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托投资基金的特点有哪些
信托投资基金的特点:
1、分散风险,使小额投资也能分散投资。
2、专家决策,委托专家经营管理,提高了资金运用效益,流动性增强。
3、确保投资者获得稳定收益。
4、提供多样服务。
1、根据投资基金设立的法律基础不同,投资信托的种类可以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2、公司型投资基金:组建基金股份公司,发行受益凭证募集投资者资金,基金委托基金经理公司管理操作,基金的原则委托金融机构保管。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3、根据基金发起的地区,投资信托的种类可以分为国内基金和国际基金。国内基金指基金来源于国内投资者,投资对象也在国内。国际基金指基金的来源和投资对象分别在不同的国家,也称“海外基金”。
Ⅱ 信托杠杆新规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你好,不同于当前形式划分,资金信托新规[1]从资产来源和目的两个维度,实质性定义资金信托。根据资产来源不同,当前信托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截至2019年12月,资金信托和管理财产信托余额分别为17.9万亿元和3.7万亿元。相较于当前,资金信托新规采用“实质重于形式”方法,将投资者交付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以保值增值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划归为资金信托;对于以非现金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若其通过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属于资金信托;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的信托,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等。
Ⅲ 结构化信托投资股票为什么20
是因为在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上采用“一般优先”模式。社会投资者是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则为机构投资者。“一般优先”模式使委托人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两部分比例一般不超过2:1。结构化产品主要为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提供不同层级的收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
在收益分配上,优先受益人则优先于一般受益人。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的避震功能也就体现于此,当该信托计划出现较大的风险并由此造成亏损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冲锋在前,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3)证券类集合信托投资股票20扩展阅读:
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
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对金融产品的要素定义是否趋同,在财务、风险、信息、账户、资产等管理方面所遵循的制度和做法是否一致,或者是否可以相互接轨。
以一家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以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机构,办理一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那么受托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应和发起机构、和服务商都应是彼此一致或是顺畅衔接的。
Ⅳ 证券投资信托的分类
证券投资信托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1、股票投资信托
股票投资信托将大部分信托资金投资于股票,少部分用于债券投资,票据贴现以及短期同业拆借等。
2、债券投资信托
债券投资信托则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各种债券,少部分信托资金用于票据贴现以及短期同业拆借。
3、证券组合投资信托
证券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收益的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等证券,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Ⅳ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主要特点是
集合信托计划主要特点:(1)委托人为二人或更多;
(2)每一位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
(3)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使用和处置;
(4)每一位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使用范围相同。
【拓展资料】
集合信托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由众多的委托人将其有关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分别或集中转移给受托人并由此设立的信托。在这种信托存续期间,在需要的情况下,众多的委托人往往按照与信托有关的文件的规定或者应受托人的要求或者自发地召开会议以讨论和决定与信托有关的重大事项;这一会议将他们集中在一起从而形成由人的集合组成的集团,所以集合信托又称为“集团信托”。
集合信托的基本特征在于:
第一、它为自益信托;
第二、它存在众多的委托人,从而相应地也就存在众多的受益人;
第三、它的信托财产是众多委托人(受益人)个人财产的集合体。集团信托属于明示信托。对集团信托的规制适用信托法关于信托的一般规定。除此之外,考虑到各种具体的集团信托在成立、执行、受托人条件、对受益权的满足以及对其运作过程的监督等方面所各自具有的特殊性。为了使这一规制能够得以有效进行,一些国家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信托特别法来对它们分别适用。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Ⅵ 什么是股票信托
什么是股票信托,其实是指以股票投资为主所设定的信托,这种信托虽以股票投资为主,但也可以投资于债券。
股票投资信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股票投资信托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筹集来的资金为公司法人的资本;
股票投资信托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进行资产的经营;
