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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股票上市要交税吗

发布时间:2023-01-21 04:21:05

‘壹’ 公司给员工的股票需要交税吗

估计是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一、印花税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印花税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应当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

‘贰’ 员工持股平台如何卖出股票 税

卖出员工持股平台股票的方式有:
1、该公司统- -回购该股权后由该该公司统一 处理;
2、员工持股待解禁到期,员工持有的股份在中登公司登记开户后,便可以卖出。
员工持股平台通常是上市公司进行员工持股计划,会从二级市场上回购一部分股票,把这一部分股票作为激励或者奖励的方式派发给该上市公司的员工。
员工持股规则:
1、在股票市场中,员工持股计划是长期持续有效,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啡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
2、而.上市公司高管增持股票期限为6个月,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交易时间以买卖交易的最后一笔开始计算, 在短期内能为市场带来增量资金,有可能会刺激股票价格出现上涨。也会给调动上市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持公司的人力资源的稳定性,也可以增加投资者的持股信心,从而有可能会使股价出现.上涨。

拓展资料
一、员工持股买卖股票交哪些税?
股票普通交易不收个人所得税,只收印花税,印花税固定不变,卖出时收取成交金额的千分之1,买入时不收,由政府收取。
股票分红时会收取个人所得税,分红扣税和股票持有股票时间长短有关,持有一个月及以下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持有一个月(含一个月)到一年(含一年)的需要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持有股票超过一年不交税。
二、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或委托第三者,一般为金融机构)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包括两种类型:(1)企业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而拥有企业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2)员工购买企业全部股权而拥有企业全部产权,使其职工对本企业具有完全的管理权和表决权


‘叁’ 员工持股三年解禁如何征税一般是多少

公司上市前卖给员工的股票,在三年后解禁卖出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计算。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员工持股股票上市要交税吗扩展阅读
解禁并不是意味着解禁部分的股票当天可以在市面上畅通,还需要一定的考察时间,具体的时间是多久要看个股。

股票解禁前后的股价变化:虽然解禁和股价表现并不存在线性相关关系,但是针对股票解禁前后股价下跌的原因,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解析:

1、股东获利了结:一般情况下,限售解禁也就意味着会有更多的流通股进入市场,如果限售股东能得到丰厚的利润,那么就会由更大的动力来获得利润,于是二级市场的抛盘也会增加,慢慢的公司的股价也会形成利空。

2、散户提前出逃:因为担心股东们抛售股票,说不定部分中小投资者在解禁到来前提前出逃,从而使得股价提前下跌,

3、解禁股占比大:额外的是,解禁市场价值越高,解禁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就越高,股价的利空也会随之更大。

股票解禁换句话说就是增加了二级市场中股票交易的供给量,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方说,解禁股的主要是小股东,在解禁之后,手中的股票他们可能会被抛出,致使股价下降;反之,假设持有解禁股的机构或者国有股东占大部分,他们为达到保持较高的持股比例这一目的,随意抛出手中的股票是不可能的,对股价具有一定的企稳作用。综上所述,股票解禁于股价归根结底是利好还是利空,我们要尽可能的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因为各个方面发生变化那么它的走势也会有变化,我们一定要进行深入分析众多的技术指标。

