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吗
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即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但这并非绝对的自由,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 的利益,防止利用转让活动进行不当行为,对有些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的限制。《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对国家股、发起人股及公司作为受让方作了限制。另外外资股的转让也应加以限制,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上的问题。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除法律对其转让所有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② 股票是什么东西我需要具体详细点的介绍,谢谢。
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
股票投资是一种没有期限的长期投资。股票买入后,只要股票发行公司还在,任何股票持有者都不能退股,即不能向股票发行公司要求要回本金。同样,股票持有者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益就不能改变,但他可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将股票卖出,使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收回自己原来的投资…… 这样说有点概念了吧!这样,股票上市后, 上市公司的股权就分散在千千万万个大小不一的投资者手中,这种股权分散化能有效地避免公司被少数股东单独支配的危险,赋予公司更大的经营自由度。
股票的面值,是股份公司在发行的股票票面上标明的票面金额,它以元/股为单位,其作用是用来表明每一股票所包含的资本数额。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股票的面值均为壹元,即每股一元。
股票面值的作用之一是表明股票的认购者在股份公司的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作为确定股东权利的依据。如某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1,000,000元,则持有一股股票就表示在该公司占有的股份为1/1,000,000。第二个作用就是在首次发行股票时,将股票的面值作为发行定价的一个依据。一般来说,股票的发行价格都会高于其面值。当股票进入流通市场后,股票的面值就与股票的价格没有什么关系了。股民爱将股价炒到多高,它就有多高……。
③ 俄罗斯外国投资者及外国投资
160.外国投资者及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者———按照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法人;按照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非法人组织;按照国籍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公民;按照永久居住地所在国法律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境内进行投资的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无国籍人员;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议有权在俄罗斯联邦进行投资的国际组织。
外国投资———外国资本以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民事权利客体的形式,如果这些民事权利客体根据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未被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其中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外币及俄罗斯联邦货币)、其他财产、财产权、对智力活动成果特权有货币估价的(知识产权),以及服务和信息,投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经营活动客体。
外国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获得以公司形式成立的或重新成立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合股资本)10%以上股份(投资);对俄罗斯联邦境内成立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作为融资租赁(长期租赁)出租人出租独联体海关进出口税则第16类和第17类所列海关估价不少于100万卢布的设备。
161.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制度
(1)除了联邦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外国投资者的活动及其使用投资所得利润的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优惠不能少于俄罗斯投资者的活动及其使用投资所得利润的法律制度。
(2)联邦法律可以为外国投资者规定一些限制性例外,其限度只能是维护《宪法》制度原则、道德,保护他人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家防卫和安全所必需的。
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对外国投资者以优惠的形式规定鼓励性例外。优惠的种类及提供方式由俄罗斯联邦立法加以规定。
(3)外国法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履行部分职能或全部职能,包括以建立它的外国法人(下称母公司)的名义行使代表处的职能,其条件是母公司设立的目的及其活动具有商业性质;母公司应按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上述活动所接受的义务直接承担财产责任。
(4)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建立的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外商对该组织法定或合股资本的投资份额不少于10%)进行再投资时,完全享受本联邦法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
(5)俄罗斯的经营公司,从外国投资者加入之日起,即获得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地位。从该日起,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及其外国投资者即享受本联邦法所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
(6)外国投资者从经营公司中撤出(如有几个外国投资者参加的,则所有外国投资者全部撤出)之日起,该经营公司失去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地位。从该日起,上述经营公司及外国投资者即丧失本联邦法所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
