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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交易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23-02-01 04:12:30

⑴ 长期股权投资一揽子交易什么意思

一揽子交易是指大规模的或无区别的交易或行为。
一揽子交易的最本质特征是:其中的各交易步骤是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筹划和确定下来的,旨在实现同一交易目的、互为前提和条件。

⑵ 12月28日股指期货的实施对股票的影响

指数期货与普通的商品期货除了在到期交割时有所不同外,基本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以某一股票市场是指数为例,假定当前它是1000点,也就是说,这个市场指数目前现货买卖的“价格”是1000点,现在有一个“12月底到期的这个市场指数期货合约”,如果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看涨,可能目前这一指数期货的价格已经达到1100点了。假如说你认为到12月底时,这一指数的“价格”会超过1100点,也许你就会买入这一股指期货,也就是说你承诺在12月底时,以1100点的“价格”买入“这个市场指数”。这一指数期货继续上涨到1150点,这时,你有两个选择,或者是继续持有你是期货合约,或者是以当前新的“价格”,也就是1150点卖出这一期货,这时,你就已经平仓,并且获得了50点的收益。当然,在这一指数期货到期前,其“价格”也有可能下跌,你同样可以继续持有或平仓割肉。 但是,当指数期货到期时,谁都不能继续持有了,因为这时的期货已经变成“现货”,你必须以承诺的“价格”买入或卖出这一指数。根据你期货合约的“价格”与当前实际“价格”之间的价差,多退少补。比如上例中,假如12月底到期时,这个市场指数实际是1130点,你就可以得到30个点的差价补偿,也就是说你赚了30个点。相反,假如到时指数是1050点的话,你就必须拿出50个点来补贴,也就是说亏损了50个点。 当然,所谓赚或亏的“点数”是没有意义的,必须把这些点折算成有意义的货币单位。具体折算成多少,在指数期货合约中必须事先约定,称为合约的尺寸,假如规定这个市场指数期货的尺寸是100元,以1000点为例,一个合约的价值就是100000元。 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的不同

1.股指期货可以进行卖空交易。股票卖空交易的一个先决条件是必须首先从他人手中借到一定数量的股票。国外对于股票卖空交易的进行设有较严格的条件,而进行指数期货交易则不然。实际上有半数以上的指数期货交易中都包括拥有卖空的交易头寸。对投资者而言,做空机制最富有魅力之处是,当预期未来股市的总体趋势将呈下跌态势时,投资人可以主动出击而非被动等待股市见底,使投资人在下跌的行情中也能有所作为。 2.交易成本较低。相对现货交易,指数期货交易的成本是相当低的,在国外只有股票交易成本的十分之一左右。指数期货交易的成本包括:交易佣金、买卖价差、用于支付保证金(也叫按金)的机会成本和可能的税项。美国一笔期货交易(包括建仓并平仓的完整交易)收取的费用只有30美元左右。 3.较高的杠杆比率。较高的杠杆比率也即收取保证金的比例较低。在英国,对于一个初始保证金只有2500英镑的期货交易帐户来说,它可以进行的金融时报100种(FTSE-100)指数期货的交易量可达70000英镑,杠杆比率为28:1。 4.市场的流动性较高。有研究表明,指数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明显高于股票现货市场。如在1991年,FTSE-100指数期货交易量就已达850亿英镑。 5.股指期货实行现金交割方式。期指市场虽然是建立在股票市场基础之上的衍生市场,但期指交割以现金形式进行,即在交割时只计算盈亏而不转移实物,在期指合约的交割期投资者完全不必购买或者抛出相应的股票来履行合约义务,这就避免了在交割期股票市场出现“挤市”的现象。 6.一般说来,股指期货市场是专注于根据宏观经济资料进行的买卖,而现货市场则专注于根据个别公司状况进行的买卖。 股指期货市场的结构与功能

一、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指的是法律允许的具体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场所。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的法律都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指定的交易所内进行,任何在期货交易所外进行的交易都是非法的。 尽管各类交易所近年来出现了公司化经营趋势,但世界上大多数交易所都是非盈利性的会员制组织。我国1999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的会员资格费,由会员出资认缴。期货交易所的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并规定了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的十项职责: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发布市场信息;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检查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了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9至15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2。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可以设立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确定,并对理事会负责。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人代表,是当然理事。 除了期货合约外,交易所也提供期权和其他现货金融工具的交易机会。交易所设立的基本宗旨是提供一个有组织的集中市场,并制定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统一的交易法规让会员从事交易,监督所有交易的进行与有关法规的执行。但是,交易所本身并不从事期货买卖。会员有权利进场做交易,但并没有义务一定要进场从事交易。 二、清算所

清算所又称清算公司,是指对期货交易所中交易的期货合约负责对冲、交割和统一清算的机构。清算所的建立是期货交易安全而有效率的重要保障。有些清算所是交易所的一个重要部门(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和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有些清算所则是在组织机构、财务体系、运行制度等方面独立于交易所的机构(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大部分的清算所都是各自独立的机构,但也有几个不同交易所共同使用一个清算机构的情况,如国际商品清算所(ICCH)负责清算大部分英国期货交易所,市场间清算公司(The Intermartet Clearing Corp)则替纽约期货交易所(NYFE)与费城交易所(PBOT)清算。 P> 和交易所一样,清算所通常是个非营利性的会员组织。清算所的会员通常都是依附于交易所的会员,除了拥有交易所的一般会员席位外,还要通过比一般会员更严格的财务指标规定。所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分为清算会员和非清算会员,非清算会员要通过清算会员进行清算,并支付一定的佣金费用。 我国的期货交易所有组织,监督期货结算的职能,交易所下设结算部作为承担期货结算职责的机构。全球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整合的趋势之一便是交易所和清算机构间日益增多的合并案例。 三、经纪商

