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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短期投资股票股利

发布时间:2022-11-06 15:44:17

⑴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现金流量表(2)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现金流量表)

【准则原文】第八十四条 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规定。

[相关链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四)处置于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七)投资支付的现金;(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准则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组成项目进行了适当简化,但是在投资活动的认定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投资活动的定义

对投资活动的定义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投资活动实质上主要是针对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处置活动,当然也包括对外短期投资。

(二)投资活动既包括实物资产投资,也包括非实物资产投资。

1.实物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外购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外购和自行营造或繁殖生产性生物资产等。

2.非实物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以及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三)投资活动既包括对外投资也包括对内投资。

1.对外投资,主要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

2.对内投资,主要包括外购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外购和自行营造或繁殖生产性生物资产、外购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等。

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组成项目及其构成内容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以下项目:

(一)“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4部分构成:

1.本期出售短期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2.本期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债权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3.本期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4.本期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金收到的现金等。

需要说明的是,到期收回的'短期债权性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的构成内容。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因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和利息收入。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3部分构成:

1.本期取得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收到的现金。

2.本期取得被投资分配的利润收到的现金。

3.本期取得短期债权性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等。

需要说明的是,取得的股票股利由于不产生现金流量,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小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税费等后的净额。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4部分组成:

1.本期处置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

2.本期处置无形资产收到的现金。

3.本期处置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到的现金,如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收到的现金等。

4.本期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有关税费等,如支付的契税、运输费等。

但是,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报废、毁损而收到的保险理赔收入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的构成内容。二是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

(四)“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小企业取得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短期基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6部分组成:

1.本期取得短期股票投资支付的现金。

2.本期取得短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

3.本期取得短期基金投资支付的现金。

4.本期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

5.本期取得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6.本期取得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如支付的印花税、佣金、手续费等。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购买股票和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的构成内容。

(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支付的现金、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等现金支出,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和支付给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开发人员的薪酬。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6部分组成:

1.本期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支付的各期租赁费。

2.本期外购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

3.本期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支付的现金。

4.本期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

5.本期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

6.本期自行营造和繁殖生产性生物资产支付的现金等。

但是,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的现金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的构成内容。二是支付给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开发人员的薪酬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支付的职工薪酬”项目的构成内容。

【准则原文】第八十五条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小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小企业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

(三)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四-)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规定。

[相关链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准则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组成项目进行了适当简化,但是在筹资活动的认定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筹资活动的定义

小企业的经营需要外部资源(如资金、技术、机器设备、厂房等)的支持,表现为向外部筹资,不外乎借款和吸收投资。借款通常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固定的期限并要承担利息费用;,吸收投资通常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吸收资本,没有固定的期限但应向其分配利润,以使其得到投资回报。因此,在实务中,小企业的筹资活动主要包括吸收投资、取得借款、分配利润、偿还借款本息等。

需要说明的是,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是由信用购买所产生的,实质上也是一种筹资,但其主要是产生于购买原材料和商品,将作为经营活动而不是筹资活动来处理。

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组成项目及其构成内容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本期取得短期借款收到的现金。

2.本期取得长期借款收到的现金。

(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作为资本投人的现金。该资本既可以体现为实收资本,也可以体现为资本公积,但必须是以现金形式投入小企业的。

(三)“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以现金偿还各种短期、长期借款的本金。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本期偿还短期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2.本期偿还长期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该项目所指的借款本金不需要考虑借款的用途。二是本期无论偿还的是本期到期的借款本金还是前期到期的借款本金,只要以现金进行了偿还即属于该项目的构成内容。

(四)“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以现金偿还各种短期、长期借款的利息。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本期偿还短期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2.本期偿还长期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需要说明的有三点,一是该项目所指的借款利息不需要考虑借款的用途及借款利息是否予以资本化。二是本期无论偿还的是本期到期的借款利息还是前期到期的借款利息,只要以现金进行了偿还即属于该项目的构成的内容。三是以现金偿还的除利息费用以外的辅助费用等借款费用也构成该项目的内容。

(五)“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向投资者实际支付的利润。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本期以现金向投资者支付本期分配的利润。

2.本期以现金向投资者支付前期分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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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小企业会计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哪些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法律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⑶ 19.小企业进行短期投资发生的交易费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摘要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⑷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怎么办

小企业准则规定:

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⑸ 短期投资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应对象核算的差异

、“短期投资”与新准则体系中 “金融资产” 的转化和计量核算的差异

一、原有“短期投资”核算的变化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由上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知,短期投资核算的范围主要的特点是“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1年”,其具体的内容范围有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此次在新准则的体系中,取消了原来按持有时间划分的“短期投资”,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根据准则规定,持有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和回购”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一是该资产存在有活跃的金融市场,其未来价格是不固定的随时变化的。二是企业持有是要在“短期”内交易出售。因此,它属于流动资产的范畴。包含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虽然尚没有作出短期交易出售意图,但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的目的也有可能作出出售的规定。