162.对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活动的保障
(1)对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应给予充分的无条件的保护。这种保护是以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其他俄罗斯联邦法规,以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为保障的。
(2)对于因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不作为)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要求赔偿。
(3)外国投资者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以俄罗斯联邦立法所不禁止的任何方式进行投资,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对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法定(合股)资本的投资额进行估价。
对投资额的估价应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进行。
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在其监督范围下的组织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上述公司所取得的直接或间接拥有俄罗斯经营公司固定资产的25%以上的处理权,或其他可能封锁此种经营公司管理机构的决议的交易,则这些交易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对外资进入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程序法》(以下简称《外国投资程序法》)的第9至第12条。
163.外国投资者权利和义务向他人转让的保障
(1)外国投资者根据合同有权转让自己的权利(让渡诉求)和义务(转移责任)。根据法律或法院判决,外国投资者有义务依照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向他人转让自己的权利(让渡诉求)和义务(转移责任)。
(2)如果外国或其全权国家机构为了外国投资者利益而为其出资,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投资进行了担保(根据保险合同),此项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又转让(让渡诉求)给该国或其全权国家机构,则在俄罗斯联邦这种权利转让(让渡诉求)是合法的。
164.外国投资者及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的财产被国有化及征用时的赔偿保障
(1)除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及理由之外,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的财产不应被强制没收,包括被国有化和征用。
(2)在被征用的情况下,应向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支付被征用财产的价款。引起征用的情况终止时,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追回仍保留的财产。但在此情况下,他们应退回已得到的赔偿金,同时应考虑到因财产价值降低而带来的损失。
在实行国有化的情况下,应向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赔偿被国有化的财产的价值及其他损失。有关损失赔偿的争议应按本联邦法第10条规定的程序解决。
165.保障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不因俄罗斯联邦法律发生变化而受到不良影响
(1)在向优先发展的外国投资项目开始划拨资金的当日,如果出台了关于调整征收进口关税、联邦税(俄罗斯联邦境内所产商品的消费税、增值税除外)、上缴国家预算外基金费(上缴俄罗斯联邦退休基金费除外)幅度的新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或对现行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作出了修改和补充,使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在执行优先投资项目中的税负总额加大,或对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投资的禁令和限制增多,则这些新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以及对现行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在《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国投资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将不适用于执行优先发展的外国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但前提是上述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运入俄罗斯联邦海关境内的货物专用于执行优先投资项目。
第9条第2款第1段适用于外商对法定(合股)资本的投资份额超过25%的含外资经营公司以及执行优先投资项目的含外资经营公司,而不管该商业组织中外商对法定(合股)资本的投资份额多少。
(2)第9条第1款关于保证外国投资者投资条件和制度稳定性的规定适用于投资项目回收期,但不超过自外商向该项目划拨资金之日起的7年。根据项目种类对投资项目回收期的分类应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3)在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所执行的优先投资项目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且外国投资总额不少于10亿卢布(不少于按本联邦法生效之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当日汇率折算的等值外币金额)、回收期超过7年的特殊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应决定延长本条第1款规定的对上述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实行稳定投资条件和制度的期限。
(4)第9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为维护《宪法》制度原则、道德,保护他人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家防卫和安全而对俄罗斯联邦法令进行的修改和补充或实行的俄罗斯联邦新法律法规。
(5)俄罗斯联邦政府应确定对在征收进口关税、联邦税收和上缴国家预算外基金费、对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投资的禁令和限制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发生不利变化的评定标准;确认《外国投资法》第24条规定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对优先投资项目进行注册的程序;对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在按第9条第2、第3款规定执行优先投资项目期间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不履行本款前半部分所规定的义务,则将取消本条所规定的对其实行的优惠。因享受上述优惠而未支付的金额,应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程序予以追回。