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分为自营商和经纪商两种。自营商是为自己在场内进行期货买卖的会员,而经经商本身并不买卖期货合约,而只是受非会员的客户委托,代替他们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并从客户那里收取佣金以作为其收入。在国外,有些交易所仅限私人拥有交易所席位,而有些交易所也允许企业、公司等机构申请拥有席位。在美国,根据全国期货协会(NFA)的定义,期货经纪高(或称期货佣金商,FCM)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是一个代表金融、商业机构或一般公众进行期货或期权交易的商行或公司,也有人称其为电话所,经纪人事务所或佣金行,它是金融领域高度多样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些商号专长于金融和商业性套期保值,其它的则致力于公众投机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期货经纪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的经营活动。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期货经纪业务。 四、投资者

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范围很广,一种区分方法是分为自营商或专业投机商,套期保值者和大众交易者,专业投机商又分为”抢帽子者”,日交易者和大头寸交易者。但更一般的区分是将投资者分为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机者。 1.套期保值者

套期保值者是通过股指期货交易来规避股票交易中系统风险的交易者,它们是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主要包括证券发行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2.套利者

套利者是指利用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现货市场,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市场,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之间出现的价格不合理关系,通过同时买进卖出以赚取价差收益的交易者。有关严格区分套利和图利的讨论见第六、七章。股指期货的套利最常采用的是指数套利,当实际期货价格偏离理论期货价格时,可能通过同时买卖赚取无风险收益。 套利者的交易活动对股指期货市场是十分重要的,其交易活动可以使市场的错误定价迅速恢复平衡,有利于市场价格的稳定,也是股指期货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传递渠道。 3.投机者

投机者是根据他们对股票价格指数走势的预测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以获取利润的交易者。对股指期货的投机者而言,并不完全相同于商品期货或其它金融期货,因为投资者根据对股票市场走势的判断,通过股指期货市场低成本、高效率的间接投资股票市场。 五、股指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

股指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从整个资本市场或社会经济体系来讲,股指期货有三个的经济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功能。股指期货的价格是交易双方在交易所通过公开喊价或计算机自动撮合的电子交易形成的,有关期货价格的信息不停地来自各个分散的方面,交易者不断地利用有关信息,将其考虑到价格决定中去,以对期货价格变化做出合理的估计。虽然单个投资者对相关资产的价格估计会有所偏差,但从市场整体看,集体理性会形成比较合理的期货价格。由于期货合约交易频繁、市场流动性很高、交易成本低、买卖差价小,瞬时信息的价值会较快地在期货价格上得到反映。股指期货的集中、公开交易近似于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价格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及时传播对股票的价格预期和下一期股指期货的价格决定有重要的影响。二是稳定市场和增强流动性的功能。当股票市场价格和股指期货市场价格偏离时,市场中的投机者、套利者和套期保值者能够敏锐地衡量出两个市场一方或两方的错误定价程度,通过比较交易成本,进行各种策略的交易操作,从而纠正市场的错误定价平抑市场波动,防止暴涨暴跌。股指期货会增加因套利、套期保值及其它投资策略对股票交易的需求,从而增强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三是促进资本形成的作用。根据着名经济学家托宾(J.Tobin)提出的Q比率的概念,企业资产负债的市场价值与其重置成本的比率为Q比率,Q>1时,进行新的资本投资更有利,从而增加投资需求,Q<1时,公司买现成的资本产品比新的资本投资更便宜,会减少资本需求。只要企业的资产负债的市场价值相对于其重置成本有所提高,即提高Q比率,就会增加资本形成。证券的价格水平是由证券供求双方的力量达到平衡而决定的。股指期货能够增加由于套利交易和规避风险需求导致的股票需求,也可以使证券供给因预期性套期保值而相对比较稳定这些因素都能够促进资本形成。 股指期货市场另一方面的基本功能是投资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货更有效地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第一,证券资产在居民和机构的金融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投资者往往要根据各种资产收益率变化进行资产调整和重新配置,单纯利用证券现货市场进行大幅度的资产结构调整,会引起股票价格的大幅度变化,增大市场波动性和投资者交易的执行成本和佣金费用,而利用股指期货合约可能通过不同资产的暴露程度使综合头寸达到调整资产结构的要求,而不至于引起价格的大幅波动,交易费用也较低。第二,证券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利用股指期货进行预期性套期保值规避价格风险,保证证券发行顺利进行。第三,投资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香港恒生指数期货市场,以对冲风险为目的的交易约占总交易量的20%,充分反映了恒指期货对套期保值的巨大存在价值。而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指数投资基金可以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利交易以获取无风险收益。第四,投资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货间接投资股票市场,使自己专注于分析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和股票市场大势,免除从繁多的股票中桃选可投资股票的麻烦,以及减少投资股票市场的信息搜集、加工、处理成本。 六、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的一些特殊的功能

除了以上这些一般性功能,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还有一些特殊的功能。第一,为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提供条件。发达证券市场的经验表明,以保险资金、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机构投资者的优势在于用组合投资来降低风险,但组合投资只能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但无法规避系统性风险。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属于新兴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占比例很高,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包括股指期货作为规避系统性风险工具在内的一系列条件,股指期货市场已经与优化投资者结构联系在一起。第二,股票市场国际化的需要。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将面临一系列的考验,一方面,境外投资者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他们有规避风险的强烈需求,另一方面,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股票市场可能会加大市场的波动甚至出现大幅度的涨落调整,股指期货市场不单是满足境外投资者的需求,以吸引国外资本,也是在开放条件下稳定股票市场的需要。第三,完善证券市场的结构,丰富市场层次,推动市场深化。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只有单一的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即只有交易所交易市场,缺乏非上市股票的柜台交易市场和机构投资者需要的第三、第四市场,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者、资金供给者的需求,不完善的市场机制难以使筹集资产、配置资源等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在发展和完善各层次基础资产市场的同时,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股指期权和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等工具在内的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对促进市场深化和市场功能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股指期货的五大意义

股指期货具有套期保值、价格发现、资产配置等功能,是国际资本市场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 根据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特征与发展趋势,开展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具有积极的意义,这表现在: (一)回避股市系统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股市的一个特点是股指波动幅度较大,系统风险较大,这种风险无法通过股票市场上的分散投资加以回避。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既可为股票承销商在一级市场包销股票提供风险回避的工具,又可为二级市场广大投资者对冲风险、确保投资收益。 (二)有利于创造性地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规范发展