‘肆’ 员工持股平台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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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涉及到的纳税问题有两个:
一是收入按照什么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与自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适用的税率是否有区别?
二是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收入分两种--分红收入、股权转让所得
分红收入
首先,居民企业投资居民企业获得的分红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这是给分红收入的一种税收定性--分红不属于一种经营所得,而是已经完税后的股东所得(当然,如果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除外),如果居民企业分红给居民企业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就属于对于同一种经营收入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了。因此,只有将分红收入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红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率是20%。
其次,既然分红不属于企业经营所得,而是穿透到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那么,合伙企业获得的分红就不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而是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分红所得,应该按照自然人享有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中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股份转让收入
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时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那么,员工持股平台在转让股份时,是按照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税率?
从法规上讲,是适用5-35%的累进税率。但是,在实务中,以前确实很多地方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后来,国税总局专门出台了文件纠正地方不按照经营所得征税的行为。
只有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符合核算条件可以适用20%的所得税。
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中规定: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中规定:
(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中规定: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二、 持股平台是否可以办理递延纳税备案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显然,从实质上判断,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方式符合上述规定—员工获得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持股平台的主要财产甚至几乎是唯一财产是持有的开展股权激励的公司股份,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实质上员工获得合伙份额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公司股份。
事实上,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时,通常约定了锁定期或者未来服务年限要求,即股份不能立马变现,还没有产生实际所得,股份的未来变现价值是不确定的,即当前时点员工还没有实际获得所得,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待股份变现时才实现所得,才发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因此,持股平台也可以办理递延纳税备案。
而且,众多案例表明,持股平台的方式股权激励也可以使用上述文件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持股平台办理递延纳税备案并不意味着可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如前所述,是按照经营所得的纳税。
案例:300985致远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形成出资人决定,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公司 的股权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转让给王然,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公司 的股权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转让给众志汇远,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公司 的股权以人民币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卫钢。同日,长春汇锋分别与王然、众志汇远、吴卫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发行人考虑与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绑定,共同分享公司成长价值,决定向公司核心员工授予股份,众志汇远系公司核心员工的持股平台。以 1 元的名义价格向众志汇远转让股权系发行人考虑到受让方出资人的工作岗位及对公司的贡献程度所做的股权激励,发行人对此已确认股份支付并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吴卫钢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远多年的朋友,对致远装备的业务情况比较了解,出于看好致远装备的发展前景, 2018 年起讨论相关投资事宜。参考 2018 年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9, 万元,经友好协商,长春汇锋以600 万元向吴卫钢转让致远装备 股权(对应 万元注册资本,交易发生时致远装备总注册资本为 8, 万元),折合 元/出资额,对应致远装备总体估值为 20, 万元。
公司 2018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4, 万元,吴卫钢受让的发行人 3%股权对应 2018 年净利润 PE 倍数为 倍,本次交易系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定价公允。本次交易系吴卫钢个人的真实投资行为,不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 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2020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就上述股权激励对相关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事项进行备案,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确认相关人员可暂不纳税
长春汇锋就上述股权转让所得已汇总在其所得税申报中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相关方已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或进行递延纳税备案,该等股权转让不存在税务风险。

‘伍’ 公司准备上市员工为什么要缴股本税

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虽是两种不同的工具,但在特定事项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如激励型的员工持股计划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但相较于各项配套规则均完善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配套相关规则尚不明确,尤其是参与人个税缴纳事宜上。据我们的项目经验,资金来源及股票来源(含股票购入价格)的不同会影响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个税缴纳。为此,本文尝试解析A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个税缴纳事宜。

一、资金来源
根据市场案例,A股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分为三种,一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二是奖励基金;三为股东借款。
第一种及第三种的资金来源方式都不涉及到个税,第二种是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专项奖励基金,那么涉及到一个问题,提取的奖励基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需缴纳个税,是否是参照年终奖金一样单独计税,还是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是在员工持股计划收到奖励金时缴税还是等收益分配时亦或是锁定期届满日缴纳个税?
针对第三种的资金来源如何缴纳个税,目前税务局暂无明确的纳税指引。从员工持股的目及个税缴纳的基本原则来看,应单独计税且纳税义务的时间节点为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日,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可参照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计算方法。
资金来源为公司的奖励基金,参与的人一般是对公司长期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员工。此时,员工尚未通过参与员工持股获取任何收益,缺乏纳税所必要的资金,且此时缴税也将打击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对公司的长期正向发展将无任何益处,有违“激励”初衷。同时根据所得税法上的“所得实现”原则,此时员工的个人财富未得到有效的实质增加,在锁定期满前员工对获授的权益也无法享有完全的控制权。除外,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纳税政策完善且被众多实操案例证明可取,具有很强的可借鉴性。因此,此种资金来源的情形下可参照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纳税标准并无不妥。即单独计税,纳税时间节点为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日,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锁定期届满日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股票总份数)。

二、股票来源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源: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一,若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股票,且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价格为回购均价,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若员工持股计划低于回购价格购买股票,对于低于回购价的差额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行的税收政策也并未明确。由于员工持股计划与股票期权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存在较大差异,与之最为相似的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计划计划。个人认为对于差额部分,属公司给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额外的“激励”,应按照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规则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纳税的“所得实现”原则,纳税时点为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日更为合适。相较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无12个月的纳税递延优惠政策,激励对象需在锁定期届满日后的合理期间内完成纳税义务。
第二,员工持股计划从二级市场购买及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于都是不涉及到公司给予额外“激励性”。因此,也不涉及个税缴纳。
第三,股东自愿赠予,虽近些年市场并不存在这样的案例,但我们仍就此可能性进行探讨。若采用股东自愿赠予,则赠与人不涉及缴纳个税,受赠人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并无明确政策。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发布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除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税率,向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广东省颁发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与上述完全一致。据此,我们认为,在股东赠予时,激励计划参与人需要缴纳个税,但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一次性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不适用3%-45%的七级累计税率,纳税义务的产生时点可参照上文。