166.保障在俄境内使用和向俄境外汇出收入、利润及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在遵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纳税后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自由使用其收入和利润,用于遵照《外国投资法》第4条第2款规定进行的再投资或其他与俄罗斯联邦法律不相抵触的目的,有权不受任何限制地向俄罗斯联邦境外汇出其投资所得收入、利润及其他合法所得外汇款项,其中包括:
投资所得利润、股息、利息和其他收入;
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在执行合同及其他交易中履行义务所得款项;
外国投资者因撤销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或外国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出让投资财产、财产权和知识产权所得款项;
《外国投资法》第8条规定的补偿金。
167.保障外国投资者享有将最初作为外国投资带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器材和以文件或电子载体记录形式的信息无障碍地带出俄罗斯联邦境外的权利
以文件或电子载体记录形式的信息带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有权无障碍地(不实行配额、许可证和采取其他对外贸易活动的非税率调节措施)将上述器材和信息带出俄罗斯联邦境外。
168.保障外国投资者享有购买有价证券的权利
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有价证券法购买俄罗斯经营公司的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和国家有价证券。
169.保障外国投资者享有参与私有化的权利
外国投资者有权按照俄罗斯联邦有关国有和地方所有财产私有化的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获得国家和地方财产所有权或者在私有化企业法定(合股)资本中获得一定份额(投资)的途径参与国有和地方所有财产的私有化。
170.保障给予外国投资者获得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利
外国投资者应按照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享有获得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利。
如俄罗斯联邦法律未作其他规定,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可以在招标(拍卖、竞买)中获得租赁土地的权利。
171.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享有海关税费的优惠
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实施优先投资项目时的海关税费优惠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俄罗斯联邦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予以提供。
172.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和保障
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和保障,用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对外国投资者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拨款并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
173.外国投资者需遵守俄罗斯联邦的法律
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不进行恶意竞争及限制性经营活动,包括以生产某种抢手商品、然后将外国生产的类似商品打入市场而自行停业为目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建立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或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甚至利用有关价格、划分商品销售市场或参与招标(拍卖、竞买)的恶意协议。
174.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和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母公司所实施的财产保险
如俄罗斯联邦法律未作其他规定,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应自行办理有关财产损失(灭失)、短缺或损坏的风险,民事责任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的财产保险,而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上述财产保险则由其母公司自行办理。
175.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的设立和撤销
(1)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的设立和撤销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以下简称《民事法典》)和其他联邦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但联邦法律根据《外国投资法》第4条第2款所作的规定除外。
(2)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作为法人应在向有关机关呈送下列文件的一个月内,到司法机关办理国家注册:
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章程和成立合同(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情况下);
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商业目录,或其他能确认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的文件的摘录;
由为外国投资者服务的银行开具的有关其支付能力的证明文件;
关于支付注册税的单据;
为维护宪法制度、道德,保护他人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家防卫和安全等目的,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可能被拒绝办理注册;
外国投资者可因未能办理国家注册而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申诉。