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比重偏低,不利于股市规范发展。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可以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增加投资品种,能促进长期组合投资与理性交易,能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别是我国将发展开放式基金,由于其可随时赎回 ,因此,必须有相应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相配套,才能保证开放式基金的安全运作。可见,股指期货有利于创造性地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的规范发展。这一点已被国际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所证明。 (三)促进股价的合理波动,充分发挥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由于缺乏风险回避机制,许多机构投资者只能借助内幕消息进行短线投机以达到获利的目的,从而造成股市异常波动。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能够大量聚集各种信息,有利于提高股票现货市场的透明度;如果股票现货市场价格与股指期货市场间价差增大,将会引来两个市场间的大量套利行为, 可抑制股票市场价格的过度波动;此外,股指期货交易发现的预期价格可更敏感反映国民经济的未来变化,充分发挥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四)改善国企大盘股的股性,为国企改革服务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会促使一些大盘股的股性发生转变,提高投资者投资国企大盘股的积极性。目前,我国成份指数样本股往往以大盘绩优股为主,国企大盘股占较大权重。股指期货交易的开展,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这类股票交易的积极性,从而间接促进国企大盘股发行工作的开展。Damod aran等人(1990年)对S&P500指数样本股所作的实证研究表明,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后的5年间,指数样本股的市值提高幅度为非样本股的2倍以上。另外,为解决国有股的上市流通问题,目前讨论的解决途径之一是成立大型基金,而股指期货的推出有利于基金的风险回避与安全运作,从而为国有股的上市流通提供服务。 (五)完善功能与体系,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从国际市场的发展潮流可见,股指期货在完善资本市场功能与体系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广泛的认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果我们还是停留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不引进现代金融工具,我国资本市场在功能与体系方面都将是不健全的,不但难以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而且难以为国际投资资本的进入提供回避风险的场所,不利于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及加入WTO;此外, 中国在开展自己的股指期货交易方面并无专利权,如日经225指数被新加坡抢先开发成功就是一例。目前,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没有完全开放,国外还没有推出中国股指期货,但一旦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国外必将迅速地推出中国股指期货交易。因此,为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交易。这一点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股指期货的特点与功能

金融期货品种分为外汇、利率与指数期货三大类。股指期货是指数类期货中的主导品种,也是金融期货中历史最短、发展最快的金融产品。 一、股指期货的概念与特点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指的是以股票指数为交易标的的期货交易。和其它期货品种相比,股指期货品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股指期货标的物为相应的股票指数。

2、股指期货报价单位以指数点计,合约的价值以一定的货币乘数与股票指数报价的乘积来表示。 3、股指期货的交割采用现金交割,即不是通过交割股票而是通过结算差价用现金来结清头寸。 二、股指期货的功能

股指期货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资产配置等功能。具体表现在:

(一)价格发现

股指期货交易以集中搓合竞价方式能产生未来不同到期月份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价格,反映对股票市场未来走势的预期;同时,国外学者通过大量实证研究表明,股指期货价格一般领先于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并有助于提高股票现货市场价格的信息含量。因此,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股票指数一起可起到国家宏观经济景气晴雨表的作用。 (二)套期保值

股指期货能满足市场参与者对股市风险对冲工具的强烈需求,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1、严格说来,个股的价格风险只能通过相应的股票期货进行风险对冲;但当股票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个股或股票组合投资就可通过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 2、股票承销商在包销股票的同时,为规避股市总体下跌的风险,可通过预先卖出相应数量的股指期货合约以对冲风险、锁定利润。 3、当上市公司股东、证券自营商、投资基金、其他投资者在持有股票时,可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对冲股市整体下跌的系统性价格风险,在继续享有相应股东权益的同时维持所持股票资产的原有价值;减轻集中性抛售对股票市场造成的恐慌性影响,促进股票二级市场的规范与发展。 (三)资产配置

股指期货具有资产配置的功能,具体表现在:

1、引进做空机制。做空机制使得投资者的投资策略从等待股票价格上升的单一模式转变为双向投资模式,使投资人的资金在行情下跌中也能有所作为而非被动闲置。 2、便于发展机构投资者,促进组合投资、加强风险管理。

3、增加市场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资本市场的功能等。

海外股指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股指期货市场最初的产生是基于为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指数投资基金)提供避险工具的考虑,一般不外乎这样三个条件:一是对机构投资者规避系统性风险的现实需求;二是金融创新的动力;三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 美国是最早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国家,其股指期货的产生发展得益于这样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70年代初期由于美国持续两位数的通货膨胀导致股市暴跌,出现了对现货市场避险工具的需求;二是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退休收入保障法》要求退休基金管理人遵循“谨慎人原则”管理资金,严格分散和规避市场风险,进一步强化了其避险需求;三是80年代初期券商承销收益和佣金收入大幅降低,迫使券商进行金融创新,努力寻求新的盈利模式;四是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后对《商品交易法》管辖范围的扩大为股指期货的产生扫清了法律障碍。 但是美国的情况并不能解释一切,尤其是90年代以来亚洲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股指期货的产生和发展。这些国家和地区股指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与其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尤其是QFII制度是密切相关的。 1、日本股指期货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日本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经历了较为明显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0年代初期到1987年,股指期货在外界因素的推动下从无到有的初步试验阶段。日本于80年代初期即已开放了其证券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股市。但是,其股指期货合约却首先出现在海外,1986年9月3日,日经225指数期货在新加坡金融期货交易所(SIMEX)交易。按照日本当时的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被禁止。所以,当时的日本证券市场并不具备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条件。而且,按照当时的证券交易法,日本国内的基金是被禁止投资SIMEX的日经225指数的,只有美国和欧洲的机构投资者利用SIMEX的日经225股指期货合约对其投资于日本的股票进行套期保值。本国的机构投资者明显处于不利位置。基于这样的原因,1987年6月9日,日本推出了第一支股票指数期货合约———50种股票期货合约,受当时证券交易法禁止现金交割的限制,50种股票期货合约采取现货交割方式,以股票指数所代表的一揽子股票作为交割标的。 第二阶段:1988年到1992年逐步完善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通过修改和制订法律,国内股指期货市场逐步走上正轨。50种股指期货刚刚推出的前几个月,交易发展缓慢,直到1987年股市暴跌后交易量迅速发展起来。1987年10月20日上午,日本证券市场无法开始交易,卖盘远大于买盘,由于涨跌停板的限制,交易刚开始即达到跌停板。由于当时50种股票期货合约实行现货交割,所以,境内投资者也无法实施股指期货交易。而在SIMEX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却能够继续交易期货合约。受此事件影响,1988年日本金融市场管理当局批准了大阪证券交易所关于进行日经指数期货交易的申请。1988年5月,日本修改证券交易法,允许股票指数和期权进行现金交割,当年9月大阪证券交易所开始了日经225指数期货交易。1992年3月,大阪证券交易所50种股票期货停止了交易。 第三阶段:对股票指数进行修改,股指期货市场走向成熟。由于日经225指数采用第一批上市的225种股票,以股价简单平均的形式进行指数化。针对这样的情况,大阪证券交易所根据大藏省指示,开发出了新的对现货市场影响小的日经300指数期货以取代日经225,并于1994年2月14日起开始交易。此后,日本股指期货市场便正式走向成熟。 2、 韩国股指期货市场的产生

