Ⅳ 股票期权的问题

你好
股票期权弊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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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裴少军 ] 来源:[ 经济参考报 ] 机构:[ 中萃发展有限公司 ]
近一两年来,在我国国企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探讨和实践中,为了最大限度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不少人提出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股票期权的办法。据我所知,目前在一些国企和上市公司中,已经开始对管理层实行股票期权的奖励制度。这样做的原意,是为了将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效益捆绑在一起,改变管理者干好干坏一个样、公司效益与个人收入不搭界的现象。应当说,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最近在美国曝出的一系列公司做假账的丑闻,使得股票期权这一起源于西方国家的产物,遭到了西方公众和政府的质疑。这也应当引起我国企业界对股票期权的再思考。

众所周知,目前在西方国家的一些大公司中,管理层特别是主要领导者如CEO的收入结构中,股票期权的比例越来越大,有的已经超过了60%。我们知道,股票期权的行使,只有在股价上涨的情况下,才能给管理者带来实际的收益;如果股价不涨,甚至下降,股票期权将一钱不值。依靠真实的业绩,使股价上涨,需要付出极为辛勤的努力,而且,一般短期内难以见效。而靠做假账,可以凭空产生几亿、几十亿美元的利润,股价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翻番,CEO们的期权价值也跟着翻番,这是多么巨大的诱惑。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产生一种促使管理层做假的内在动力。加上监管不力,做假账的现象就会像瘟疫一样逐步蔓延开来,带来无穷的后患。

股神沃伦·巴菲特(也是可口可乐等许多大公司的大股东)最近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善逼谌ǖ睦挠梦侍夥浅Q现兀谖铱蠢矗压芾聿憷婧凸啥睦婀夜承纬傻幕疲Q荼涑砂压啥嫠┰诠芾聿憷娴南旅妗!贝嘶翱晌椒⑷松钍 ?

这里还有一个相反的例子。在香港上市的太古公司,是英国的一个历史悠久的家族公司。太古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拿固定的高薪,任何人都没有股票期权。这曾经被某些管理学者称之为“保守”。由于太古公司考核其管理人员,有其完整的考评体系,而并不是专注于股价。这就使得其管理层不是整天盯着股价,而是扎扎实实地完成分内的管理职责。太古公司的股票在香港股市上能成为股价比较稳定的股票之一,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由此可见,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是否应当给管理层股票期权,给多少合适?是低薪+股票期权好呢?还是高薪+0期权更好?如何加强和完善监管?这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依笔者看来,在国内目前上市公司的治理制度很不健全,国家股一股独大以及产权虚位等问题尚未解决、监管体系也不得力的情况下,以不给管理层期权为好。因为,在不少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没有期权的情况下,做假账、制造虚假信息的情况尚且频频发生,如果再给予期权,管理层中的某些人做假账的动力将会更大,广大小股东的权益将更加得不到保障。而且国内一些上市公司目前的利润报表水分太大,股票期权除了使管理层得到一笔本不应该获得的报酬外,很难起到什么激励作用。

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和考虑,我比较倾向于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给予固定的高薪。大家知道,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水是要公之于众的。我曾看过一些上市公司管理层薪水情况的资料,大凡国有股独大的上市公司,其管理层的薪水一般都很低。有一家上市公司,其总资产有十几亿人民币,董事长的年薪才一万多元钱。一边是对十几亿资产的调动和运用有很大的决策权,另一边则是每月1000元的工资,这种权力和利益的极大的不相称,容易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应当是不言自明的。这样的上市公司,海外的投资者是没有人敢碰的。我曾和香港的一些投资家讨论过这一问题。他们的看法是: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人才的竞争;管理人员的素质是上市公司素质的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一个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水很低,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本人无能,董事会不愿给其高薪(这又产生一个问题:既然无能,董事会为什么会聘用其担任管理者呢?海外的投资者往往对此迷惑不解。);二是难免贪污、受贿和公款吃喝玩乐的嫌疑。难怪在海外上市的国企公司中,老总们公诸于众的年薪动辄上百万元人民币。既然在海外上市可以做到,在国内上市公司的老总们为什么就不能给予高薪呢?给管理层高薪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高薪养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让管理人员能意识到自己肩上担子的沉重,对公司、对股东的责任的重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高薪是促使管理层兢兢业业、尽心尽力的重要鞭策之一。当然,高薪要和董事会对管理层的业绩考评以及完善、有力的监管制度相配套,才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这又是另外的话题了。

