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主力排名 > 关于创业板股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关于创业板股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2023-02-06 12:22:47

Ⅰ 高分跪求一份证券投资分析报告 不少于500字

2015年证券投资策略研究报告
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主要还是推进市场化的发展进程,各种金融证券产品及衍生品在未来的发展步伐将会加快。市场化的发展将会彻底改变以往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看法观点,市场化的发展可以为长线价值投资者提供稳健可靠的收益保障和风险防范产品,但同时也会加大市场短期投资者的市场波动风险,使投资者慢慢的回归理性关注稳健的长期投资回报,回归价值投资理念。中国的证券市场在经受前两年的经济下滑和市场资金紧缺等影响,上证股指最低在2013年6月份受银行系统缺钱的影响,跌破2000点后一直处于2000点至2200点的区间波动,缺钱因素一直影响着市场和投资者,到2014年的下半年开始,各种风险因素被推延和刺激政策的出台,使证券市场迎来了一波小牛市行情,也使证券市场投资热情再度高涨,但上涨的背后风险因素依然众多,后市的走势依然存在众多不确定因素,下面先对2014年的证券市场走势做回顾研究,让后谈论2015年我们的投资策略观点。
一、2014年证券投资策略回顾
回顾2014年的证券市场走势,上半年基本是延续了2013年市场的发展,够缺钱和经济等不利因素影响,上证指数一直在2000点和2200点之间波动,而创业板受政策利好刺激,延续了2013年上涨势头,上半年初期回调后一路上涨,截止12月中旬创业板指数最高涨至1600多点。
正是出于2014年第一季度对证券市场的下跌回调的预期,建议客户进行大幅减仓或采用投资防守策略,使客户规避了市场风险,利用2000点至2200点的区间震荡赚取短线波动收益。
由于对5、6月份众多金融理财产品到期而无法兑付的风险预估,对第二季度的证券市场,我们也曾表示悲观态度,但证券市场的点位已经是低估区,未来规避市场风险和踏空风险,所以在4月建议客户大量持有大盘蓝筹股,如中信证券、上海汽车、东风科技等。
可是,在5月份的时候,政策将问题理财产品的兑付期延长半年,将风险往后推移后,我们断定市场见底,但是否走出一轮行情我们并没有断定,所以从策略操作上,我们建议可以进行投资当时的网络概念股,如:榕基软件、中元华电、海格通信等。
6月份开始发现证券市场的开始逐渐活跃,各个板块轮番启动,个股也是百花齐放,所以我们断定中期行情已经启动,所以我们的投资策略再度从减持大盘蓝筹股转向概念股题材股,如:洪都航空、晋西车轴、一汽富瑞等。
出于对行情启动的判断,我们进行的个股组合的调整。由于2200点时近期的箱体上线,具有一定的压力有调整需求,所以在8月份全部清空大盘蓝筹股,全部转向题材概念股,如:日出东方、山河智能、海王生物等。并在第三季度采用持续持有的操作思路,赚取了行情上涨的超额利润,利用桥板式操作,大盘蓝筹和题材概念的转化,完美实现了风险控制和收益把控。
2014年的第四个季度,是一个变化莫测的季度。到9月底时上证指数涨到近2400点,我们处于对该点位处于多年的压力位,后市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风险,我们再次建议客户投资转向大盘权重股、央企改革股,推荐的板块是券商和中字头个股。减持或清空题材概念股,再次进行桥板式操作,规避市场风险。
到11月份,大盘权重股和金融券商股的启动,将证券市场带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牛市言论和投资者的热情高涨,开始使证券市场又一轮火爆景象,客户开户量激增,投资者的融资杠杆化交易激增,证券股的持续高涨和低估值折价股的价值回归。但出于对证券市场后期调整的风险因素,我们建议可以弃弱留强的策略,降低持仓仓位。
