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吗
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76号
日期:2006-08-24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贰’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二)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三)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 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五)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第十二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审批。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会签国家外汇局作出托管资格许可。第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2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叁’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于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让的证券及衍生品种有哪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于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以下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一)股票,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本所认可的其他股票;
(二)存托凭证;
(三)债券,包括国债、国债预发行、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和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四)资产支持证券;
(五)基金,包括各类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封闭式基金和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
(六)股票期权;
(七)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股票增发、配股申购,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及债券回购交易。
根据本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股票期权、债券回购具体品种和交易方式另行公布。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第八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第九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第十一条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第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 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
(三)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 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伍’ 外国人有一家境外公司,可以自由进入金融市场进行股票、期货等金融投资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所以外国人有一家境外公司,可以自由进入金融市场进行股票、期货等金融投资。
‘陆’ 境外投资者可以从事哪些交易
你好,境外个人投资者和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从事B股交易;但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从事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柒’ 允许国外投资者在A股市场投资的制度
法律分析: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
2、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3、积极支持注册地和主要生产地都在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
5、修订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
6、允许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并可全额汇回所募集资金,用于所在省份投资经营。
7、鼓励地方统筹中央有关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
8、部分期货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大力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积极推进铁矿石等期货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
9、深化境外上市监管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
10、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放宽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备案条件。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捌’ 外资购买a股的限制
法律分析:外资单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数的10%,所有外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数的30%。
法律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玖’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审批
法律分析:只要申请通过了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获得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就可以投资中国证券市场了,不过中国证监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证券市场有一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3、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法律依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拾’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A、B股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呢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B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准许的额度内(就是证监会批准的资金量)可投资A、B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