2002年8月28日12:46

Ⅵ 股票期权因未达条件被注销是什么意思

之前证券公司可以创设期权,或者上司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中,给予管理层一定的股票期权。期权对应有一个行权价格。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如果上市公司设置的股权激励的挂钩汇率比较高,就可能出现到期时股票期权不行权的情况,之前的股票期权被注销。
证券公司创设期权也可被注销。如证券公司创设一个按6元价格买入A股票的期权,称为权证,假设按1元/份的价格投放市场,客户支付权证费从市场买入这个权证,但到期可以按6元/股的价格买入股票,也可以在到期前按市场价卖出权证。当权证价格大幅下跌时,创设权证的证券公司可以从市场上低价买入权证并注销,赚取发行权证和赎回权证之间的差价。

Ⅶ 主题:股票期权和RSU(限制性股份单位)是不是一回事

不是。
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
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八大差异:
1、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不同。股票期权是典型的权利义务不对称激励方式,这是由期权这种金融工具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期权持有人只有行权获益的权利,而无必须行权的义务。限制性股票的权利义务则是对称的。激励对象在满足授予条件的情形下获得股票之后,股票价格上涨,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增加;反之股票价格下跌,限制性股票的价值下跌。股票价格的涨跌会增加或减少激励对象的利益。
2、激励与惩罚的对称性不同。由于权利和义务对称性的不同,激励与惩罚的对称性也不同。股票期权并不具有惩罚性,股价下跌或者期权计划预设的业绩指标未能实现,受益人只是放弃行权,并不会产生现实的资金损失。而限制性股票则存在一定的惩罚性。在激励对象用自有资金或者公司用激励基金购买股票后,股票价格下跌将产生受益人的直接资金损失。限制性股票通过设定解锁条件和未能解锁后的处置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直接的经济惩罚。
3、行权价和授予价格的区别。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是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行权价格具有明确规定,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笔者认为,从授予价格的经济学含义考虑,授予价格应为激励对象的真实购买价格。由于激励对象的真实购买价格并不同于计划草案公布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一般与市场价格存在折价,而且各公司不同方案的真实购买成本差异很大,所以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没有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具体规定。
4、价值评估的区别。股票期权的估值一般按照金融工程学中的期权定价模型(如B-S模型或者二叉树定价模型)进行测算,依赖于股票市价、行权价、股票收益率的波动率、期权有效期限、无风险利率、股票分红率等参数决定。而管理层的激励股票期权与作为普通金融工具的期权存在各种现实差异(如激励股票期权无流通市场、存在等待期等),无论采用B-S还是二叉树定价模型计算的期权价值,都不能符合激励期权的真实价值。而限制性股票的价值估值则十分简单,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即为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值扣除授予价格,并无针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诸多差异及其对企业的影响,笔者认为限制性股票优于股票期权,特别是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更应该选择限制性股票未来的等待价值。两者的差异可理解为限制性股票只有内在价值,而股票期权拥有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
5、会计核算的区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都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授予日,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确定公允价值(即上述评估价值)。对于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的期权数量进行估计,按照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对于限制性股票,一般并无等待期,授予后即让激励对象持有股票。如果采用激励基金购买股票方式,则将激励基金计入下一期的成本费用和扣减银行存款。如果采用定向发行,则增加公司股本和银行存款,对于企业来说,并无成本费用。
6、对企业财务影响的区别。股票期权主要体现在计划等待期内逐年对公司的人工成本费用增加,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因此,期权成本会减少企业利润,但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由于期权估值较高(包括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规模较大(可达公司股本的10%),因此对公司利润的负面影响可能比较大(比如伊利股份和海南海药的2007年报中因期权成本过大导致净利润变为亏损,成为轰动一时的事件)。
限制性股票对公司财务的影响,主要是提取激励基金方式下产生的现金流出和成本费用增加,其他两种方式下并无直接的不利影响。
7、激励力度的区别。就股权激励的股本规模而言,二者并无区别,总股本的10%均为上限,而且二者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国资委另外增加一项规定,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股票期权计划总份额一般事先均确定,而限制性股票数量可能是事先确定的(如采取定向发行方式),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如宝钢、万科等采取激励基金购买方式),最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实质上取决于年度公司利润的完成,因为提取激励基金均来自于年度利润的增量,能够买到的股票数量则依赖于当时的股价。
就同样数量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而言,期权的激励力度弱于限制性股票。
8、 税收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时,不需要征税。员工行权购买股票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出售股票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Ⅷ 股票期权未达标因而注消是什么意思啊

