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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股票投资纳税

发布时间:2022-09-11 15:04:48

1. 在国外炒股收入需要在中国交税吗

2. 在日本股票市场如果挣了钱,需要交税吗

在日本挣的钱需要在日本当地交税,就不需要在中国交了。

3. 取得国外股票期权如何纳税

在股票期权制中,个人取得的是将来购买股份的权利,这个权利赋予被授予人将来既可以选择放弃购买,也可以在未来购买股票的权利,当然决定个人行权与否的关键是行权时股票的市价是否高于当初的行权价,因此个人在行权前是没有收益,也不用征税。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也就是说在接受股票期权时不产生纳税义务,也不用纳税。但如果员工在行权日前转让其股票期权的,则此时产生收入,其股票期权转让净收入为就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工次薪金所得征税,征税时间其股票期权转让之月。如果员工到期选择行权,则行权时股票的市价肯定是要高于起初的行权价,即以行权价买入该公司股票,此时由于市场价高于行权价,有收益产生,对于此部分收益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征税时间为其股票期权的行权日所属之月。对于行权后员工转让其行权所获得的股票,即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此时有收益,但对于此部分境内收益暂时免征所得税。如果行权后继续持有,持有期间所获得的股利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为公司派发股利之月。
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因此其股票期权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则很难确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阿里巴巴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门作出了一个批复,即国税函〔2007〕1030号。根据此规定,公司在给予员工股票期权时如果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则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按当时约定的交易价格确定,约定的交易价格与行权价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市场上存在与该非上市公司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则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可参照该股票价格确定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存在,则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可以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来确定,依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应纳税款的计算及举例
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个人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于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说股票期权的所得单独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并不是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单独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其中规定月份数为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下面以一例子来具体说明:
境内A企业为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于2005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员张某1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10年1月10日,公司上市的股票价格上涨到5.8元/股,张某行权,即按1元/股购进10万股该公司股票,不考虑其他税费。另张某还获得当月工资收入约6000元,月度业绩奖3000元。则张某在2010年1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分为两部分计算:
首先按照税法计算张某该月工资薪金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应纳税额=(6000+3000-1600)×20%-375=1105元。然后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单独计算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100,000×(5.8-1)÷12×25%-1375〕×12= 1035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4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5,375,则张某在2010年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105+103500=104605元。
如果张某将行权后所买进的股票于2010年3月以每股8元的价格价格出售50000股,则此时获得的价差收入为资本利得收入,而对于个人行权后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现行税法和政策的规定是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由于该公司为境外上市的企业,因此张某3月份转让转让股票应纳税额=50000×(8-5.8)×20%=22000元。如果该企业在境内上市,则对于张某转让股票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张某继续持有其手中剩余股票,2011年6月其手中剩余50000股每股分得现金股利0.2元。对于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获得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此时张某2011年6月股息所得应纳税额=50000×0.2×20%=2000元。如果A企业为境内上市的企业,则张某获得的现金股利的应纳税额为1000元.

