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持股份的风险
法律分析:代持股份的风险:1、实际投资者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持有协议的效力,但投资收益并不等于股东收益。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投资者利益的风险:在一般股权持有关系中,实际投资者在幕后,名义股东在台前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很可能侵害实际投资者的利益;3、名义股东也存在风险,如: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追缴的,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不能以非实际投资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 员工持股是利好还是利空
员工持股计划的事情是积极的。原因如下:
1.上市公司推出ESOP,势必会从二级市场回购大量股票,短期内可以为市场带来增量资金。
2.从长远来看,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意义在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员工积极性。员工持股计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应过分强调其对资本市场的短期刺激作用。
扩展信息:
1.好与坏应用于股票,是股票市场的语言,是能够刺激股价变化的信息。
2.利好信息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如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改善、银行利率下调、社会资金充裕、银行信贷资金放松、市场繁荣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有利于股价上涨的信息。严格来说,利润是指能够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披露。负面的,股票市场术语。指能够导致股价下跌的信息,如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恶化、银行紧缩、银行加息、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天灾人祸等。、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不利消息。
3.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新的股权形式。企业内部员工认购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或委托第三方,一般为金融机构)作为企业法人进行托管和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作为企业法人进入董事会投票和分红。有两种:(1)员工通过购买企业的部分股份,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经营权;(2)员工购买企业的全部股份,拥有企业的全部产权,使其员工对企业拥有完全的管理权和表决权。
4.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功能:
(1)奠定企业民主管理的基础。
(2)扩大资金来源,增加员工收入。
(3)留住人才,为员工提供保障。
(4)调整企业收益权,改变企业约束机制。
3. 股份代持会有什么风险
法律分析: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其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即“代持股人”或“显名股东”)的不一致。隐名股东虽然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权却未登记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当然地被认定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衍生问题:
私下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么?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且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股份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后签订的协议。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利弊各是什么
员工持股的有利方面:
员工持股一度被认为是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投资者对企业信心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一,由企业员工掏钱,买进公司低价回购的股份,或由上市公司向员工低价定向增发,以确保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获利。
其二,由上市公司掏钱买进本公司的股票,然后以福利的方式分发给公司员工。不论哪一种方式,能给股市带来的增量资金都是有限的。尤其是就前者来说,要么与上市公司的回购利好构成对冲,要么在带来增量资金的同时也带来了同步的扩容。
员工持股的弊端:
有些企业为了鼓励员工持股,甚至做出了“包赚不赔”的承诺,一旦员工持股出现亏损,由大股东补偿员工损失,有的甚至做出了较高收益回报。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原本不想持股或者没有能力持股的员工,也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参与到员工持股中来,结果大多出现了浮亏。
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大股东也是负债累累,资金十分紧张,根本没能力问责当初承诺。员工持股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一个难题,不仅会对持股员工带来经济损失,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市场形象,让投资者对企业前景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4)员工代持股票的利弊扩展阅读:
员工持股计划反而有可能危及到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比如向员工低价定向增发,其结果最终还是由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来买单。而且为了员工持股得以最终套现,不排除上市公司制造各种利好的可能,向员工进行利益输送。
但是员工持股计划还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用来忽悠投资者的工具。比如在上市公司股价低迷,危及到公司再融资的时候,上市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来刺激股价上扬,达到上市公司顺利实施再融资的目的。如此一来,员工持股计划反倒成了上市公司的“大忽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对待员工持股 企业要慎之又慎
人民网-员工持股计划是利好还是忽悠
5. 代持股权有什么风险
代持股权有一定的法律风险。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实际出资人又称为隐名股东,名义出资人又称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股权代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从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和公司三个方面说明:
1、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益可能受损。名义股东如果违反约定或者不按照实际出资人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益可能受损;.实际出资人可能承担法律风险。名义股东怠于行使股东义务,或者损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损失最终可能由实际出资人承担;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被处分或者被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或者质押给第三方,或者名义股东有未清偿的债务,其名下的股权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
2、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名义出资人将承担瑕疵出资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没有如期实缴出资的,为了免除逾期出资的法律责任,名义股东将代为出资;名义股东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名义股东可能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在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经营,触犯刑法,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公司的法律风险:公司卷入股权纠纷。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产生纠纷,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增加了公司的讼累;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股权代持的名义股东背后还隐藏了一个或者多个实际出资人,其他股东可能不同意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产生了纠纷,容易破坏“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之间的信任和了解,影响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替人代持股份有何风险
代持股份的风险:
1、实际投资者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持有协议的效力,但投资收益并不等于股东收益。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投资者利益的风险:在一般股权持有关系中,实际投资者在幕后,名义股东在台前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很可能侵害实际投资者的利益;
3、名义股东也存在风险,如: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追缴的,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不能以非实际投资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拓展资料: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7. 员工持股是好事吗
员工持股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股权。上市公司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势必会从二级市场上回购一部分股票,把这一部分股票作为激励奖励,派发给员工,这在短期内能为市场带来增量资金,并不能长期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从员工持股的来源上看,员工绝大多数是以低于市场价格获得公司的股票,有些甚至是无偿方式购买该公司的股票,相对于那些以市场价格购买的投资者而言,他们有更多的亏损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股票的健康发展。
利好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投资者在对一只股票进行分析时,不应只对单一的因素进行分析,还需结合其它的因素进行分析。比如,上市公司的业绩、银行利率、市场环境、经济政策等等。当一家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并不会刺激该公司的股票大幅上升。
为什么要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简称ESOP)是指为了激励、吸引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而使其获得剩余劳动成果的利益分享并参与经营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
具体来说,就是由员工(包括没有股份的管理层)出资购买公司的部分股权(或是增发的股票),成为公司股东,通过员工持股组织代理员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分享公司发展壮大的成果,如分红和上市交易,这也是“最牛前台”传奇得以产生的制度因素。
员工持股计划在理论上是为了解决代理人问题而出现的。
代理理论认为,公司所有者和代理人(没有股票的管理层和员工)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对其自身的工作状况、努力程度的了解要高于公司所有者,其个人目标和公司目标通常难以统一,因而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可能不会做出对公司股东最有利的决策,从而产生所谓的“代理人风险”。
而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形式的股权激励,就是为了将公司的利益与代理人的利益相结合,实现经营目标的统一,价值取向的统一,激励与约束的统一,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相统一,从而尽可能的消除这种风险。
到底该不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在中国之所以推行缓慢,除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相应制度不够成熟的因素之外,最大的问题,或者说争议,还在对员工持股理论的认识层面。
员工持股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应当加快相应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将西方先进市场的经验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广泛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民企和国企中推广员工持股制度。
员工持股制度作为现今世界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发展趋势,应该将员工持股制度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配套战略措施来激励国企员工的积极性,激发国企活力,提高企业效率,促进国企改革转型,为促改革、稳增长的发展目标服务。
反对者认为,中国历史上员工持股出现过许多不公平不平等的现象,还涉及不少腐败、违法行为,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中,企业、特别是国企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很可能会在员工中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拉大贫富差距,从而反过来影响企业发展。
而最主要地担忧是,员工持股制度可很大能会被企业作为一种对员工利益输送的手段。
从宏观上看,这是效率与公平之争;从微观上看,这是收入分配之争。
现在好多企业在创业之初发展很快,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就会遇到瓶颈。
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要么发展停滞,要么公司被淘汰,而解决好了,公司则会平稳而迅速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