韩国股指期货的产生源于其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以及正式引入QFII之后对于市场避险工具日益迫切的需求,但是,由于没有象日本市场那样遭遇外国市场的竞争,其股指期货的推出较为从容,在法律法规、投资者教育、交易系统以及指数设计等方面的准备也更充分。 1981年,韩国宣布了资本市场国际化计划。1984年,韩国政府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的基金(韩国信投)间接投资境内的股票;到1992年底,境外投资者通过韩国信投对韩国的投资达到了150亿美元,接近韩国证券市场总市值的1.5%,加上当年QFII直接买卖股票的数额,境外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达到韩国证券市场总市值的3.1%。 在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股票市场结构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投资工具缺乏,尤其缺乏规避风险的工具,人们无法有效地管理市场波动所带来的风险。这增加了市场的波动性。虽然从1985年到1990年,韩国股市一直处于上涨趋势,但每隔3至5个月,股市都会出现上下较为显着的波动。这表明如果在韩国证券市场引入股指期货,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需求将会很高。1987年11月,在全球股市经历了“黑色星期一”的暴跌之后不久,韩国修改了证券交易法,授权韩国证券交易所建立期货市场。1992年4月至1993年4月,韩国证券交易所开展了对机构投资者指导和教育工作。1996年6月,韩国?/ca>

⑶ 一揽子交易下分步并购取得控制权后的股权收购需要确定商誉吗

你好,从你的提问来看,你说的是分步并购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情形。那么总体原则是,合并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是否需要确定商誉的问题,那么需要分两种情况:是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简单地回答,同一控制下的不会产生商誉,非同一控制下的可能产生商誉,具体如下: 1、同一控制下 (1)初始计量:在合并日按照所取得的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对价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均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是否产生商誉】:不会产生新的商誉2、非同一控制下 (1)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对价的差额: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 (3)【是否产生商誉】:可能会产生新的商誉3、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 (1)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予列示的商誉。 (2)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⑷ 企业合并中的一揽子交易和非一揽子交易会计处理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处理上不同。

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是企业合并中的一揽子交易的话,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计量;是将每一次取得股权投资都视同形成了企业合并来处理的,同时是按照所有者权益进行衡量。

2、如果是企业合并中的非一揽子交易会计处理的话,是通常按照实际支付的报价来进行的。需要对初始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来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一旦构成重大影响的话,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公允价值计量。

确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4)一揽子交易对股票有什么影响扩展阅读:

对于非一揽子交易下,个别报表合并日前权益法调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权益变动,在恢复合并方净资产项目时,应分别予以冲减,避免存在将子公司合并日前各净资产(除股本)重复算入合并报表。

一揽子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⑸ 股票和现货市场有什么区别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

现货市场是指市场上的买卖双方成交后须在若干个交易日内办理交割的金融市场。现货交易包括现金交易和固定方式交易。现金交易是指成交日和结算日在同一天发生的证券买卖; 固定方式交易则是指成交日和结算日之间相隔几个交易日,一般在七天以内。现货市场上的大部分交易均为固定方式交易。

股票与现货市场的区别,股票投资的是企业的价格,现货投资属于现货交易。股票和现货市场交易规则的不同、交易制度的不同、交易时间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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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ETF和一揽子股票是什么意思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ETF,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

一揽子股票投资法是投资者对股票行情在短期内的涨跌波动把握不定时,同时购进多种股票,当哪种股票价格上涨到能够获利时,就出售哪种股票的证券投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ETF申购是用一揽子股票换取ETF份额,赎回时也是换回一揽子股票而不是现钱申购时不低一个构造单位 ,并是其整数倍。ETF指数基金代表一揽子股票的所有权,是指像股票一样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指数基金,其交易价格、基金份额净值走势与所跟踪的指数基本一致。

⑺ 购买和处置股权一揽子交易的判断和会计处理探析

一、一揽子交易的应用情形及相关会计处理

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仅对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构成一揽子交易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对于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构成一揽子交易的情形则在相关准则的应用指南中作出了原则规定,而对其他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多次购买或多次处置股权交易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提供指南,造成实务中理解不一,会计处理结果各不相同。

笔者认为,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企业多次交易分步购买或处置股权投资,也可能涉及一揽子交易的判断及会计处理问题。现就相关情形总结如下:

1.多次交易分步购买股权投资构成一揽子交易的情形

(1)0→5%→20%:企业购买股权但未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交易和企业进一步购买股权并形成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购买股权直至形成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如果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未形成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之前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应当列示为一项“其他非流动资产”。

(2)0→5%→20%→51%:企业购买股权但未取得控制权的交易和企业进一步购买股权并取得控制权的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0→5%→51%、0→20%→51%、5%→20%→51%、0→5%→20%→51%)。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购买股权直至取得控制权的,如果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并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在未取得控制权之前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应当列示为一项“其他非流动资产”。