4. 股息红利和股票投资所得 要纳税吗

都要啊。红利在到你帐户的时候已经扣除了,股票投资的税实际上就是印花税在你买卖股票的时候也扣了的,不用这么在意的。总之到你帐户的钱已经是税后的了

5. 股票投资收益需要纳税吗

不用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所以不用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需要缴纳)
综上所述,所以如果你是在国内的股市炒股的收益,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内容全文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6. 日本税收怎么算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纳税人。日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1年或1年以上的个人,应就其在日本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但居民如果无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图而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民并连续居留日本未达5年者,则被视为非永久居民,应就其在日本来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的境外来源所得课税。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达1年者,称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内来源所得课税。
2、课税对象、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类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薪金所得、退职所得、事业所得、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临时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有: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俭学扣除、医疗费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损失保险费扣除、捐赠款扣除、小规模企业共济款扣除、杂项扣除等。其中,配偶扣除、抚养扣除、基础扣除等已从35万日元提高到38万日元。
日本居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1995年实施减税后的税率如下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越过330万日元的部分10
2超过330万日元至900万日元的部分20
3超过900万日元至1800万日元的部分30
4超过1800万日元的部分37
工薪人员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为65万日元。工薪所得扣除率表:
工薪所得最低扣除额扣除率(%)
超过162.5万日元至180万日元的部分65万日元40
超过180万日元至360万日元的部分72万日元30
超过360万日元至660万日元的部分126万日元20
超过660万日元至1000万日元的部分186万日元10
超过1000万日元的部分220万日元5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因基本生活扣除额等因素影响而有所变化,目前,夫妇带两个孩子的标准工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84.2万日元。
日本非居民纳税:因工作滞留在日本的时间不满1年的纳税人通常被视为非必恭必敬纳税人,该非居民纳税人必须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工薪税,而不论工薪来源何处。如果该非居民纳税人作为本国居民在本国纳税,则不在日本缴纳工薪税。如果该国与日本订有税收协定,该国居民在日本停留时间不满183天,其雇主是非居民或外国公司,其工资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机构支付,则可免除上述20%的税。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须缴纳20%的工薪税。当非居民来源于日本的营业所得属于在日本常设机构的劳务所得,或属于日本的不动产销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进税率征税。非居民在日本设有常设机构,其个人营业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关,应缴纳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
日本税法规定,在日本或从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国内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缴纳预提税。在国税上,股息税率为20%,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国税利息税率为15%,居民税率是5%。非居民不必缴纳5%的预提居民税。支付给非居民和法人的债券或欧洲债券的利息和清偿所得等,可免征预提税。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个人扣除项目包括:
基本生活扣除标准为38万日元
配偶扣除标准为38万日元;
抚养扣除标准为38万日元;
医疗费扣除最高限额为200万日元;
社会保险费扣除按照家庭构成扣除标准不同,独身为11.4万日元。夫妇为22万日元,1个孩子的家庭为28.3万日元,2个孩子的家庭为38.4万日元;
人寿保险费扣除的最高限额为10万日元;
损害保险费扣除最高限额为1.5万日元;
捐赠款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特定捐赠款合计金额-1万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额×25%)-1万日元,其中较少金额作为扣除标准;
残疾人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
老年扣除标准为50万日元;
鳏寡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
勤工俭学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
小企业互助款扣除标准为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
各种损失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灾害损失金额+关联支出金额)-年收入金额×10%。或者,灾害关联支出金额-5万日元,其中较多金额者作为扣除标准。
②股息抵免和外国税额抵免。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为避免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股息抵免项目。应纳税总所得额低于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应纳税总所得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和超过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计金额。为避免国内个人所得税和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外国税额抵免。日本居民的国外源泉所得,依据外国法律已缴纳的外国税额可以从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中抵免。