可是到了12月份,之前担忧市场资金紧缺造成市场下跌的因素,变成了市场资金充足,银行存贷比逆转的现象,由于信息获取不够及时,银行股等金融股拉升的行情错过,上证指数一举突破3000点大关,我们预判市场在此位置今年基本见顶,但市场只是在回调初期,可以进行补涨二线蓝筹股进行防守,等待市场热度减退时,再进行减仓风险控制。所以,我们开始布局二线蓝筹股,推荐中兴通信、潍柴动力、三一重工等。到12月中旬也有近20%的涨幅,后期开始减仓规避风险。
二、2015年证券投资策略研究(未来预判,非指导性意见,风险自担)
第一季度:持悲观态度。1、受2014年12月份的大幅上涨和融资杠杆化操作的激增,随着市场的冷却,短期资金的退出,对市场有一定的冲击影响。2、证监会的监察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交易所和金融机构的协查制度,对市场中的不规范操作起到抑制作用,也会使短期资本减少操作甚至退出。3、个股期权有望在第一季度推出,使证券市场再次出现做空动力,而且门槛低市场推广范围广,使各个投资团体又多一个博弈工具,会造成个股短期的波动从而影响市场。4、2014年金融理财产品的兑付危机,因2014年下半年的的调控,其风险影响已经大大降低,但若事件爆发,对市场的冲击影响依然存在。5、不动产登记的实施也在第一季度,对房地产的打压依然存在,银行行业的经营风险依然存在,所以金融地产的低迷也是拖累证券市场的因素。投资策略,我们将以客户持仓比重降至30%以内,重点持有年底高送转、消费、医药等防守行业。个股关注:日出东方、五粮液、海王生物、A级优先分级基金等。
第二季度:持谨慎乐观态度。经过第一季度的市场调整,证券市场将开始有所回升。国际经济环境有所好转,国内的扶持产业有所提升,但受英国及美国加息预期影响,以及美元升值对大宗商品和能源的影响,我国对前期流动性释放的收紧影响,我们对相关行业表示悲观态度。对我国的装备制造、新能源行业、动车制造及基建业、科技创新业持乐观态度。投资策略,我们将客户持仓比将大幅提升至80%,开始从防守型行业转向进攻性行业,重点持有智能机械、自贸区、高铁基建、二线蓝筹等行业,个股关注:山河智能、三一重工、潍柴动力、中兴通信、特变电工等。
第三季度:持谨慎态度。随着欧美经济和国内经济的好转,英国、美国加息预期越发强烈,资金回流造成的国际市场资金紧缺的现象有可能发生,造成一些风险抵御能力差的机构还是有风险出现,也就造成证券市场对风险预期的反应。调整的情况未知,但对市场最大的打压行业依然是大宗商品和能源业,金融业也会受其影响。具体的操作策略需要依靠当时的市场情况和政策的调整进行制定,市场性调整需要进行减仓策略,指数性调整则需要进行调仓策略。持有行业可选择防守型消费类行业如:家电、商贸、白酒、运输等行业。个股关注:青岛海尔、广州友谊、五粮液、南方航空等等。
第四季度:持乐观或谨慎态度。受国际经济局势影响,资金流动性依然偏紧,证券市场的多持观望态度,若我国能够通过政策及金融措施,提供更多的流动性,不仅弥补境外资金的回流影响,还可以为市场注入流动性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有利于经济发展,股指也将有如2014年第四季度的爆发行情。若政策偏紧,即便是推出刺激政策但只能维持市场回落速度,那么第四季度基本是一定的区间震荡行情,可以把握市场热点,进行短线波动操作。因为市场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因素,具体的投资策略和行业个股关注,将在第四季度投资策略报告中研究。
总结:2015年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推进和创新产品的推出,使证券市场的发展逐渐趋于稳健的长期上涨发展趋势。但是,市场中的风险依然众多,长期风险依然是国际经济局势不乐观,欧美经济的低速增长,中国经济的增速下滑,美国加息预期对高危国家及机构的风险担忧等等。对于前期涨幅过大的小盘概念性股票的回调风险较大,对创业板指数及个股保持谨慎态度,其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业绩回报的个股也会有所表现。所以,我们对上证指数的运行区间划定在2400点左右至3400点左右的区间运行,我们虽然对2015年证券市场有了整体预判,但实际基本面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是否相对应,以及未来的偏差幅度的变化,我们将在季度报告中再度分析研究。