(3)20%→51%→100%:企业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和企业(母公司)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权的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

企业合并和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即应将剩余股权的支付义务全额确认为负债,并按合计股权收购份额确认商誉。

2.多次交易分步处置股权投资构成一揽子交易的情形

(1)100%→51%→20%:企业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的交易和企业进一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2)51%→20%→5%→0:企业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和企业进一步处置股权投资的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51%→20%→5%、51%→20%→0、51%→5%→0、51%→20%→5%→0)。

企业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和企业进一步处置股权投资的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应将收取剩余股权价款的权利全额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3)20%→5%→0:企业处置对联(合)营企业股权投资并丧失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交易和企业进一步处置股权投资的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

企业处置对联(合)营企业股权投资并丧失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交易和企业进一步处置股权投资的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并丧失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应将收取剩余股权处置价款的权利全额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二、举例说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及会计处理

【例1】2×17年7月,A公司与非关联方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60%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亿元,该价格为基于《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协商确定。

此外,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双方将在第一次股权转让后十个月至十二个月期间,就A公司继续收购C公司剩余40%股权进行商议,股权转让价格将以届时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约定条款仅为双方意向性约定,对双方均不构成必须进行第二次交易的承诺。

截至2×17年9月,双方已完成第一次股权交易相关的工商登记、股权过户等手续,同时A公司取得C公司的控制权。

【分析】

第一,虽然在第一次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后期收购计划进行了约定,但约定条款仅为双方意向性约定,对双方均不构成必须进行第二次交易的承诺。即使第二次股权转让交易进行,两项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分别签订,并非同时订立。第二次股权收购交易是否进行取决于双方后续的谈判,股权转让价格以届时评估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判断,两项交易并非是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二,在第一次交易完成后,已完成相应的股权交割,A公司已取得C公司的控制权,该项交易已达到A公司控制标的公司的商业结果,并非需要第二次股权交易完成才能达到其完整的商业目的。

第三,第一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并非必须进行第二次交易,且第一次交易并不会因后一次交易的变化而撤销或者更改。

第四,根据两次交易价格及定价信息,两次交易价格分别以不同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各次交易定价是独立的,且并未彼此影响。

综上所述,该两项交易并不构成一揽子交易,而应该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即第一次交易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第二次交易作为收购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例2】A公司收购非关联方C公司持有的B公司100%的股权,交易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收购B公司60%股份,交易价格为4500万元;第二阶段收购B公司剩余40%股份,交易价格为50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如果第二阶段收购没有完成,则第一阶段的交易予以取消,即C公司应当按原交易价格4500万元回购B公司60%股权。

2×17年12月31日,A公司向C公司支付4500万元,取得B公司60%股权并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对B公司实现控制。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2×18年7月31日,A公司向C公司支付500万元,取得B公司剩余40%股权并办妥股权变更手续。2×18年1月1日至2×18年7月31日,B公司按可辨认净资产持续计量的净利润1000万元,无其他净资产变动事项。

(分析)本案例中,A公司通过两次交易购买C公司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第一次交易购买60%股份,并实现对B公司的控制;第二次交易购买40%股份。首先,需要分析上述两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①两次交易是同时订立的,并且A公司的目的就是购买B公司100%股权,两次交易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其商业目的。

②如果第二阶段交易没有完成,C公司应当按原交易价格4500万元回购原成交的60%股权,第一阶段交易最终是否发生取决于第二阶段交易是否发生。

③第一阶段交易中,60%股权的对价为4500万元,相对于100%股权的对价总额5000万元而言,第一次交易单独看并不经济,和第二次交易一并考虑才是经济的。

综上,两次交易应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2×17年12月31日,A公司将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合并成本5000万元与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之间的差额作为商誉,实际支付的价款4500万元与合并成本之间的差额500万元列示为一项负债。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中针对B公司无少数股东权益。

2×18年1月1日至2×18年7月31日,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针对B公司确认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无少数股东损益。

2×18年7月31日,A公司向C公司支付500万元,合并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和负债同时减少500万元。

【例3】A公司主要从事机械产品的生产与销售,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A公司计划整合集团业务、剥离辅业,集中发展机械产品的主营业务。2×11年11月30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向C公司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对价总额为5000万元。考虑到C公司的资金压力以及股权平稳过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C公司应于2×1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000万,以先取得B公司20%股权;C公司应于2×1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3000万,以取得B公司剩余80%股权。2×11年12月31日至2×12年12月31日期间,B公司的相关活动仍然由A公司单方面主导,若B公司在此期间向股东进行过利润分配,则后续80%股权的购买对价按C公司已分得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假设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2×11年12月31日,按照协议约定,C公司向A公司支付2000万元,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20%股权转让给C公司并已办理股权变更手续;2×12年6月30日,C公司向A公司支付3000万,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剩余80%股权转让给C公司并已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自此C公司取得B公司的控制权。2×11年12月31日,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500万元;2×12年6月30日,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000万;2×12年1月1日至2×12年6月30日,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无其他净资产变动事项。

(分析)本案例中,A公司通过两次交易处置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第一次交易处置B公司20%股权,仍保留对B公司的控制;第二次交易处置剩余80%股权,并于第二次交易后丧失对B公司的控制权。首先,需要分析上述两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①A公司处置B公司股权的商业目的是出于业务整合,剥离辅业的考虑,A公司的目的是处置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两次处置交易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其商业目的;

②两次交易在同一转让协议中同时约定;

③第一次交易中,20%股权的对价为2000万,相对于100%股权的对价总额5000万而言,第一次交易单独看并不经济,和第二次交易一并考虑才反映真正的经济影响,

此外,如果在两次交易期间C公司进行了利润分配,也将据此调整对价,说明两次交易是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综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两次交易应作为“一揽子交易”,按照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至丧失控制权并构成“一揽子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2×11年12月31日,A公司转让持有的B公司20%股权,在B公司的股权比例下降至80%,A公司仍控制B公司。处置价款2000 万元与处置20%股权对应的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700万元(3500×20%)之间的差额130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借:银行存款 20000000