之前证券公司可以创设期权,或者上司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中,给予管理层一定的股票期权。
期权对应有一个行权价格。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如果上市公司设置的股权激励的挂钩汇率比较高,就可能出现到期时股票期权不行权的情况,之前的股票期权被注销。如设立股权激励时市场行情比较好,价格较高,股权激励的价格也高,假设设置的行权价格为5元/股,到期时市场价格是4元/股,股票期权的持有者就会放弃行权,直接入市购买就可以了,期权被注销了。
证券公司创设期权也可被注销。如证券公司创设一个按6元价格买入A股票的期权,称为权证,假设按1元/份的价格投放市场,客户支付权证费从市场买入这个权证,但到期可以按6元/股的价格买入股票,也可以在到期前按市场价卖出权证。当权证价格大幅下跌时,创设权证的证券公司可以从市场上低价买入权证并注销,赚取发行权证和赎回权证之间的差价。当然证券公司也可等到权证到期,如果到期时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6元/股,买入权证的客户放弃行权,权证自动失效,也达到了注销权证的效果。

Ⅸ 股票期权制的股票期权制须解决四大问题

股票期权制度是西方国家的公司激励经营者及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种薪酬制度。对公司经营者普遍缺乏激励和约束,是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因而我们也需要创造条件,尽快有步骤地推行股票期权制度。
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内容及实施所需条件不了解,存在认识上的盲目性。如不知道可能带来的风险,不知道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重视建立企业经营者包括考核、薪酬包等在内的基本制度,不了解这些基本制度对实行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公司治理不完善,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引入股票期权制度,必然出现经营者为自己定薪定股,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突出表现是国有企业老板不到位,没有一个机构承担国有资本经营责任,承担决定有关人事、考核的责权。上市公司经营者多为与控股机构关系密切的内部人,甚至与控股公司负责人是同一个人,只要控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经营者很容易控制公司。这种结构,加上企业未建立严格的审计、考核体系,国有上市公司内部人不合理的自定薪酬股份的可能性很大。私人或非国有法人控制的上市公司,
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也有同样的问题。最近已引起各方关注的国有和非国有上市公司被掏空的事件,说明上述担心决非空穴来风。
(三)资本市场不健全,有可能因引入股票期权制度出现更多的黑箱操作、幕后交易。我国对幕后交易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尚不健全不严格。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甚至允许回购股票,诱发经营者搞违规的内部交易及和外部人结合操作市场的可能性加大。证券、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职业道德和水准不高,甚至有严重的 做假账问题,不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不利于资本市场健全发展,也不利于股票期权制度有效发挥作用。
(四)政府直接控制国有企业薪酬的管理体制,不利于企业制定合理的股票期权制度。股票期权形式的薪酬是经营者全面薪酬的一部分,公司只能根据自己的需要、财务承受力、人才市场价格等确定经营者的薪酬总水平和结构。经营者薪酬方案是公司人才战略和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国家审批的办法管理,很难与企业人才战略所要求的薪酬体系协调,会破坏包括长期和短期、股票形式与现金形式的薪酬体系内在的统一性,不利于合理真实地估计公司的完全的薪酬成本。 以国有企业为基础改组改制在境外上市的红筹股和H股公司,要遵守当地资本市场的法规及 监管,因此不存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方面的障碍。这类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股票期权方案合理设计问题、股票期权方案的负责和决定权在谁的问题、与方案实行有关的用汇处理问题。
