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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奖励员工对净资产

发布时间:2022-02-12 00:09:47

A. 关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公司职工的说法

《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年内转让给职工)。

奖励职工的要求:

(1)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2)回购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3)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B. 公司回购员工的激励股票,需要走哪些程序

公司的回购说明公司认为自己的价值被市场低估了,同时,回购的信息表明公司对未来财务状况的信心,包括充足的现金流、良好的偿债能力等。这些正面的信号对于维护股价的稳定作用很大,尤其是在管理层宣布以超过目前市场价格的巨额溢价要约回购时,其对市场带来的正面冲击更大。从另一个角度看,虽然回购的公告也意味着管理层承认目前资金没有有利的投资机会,但根据财务代理理论,在没有合适投资机会的情况下,管理层应该将自由现金流返回给股东,让股东自己做出投资决策。回购行为让投资者看到,管理层不会将企业现金用于不明智的并购或者净现值为负的项目。

然而,在上市公司和股东获得一系列好处的同时,债权人可能成为股票回购的受害者。如果以现金进行股票回购,将减少上市公司的现金和其他可变现资产,直接减少上市公司可用以偿债的物质基础,降低了公司的。

C. 股票回购有什么意义

1.稳定现有股价:回购股票是管理层认为现有价格远低于市场预期价格,希望通过此举稳定投资者信心,以保障股价不再下跌。2.增加盈利以促进股价快速回升:公司回购的股票一般不再对外出售,这样就可增加现有市场流通股票每股的盈利水平,进而刺激投资者购买股票

D. 回购股份 对净资产有影响吗 如何影响如何计算

要看回购的目的了,回购后奖励给员工就没有影响,如果回购后注销,实际净资产就减少了。

E. 股份回购以奖励职工的会计处理

(1)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管理费用等 1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0

(2)回购股份

借:库存股 100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00万

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3)职工行权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库存股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国外对股份回购作了普遍的规定,特别是在成熟资本市场中,股份回购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我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内容作了一定规定,但实践中还很少实施。

(5)股票回购奖励员工对净资产扩展阅读

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

一是目标公司将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分配给股东以换回后者手中所持的股票;

二是公司通过发售债券,用募得的的款项来购回它自己的股票。

被公司购回的股票在会计上称为“库存股”。股票一旦大量被公司购回,其结果必然是在外流通的股份数量减少,假设回购不影响公司的收益,那么剩余股票的每股收益率会上升,使每股的市价也随之增加。目标公司如果提出以比收购者价格更高的出价来收购其股票,则收购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购价格,这样,收购以计划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持,从而导致其难度增加。

实施股份回购必须考虑当地公司法对回购的态度,美国许多州的公司认为,仅为维持目前的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的控制权而取得本企业股票的违法的;但如果是维护企业现行的经营方针而争夺控制权,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则回购又是可以允许的。

F. 股票回购奖励是按照如何规定的

回购股份奖励职工比例可以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但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回购股票一般是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的正常交易期间回购自己的股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G. 回购股票 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及股东权益发生什么变化怎样在资产负债表中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不必然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要看回购股份的目的是什么。

1、因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注销库存股时,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

2、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冲减股票发行时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科目。这是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一种可能。

3、因奖励职工而回购本公司股份、因与其他企业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份,原则上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因此,如无特殊情形,回购股票的分录就是像一楼所说的,借:库存股;贷:银行存款。

(7)股票回购奖励员工对净资产扩展阅读:

日后非调整事项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第七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H. 为什么 股票回购减少净资产

股份回购是由股份公司出资到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然后注销掉,公司要出资必然会使公司的净资产减少了.
另外总股份少了,如果购买股票的价格高过每股净资产的,就是有一定溢价的情况下,每股净资产也会减少.

I. 职工激励股在公司破产时能返多少

股权激励协议中能否约定无偿收回激励股权?

实务中我们经常看到,企业在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时,针对激励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股权激励协议一般会约定对其持有的激励股权进行回购。根据激励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同情形,我们可以看到这类约定一般分为三类:

1、激励对象无过失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当发生激励对象因固定服务期满后辞职的,达到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者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注销的等其他非因激励对象过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激励对象无过失行为。

在该等情况下,企业一般会约定激励对象未确认的期权应被注销,已支付的保证金由公司退回保证金及利息(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已持有的股权应由原转让方以约定价格回购,如按市场价回购、按净资产计算相应价格回购等。

2、激励对象过失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因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大目的是为了锁定人才,所以公司在授予员工激励股权时,会要求员工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持续为公司服务,这种约定我们一般称为服务期。若员工在这种固定服务期内自行提出辞职,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不同于第一种情况下员工因不可抗力辞职的情形,也不同于员工有违反法律、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过错而被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我们一般称之为“激励对象过失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对于这种情形,股权激励协议一般会约定,公司有权立即注销已授予的激励期权,激励对象已付的保证金由公司零息退回,已持有的股权应由原转让方以原价格回购,且该激励对象必须退回其已分得的红利。

3、因激励对象过错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当激励对象存在收受贿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以及关于激励计划的保密事项;未经同意转让期权;违反公司竞业限制,可以归纳为激励对象存在过错行为,股权激励协议会约定,公司有权立即注销该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全部期权,没收激励对象已支付的保证金,激励对象已持有的股权由原转让方无偿收回。