贷:少数股东权益 7000000

其他综合收益 13000000

此外,由于A公司已经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股权出售协议且预计处置将在1年内完成,A公司还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列报。

2×12年1月1日至2×12年6月30日,B公司作为A公司持股80%的非全资子公司纳入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B公司实现的净利润500万元中归属于C公司的份额100万元(500×20%)在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少数股东损益100万元,并调整少数股东权益。

2×12年6月30日,A公司转让B公司剩余80%股权,丧失对B公司控制权,不再将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A公司应终止确认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少数股东权益等,并将处置价款3000万元与享有的B公司净资产份额3200万元(4000×80%)之间的差额2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第一次交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1300万元转入当期损益。

此项一揽子交易,如果在2×11年12月31日按5000万元价款一次处置,计入当期合并财务报表的损益金额为1500万元(5000-3500),与本例题分两次交易计入损益的金额相同(继续持有期间归属于本方的损益400万元+丧失控制权日确认的损益-200万元+丧失控制权日结转的其他综合收益1300万元),但是因为丧失控制权日为2×12年6月30日,因此计入损益的期间应为2×12年。(王建军)

⑻ CPA 2020 会计教材 - 2710 - 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的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其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在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日所确定的准资产价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特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木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27-46】2×12年12月26日,甲公司以7 000万元取得A公司60%的股权,能够对A公司实施控制,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13年12月23日,甲公司又以公允价值为2 000万元、原账面价值为1600万元的固定资产作为对价,自A公司的少数股东取得A公司15%的股权,本例中甲公司与公司的少数股东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2×12年12月26日,甲公司在取得A公司60%股权时,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 000万元。

2×13年12月23日,A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 000万元。

本例中,2×13年12月23日,甲公司进一步取得A公司15%的股权时,甲公司合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中,A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按照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价值进行合并无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甲公司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为1 500万元(10 000×15%),与新增长期股权投资2 000万元之间的差额为500万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首先调整归属于母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归属于母公司的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甲公司作为对价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2 000万元)与账面价值(1 600万元)的差异(400万元)应计入甲公司利润表中的资产处置收益。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上,首光,应结合分步交易的各个步骤的协议条款,以及各个步骤中所分别取得的股权比例、取得对象、取得方式、取得时点及取得对价等信息来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通常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一是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二是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三是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至少一项其他交易的发生;四是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如果分步取得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取得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等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例27-47】2×11年1月1日,甲公司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入A上市公司股票500万股,并由此持有A公司5%股权。投资前甲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甲公司将对A公司的该项投资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13年1月1日,甲公司以现金2.2亿元为对价,向A公司大股东收购A公司55%的股权,从而取得对A公司的控制权;A公司当日股价为每股4元,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亿元。甲公司购买A公司5%股权和后续购买55%的股权不构成“一揽子交易”(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应考虑对原持有股权按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因为甲公司将原持有A公司5%的股权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所以2×13年1月1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为2 000万元,不存在差额。

其次,按照企业合并准则有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甲公司购买A公司股权并取得控制权的合并对价为2.4亿元(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2 000万元+合并日应支付的对价2.2亿元)。由于甲公司享有A公司于购买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8亿元(3×60%),因此购买日形成的商誉为0.6亿元(2.4-1.8)。

【例27-48】2×11年1月1日,甲公司以现金4 000万元取得A公司20%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当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亿元。

2×13年1月1日,甲公司另支付现金9 000万元取得A公司35%股权,并取得对A公司的控制权。2×13年1月1日,甲公司原持有的对A公司2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5 000万元,账面价值为4600万元(其中,与A公司权益法核算相关的累计净损益为150万元、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为450万元);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2亿元(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应对原持有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在购买日(2×13年】月1日),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5 00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4 600万元)之间的差额(400万元)应计入合并当期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450万元转入合并当期投资收益。其次,按照企业合并准则有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的相关规定,甲公司购买A公司股权并取得控制权的合并对价应为1.4亿元(原持有股权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5 000万元+合并日新支付的对价90 000万元),由于甲公司享有A公司在购买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21亿元(2.2×55%),因此,购买日形成的商誉为0.19亿元(1.4-1.21)。

对于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视同参与合并的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进行调整,在编制比较报表时,以不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的时点开始,将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报表中,并将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项下的相关项目。

为避免对被合并方净资产的价值进行重复计算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净资产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例27-49】甲公司为P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11年月日甲公司与非关联方A公司各出资600万元及400万元设立乙公司,并各持有乙公司30%及70%的股权2×12年1月1日,P公司向A公司收购其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乙公司成为P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日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等。2×13年3月1日,甲公司向P公司购买其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甲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甲公司购买乙公司70%股权的交易和原取得乙公司30%股权的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甲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打算一直持有乙公司股权。

乙公司自2×11年1月1日至2×12年月日实现净利润800万元,自2×12年1月1日至2×13年1月1日实现净利润600万元,自2×13年1月】日至2×13年3月日实现净利润1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本例中,2×13年3月1日,甲公司从P公司手中购买乙公司70%股权的交易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且甲公司自2×2年月日起与公司同受P公司最终控制,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应自取得原股权之日(2×11年1月1日)和双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2×12年1月1日孰晚日(2×12年1月1日)起,将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视同自2×12年1月】日起,甲公司即持有乙公司100股权,重溯2×12年1月1日的报表项目,2×11年1月1日至2×12年1月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并不重溯。

2×12年1月1日,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 800万元(2 000+800)。此前,甲公司持有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840万元(600+800×30%)。因此,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并入乙公司2×12年(比较期间)年初各项资产、负债后,因合并而增加净资产2 800万元,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84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调增资本公积1 960万元(2 800-840)。

借:资产、负债 2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40
              资本公积 1960

甲公司对于合并日(即2×13年3月1日的各报表项目,除按照本章“第三节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原则、前期准备事项及程序”的一般规定编制合并分录外,还应冲减2×12年1月1日至2×13年1月1日对乙公司30%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结果,冲减乙公司2×13年1月1日至2×13年月1日实现的净利润中按照权益法核算归属于甲公司的份额。即,冲减期初留存收益10万元(600×30%),冲减投资收益30万元(100×30%)。