方案设计中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是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和数量问题。授予对象是公司经营层和骨干,还是延伸到普通员工?对各层人授予量的多少及差距如何把握,例如是否原行政级别高的人士就应授予较多股份?本质的问题是按什么原则设计股票期权方案。
在香港注册的红筹股公司和其他海外上市公司一般都有由独立董事负责的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出的方案经股东会认可后是否就可以执行,抑或还必须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问题的实质是经营者薪酬到底由谁定,在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是否要直接管上市公司经营者薪酬的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由于我国资本项目下的外汇自由兑换尚未放开带来的问题。这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可以用变通办法处理。不过靠个案审批的办法处理效率太低,需要国家明确有关政策和实施规则。 1.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最大障碍是,由于公司治理不健全、证券资本市场监管不到位,一些公司的股价与公司内在价值严重脱节,有些公司经营者与庄家勾结股价经常很不正常的大起大落。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可能带来严重后果:股价不真实使经营者所得的收入远高于其应得收入;经营者为获得股票期权收益,人为炒作股市动机强化。
2.需要消除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存在的法律障碍。《公司法》、《证券法》都无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规定,还有些条款使股票期权方案根本无法实行。《公司法》方面的突出问题有:规定上市公司经营者在任职期间不能转让股票,使得股票期权方案基本上无法实施;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实收资本制,使经营者或员工对股票期权机动行权困难,股东会也无法在经营者到底是否会行权不确定的情况下决议公司增资和修改章程,经营者行权后立即到工商部门登记虽可行,但由于持有者行权期未必一致会很麻烦;我国法律禁止公司回购股票,使得公司只能用增资摊薄股本的办法实行股票期权方案。税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十分明确,存在因按行权净收入一次纳税额很大因而大幅降低激励作用的问题。《证券法》及实施细则也无有关规定。
为规避现行法规的限制,我国一些公司实行变相股票奖励或模拟股票期权制度,主要有三种做法:
1.母公司对上市子公司的经营者实行根据业绩奖励股票、期股;
2.上市子公司经营者在大股东的同意下由公司决定给自己奖励股票或期股;
3.上市公司经营者通过对子公司持股、经营者组织公司间接持有上市股份或在子公司获得期股的办法获得股权激励。这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有些公司由于治理结构不健全,存在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问题,采用多种变通形式自定薪酬,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当母公司或大股东与上市子公司经营者都是内部人时进行自我交易或内部利益交换;经营者间接持股或对下持股、领薪,使上市公司股权和治理状况不透明,经营者脱离股东、董事和监事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者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股市操作等获得隐性收入。
此外,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也有和红筹股公司类似的如何合理设计方案、是否要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薪酬方案等问题,还有可否利用国有大股东通过转让减持的国有股票给经营者解决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的问题。 非上市公司有两种情况。一类是有较好成长前景,将来拟上市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基本问题与上市公司类似,其特有的问题是,在公司未上市时设计的股票期权方案在公司上市时是否会成为不能上市的法律障碍。另一类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可能或者也不打算上市的公司,国内这类企业有的也设计了所谓的股票期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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