三、持有及出售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因此,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最少将为1年。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在持股期限内获授的股息和红利应是免征收个税。
员工持股计划解除限售,若因股价上涨带来的资本利得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的是,员工持股计划若以信托或资管计划的形式呈现,后续将要扣除资管产品3%的增值税后所得分配给参与人。除外,由于相关政策并未明确,在实操中各地操作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陆’ 股权分红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法律分析:不需要,股票分红需要缴纳分红税,并不是个人所得税,股票分红扣税和股票持有股票时间长短有关,持有一个月及以下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持有一个月(含一个月)到一年(含一年)的需要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股票分红后持有股票超过一年不交税。只要在上市公司宣布分红的股权登记日仍然持有股票,就可以得到分红。一般都是说的年终分红,分红也可以按月。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因此,年终分红是股东的基本权利,股东一定拥有年终的分红权。但拥有部分的分红权,并不能代表你拥有了企业的股权,成为了企业的股东。有很多的企业采取了虚拟股权的激励制度,给予员工岗位股、业绩股等虚拟股权,员工可以根据拥有的虚拟股权在年终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但这种虚拟股权并没有所有权,其实质是企业奖金的递延发放,无非这种奖金的来源是企业的年终净利润的一定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柒’ 中国公司 美国上市 员工手里的股票交易后 缴多少税

按美国的法律是10%
美国股票的红利税税率为25%左右,具体规定应向美国投行咨询,是在交易时直接扣除,美国人扣税当然是进入了美国的“国税

‘捌’ 腾讯员工股票交税到手多少

根据最新消息,7月14日腾讯港股收盘价561港币计算,240万股腾讯股票约合人民币11.21亿元,3300名员工股票交税后平均每人能获得34万元人民币。
拓展资料:
1.购买员工持股计划后,员工该缴多少税?由于ESOP还具有股权激励和股东普通投资者的特点,在没有明确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参照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和股票投资一般税收政策处理。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涉及三个纳税环节:一是股份的取得,二是持股,三是股份的转售。对于员工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股份,不同的股份来源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不论股票来源如何,持有和转售股票的税收政策基本相同。首先,分析员工以个人名义取得股份的税务处理。收购股份首先,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对于员工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购买过程不涉及税务问题。二是通过公司回购获得股份。如果通过回购上市公司获得持股计划,则员工购买价格与公司回购价格相等,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职工以低于公司回购价格购买股份的,是否对低于回购价格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由于ESOP还具有股权激励的性质,对于职工购买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额,应参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中关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购买的,还应当从业务本质上参照上述规定。三是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这种收购方式是否涉及税收还取决于股权计划员工的认购价格。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格的90%。
2.如果公司对员工的发行价格符合上述办法的规定,则上市公司不给予员工额外奖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对职工的发行价格低于上述办法规定的,低于规定价格的差额,作为上市公司对职工的股权激励费用,职工按其计缴工资个人所得税。区别。捐赠股份。收购环节涉及两个税务主体。第一个是执行赠与的股东,第二个是收到股票的员工。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立法层面来看,并没有规定将个人之间的赠与视为销售。无论接受者的身份如何,都不应对给予者征税。
3.在实践中,操作与收到捐赠股份的员工是否征税是不一样的。从具体政策层面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但有两种典型的地方税收文件。一是广东省粤政发〔2009〕940号文件,二是河北省政发〔2009〕119号文件。两份文件对个人无偿赠与股权的规定相似,即个人将股权赠与近亲属或有赡养关系的人,赠与人、受赠人均不征税。其他情况下,赠与合同中标明的股权价格减去受赠人在赠与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财产转移”。在实践中,也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对受赠人征税,二是对其他所得征税。通常认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实质是将赠与人的赠与行为视为销售,将赠与人的纳税义务转移给受赠人。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第67号公告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虽然对“其他股权转让行为”做了详细规定,但并未明确指出股权的赠与视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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