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具有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力。
拓展资料:
股票投资信托是指以股票投资为主所设定的信托。这种信托虽以股票投资为主,但也可以投资于债券。
股票投资信托包括以下含义:
(一)从不确定多数的投资者中募集资金,设立基金;
(二)由专门的投资代理机构(股票投资信托公司)运用该基金投资于股票;
(三)为分散投资风险,将基金投资于多种股票;
(四)投资的目的只是单纯地为了获利,而不是为了控制和支配股票发行机构;
(五)将股票投资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
股票投资信托作为一种较为灵活而又稳定的融资行为,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通过股票投资信托业务,将个人储蓄的资金转移于投—资,有利于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而也有利于提高投资水平与经挤增长率;
第二,股票投资信托较股票而言,能够更加广泛地将一般的零散资金引导到投资上来,就此意义而言,股票投资信托独立地发挥了聚集资金,促进投资的作用;
第三,股票投资信托使股票通过自身的发行和流通,股票市场的发展等各个方面所起到的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社会性监督等作用得至U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发展。
股票投资信托是证券投资信托的分支,它是在证券投资信托发展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日本与美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当今,股票投资信托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股票投资信托属于证券投资信托分类中的公司型,其组织形态通常是股份公司,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而是专门从事股票投资信托的投资信托公司,其业务上是以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投资公司的股票后,便成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并凭股票以股息形式分享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Ⅶ 金融市场类信托有哪些
有个公众号“我是金融狗”讲到过这些基础知识。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时间较短,短短20多年的时间里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历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证券市场有不同的特点,但总体上均伴随着较大的波动性,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国内外宏观环境日趋复杂,市场的波动性进一步扩大。2015年,中国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同样经历了异常波动,证券投资信托的规模随资本市场行情出现大幅波动,但从整体来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论新增还是存续规模都上了一个大台阶,已超越金融机构信托和基础产业信托成为资金信托的第二大配置领域。从细分市场来看,债券类产品余额占比仍占据主导地位,但在新增规模中,投资已经进入股权时代,股票型产品占比明显上升。展望未来,在信托从通道业务向主动管理业务转变的过程中,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将呈现业务模式多元化,表现为通道业务优势不再、定向增长等主动管理型业务规模出现快速增长。
下面金融狗来简单介绍一下证券投资类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将个人、企业或团体的投资资金集中起来,代替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最后将投资收益和本金偿还给受益人,信托部门从中收取手续费。(说白了就是把投资人的钱投去买债券、股票、其他金融衍生品)
一般证券投资类信托分为以下几类:
1、结构化证券投资类
2、阳光私募类
3、其他证券投资类
你应该要知道,平时你买信托产品的时候,信托合同里面会有分A类收益、B类收益、C类收益这样的收益分配方式。那么你就要明白,这个信托就是一个结构化信托。不管是固定收益的还是浮动收益的。
结构化设计有一个很好的优点就是:避震。(赚钱了,优先级分的少,劣后级分的多。亏钱了,先亏劣后级,再亏优先级。)
结构化信托其实是指在信托计划的设计上采用多层级信托受益权的一种产品模式。不同层级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不同,享有信托利益的顺序也有区别。在风险承担上,特定层级的受益人以其初始信托资金承担有限风险在先,而相应其他层级受益人承担相对较低的风险在后;在收益分配上,其他层级受益人优先于特定层级受益人。(就像住酒店,酒店会设计不同的楼层房间不同的价格,不同的设施。第一层下楼方便,但是光线不比楼上。第二层下楼麻烦,但是光线比第一层好。从信托角度来看结构化可以理解,优先级收益低,但是安全。劣后级收益高,但是风险大(毕竟亏钱先亏劣后),所以你下次在认购信托计划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是认购A类、B类还是C类)。
结构:
上图就是阳光私募类证券投资信托的结构图。通过图形不难了解到。信托公司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其中涉及的如何挑选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又是一个专题,金融狗会用另一个篇幅来讲述。
下面金融狗带领大家看一下2015年证券投资信托的发展情况
一、2015年证券投资信托发展情况
2015年证券投资信托的规模随资本市场走势而出现大幅波动,具体来看,上半年股票市场异常繁荣,为伞型结构化和定向增发业务提供了较好的市场环境,新增产品中股票型占比明显超过债券型和基金型。尽管第三季度监管部门清理场外配资导致新增规模有所下降,但从年末情况来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论新增还是存续规模都上了一个大台阶,已超越金融机构信托和基础产业信托成为资金信托的第二大配置领域。
(一)繁荣的资本市场推动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快速增长
2015年股票和债券市场出现的牛市行情对市场资金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在股票市场方面,上半年 “改革牛”和“资金牛”的预期驱动了大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甚至加杠杆跑步入市;在债券市场方面,2014年和2015年罕见地出现了连续两年牛市,增量和规模快速扩大。截至2015年末,各类债券品种收益率基本都回到历史低位水平。在股债双牛的推动下,信托资金投向股票、债券和基金的规模高速增长。2015年末资金信托投向三类证券的规模余额分别为11,103.74亿元、15,502.58亿元和3,296.52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101.39%、34.39%和131.14%。