③有价证券转让收益征税。为了方便个人投资者纳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对日本居民或在日本国内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在证券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免除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务。作为临时措施,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专用账户上转让上市股票(持有期超过1年),证券公司减按10%代征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设置了10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项目。此外,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购进的上市股份于2005年至2007年之间转让时,购进成本为1000万日元的转让收益享受免税待遇。对于某些特殊的指定证券(法人股、可转换债券)减按20%(15%为国税、5%为地方居民税)征收,转让损失于当期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3年内结转扣除。
4、征收方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所得来源性质不同而分别采用申报征收法和源泉征收法。对利息、分红、工资、退职所得等实行源泉征收,对其他所得实行申报征收。通常采取预交和汇算两种交纳形式。个人纳税人将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上年源泉征收所得税额后作为预交基础税额。第一期是当年7月1日到31日为止,第二期是当年11月1日到30日为止。每期交纳预交基础税额的1/3。个人纳税人应在提出确定所得申报表时,将汇算应交所得税,即年应纳税额减去预交和源泉征收税额后的余额,向国家交纳。
(二)法人税
法人税亦称公司税或公司所得税,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征收的一种税。日本的法人税开征于20世纪30年代,最初所占比重较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人税就逐渐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
1、纳税人。法人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国内法人是指在日本国内设立总机构的法人;外国法人是指机构设在日本境外的法人。法人税税法规定,国内法人应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
2、课税对象、税率。日本法人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的利润所得。国内法人就经营所得(指企业从事各种经营行为的利润所得)、清算所得(指企业在解散、合并时的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对按规定建立的退休年金基金产生的利息征收,由银行、保险公司等代扣代缴)缴纳法人税。
外国法人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11类:经营活动及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广告所得、生命保险基金所得、外国企业风险准备金、从匿名组合等组织分得的所得、资产转让所得。
日本法人的税率如下:
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2%;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30%。
资本额超过1亿日元的大中型企业,税率为30%。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去费用后的余额。
法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①股息的处理: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A对法人B持股达25%以上、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法人A从法人B取得的股息全额不征税;持股低于25%时,取得的股息80%不征税。
②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日本法人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但是必须符合独立公平交易价格的规定。对资本弱化公司而言,负有关联公司债务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限制。运用公式计算出的负债资产比例超过3:1时,不得扣除负债利息。
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余额递减法和直线法。残值是购置成本的10%。网站服务器的使用年限为4年。税法规定了不同种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时的年折旧率。
日本公司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率简表
不同类型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年)直线法折旧率(%)余额递减法折旧率(%)
办公用钢筋水泥建筑502.04.5
客车616.631.9
电子计算机4/516.631.9
桌椅或者木制橱柜812.525.0
制造业自动化成套设备1010.020.6
钢铁业成套设备147.115.2
④亏损结转:法人合并、分立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5年,即允许从今后5年内实现的利润中抵扣(特殊情况允许结转7年至10年),不论法人税还是法人居民税均不允许亏损向前结转。
⑤准备金制度:税法允许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列支的税收制度。现行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金、返销品调整准备金、特别维修准备金、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和金属矿山预防灾害准备金。
⑥交际费扣除:从2003年起,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交际费列支标准为400万日元,允许实际扣除90%。
⑦留存利润征税制度:为防止关联公司内部过度使用节税策略,日本规定了公司内部留成比例最高限额,对年度留存利润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采用特别税率征收。考虑到内部留成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对其超额留存利润适用较低的三级累进税率:对不超过30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3000万日元至1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5%;超过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20%。从2003年至2006年期间,对于自有资本比率低于50%的中小企业,停止适用留存利润征税制度。