1. 本人文件及指导意见建议,及所提供的网上资料及内容,您应该自己进行辨别及判断,所导致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直接、间接、衍生或特别损害,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2. 作者声明:在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人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品种没有利害关系。投资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Ⅱ 创业板如何投资个股行情如何分析

如何投资创业板,用下面几点为你说明。

第一,什么是创业板。我们的创业板相对于主板要低一个等级,属于二板市场。创业板是给一些具有潜在竞争力和良好发展前景的而又不够资格在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的平台。

第二,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基本是民营企业。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市门槛低。创业板公司上市的条件基本是以考量未来成长质量和空间为主要考核标准。

什么样的股票可以买进,其实我把它总结成两个非常简单的标准。一是当股票跌破净资产,第二是分红股息率高于4%。买进符合这两个标准的股票长期持有必有厚报。

Ⅲ 从宏观,行业和公司基本面三个层次对个股的投资价值做出分析,写出完整的个股投资分析报告

1 从宏观上,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结构转型,由国企带领混合制,中小企业OTO等转型,也就是目前处于转型中,并未实现正式的转型成功,就相关个股来说,显然创业板更具有未来投资价值,唯一的缺陷就是低点的寻找。

2 从行业上来看,目前公认热门行业就是影视行业和彩票行业,前者聚集的资金泡沫可以从一个新人艺人一炮成名后的升价翻倍上看到,但往往持续泡沫的行业,除了另类的持续力(比如房地产,因曾被例入新兴产业),很难真正能够持久,也就并不具备靠谱投资性。反到是彩票行业,收世界杯等互联网彩票的普及,还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受到宏观经济影响也较小。

3 公司基本面上,从1季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当中可以看到,普遍没有惊喜的利润,有增长的就不错了,但是在增长的背后,我们更应该主要看的是哪些公司具有潜力而不是仅仅一个季度的业绩报告,从我的观察当中看到,国企要快速完成转型难度较大,反而创业板很多公司因规模限制反而带来了因管理模式较为贴切可能的巨大未来可能性,所以如果大盘进入稳定期,创业板的公司最具有投资价值。

Ⅳ 求问我国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10-11)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10-10-14 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9号

日期:2010-10-11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第六条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第八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

(三)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四)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六)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第十五条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第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第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本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二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三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第二十五条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

(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六)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七)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八)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十一)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参与初步询价;

(二)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四)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第三十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第三十二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实施证券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四十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四十一条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第四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四十三条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第四十四条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三)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第五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承诺持有期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十九条 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告。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三)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五)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三次以上;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

本办法所称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其他证券的发行和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1号)、《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69号)、《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7]4号)、《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8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2号)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同时废止。

Ⅳ 是不是创业板股票有好大的价值投资

创业板中的股票,对应的都是一个上市公司,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产品的利润率和企业的成长性相差较大。有些企业确实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目前由于股市向好,炒作成份偏大,一些没有业绩支撑的公司,由于具备某个概念而被疯炒。在当前的价位上,大多数创业板的股票存在价值高估,暂时不要去碰。而有的,比如医药类,价格只是稍许偏高,还不至于象网络教育类股票一样,和概念+网的,炒到疯狂,泡沫过大,回调到合理价位时,是可以介入的。
创业板的公司有一些正在创业期,未来如何,需要时间的验证,当然其中会有类似阿里巴巴、微软一类企业冒出来,也会有一些企业退市倒闭。关键还是靠眼光,来发现未来。