(二)股票型证券投资信托新增规模随资本市场走势而波动
证券类信托产品新增规模在2015年经历了一定波动。受资本市场走强影响,不断增加的投资机会引发了信托公司争相发行证券类信托产品,2015年第二季度,股票型证券投资信托新增规模达2,485.07亿元,同比增长295.16%。从6月开始,A股市场走弱,随着监管层对场外配资清理的推进,证券类信托产品的新增规模大幅缩水,第三季度新增股票型证券投资信托规模出现了负增长的情况,净减少412.39亿元。
(三)证券投资信托存量产品规模和增速上台阶
新增业务规模的大幅增长使得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余额保持较快增长, 2015年第二季度该类业务余额迈入3万亿元大关,到2015年末,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余额为3.30万亿元,同比增长84.21%。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规模占比从2011年的9.85%上升到2014年的14.18%,几年间仅提升了约4个百分点,而2015年只用了1年的时间,该类业务占比提升超过6个百分点,从2014年的14.18%提升到2015年的20.35%,超越金融机构信托和基础产业信托成为资金信托的第二大配置领域。
二、2015年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特点
从产品细分来看,尽管债券型产品余额占比仍占据主导地位,但在新增规模中,投资已经进入股权时代,股票型产品占比显着上升;尽管2015年集合类证券投资信托成立规模有所波动,但其在证券投资信托领域的地位仍得到巩固;此外,排名前10位的公司显示出强者愈强的特点,证券投资信托市场集中度持续提升。
(一)股权时代下股票型产品占比持续上升
从产品细分来看,在2015年新增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中,股票型产品占比明显上升,从2014年的46.57%提升至64.54%,主流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债券型产品占比出现明显下滑。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余额来看,债券型产品占比虽然呈现下降趋势,但仍然占据主导地位,2015年末占比超过50%;基金型产品余额占比稳中有升,但提升幅度远低于股票型产品。
(二)集合类证券投资信托的主导地位得到巩固
尽管2015年集合类证券投资信托成立规模有所波动,但其在证券投资信托领域的地位仍得到巩固。分季度来看,2015年第二季度A股市场持续走强,集合类证券投资信托规模急速提升,单季度净增加3,559.55亿元;2015年第三季度,中国证监会清理场外配资,伞形信托以及部分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受到清理整顿,证券投资信托发行骤降,集合类证券投资信托成立速度有所放缓,单季度净减小1,234.52亿元,第四季度伴随资本市场回暖,集合类证券投资信托规模净增长349.52亿元。
2015年,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新增规模为5,584.67亿元,其中集合类产品规模为3,424.75亿元,占比为61.32%;单一类产品规模为2,159.92亿元,占比为38.68%,集合类产品占比的提升,表明信托业为适应市场变化而加快了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的步伐。
(三)强者愈强,业务集中度持续提升
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行业集中度情况来看,2013—2015年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管理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信托公司合计规模占市场总体规模的比重直线上升,从2013年的69.28%上升到2015年的76.15%。具体来看,2014年管理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信托公司中有8家留在了2015年的榜单中,说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竞争格局较为稳定,其中华润信托、建信信托、中海信托、外贸信托两年来稳居行业前5位。2015年排名前10位的信托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合计管理规模达到23,447.61亿元,比2014年排名前10位的合计管理规模增长了74.20%。
三、新三板证券投资信托创新
新三板市场自2014年做市商制度推行以来,挂牌企业数量加速扩容,截至2015年末,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达到5,129家。2015年,共有17家信托公司参与发行了与新三板相关的信托产品,产品模式包括定向增发产品、新三板基金等。
(一)新三板市场加速扩容
新三板市场自2006年诞生以来经历了2012年和2013年两次扩容,发展非常迅猛, 尤其是2015年出现了跳跃式的暴增,融资规模和流动性大幅提高。截至2015年末,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达到5,129家,较2014年末挂牌数量同比增长226.27%,总市值则较2013年扩容后大幅增长了近45倍至2.46万亿元。随着相关配套政策和交易制度不断完善,2015年,新三板市场吸引了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新三板交易量也出现大幅上升,成交金额比2014年增加了近14倍,达到1,910.62亿元。
截至2015年末,全市场做市企业共计1,115家,共有82家券商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进行做市服务,行业前十大券商占据超过50%的份额,其中申万宏源证券是所有券商中场外市场业务最领先的券商,其市场份额为8.46%,其次为中泰证券,占到4.79%,国信证券为4.09%。
(二)定向增发为信托公司参与新三板业务的主要模式
2015年,共有17家信托公司发行了与新三板相关的信托产品,总计成立了56只新三板产品,规模达到34.16亿元。其中,四川信托与中建投信托分别发行12只和11只新三板产品,发行数量排名行业前两位,由于信托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投研实力相对不足,目前主要采用与其他专业投资机构合作的方式,共同进行新三板投资管理。
从业务模式来看,信托公司大多通过参与新三板定向增发的方式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这种模式受到信托公司青睐的原因如下:一是由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需求增加,2015年新三板总计有1,881家企业实施2,569次定向增发,共增发237.31亿股股份,实际募集资金1,232.13亿元,而2014年仅定向融资127.72亿元。与之对比的是,创业板增发金额为1,104.15亿元,可以看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融资金额已经超越创业板。二是新三板有一些创业板、中小板和主板没有的行业及新商业模式的挂牌企业,如智慧城市的安泰股份、石墨烯行业的第六元素以及家政行业的木兰花等,将来随着新三板相关制度逐渐完善,这些企业将会得到更多投资的青睐,估值将会得到一定提升,此外,由于这些企业大多属于新兴行业,未来业绩具有很强的增长预期。