⑧捐赠款扣除:用于振兴科教文卫或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款,允许全额扣除。慈善捐款的扣除比率为应纳税所得的1.25%或者实收资本的0.125%,但是,对外国分支机构的捐款则一概不予扣除。
⑨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等信息资料的费用支出一概不能扣除。除了征收正常的法人税和居民税以外,对这类费用支出还将适用48.28%的特殊税率征税。
⑩2002引进母公司合并纳税制度:合并前母公司产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5年,从企业重组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4、征收方法:日本法人税实行自行纳税制度。法人税的申报有蓝色申报和普通申报两种。蓝色申报是指对于有较为健全的记账凭证和会计制度,并能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法人企业,经税务批准,可使用蓝色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实行蓝色申报制度的法人,在亏损结转、准备金的建立、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普通申报,亦称白色申报,纳税人必须在事业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清税款,逾期不缴税款或申报不实、少缴法人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多阶段增值型课税,于1989年4月1日开征。纳税人是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其征税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商品交易和劳务。该税实行多环节多次课征制。在税率设计上,实行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5%。在日本国内提供货物及劳务必须缴纳5%的消费税。出口产品为零税率,进口产品则需缴此税。提供应纳税销售额或劳务额低于4亿日元的纳税人可选用简易课税法,根据企业的性质,对销售和劳务按固定税率0.3%(批发)和1.2%(劳务)征税。日本消费税以纳税人的总销货额与总进货额的差额为计税依据。此外,日本税法还对某些特殊商品交易和提供劳务行为作出了免税规定,主要有土地转让、公债券、公司信用债券、通货及其他支付手段的交易、社会保险业务、劳保医疗、教育,以及国际运输、租赁业、出口商品、邮票发票等。
(四)遗产和赠与税
日本遗产税是对财税继承人或遗赠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通过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课税对象是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被继承人的现有债务和丧葬费用后的余额。除特殊情况外,财产按取得时间的时价计算。日本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遗产的基础扣除额后的余额,遗产的基础扣除额按继承人每人定额计算。该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10%,最高一级税率为70%。在日本通过继承方式接受财产的个人需缴纳遗产税,遗产税根据继承财产的价值计算,即减基础扣除5亿日元,再加上1亿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数。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总遗产税额按实际分配给继承人的资产价值比例决定每位继承人的遗产税额,遗产税税率也是800万日元以下的适用10%税率,2亿日元以上的适用70%税率。通常,未亡配偶继承的遗产在一定限度内免征遗产税,其限额是法定继承份额或1亿6千万日元中的金额较大者。
赠与税是指日本政府对赠与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因接受赠与而取得财产的人。课税对象是赠与财产金额。纳税人在税法施行地有住所的,以其在当年取得的赠与财产的全部金额征税。无住所的,以其在税法施行地取得的赠与财产金额征税。日本赠与税以纳税人取得的赠与财产金额减去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后的余额为依据,基础扣除为60万日元,配偶扣除视不同情况而定。该税也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10%,最高一级税率为70%。在日本通过赠与取得另一个人的财产的个人需缴纳赠与税,赠与税按日历年度征收。150万日元以下适用10%的税率,1亿日元以上的适用70%的税率。日本遗产税和赠与税都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日本赠与税规定,取得赠与财产按规定应纳赠与税者,必须在其受赠年的次年2月1日至3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详细记载征税金额、赠与税额及其他政令规定事项的申报书,并在申报限期内缴纳税款。
(五)社会保障税
在日本,健康福利养老金、失业和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是政府主办的、雇主和雇员参加的制度。除了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其他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均摊。税率为:每月健康保险的保费是月标准补偿万日元以下部分的8.2%;每月福利养老金保险的缴款大约是月标准补偿59万日元的16.5%;每月失业及劳动者补偿保险的保费大约是月标准补偿的1.75%,其中,1.35%由雇主负担,0.4%由雇员负担。
(六)居民税
日本居民税是东京都、各道府县和市町村对各自管辖的个人和法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居民税是日本地方税的主要税种,也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由地方政府征收。居民税实际上是由两种税收组成,即个人居民税和法人居民税,它们与国税中的所得税和法人税有密切的关系。以个人居民税来看,除了税率、扣除规定以及收入不同外,其他事项基本相同。在具体税法规定及征收上,各级政府也有所不同。东京都的居民税只对国家法人征收。道府县居民税的纳税人既包括道府县的法人,也包括县民个人。市町村的居民税,其纳税人为市町村的法人和村民个人。日本的法人除缴纳37.5%的法人税外,还必须缴纳事业税和居民税。事业税属市町村的收入,税率由地方政府制定,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税率。东京都地区按法人税额的12.6%征收。事业税的税额,允许企业在下一年度进入费用总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居民税由都道府县征收,按法人税额的20.7%征收。在日本,居民个人应根据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的收入减去就业所得扣除、个人扣除等后的应纳税所得缴纳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居民税。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日元)税率(%)
1200万以下的部分5
2超过200万至700万的部分10
3超过700万的部分15
在日本,个人事业税是都道府县对个体经营者的净收入(即扣除270万日元后的净所得)征收的都道府县税。依据营业性质的不同,税率为3%至5%。个人事业税可从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 在股市投资挣钱后,需要交税吗