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准则的规定,则“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说,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如果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没有近期出售的打算,它未来的价格是不确定的,企业企图在长期的未来获取较大的利益而观望,当不排除在在一定的变化条件的情况下作出改变非流动性的决策。因此,起码在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时刻是属于非流动性的资产。

由此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内容基本上是对应原来的短期投资,只不过是企业如有经营战略的考虑,一部分金融资产将由短期流动的资产划入非流动性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此其次核算方法是有所不同。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和核算的比较

事项及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核算内容
核算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持有的直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此科目核算
核算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2、明细科目设置
1、成本

2、公允价值变动
1、成本

2、利息调整

3、应计利息

4、公允价值变动

3、初始计量

1、取得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明细科目

2、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

3、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1、取得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明细科目

2、取得的“交易费用”与取得公允价值一同计入“成本”明细科目

3、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当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

1、按债券的面值借记“成本明细科目”

2、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

4、后续计量
1、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高于帐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1、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

3、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数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5、重分类调整

如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按其次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6、期末余额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比较以上列示的核算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和核算的差别有:

1、初始计量“交易费用”时,为了能反映公允价值的状况,再加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的目的是近期出售,所以对交易费用在初始计量时,予以费用化计入“投资收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的交易费用与其公允价值一并计入该科目的“成本”明细科目;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属于债券投资时,支付的价款,债券的面值计入“成本”明细科目、包含的尚未领取的利息计入“应收利息”科目、差额部分计入“利息调整”明细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交易性金融资产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时不我待有相反会计分录);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实际收到的价款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帐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而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余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的数额,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转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相应数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不须进行资产减值测试,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⑹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短期投资与《企业会计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的优缺点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短期投资的优缺点:

1、适用范围灵活。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会计科目设置大大减少。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

3、账务处理简化。

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

二、《企业会计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的优缺点:

1、适用范围不如《小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会计科目设置比《小企业会计准则》繁琐。《企业会计准则》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多设了25个一级科目。

3、资产清查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困难。《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6)小企业会计短期投资股票股利扩展阅读

《小企业会计准则》总体特点

1、简化核算要求: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告方面,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以税务部门和银行作为小企业外部财务报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于这两者的信息需求确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大部分差异。

3、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规定了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满足的条件和基本衔接原则。

⑺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长期股权投资

【准则原文】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定义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区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而只有投资资产这一概念,进而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问题作出了规范。

为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本条仅从小企业准备持有时间角度对权益性投资进行了划分,准备长期持有(在1年以上)的权益性投资为长期股权投资,准备短期持有的为短期投资。这样的划分,无需考虑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也无需考虑其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性质

长期股权投资的性质为权益性投资,在被投资单位享有股份或出资比例和所有者权益份额,可以以投资者身份从被投资单位获取净利润的分配,通常没有到期日,因而显着地不同于债券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限

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短期投资,其期限会超过1年,不包括1年,即符合非流动资产的定义。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5111投资收益”等两个会计科目。

【准则原文】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解读】本条是关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确定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考虑到小企业对外投资相对较少、取得方式较为单一,本条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简化。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细微差异是: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会计上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投资成本,而税法上作为购买价款的组成部分计入投资成本。

一、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基本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二、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其中,相关税费详见前述第八条,此处不再赘述。

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行为,应当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因此,本准则要求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是采用了两笔交易观,视同先将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再以所取得的对价购入一项新的资产即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换出非货币性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商品销售处理,按照评估价值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按照其账面余额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换出非货币性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应当视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置处理,换出资产按照评估价值计价,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换出非货币性资产为投资资产的,应当视同投资资产处置处理,换出资产按照评估价值计价,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涉及相关税费的,应按照上述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换出存货、固定资产(动产)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换出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视同转让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确定。

其账务处理为:以非现金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同类或者类似非现金资产的市场价格与相关税费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等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23】2013年6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每股买入价为10元,每股价格中包含有0.2元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700元。数日后,甲公司实际收到上述现金股利。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98 700

应收股利 2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700

(2)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股利 2 000

【例2-24】2013年3月15日,甲公司以1台专有设备换入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该设备账面原价3000000元,已计提折旧2200000元,评估价值为1000000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 000

累计折旧 2 200000

贷:固定资产 3 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000

【准则原文】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计入收入总额,转让或处置投资时准予扣除其成本。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条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一致,即要求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实务工作中,可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符合一定条件时,这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但会计上仍应当如实地反映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二是税法中所称的股息、红利收入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其中,现金股利又称派股,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分配给股东的股利;股票股利又称送红股,是指企业以增发股份的方式代替现金方式向股东派息,通常是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新股数量,以防止企业的资金流失,保证股东所获得的利润继续作为企业的投资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等。也就是说,投资企业分得的股票股利,如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会计上投资企业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统一要求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而不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

一、成本法的基本核算原则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三、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和“5111投资收益”等两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25】承【例2-24】,2013年5月30 日,甲公司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的通知,应分得现金股利5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5 000

贷:投资收益 5 000

⑻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

错误。

小企业准则规定:
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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