(三)信托公司新三板投资退出方式将逐渐增多
新三板的设立是完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要措施之一,尽管2015年以来相关利好政策兑现低于预期,但新三板为更多的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宗旨仍不会发生变化,市场需求强劲,业务发展空间巨大。随着分层、竞价、转板等利好政策逐步兑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流动性将进一步增加;此外,作为上市公司重要的并购标的池,信托公司新三板投资退出渠道有望逐渐增多。
1.新三板企业转板制度的推行将大幅提升投资者收益
新三板挂牌企业绝大多数属于新兴行业中规模较小的中小微企业,从经营规模和市场估值来看,均远低于创业板和中小板,未来存在非常大的发展空间。从估值来对比,新三板和创业板的估值差距在3倍左右,因此,如果新三板企业成功转板, 将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投资回报。由于其高回报特点,很多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未来都会选择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主要是通过摘牌后再IPO的形式,截至2015年末,已有3家企业——合纵科技、康斯特和双杰电气完成转板,预计伴随分层制度的推出,新三板竞价交易和投资标准降低也有望相继推出,这将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提供较好的外部环境。
2.新三板企业逐渐成为企业重要的并购标的池
2015年,新三板已有216家企业被投资,而2014年仅有10家新三板企业被上市公司收购。预计未来新三板挂牌企业或将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标的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出现快速增长,截至2015年末,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5,129家;其次,新三板挂牌企业较非上市/挂牌企业的内部管理和业务运行相对规范,尤其财务制度很健全,相较于非上市/挂牌企业,投资风险相对较低;最后,新三板企业目前存在明显的估值优势,PE、PB估值明显低于中小板和创业板。这些因素目前正吸引上市公司去新三板进行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目前已经成为了上市公司重要的并购标的池。这将丰富信托公司新三板投资的退出渠道。
四、证券投资信托发展趋势
在信托公司逐渐收缩传统通道类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背景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呈现业务模式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定向增发、新三板、FOF/MOM等产品将迎来发展机遇期,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将从最基础的通道类模式向主动管理模式升级。
(一)通道类业务逐渐收缩,业务模式更为多元
从证券投资信托的产品结构来看,主要分为伞形信托、结构化信托和阳光私募通道类信托,伞形信托和结构化信托本质上是借钱给投资者放大杠杆投资,受2015年下半年以来清理场外配资的影响,伞形信托和部分结构化信托已基本停止;此外, 伴随着中国证监会在2012年以来的政策放松,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全面介入资本市场导致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竞争加剧,证券投资信托在价格和效率上都失去了优势,竞争力也日趋下降。总体来看,通道类证券投资信托将会逐渐收缩。
展望未来,大部分信托公司都将会加大对浮动收益类产品的投入,研发更多元化的产品线,努力挖掘新的业务增长点。随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都有可能成为信托业务发展的重点方向。从2015年开始,大部分信托公司已经抓紧业务转型,强化主动管理风格,加强建设自身的投研团队,在定向增发、新三板等一级半、二级市场的投入显着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末,已经有38家信托公司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其中27家申请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主要业务类型。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将会有更多信托公司在证券投资信托领域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平台向主动管理转型。
(二)定向增发业务市场空间大,信托公司将加速布局此类业务
2015年,中国定向增发市场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共有827家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共募集资金1.2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1.22%和79.08%。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融资需求仍较强烈,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末,公布但未实施定向增发预案的就超过1,000 家,计划募集资金超过3万亿元。此外,由于定向增发价格较上市公司股价有一定折扣,参与定向增发风险较低。最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中国资本市场牛市基调不会改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中国进入到降息和降准周期,流动性整体宽松,这有助于提升投资者风险偏好,政府也在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将会形成正循环,从而推动市场估值扩张;其次,政府和社会对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逐渐开始认可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中国经济转型将从微观层面开始,并向国家层面升华,最终摆脱靠单一投资驱动的多元增长;再次,未来几年,中国供给侧改革、国企改革等利好政策将会逐步兑现;最后,沪港通和深港通的开通以及中国A股加入MSCI指数在为资本市场注入境外长期投资资金的同时,将丰富中国A股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开启A股估值体系的国际化,进而推动A股市场更加健康.