176.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外国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其母公司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撤销时应根据作为外国法人的母公司的决定。
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程序并通过注册办法对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经营活动及撤销实施国家监督。
《外国投资法》第24条中所规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实施对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注册。
为维护宪法制度、道德,保护他人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家防卫和安全等目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可能被拒绝办理注册。
177.对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章程的要求
(1)母公司应向本联邦法第24条所规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呈交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章程及其他文件,文件清单以及在本条第2、第3款中涉及的对文件内容的要求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予以批准。
(2)在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章程中应注明分支机构及其母公司的名称,母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分支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在地,母公司的法定地址,建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及其经营项目,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投资的构成、金额及期限,分支机构的管理程序。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章程中可以载入其他反映该分支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经营活动特点及与俄罗斯联邦法律不相抵触的信息。
(3)对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投资的估价由母公司根据国内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进行。投资额的估价应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进行。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投资估价的金额应在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章程中注明。
(4)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有权自注册之日起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外国法人分支机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应停止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经营活动。
178.42种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活动
以下42种属于本联邦法规定的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活动:
(1)实施能够积极影响水文气象作用和现象的工程;
(2)实施能够积极影响地球物理作用和现象的工程;
(3)使用传染病病原体相关的经营活动;
(4)核装置、放射源和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保管点、放射性废料仓库的布局、基建、使用和停止使用;
(5)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处理,其中包括勘探和开采铀矿石,生产、使用、加工、运输和保管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过程中的处理;
(6)放射性废料在其保管、加工、运输和埋藏过程中的处理;
(7)开展科学研究和试验设计工作过程中,使用核材料和(或)放射性物质;
(8)核装置、放射源和核材料与放射性物质保管点,放射性废料仓库的设计;
(9)为核装置、放射源和核材料与放射性物质保管点、放射性废料仓库设计和制造设备;
(10)为确保核装置、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保管点,放射性废料仓库的核安全和放射安全以及对处理核材料、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料的经营活动,而对设计、工艺图件和论证的文件进行鉴定;
(11)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应当取得许可的、密码(密码书写)设备、受密码(密码书写)设备保护的信息系统、电信系统的研制、生产;
(12)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应当取得许可的密码设备的推广活动;
(13)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应当取得许可的密码设备的技术维护活动;
(14)提供信息编码领域内的服务;
(15)查明住所及技术设备中为了秘密获取信息的电子设备的使用(如果上述活动是为了保障法人自身需要的情形除外);
(16)开展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人,为销售能够秘密获取信息的特种技术设备而开展的研制、生产、销售和购买活动;
(17)研制武器装备和军事设备;
(18)生产武器装备和军事设备;
(19)修理武器装备和军事设备;
(20)回收利用武器装备和军事设备;
(21)武器装备和军事设备的贸易;
(22)兵器和火器的生产(冷兵器、民用和公用武器除外);
(23)武器弹药和弹药部件的生产(民用和公用武器弹药的生产除外);
(24)兵器和火器的主要部件及武器弹药的贸易(冷兵器、民用和公用武器及民用和公用武器弹药除外);
(25)研制和生产弹药及其组件;
(26)回收利用弹药及其组件;
(27)工业用炸药的生产及其推广;
(28)保障航空安全的活动;
(29)航天活动;
(30)研制航空设备,其中包括双重用途的航空设备;
(31)生产航空设备,其中包括双重用途的航空设备;
(32)维修航空设备,其中包括双重用途的航空设备(民航单位完成的组件和机组维修除外);
(33)试验航空设备,其中包括双重用途的航空设备;
(34)在居民占俄罗斯联邦主体居民人数1/2或1/2以上的地区内开展电视播放业务;
(35)在居民占俄罗斯联邦主体居民人数1/2或1/2以上的区域内开展无线电广播业务;
(36)为列入自然垄断主体清册中的经营主体提供1995年8月17日颁布的第147号《俄罗斯联邦自然垄断法》第4条第1款中所指定范围内的服务,但大众电信和公众邮政通讯服务、沿分配管网传送热能、电能服务的自然垄断主体除外;
(37)由列入联邦竞争保护法的第23条中清册中、占主导地位的经营主体,在下列地点实施经营活动:
1)在俄罗斯联邦地理边界内电信服务市场上(提供因特网接入的服务除外);