借:期初留存收益 180
       投资收益 3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10

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以本期取得的子公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编制。对于本期投资或追加投资取得的子公司,不需要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但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取得的子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财务状况的影响,即披露本期取得的子公司在购买日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的金额。

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以本期取得的子公司自取得控制权日起至本期期末为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将本期取得的子公司自取得控制权日起至本期期末的收入、费用和利润通过合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之中。同时,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取得的子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即披露本期取得的子公司自取得控制权日至本期期末止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本期取得的子公司自取得控制权日起至本期期末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取得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扣除子公司于购买日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确认有关处置损益即出售股权取得的价款或对价的公允价值与所处置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处置投资当期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中,因出售部分股权后,母公司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可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1. 一次交易处置子公司

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尖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① 终止确认相关资产负债、商誉等的账面价值,并终止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包括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账面价值。

② 按照丧失控制权H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剩余股权按剩余股权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将剩余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工具进行核算。

③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与商誉之和,形成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④ 与原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等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 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子公司。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在合并财务报中,首先应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如果分步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则在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以前的各项交易、应按照本节“(一)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分步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则应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原有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对于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自购买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人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例27-50】为集中力量发展优势业务,甲公司计划剥离辅业,处置全资子公司A公司2×11年11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对价总额为7 000万元,考虑到股权平稳过渡,双方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在2×11年12月3日之前支付3000万元,以先取得A公司30%股权;乙公司应在2×1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4 000万元,以取得A公司剩余70%股权,2×11年12月31日至乙公司支付剩余价款的期间,A公司仍由甲公司控制,若A公司在此期间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则后续70%股权的购买对价按甲公司已分得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2×11年12月31日,乙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甲公司支付3 000万元,甲公司将A公司3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已于当日完成;当日,A公司自购买日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 000万元。

2×12年9月3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 000万元,甲公司将A公司剩余7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办理完毕股权变更手续,自此乙公司取得A公司的控制权;当日,A公司自购买日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 000万元。

2×12年1月1日至2×12年9月30日,A公司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无其他净资产变动事项(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本例中,甲公司通过两次交易分步处置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第一次交易处置A公司30%股权,仍保留对A公司的控制;第二次交易处置剩余70%股权,并丧失对A公司的控制权。

首先,需要分析上述两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1)甲公司处置A公司股权是出于集中力量发展优势业务,剥离辅业的考虑,甲公司的目的是全部处置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两次处置交易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其商业目的;

(2)两次交易在同一转让协议中同时约定;

(3)在第一次交易中,30%股权的对价为3 000万元,相对于100%股权的对价总额7 000万元而言,第一次交易单独来看对乙公司而言并不经济,和第二次交易一并考虑才反映真正的经济影响,此外,如果在两次交易期间A公司进行了利润分配,也将据此调整对价,说明两次交易是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综上所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两次交易应作为“一揽子交易”,按照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至丧失控制权并构成“一揽子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11年12月31日,甲公司转让A公司30%股权,在A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下降至70%,甲公司仍控制A公司。处置价款3000万元与处置30%股权对应的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1500万元(5000×30%)之间的差额为150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少数股东权益 1 500
              其他综合收益 150

2×12年1月1日至2×12年9月30日,A公司作为甲公司持股70%的非全资子公司应纳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A公司实现的净利润1000万元中归属于乙公司的份额300万元(1 000×30%),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少数股东损益300万元,并调整少数股东权益。

2×12年9月30日,甲公司转让A公司剩余70%股权,丧失对A公司的控制权,不再将A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甲公司应终止确认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少数股东权益等,并将处置价款4 000万元与享有的A公司净资产份额4200万元(6 000×70%)之间的差额2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第一次交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1 500万元转入当期损益。

在本出售转让子公司部分股份或全部股份丧失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而使其成为非子公司的情况下,应当将其排除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外。

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需要对该出售转让股份而成为非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合并但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子公司成为非子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财务状况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即披露该子公司在丧失控制权以及该子公司在上年年末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则应当以该子公司期初至丧失控制权成为非子公司之日止的利润表为基础,将该子公司自期初至丧失控制权之日止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为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子公司成为非子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经营成果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即披露该子公司自期初至丧失控制权止的经营成果以及上年度的经营成果具体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该子公司自期初至丧失控制权之日止的现金流量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出售该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扣除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

如果由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导致母公司股权稀释,母公司应当按照增资前的股权比例计算其在增资前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中的份额、该份额与增资后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在增资后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27-51】2×12年】月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8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A公司,甲公司、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80%和20%。A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2×13年1月日,乙公司对A公司增资400万元,增资后占A公司股权比例为30%。增资完成后,甲公司仍控制A公司公司自成立日至增资前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影响A公司净资产变动的事项(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本例中,甲公司持股比例原为80%,由于少数股东乙公司增资而变为70%增资前甲公司按照80%的持股比例享有的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 600万元(2000×80%)增资后,甲公司按照70%持股比例享有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 680万元(2 400×70%),两者之间的差额80万元,在甲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调增资本公积。

交叉持股,是指在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中,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股份,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即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

母子公司有交互持股情形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与通常情况下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合并抵销处理相同。对于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权,应当按照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权日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将其转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对于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权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如利润分配或现金股利),应当进行抵销处理。子公司将所持有的母公司股权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同时冲销子公司累计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

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如果母子公司之间发生逆流交易,即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则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例27-52】甲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持有A公司80%的股份。2×13年5月1日,A公司向甲公司销售商品1 000万元,商品销售成本为700万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全款,将购进的该批商品作为存货核算截至2×13年12月31日,该批商品仍有20%未实现对外销售。2×13年年末,甲公司对剩余存货进行检查,发现未发生存货跌价损失。除此之外,甲公司与A公司2×13年未发生其他交易(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本例中,2×13年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为60万元[(1 000-700)×20%]。在2×13年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营业收入 1 000
       贷:营业成本 940
              存货 60

同时,由于该交易为逆流交易,应将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甲公司和A公司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摊。