(三)FOF/MOM模式将成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转型的重要突破口
FOF/MOM(多管理人基金)是以阳光私募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组合基金。FOF/MOM基金管理人通过长期跟踪研究,将募集资金分散给多个投资风格稳定并取得超额回报的私募基金经理管理,而FOF/MOM基金管理人自身则通过动态的跟踪、监督来管理私募基金经理,及时调整资产配置方案,在更好地分散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对可观的回报。目前,已有信托公司开展FOF/MOM业务,主要是通过量化和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选择。
目前信托公司相较其他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投研能力相对薄弱,但未来提高主动管理能力是大势所趋,多管理人基金(FOF/MOM)将会是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信托公司开展FOF/MOM业务拥有独特的竞争优势。第一,信托公司可以借助自身与合作机构的渠道和平台,具备丰富的可供选择的产品和产品管理经验。第二,信托公司拥有较强的销售和资源整合能力,可以凭借其丰富的销售渠道进行信托计划的发行和推介。第三,信托公司借助FOF/MOM产品也可以降低投资者门槛,让更多普通的投资者通过FOF/MOM母基金的筛选间接持有更优质的投资项目,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
Ⅷ 什么是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
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也说属于信托产品的一种。也是属于信托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但是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与一般信托产品的不同,主要就在于“结构”上。目前,国内信托公司设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具有几个可识别的特征:
首先,在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上采用“一般/优先”模式。社会投资者是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则为机构投资者。“一般/优先”模式使委托人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从理论上说,初始信托资金由优先受益权资金和一般受益权资金按一定比例配比。
其次,在风险承担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托资金承担有限风险在先,而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优先受益人)承担相对较低的风险在后;在收益分配上,优先受益人则优先于一般受益人。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的避震功能也就体现于此,当该信托计划出现较大的风险并由此造成亏损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冲锋在前,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与此相对应,当投资获得丰厚回报时,机构投资者的收益也要比个人投资者多得多。
此外,“结构”还体现在投资模式上。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就是投资的多元组合,此类产品可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多种有价证券,具体的投资比例由该信托的投资团队掌握。
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由信托公司发起,期限固定,一般为1到2年。不同的结构化收益对应不同的风险。
具体参考结构化信托产品:http://ke..com/view/11793199.htm
Ⅸ 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可以全部购买大股东增持的股票吗
可以,现在很多信托计划的设立,其实就是大股东设立用来增持股票的。
Ⅹ 证券结构化信托,投资单一股票品种,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20%,请问这条规定是来自哪条法律法规
见第九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
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规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信托公司依法进行业务创新和培养自主管理能力,确保结构化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本通知中,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
二、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
(三)充分信息披露原则。
(四)公平公正,注重保护优先受益人合法利益原则。
三、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培养并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团队及保障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加强IT 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水平、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打造结构化信托产品品牌。
四、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应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信托公司在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前应对信托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评估,了解其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并对本金损失风险等各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信托公司应对劣后受益人就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特别揭示。
五、结构化信托业务中的劣后受益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参与单个结构化信托业务的金额不得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六、结构化信托业务的产品设计:
(一)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过低。
(二)信托公司进行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设计时,应对每一只信托产品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对受益权的结构化分层、风险控制措施、劣后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过程和结论、信托计划推介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信托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结构化信托业务各参与主体在投资者管理中的地位与职责,明确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若有)等参与主体的权限、责任和风险。
(四)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资金。
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
(二)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三)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
(四)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五)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
(六)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结构化信托业务劣后受益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
(二)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
(三)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
九、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证券投资的品种范围和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差异设置不同的投资比例限制,但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
(二)科学合理地设置止损线。止损线的设置应当参考受益权分层结构的资金配比,经过严格的压力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优先受益权受到损失的风险。
(三)配备足够的证券交易操作人员并逐日盯市。当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净值跌至止损线或以下时,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十、信托公司应就结构化信托产品的开发与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并按季报送上季度开展的结构化信托产品情况报告,报告至少包括每个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规模、分层设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比例限制以及每个劣后受益人的名称及认购金额等。
十一、各银监局应切实加强对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监管。对未按有关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应责令其改正,并限制或暂停其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中国信托业协会可根据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
本通知自2010 年2 月10 日起实施。
请各银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