Ⅵ 创业板的股票风险如何如果进入需要注意什么

1、为什么说创业板市场是一个相对风险较高的市场?答:由于创业板是一个全新的市场,其上市公司的性质和市场规则与主板相比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变,市场风险相对要高一些,投资者在入市前需尽量了解创业板市场的各种风险,以下几种类型的风险值得投资者关注:一是创业板与主板在制度和规则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二是公司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导致退市的风险;三是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诚信风险;四是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五是创业企业的技术风险;六是公司价值评估风险;七是投资者盲目投资及违规交易的风险。2、创业板与主板在规则上的差异可能带来哪些风险?答:我国创业板市场与现有主板市场在制度和规则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如认知不到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创业板市场股票首次公平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与主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二、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与主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临时报告仅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如果投资者继续沿用主板市场信息查询渠道的做法,可能无法及时了解到公司正在发生的重大变动。三、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四、其他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则差异。请投资者务必要关注创业板与主板的规则差异,注意防范风险。3、什么是创业板公司的经营风险?答:处于成长期早期的创业企业,盈利模式、市场开拓都处于初级阶段,不是那么稳定,在经营上容易出现起落。公司现有的盈利能力相对不高,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新技术的先进性呼吁可靠性、新模式的适用面与成熟度、新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成长空间等都往往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经营失败的可能性较高,退市的风险较大。4、创业企业的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创业企业的经营风险主要表现为:(1)技术失败风险。(2)市场风险。即新产品不被市场接受,以及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带来的风险。(3)财务风险。创业企业在创建和成长阶段需要大量的投入,获取销售收入往往有很长时间的滞后期,并且在财务管理上也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4)核心人员风险。创始人、管理团队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或变动,都可能会给创业企业的经营带来较大的波动。5、什么是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答:创业板市场以服务自主创新和成长性企业为基本目标,在降低对企业规模和财务状况的要求的同时,针对创业企业的发展特点和风险特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退出机制的规定往往更为严格。相对主板市场,国际市场上创业板公司的退市比例更高,对退市条件的规定也更为严格。因此,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市场股票投资时,可能面临比主板市场更大的退市风险。6、创业板的公司如果退市了,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如何处理?答:创业板的公司如果退市了,不再和主板一样实施强制性退市平移机制,而是直接彻底退市,上市公司自行选择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是否退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7、从创业板退市的公司,有没有途径申请恢复上市?答:对于已经从创业板退市的公司,按照目前的规定,尚不能直接申请恢复上市。发行人需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重新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8、什么是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诚信风险?答: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部门的审核是合规性的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假由中介机构负责,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绝大多数是诚信尽责的,但也有个别的机构,勤勉尽责意识不够。过去也有中介机构和发行人、上市公司一起欺骗投资者的事情发生,这种情况在创业板市场也不能保证完全杜绝,诚信风险依然存在。9、导致创业板股价大幅波动的原因有哪些?答:对创业企业的价值评估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创业板流通股本较少,投资者可能会盲目炒作,也有可能为部分投资者所操纵,比如有的中小板公司上市当天涨300%,之后就连续下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规模相对较小,更容易被操纵。另外,由于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业绩较为不稳定,股价可能会由于公司业绩的变动而发生大幅的波动。比如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新浪、网易、搜狐等,这些公司在1999年到2004年之间都经历过比较大的价格波动,价格的大幅波动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投资风险。10、什么是创业企业的技术风险?答: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要是高科技企业,其经营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进行技术创新。在其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或是因为关键核心技术开发未取得突破,导致开发失败;或是因为与此类似的相关技术更优越,发展更快,封杀了项目的市场发展空间;或是因为该技术产品成本高,产品未进入成熟期,产品不被市场接受认同等因素,均可造成创业板上市公司经营失败,产生风险。新兴企业通常以新产品来取胜,而建立在全新的科技研究成果和新技术应用基础上的新产品生产,中间要经过工艺技术研究、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扩大生产阶段,其中每一个阶段都存在因失败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此外,在技术、产品的更迭更为频繁的经济环境中,创业企业的技术风险更为突出。11、什么是创业板公司价值评估风险?答:投资者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估值时往往会遇到如下难题:一是企业经营历史往往较短,试图通过充分了解历史来判断未来的常规估值思路可能并不适用;二是企业及其所处行业均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特征和时间特征都具有较强阶段性或不稳定性,导致使用传统的现金流量估值法存在一定困难;三是创业板上市公司既往业绩并不突出,未来业绩增长亦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加之这些公司大都属于创新型企业,传统的每股收益、市盈率或市净率较难给出准确的价值判断,如果将主板的公司价值评估方法照搬到创业板,投资风险自然会有所上升。12、投资者盲目投资会带来怎样的风险?答:创业板的股票一般属于风险较高的产品,有的投资者可能不知道他投资的公司怎么样,并未仔细阅读公司公告的信息及风险提示,也不知道该产品的交易规则和特殊风险,就轻信各种小道消息盲目入市,这种缺乏辨别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行为必然带来投资风险。13、投资者如何防范盲目投资带来的风险?答:“先学知,再投资”是广大投资者应牢记的投资法宝,入市前,应学习相关证券知识和规则,充分考虑自身的资产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创业板股票前,需要求证券公司详细讲解创业板的交易规则和特殊风险,仔细阅读和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明白各种投资风险。另外,对上市公司的情况要进行调查研究,不要盲目相信各种小道消息和“炒股博客”的所谓专家,更不要轻信“荐股软件”,小心上当受骗。14、什么是投资者违规交易的风险?答: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带来违规交易的风险,这些行为包括:(1)与涉嫌内幕交易有关的交易行为;(2)约定交易,也就是市场俗称的对敲、对倒;(3)虚假申报,主要指通过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4)拉抬、打压,主要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高价或低价申报,造成大幅上涨或下跌;(5)连续集中交易,主要指一些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账户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15、投资者如何避免被交易所限制交易?答:个别投资者为追逐投机利润,可能会采用对敲、对倒、虚假申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连续集中交易等手段,引起股价大幅异常波动,但自己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其交易行为已属违规。在受到证券公司的警示后,这些投资者应当及时纠正交易行为,消除对市场的不良影响。如果不听劝告,其行为对市场交易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深交所将会对其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届时,投资者将可能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此外,对于涉嫌市场操纵或者内幕交易的,深交所还将依法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投资者将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因此,投资者务必充分认识到违规交易的风险,做到依法合规交易。

阅读全文

与关于创业板股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票 浏览:173
一只股票没有人竞价 浏览:299
胜利证券股票今天 浏览:467
筹划收购资产对股票的作用 浏览:597
中信证券股票交易软件交流群 浏览:376
广发证券可以买英国股票了吗 浏览:236
公司股票退市三板市场怎样交易 浏览:701
美国科技股最高的商股票股价 浏览:131
股票银行结算账户如何转账吗 浏览:733
上海卖股票软件 浏览:2
国海证券股票价格行情走势 浏览:407
月线连阴后股票走势 浏览:806
一只股票怎么看合适的卖点 浏览:953
股票量化投资的7个策略 浏览:79
编写软件分析股票 浏览:562
中国知名销量最高的饮料股票 浏览:67
股票启明星k线 浏览:170
东南大股票走势 浏览:925
目标风险激进指数etf股票 浏览:318
美邦股票走势 浏览: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