2)在5个和5个以上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地区内固定电话通讯服务市场上;
3)在联邦级城市的地理边界内固定电话通讯服务市场上;
(38)在制造武器装备和军事设备所使用的特种金属和合金生产领域内、占据主导地位的经营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39)在联邦级矿产资源区块上开展地质研究和(或)矿产勘探和开采;
(40)捕捞(捕获)水生生物资源;
(41)经营主体从事印刷业,如果该经营主体能够保证单印页每月印刷两亿页以上;
(42)从事编辑经营主体和(或)定期出版物的出版人,其每单个期刊的发行量不低于100万份。
179.《外国投资程序法》涉及的交易
(1)下列种类的交易属于应当预先协商的交易:
1)经过交易(有关具有战略意义及使用联邦级矿产资源区块的经营公司法定资本的股票或股份交易除外)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获得:
ⓐ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总数50%以上的直接或间接支配权;
ⓑ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的唯一执行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机构成员50%以上,和(或)极有可能选举出此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集体管理机构成员50%以上的任命权。
2)对具有战略意义及使用联邦级矿产资源区块的经营公司法定资本股票(股份)的交易,经过该类交易,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获得。
3)此类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总数10%以上的直接或间接支配权。
4)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的唯一执行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机构成员10%以上,和(或)极有可能选举出此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集体管理机构成员10%以上的权利。
5)如果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拥有对具有战略意义及使用联邦级地下资源区块经营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直接或间接支配权,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再针对该公司的法定资本的股票(股份)的收购交易。
6)关于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内经营公司或个体私营业主对于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行使管理人(管理组织)职能的合同。
7)针对外国投资者、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收购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总数25%以上直接或间接支配权,或者获得其他有可能阻止此类公司管理机构通过决议,或者获得具有战略意义及使用联邦地下资源区块的经营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总数5%以上的直接或间接支配权的交易。
8)其他一些针对向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转交具有战略意义经营公司管理机构决定权的交易,其中包括企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条件。
(2)尤其是,属于《外国投资程序法》第7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中所指定的交易如下:
1)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的买卖、赠予、更换合同,以及其他一些协议,根据该协议上述股票(股份)的所有权转给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
2)委托管理合同和(或)类似的协议,其以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为标的。
(3)如果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通过第三方进行交易,导致其直接或间接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的控制,也就可以确定是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对该类公司的控制,那么任何一种交易都属于导致对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进行控制的,也是应当根据本联邦法的规定需要预先协商的。
(4)本条规定连同与本法第7条第1至第3款中规定的情形,适用于其他一些因收购股票(股份)而导致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行为。其中包括:根据1995年12月26日颁布的第208号《股份公司法》(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法》)第84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履行购买此类公司有价证券的义务。
(5)如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股东大会上因经营公司对个人股票(其法定资本的股份)收购或赎买、转让、股东之间分配属于公司的股份、优惠股转成普通股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经营公司法定资本中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比例关系发生变化,并由此确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控制该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必须在确定控制该公司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按照本联邦法规定的程序,递交协商认定控制的申请。
180.对具有战略意义经营公司的检查程序
(1)自确定《外国投资程序法》第9条第3款和第5款所列事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授权机构必须向保障安全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寄发有关提供对国防和国家安全产生威胁的资料咨询函,或者因与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开展交易,或者其法定资本股票(股份),或者根据本联邦法第7条第5款经认定存在对具有战略意义经营公司的控制,而缺乏这类威胁的资料咨询函,并从确定上述事实之日起30日内,检查该公司是否符合下列特征:
该公司是否具有实施本联邦法第6条所规定的经营项目,及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颁发的许可证。
该公司是否有权在联邦级矿产资源区块上开展地质研究和(或)矿产勘探和开采。