炒股的人都知道,每一笔卖出股票的交易,无论你是盈利还是亏损,都需要向国家缴纳印花税和交易费。我的股票账户里的钱提交给银行账户,钱银从来没有扣过税。我们的股票账户数据委托银行管理相应的管理费,证券公司和银行有可能在我们的股票每笔交易费中分享佣金。股市盈利后转入银行账户,不需要纳税。各种税费已经扣除,显示在股东账户的钱属于净利润。股票投机主要有几种费用,如红利税、印花税、经纪佣金和转让费,其余费用已包含在经纪佣金中,在出售股票时自动扣除。

如果技术水平不高,交易成本就会吃掉大部分收益,从长远来看只能为券商工作。如果是价值投资者,买入股票后长期持有,自然不会产生太多的交易成本。红利税主要按持股时间纳税,主要分为三个时间段。第一阶段持股不足一个月的,需纳税20%;第二阶段持股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一年的,需缴纳10%的税费,一年以上免征红利税。这意味着股息税不是通过股票投机收取的,而是在你享受股息后,根据投资者的持股时间纳税,不同的持股时间会产生不同的税费。但股息税以卖出股票的时间为例,当你卖出股票时,证券公司代理扣除税费。

8. 股票交易税收怎么算

一、委托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计算,交易 上 海股票、基金时,上海本地券商按每笔1元收费,异地券商按每笔5元收费;交易深圳股票、基金时,券商按1元收费。(现在均不收取)

二、 佣金,这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成交后所需支付给券商的费用。上海股票、基金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最高)向券商支付,上海股票、深圳股票成交佣金起点为5元;债券交易佣金收取最高不超过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二,大宗交易可适当降低。

三、印花税,投资者在卖出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四、过户费,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作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成交股票数量(以每股为单位)的千分之一支付,不足1元按1元收。

五、转托管费,这是办理深圳股票、基金转托管业务时所支付的费用。此费用按户计算,每户办理转托管时需向转出方券商支付30元。

六、杂费小券商不收取,大券商收取,并且是上海的股票收取,深圳的不收取。是4元一笔,不是一到5元,大券商为了保证交易通道额。

(8)日本股票投资纳税扩展阅读:

股票交易手续费是进行股票交易时所支付的手续费。委托买卖的手续费分“阶段式”和“跟价式”。

(1)阶段式。根据股票价格和交易股数收取手续费。

(2)跟价式。根据股票的交易金额收取手续费,目前世界上多采用跟价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为避免证券公司间的过度竞争,稳定证券业的经营,采取委托交易手续费最低限额制度。

70年代中期以来,在证券市场自由化潮流的冲击下、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先后放弃这一制度,实现委托交易手续费的自由化,但日本等国至今仍实行这一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从2012年9月1日起再次降低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上交所由按成交金额0.087‰双向收取,下调至按成交金额0.0696‰双向收取;深交所由现行的按交易额0.087‰收取下调为按交易额0.0696‰收取。

2015年7月1日,为进一步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研究,拟调低A股交易结算相关收费标准。

沪、深证券交易所收取的A股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0.0696‰双边收取调整为按成交金额0.0487‰双边收取,降幅为30%。收取的B股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0.301‰双边收取调整为按成交金额0.0487‰双边收取。

9. 股票交易税多少

A股交易中会产生的税费为印花税,印花税卖出时收取,收取费用为成交金额*0.1%

其他手续费还包括:

10. 1990日本股市崩盘的原因(详解)、过程

1990日本股市崩盘的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具体如下


  1. 利率太低,资金泛滥,引导失误监管失控。

    1985年9月美英德法日五国财长聚会纽约的广场饭店,就争执许久的日元升值达成协议。之后一年时间里日元对美元升值一倍以上,由此对出口造成巨大冲击。日本政府为了刺激国内经济,完成外向型向内需型经济过度,连续五次降低利率放松银根,基础利率跌至历史最低点,货币供应量连续每年超过10%,1998年超过15%,造成市场上资金极其充沛。

    但是由于当时日本上下对日元升值和经济转型的困难认识和准备不足,大量资金并不如政府所希望的那样流入制造业和服务业,而是流入容易吸纳和“见效”的股市楼市,造成股市楼市价格双双飙升。1985年以后的4年时间中,东京地区商业土地价格猛涨了2倍,大阪地区猛涨了8倍,两地住宅价格都上涨了2倍多。在此过程中日本政府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引流资金和监管资金,而是听之任之。


  2. 盲目扩大信贷,滥用杠杆作用。

    在资金泛滥的情况下,原本应该紧缩的信贷不仅没有紧缩,相反进一步扩张,推波助澜火上加油。为了追逐高额利润,日本各大银行将房地产作为最佳贷款项目,来者不拒有求必应。

    1990年危机已经一触即发,但是银行继续大规模贷款。这一年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2家日本最大银行向房地产发放贷款总额达到50万亿日元,占贷款总额的四分之一,五年间猛增2.5倍。尤其错误的是为了扩大杠杆作用增加利润,日本银行违反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协议,将持股人未实现利润当作资本金向外出借,造成流通领域里的货币数量进一步扩张。

    1991年日本银行总贷款额达到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90%,而美国仅为37%。为了争夺利润和分享市场,日本上千家财务公司和投资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也不顾政策限制,跻身于房地产金融行业,直接或间接向房地产贷款,总额高达40万亿日元。可以说日本金融机构是房地产泡沫的最大鼓吹者和最后支撑者,为泡沫源源不断输送能量直到最后一刻。


  3. 投资投机成风,股市楼市连动,管理监督形同虚设。

    日本和香港完全一样,股市和楼市“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种情况进一步加剧了泡沫的严重程度。当时日本居民从股市中赚了钱投资到楼市中去,从楼市中赚钱投资到股市中去。无论从那一个市场赚钱都十分容易,很多人所赚之钱比一辈子工作积蓄的钱多得多。股市楼市比翼双飞,同创一个又一个“高度”。

    1985到1988年日本GDP增长16%,土地市值和股票市值分别增长81%和177%。1989年底日经指数达到历史最高点近39000点,房地产价格也同创历史最高。这段时间里,房价日长夜大,数月甚至数天价格又上涨了。人们千方百计从各个地方借钱投向房地产,炒作和投机成风,很多人辞去工作专职炒楼。人们用证券或者房产作抵押,向银行借钱再投资房地产。

    银行则认为房地产价格继续上涨,由此作抵押没有风险,所以大胆放款,造成大量重复抵押和贷款,监督管理形同虚设,资金链无限拉长,杠杆作用无限扩大。但是市场转折后立即就形成“中子弹效应”,一个被击破,个个被击破。日本大公司也不甘寂寞,在炒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利用关系进行土地倒买倒卖,数量极大倒手率又极高,每倒一次价格就飙升一次。在此过程中政府很少的应对政策也严重滞后。大公司倒卖土地的情况一直持续到1992年政府增收94%重税后才被迫停止。

    泡沫破裂后许多日本居民成为千万“负翁”,家庭资产大幅度缩水,长期背上严重的财务负担,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严重影响正常消费。日本银行及非银行机构的不良债务高达100万亿日元,最后成为坏账的达到几十万亿日元。倒闭和被收购的银行和房地产公司不计其数,大量建筑成为“烂尾楼”。建筑业饱受重创,1994年合同金额不足高峰期的三分之一,国民经济陷入长达十年的负增长和零增长。日本的沉痛教训应该在中国房地产发展进程中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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