对于第一、第二种情形,我们可能已经习以为常,因其相对公平,司法实践中也认可此等约定的效力。但针对第三种情况,公司依照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可无偿收回激励员工的股权,且不再退回激励员工缴纳的保证金和购股款,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我们先来看看魏亚峰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魏亚峰担任方正公司下属企业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的常务副总裁。

2007年,魏亚峰与方正公司签订了虚拟股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了购买虚拟股事宜。

同年,魏亚峰支付了购股款,购买了方正公司授予的虚拟股票。依据方正公司虚拟股票激励实施方案的规定,虚拟股票授予后自动进入3年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得行权,并且规定“激励对象被解雇、免职时,激励对象因严重失职、给集团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解雇、除名的,其授予的虚拟股票由集团全部收回,当期支付的购股款项不返还。”

2008年,魏亚峰在锁定期内辞职,要求方正公司向其返还购股款。另外,魏亚峰在工作期间违反了方正公司和正信公司(方正公司的下属公司,是魏亚峰任职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激励方案中有关激励对象有过错,则丧失获授股权,且公司可不返还购股资金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1)方正公司附条件的授予激励对象虚拟股权,亦有权在特定情形下收回,此系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而且,这一约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也是对等的,故该部分内容并无不当。

(2)方正公司授予的虚拟股权,未改变股权归属主体,仅是附条件地授予相应股份的收益权。 激励对象为此支付的购股资金,其实转化为了待行权内容的组成部分,激励对象如最终行权,公司在给与激励对象红利时,也事实上返还了员工购股款。

如果魏亚峰因特定情形而丧失收益权,则公司返还其购股资金的可能也一并丧失,魏亚峰应自行承担这一后果。此类约定不违反合同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故应属合法有效,法院对此无异议。

魏亚峰不服一审判决,并诉至二审,二审法院亦认为,《激励方案》中的上述内容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魏亚峰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再来看一看广东 省雪莱特光电股份有限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02年12月30日,原告蔡国生与被告李正辉(时任雪莱特副总经理)签署了一份《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原告将个人持有的5223886股股票无偿赠与被告,被告保证从持股之日至少在公司服务满5年。文件签署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04年7月15日,原被告再次签署《股权赠与协议》,原告又将个人持有的962294股股票无偿赠与被告,被告于同日承诺: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离职,否则向原告进行经济赔偿,双方约定了赔偿计算标准。

2007年8月27日,被告辞去副总经理、董事职务,离开公司。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服务期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股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被告尚未履行的剩余4个月服务时间所对应的348259股股票,应当退还给原告柴国生,并依据双方约定赔偿原告19294014.7元。 即对于约定的经济赔偿,法院也予以了支持。

律师评论

我们从法院判决来看,对于因员工过错终止劳动合同,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在该情形下公司有权无偿回购激励股权的有关约定,它效力是被认可的。

一方面,既然公司以一定条件向员工授予股权,也就享有在特定条件下收回股权的权利。

另一方面,员工侵害来了公司合法权益,也应当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公平原则来看,公司予以无偿回购,不退回保证金也并无不当。

如果在此之外公司还对员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员工可以主张扣除已被收回的股权的价值。

J. 股票回购有什么影响

股票回购对公司有以下六点影响:

(1)股票回购有着与股票发行相反的作用:股票发行被认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号,如果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的股价被低估,通过股票回购,向市场传递了积极信息。股票回购的市场反应通常是提升了股价,有利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如果回购以后股票仍被低估,剩余股东也可以从低价回购中获利。

(2)当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明显超过投资项目所需的现金流时,可以用自由现金流进行股票回购,有助于增加每股盈利水平。股票回购减少了公司自由现金流,起到了降低管理层代理成本的作用。管理层通过股票回购试图使投资者相信公司的股票是具有投资吸引力的,公司没有把股东的钱浪费在收益不好的投资中。

(3)避免股利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公司剩余现金是暂时的或者是不稳定的,没有把握能够长期维持高股利政策时,可以在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股利支付率的基础上,通过股票回购发放股利。

(4)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如果公司认为资本结构中权益资本的比例较高,可以通过股票回购提高负债比率,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并有助于降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虽然发放现金股利也可以减少股东权益,增加财务杠杆,但两者在收益相同情形下的每股收益不同。

(5)通过股票回购,可以减少外部流通股的数量,提高了股票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被收购的风险。

(6)调节所有权结构:公司拥有回购的股票(库藏股),可以用来交换被收购或被兼并公司的股票,也可用来满足认股权证持有人认购公司股票或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公司普通股的需要,还可以在执行管理层与员工股票期权时使用,避免发行新股而稀释收益。

(10)股票回购奖励员工对净资产扩展阅读:

股票回购有以下方式:

1、场内公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委托在证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在国外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上,这一种方式较为流行。

2、场外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与某一类(如国家股)或某几类(如法人股、B股)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在店头市场协商来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协商的内容包括价格和数量的确定,以及执行时间等。很显然,这一种方式的缺陷就在于透明度比较低,有违于股市“三公”原则。

3、举债回购: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办法来回购本公司股票。如果企业认为其股东权益所占的比例过大,资本结构不合理,就可能对外举债,并用举债获得的资金进行股票回购,以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合理化。有时候还是一种防御其他公司的敌意兼并与收购的保护措施。

4、现金回购:是指企业利用剩余资金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这种情况可以实现分配企业的超额现金,起到替代现金股利的目的。

5、混合回购:是指企业动用剩余资金,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来回购本公司股票。

6、出售资产回购:股票是指公司通过出售资产筹集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

7、固定价格要约回购:是指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要约。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它的优点是赋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票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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