(2)在本条第1款所列出的咨询函后附一份申请书。
(3)从授权机构的咨询函发出之日起20日内,由保障安全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向授权机构寄发因开展的相应交易或者依据本联邦法第7条第5款认定存在控制而对国防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缺乏此类威胁的鉴定结论。
(4)如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符合第10条第1款第2项所列特征,则从确定该事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授权机构必须向跨部门国家机密保护委员会寄发咨询函,要求提供存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是否存在的情况,申请人是外国自然人的或者作为多个、具有一定职务的外国自然人或是法人申请人的员工,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访问国家秘密的信息。
(5)自授权机构的咨询函发出之日起14日内,跨部门国家机密保护委员向授权机构寄发有关本条第4款所规定的是否存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方面的鉴定结论。
(6)授权机构自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检查工作结束并收到本条第3款和第5款所列保障安全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的鉴定结论及跨部门国家秘密保护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如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寄发该咨询函)之日起3日内,授权机构向委员会发出上述鉴定结论、申请和通过本联邦法第9条第1款第2项和第3项、第10条第1款所规定开展检查而获得的材料,以及本单位关于预先协商交易或协商认定控制决定或关于不需预先协商交易或协商认定控制决定提出的建议。
(7)对于授权机构依照对申请审查情况和对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进行检查情况而作出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申请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法庭提出异议。
④ 某公司目前发行在外普通股1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已发行利率为10%的债券400万元,目前的息
某公司目前发行在外普通股1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已发行利率为10%的债券400万元,目前的息税前利润为100万元。该公司打算为一个新投资项目融资500万元,新项目投产后每年的息税前利润将增加到100万元。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按12%的利率发行债券;方案二、按每股20元的价格发行新股。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先计算无差别盈利点
跟增资后EBIT=200万的比较
(EBIT-400*10)/(100+500/20)=(EBIT-400*10%-500*12%)/100
EBIT=340>200,采用债务融资
1. (EBIT-500*12%-400*10%)*75%/100=(EBIT-400*10%)*75%/125,计算出来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息税前利润为340万元。
2. 由于预期的息税前利润为400万元,大于发行债卷和普通股的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息税前利润,这种情况下,债务融资的方式总是好于普通股的融资方式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三、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 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 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 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 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筹资和投资者的需要,可以发行不同种类的普通股。
四、按股票有无记名,可分为记名股和不记名股
记名股是在股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这种股票除了股票上所记载的股东外,其他人不得行使其股权,且股份的转让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与手续,需办理过户。我国《公司法》规定,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
不记名股是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这类票的持有人即股份的所有人,具有股东资格,股票的转让也比较自由、方便无需办理过户手续。
五、按股票是否标明金额,可分为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
面值股票是在票面上标有一定金额的股票。持有这种股票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大小,依其所持有的股票票面金额占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面值的比例而定。
无面值股票是不在票面上标出金额,只载明所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或股份数的股票。无面值股票的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变动,而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直接依股票标明的比例而定。目前,我国《公司法》不承认无面值股票,规定股票应记载股票的面额,并且其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六、 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等等
国家股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是企业法人依法以其可支配的财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是社会个人或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而形成的股份。
七、按发行对象和上市地区的不同,又可将股票分为A股、B股、H股和N股等等。
A股是供我国大陆地区个人或法人买卖的,以人民币标明票面金额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B股、H股和N股是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买卖的,以人民币标明票面金额但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其中,B股在上海、深圳上市;H股在香港上市;N股在纽约上市。