在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分摊金额为12万元(60×20%)。在2×13年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少数股东权益 12
       贷:少数股东损益 12

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对于站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与其所属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该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例如,母公司将借款作为实收资本投入子公司用于长期资产的建造,母公司应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反映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再如,子公司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大厦,出租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使用,母公司应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作为固定资产反映。

⑼ ETF和一揽子股票是什么意思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一揽子就是聚合到了一块儿的意思,把许多只股票的指数全部拿过来凑到一块去整出来一个综合的指数。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型,它结合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同时,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二级市场上按市场价格买卖etf份额,不过,申购赎回必须以一篮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或者以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股票。由于同时存在证券市场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投资者可以在etf市场价格与基金单位净值之间存在差价时进行套利交易。套利机制的存在,使得etf避免了封闭式基金普遍存在的折价问题。
根据投资方法的不同:etf可以分为指数基金和积极管理型基金,国外绝大多数etf是指数基金。目前国内推出的etf也是指数基金。etf指数基金代表一篮子股票的所有权,是指像股票一样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指数基金,其交易价格、基金份额净值走势与所跟踪的指数基本一致。因此,投资者买卖一只etf,就等同于买卖了它所跟踪的指数,可取得与该指数基本一致的收益。通常采用完全被动式的管理方法,以拟合某一指数为目标,兼具股票和指数基金的特色。

⑽ 什么叫一揽子交易

问题一:【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是一揽子交易?? 这个如果要是说理论的话,需要粘贴一大堆,你没耐心看,还不便于理解。简单地说,就是看2次或者多次交易时前后交易是否有所关联。举个例子:
假如说A打算合并B公司,总共收购B公司90%股权,总金额9000万元。分2次交易,第1次,支付8000万,取得B公司50%股权;第2次支付1000万取得余下40%股权。
这个交易就属于“一揽子”交易。因为这2次交易是存在前后必然联系的,是不可分的。如果单独区分,8000万只得到50%股权,A公司肯定不干。而如果花1000万取得B公司40%股权,B公司肯定也不同意。之所以能够在第2次以1000万元取得40%股权是因为有之前的第1次交易。
能大概理解了么?
如果说这2次交易都是按照公允来正常交易,就不属于一揽子。当然我这只是简单的例子,便于理解,实际工作中,要复杂的多。

问题二:不明白一揽子交易的意思,请举例。 一揽子交易的最本质特征是:其中的各交易步骤是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筹划和确定下来的,旨在实现同一交易目的、互为前提和条件。
对于多次交易,如果将其视为一笔业务,此时就可以构成一揽子交易,如果不能将其归为一笔业务,而是每笔视为一个业务,此时就属于不构成一揽子交易。此时每次合并都是按照金融资产或不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则处理。
对于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处理,您可以看一下下边的例题。
2012年初甲公司取得乙公司100%股权,支付价款900万,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00万,当年乙公司按照购买日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净利润为100万。
2013年1月1日出售了乙公司10%的股权,出售价款120万,2013年乙公司按照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净利润为150万。
2014年1月1日出售乙公司50%股权,不再对乙公司具有控制,出售价款800万,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为640万,假设有证据证明两次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一揽子交易。
计算2014年处置股权业务在合并报表确认的处置损益金额。
答案:
处置损益=(800+640)-(800+100+150)×90%-100+[12-(800100+)×10%]=425(万元)
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一般题目中会明确给出的。

问题三:什么是一揽子交易和一揽子计划 一揽子 是指对各种事物不加区别或选择;包揽一切。如:一揽子计划;一揽子交易。
a basket of currencies 一揽子货币;
basket or lumpsum purchase 一揽子或整批购置
basket warrant 一揽子认股权证;
package deal 一揽子交易;整批交易
package investment 一揽子投资
package policy 一揽子保险单
package price 一揽子价格;总括价格
package programme 一揽子计划

问题四:企业合并中的一揽子交易和非一揽子交易会计处理有什么区别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五号练习题 策划:和瑞芳 编剧:黄小卫 一、单选题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用于出售或转让等,而不需要同时处置在同一获利活动中的其他资产,表明无形资产( )。 A.不可辨认B.可以辨认C.具有商业实质D....

问题五:能对“一揽子交易”举个例子吗? 其实就是指的一项合同,但是是分次执行的。
比如说甲公司打算购买乙公司100%的股份,已经签订好了合同,但是由于甲公司现在资金不足,所以先购入50%,然后再购入另外的50%,这样其实早就已经知道是要购买100%了,只是分次来执行,那么这就是属于一揽子交易,我们按照一次交易取得股权来处理。

问题六:构成和不构成一揽子交易最后做账的区别在于什么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五号练习题 策划:和瑞芳 编剧:黄小卫 一、单选题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用于出售或转让等,而不需要同时处置在同一获利活动中的其他资产,表明无形资产( )。 A.不可辨认B.可以辨认C.具有商业实质D....

问题七:什么叫一揽子交易 就是一次 *** 易

问题八:ETF和一揽子股票是什么意思?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ETF,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
一揽子股票投资法是投资者对股票行情在短期内的涨跌波动把握不定时,同时购进多种股票,当哪种股票价格上涨到能够获利时,就出售哪种股票的证券投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ETF申购是用一揽子股票换取ETF份额,赎回时也是换回一揽子股票而不是现钱申购时不低一个构造单位 ,并是其整数倍。ETF指数基金代表一揽子股票的所有权,是指像股票一样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指数基金,其交易价格、基金份额净值走势与所跟踪的指数基本一致。

问题九:非同一控制下一揽子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原则是什么,购买日入账成本如何确定 10分 就是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购买日入账成本为原投资账面价值加上购买日新投资公允。如果原投资为《金融资产确认及计量》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那么就是原投资公允价值加上新投资公允,原投资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需要在购买日转入当期损益。如果原投资属于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就等于原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投资公允,原投资按权益法核算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转入投资收益,个别报表不结转。

问题十:非同一控制下一揽子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原则是什么,购买日入账成本如何确定? 10分 第10题?
只有吸收合并才需要调节资产账面价值。B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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