以上第3、4种分类,是我国目前实务中为便于对公司股份来源的认识和股票发行而进行的分类。在其他一些国家,还有的按是否拥有完全的表决权和获利权,将普通股分为若干级别。比如:A级普通股卖给社会公众,支付股利,但一段时期内无表决权;B级普通股由公司创办人保留,有表决权,但一段时期内不支付股利;E级普通股拥有部分表决权,等等。
⑤ 每2股股票缩为1股会计分录
这是所有者权益内部变动,总额不变。股本减少,资本公积增加。假设只有200股,每股市价10元。合并后假设总值不变,股本按面值一元计算,分录如下:
借:股本2000
贷:股本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0
把会计分录合并后就是:
借:股本1000
贷: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0。
市场上股价在缩股的当天,股价相当于是固定的,股本也是固定的,但是在股票数量减少的时候,平均分摊到每股上的金额就会变大,这个变大的金额与之前没有缩股的金额的差额就属于股本溢价的变动。
(5)股票一元给外国投资者扩展阅读
缩股对非流通股股东的影响。
非流通股的价值体现是以净资产为基础的,财政部允许国有股以净资产或略高于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民营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的政策,已经说明财政部承认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中的国有股部份的股票价值。
按净资产卖方和按净资产缩股后在二级市流通在理论上价值是相等的,例如,缩股前的14000万非流通股以每股5.4元的净资产计算的价值总和为7.56亿,而缩股后3590万股以每股21.2元的市价计算价值为7.6108亿元,由此可见缩股后价值增加了508万。
但是缩股后,个股的股价是有分化的,上涨的股票,非流通股股东的财产就会升值,下降的股票的股东的财产就会缩水。
⑥ 公司债券和股票有什么区别
你好,股票的投资目标是金融体系的关键投资者。股票买卖的成交率较高,价格行情转变也很大,风险性相对性也大,可是预估的收益很高,因而吸引住了很多投资者投资股票。
债券指的是筹集资金者给投资者的负债直接证据,服务承诺在一定阶段内付款承诺的贷款利息并期满还款投资者的本金,是一种代表负债的商业票据。
尽管股票和证劵拥有相同之处,可是彼此之间的差别还是比较突出的,具体表现在好多个层面:
1、发售行为主体不一样
尽管股票和证劵是筹集资金的方式,但债券外国投资者能够是国家,地区公共性组织或公司;可是股票的外国投资者只有是股份制的企业。
2、收益不一样
股票销售市场的投资者都了解,股票是高收益和高危的投资新项目,选购前股票的股利分配收益率是不确定性的,股利分配收益也随上市企业的营运能力而转变。反过来,在选购企业债券以前,年利率是固定不动的,固定不动贷款利息能够在期满时得到。
3、经济发展关联不一样
因为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收益不一样,销售市场中的经济发展关联也不一样。债券意味着企业的一种个人信用,股票意味着投资者针对企业的使用权,股票持有者立即或间接性参加企业的业务流程管理员权限,但债券持有者没有这类管理权限。
4、本金还款不一样
无论谁在在销售市场投资,全是带着本金运行的,债券是期满付款投资者的本金,能够本带利的获得还款;股票的本金转交给企业得话,它就没法取回了。在企业破产后,股票还必须查验企业剩下财产的结算,本金当然不可以收购了。
5、风险性尺寸不一样
一旦企业债券抵达结算期,借款人务必还款,不然债务人能够由于不可以付款的原因,公布它早已倒闭。而做为投资的股票只有出让。在企业有收支平衡的状况下,才可以有权益的分派请求权。看得见股票风险性更大。
一切方式的投资都具备不一样的风险性和收益。从左右差别人们能够看得出,债券的投资目标和投资收益稳定,且买卖的成交率相对性较低,因而债券投资风险性比股票小。可是收益就比不上股票变大。无论你也是投资债券还是股票,挑选自身最想投资的就就行了。
股票市场中常会说的集合竞价,一般就是指在当天都还没卖价之际,可以依据前一天的收盘价格,及其对预测分析当天的股票市场,为此能够键入个股价格,可是在该时间范围当中,全部计算机主机键入的价格通常全是平等的,没有必要按价格优先选择及其时间优先选择的原则来买卖,要想定下个股价格得话,能够依照按个股的较大成交量的原则开展,这全过程就是说人们所了解的集合竞价,而这时的这一价格就是说集合竞价的价格。
集合竞价标准:三个原则
集合竞价只能考虑下列三个原则,才会产生买卖,换来讲之,集合竞价务必考虑的三个标准就是说这三个原则。
1.可保持较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过该价格的买进申报与小于该价格的售出申报所有交易量的价格;
3.与该价格一样的买家或卖家最少有一方所有交易量的价格。
超出2个申报价格就合乎所述标准的,成的交价格就是说未成交量最少的申报价格;假如依然有超出2个未成交量最少的申报价格与上秒你常说的相一致,交易量价格就是说其汇率中间价。
一般来说10元下列的个股,开盘价加0.1元授权委托比较适合。高过10远的应用以下公式计算:
开盘价乘于0.015竟价+开盘价。
换句话说比开盘价高的1.5%的价格去撤单,通常全是能够交易量的。开盘价出去以后能够马上开展授权委托。倘若耽搁一些时间得话,将会状况就会产生变化了。因此说港股的实际操作,组织纪律性要主要来注重,把方案搞好,不可以临时性随便转变。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⑦ 网上流传是真的吗 工行的股票1元卖给美帝,3元卖给国人,....
扯淡的吧。这事儿是有,但不是这么简单的,也不能这么理解。
工行上市的比较早,是在香港和同地同时上市的,发行价都差不多,3.4元,香港是3.6港币。工行找的是高盛。原因嘛说不太清,好象是想给高盛分一份,然后让高盛以技术和管理入股,跟人家学怎么当一个象样的国际性公司,有没有其它的交易就说不好了。对于工行来说,只要能上市骗钱,那挣的钱大家都有份也不是不能接受的,毕竟高盛拿的只是小头,工行拿的才是大头。高盛是以战略投资人的身份持的股,应该是拿的原始股,也就是一级市场,估计你说的一元就是这么来的,占工行股份的好象不单单是高盛还有其它的人,好象还有美林和巴菲特,之所以给他们分一份估计也是有原因的,不会让他们空手套白狼。
工行上市之后市场溢价,大家自然皆大欢喜,都大发了一笔,而且他们拿的股权好象跟普通股不大一样,主要是分红这一块,每年现金分红很高的。国内二级市场的所谓分红其实就是把你20块的钞票给你换成两个10块的。好象是去年5月吧,这几家就把手里的工行股权全抛了。最后结果是总共弄了三倍多回报,挣了70多E美元的净利润。
中国自作聪明引进这些狗屁的战略投资者,好象除了让他们挣了不少钱以外,什么好处也没得住,什么引进管理经验了开辟外国市场了这了那了全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四大行在上市以后,中国玩的花样就更多了,跟着老外啥球好的也不学成,歪门儿阴招儿学全了。中国政府成立了个中投公司,专管涉外金融投资的,下边还有好几个全资子公司。这个公司掌握在现代商鞅老朱的儿子手里。上上下下全是老朱的人,铁桶一般针插不进。成立的时候发行了一批特别国债做资本金,又把外汇储备划拨进去一批也充做资本金。这些公司一项很大的业务就是买银行的股份,其实就是充当原来高盛的角色。他们可不是在二级市场上买(因为工行不是全部资产整体上市),可就算是买原始股仍然缺钱,怎么办呢?操了,耍出了一招人家英国200年以前就玩过的损招儿。借银行的钱去买银行的股份!这件事儿大概发生在11年吧,当时在证券市场上吵的沸沸扬扬,轰动的很,当时上海还有个比较有名儿的财经评论员好象是叫叶檀的,连写了好几篇分析文章抨击中金公司(现在叶檀被招安了,当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拿人家的手短,不再写评论文章了)。纯就是胡球闹。
其它乱七八糟的事儿就更多了,简直是罄竹难书。比如08年两房债券事件,黑石公司事件,还有内外勾结忽悠胡总表态购买欧债和希腊债券(未遂),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搜索中金公司或涉外金融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