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董事长增持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可以从这些方面来判断
人们通常会认为董事长增持自己公司的股票是一种利好消息,其实并不尽然。董事长增持股票的目的并不完全相同,影响股价走势的能力也有所区别。今天就与各位一起来了解下,应当如何看待董事长增持股票的行为。㈡ 老板赠与我股份并由他代持,对我有什么利弊
赠与股票要求过户或者进行公证,但是你的老板在赠与你股票后由他代持股,明显既没有过户也没有公证。但是我国是承认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的,但是你要注意一些相应的风险:
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你就有可能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以上纠纷都可以通过事先协议来避免,因而,一个好的股份代持协议一定是具体的、全面的;双方在代持开始,就要理性的、商业化的书写协议,不要过于估计所谓的“面子”或“人情”,否则,等真正出了问题的时候,才不会有真正的“面子”或“人情”那!
㈢ 如果公司董事把代持者股份卖掉,那么对代持者会带来哪些风险
如果公司董事把代持者股份卖掉,那么对代持者也会带来非常严重的风险的,我们都知道,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会产生非常大的变化,当代持股人出现不能偿还的债务,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查封上述股权用来还债,这时候出资人的钱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面咽了,如果公司董事将代持者的股份卖掉,那么代持者将会变得一无所有,生活也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
3、代持股份的代价究竟有多大?
随着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等日益活跃,在退出机制逐步由慢慢讨论成走向现实,台面代持股的风险也是越来越大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让自己狼吞虎咽,因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才行。
㈣ 股权激励的形式有哪几种
1、员工持股计划;2、股权奖励计划;3、期股期权计划;4、收益共享计划;5、模拟股权计划;6、MBO计划。
1、例如对正准备上市的公司(已过辅导期),就建议在上市前先实施模拟股权计划,上市后再实施员工持股和收益共享计划。
对上述方案的整合性实施还考虑了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结合的问题。一般把持股计划设计为长期激励,把期股期权计划设计为中期激励,把收益共享计划设计为短期激励。
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还必须考虑约束与激励并举的问题,否则就不是一个好的方案。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有不少企业的经营者有严重的偏好激励,躲避约束的倾向,更加说明了上述考虑的必要性。前面提出的备选方案中,股权奖励、期权计划与收益共享计划偏重于激励而约束不足,因此应小心设计或配合其他方案共同实施。
股权激励方案最终是否有效,还要看考核指标制定得是否科学(不少企业的业绩考评指标存在严重问题)
2、股票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其内容要点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 “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
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资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并要求具有一个股价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价值、运作比较规范、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载体。
3、股份期权模式
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在现行《公司法》框架内不能解决“股票来源”问题,因此一些地方采用了变通的做法。股份期权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股票期权改造模式。北京市就是这种模式的设计和推广者,因此这种模式又被称为“北京期权模式”。
这种模式规定:经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群体形式获得公司5%-20%股权,其中董事长和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群体持股数的10%以上。经营者欲持股就必须先出资,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而经营者所持股份额是以其出资金额的1-4倍确定。三年任期届满,完成协议指标,再过两年,可按届满时的每股净资产变现。
北京期权模式的一大特点是推出了“3+2”收益方式,所谓“3+2”,即企业经营者在三年任期届满后,若不再续聘,须对其经营方式对企业的长期影响再做两年的考察,如评估合格才可兑现其收入。
4、期股奖励模式
期股奖励模式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中比较流行的一种股权激励办法。其特点是,从当年净利润中或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金,折股奖励给高层管理人员。
5、虚拟股票期权模式
虚拟股票期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认购权,它是将奖金的给予延期支付,并把奖金转换成普通股票,这部分股票享有分红、转增股等权利,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流通,只能按规定分期兑现。这种模式是针对股票来源障碍而进行的一种创新设计,暂时采用内部结算的办法操作。虚拟股票期权的资金来源与期股奖励模式不同,它来源于企业积存的奖励基金。
6、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
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是由武汉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设计并推出的,因此也被称之为“武汉期权模式”。
7、股票增值权模式
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模拟认股权方式,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公司股票在年度末比年度初的净资产的增值价差。
值得注意的是,股票增值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没有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这种模式直接拿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其高管人员、技术骨干和董事,无需报财政部、证监会等机构的审批,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因此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
㈤ 董事长操纵股票,公司会怎么样
董事长亲自操纵股价,天然就具有内幕交易的特征,因为董事长几乎没有办法证明自己不清楚公司的尚未公开信息,而这些信息又往往对股价具有重大影响,董事长如果买卖自家股票,必然是趋利避害,最后的结果就是董事长高抛低吸,其他投资者追涨杀跌,最终董事长胜利大逃亡,其他投资者一地鸡毛。
拓展资料:
操纵证券罪的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二、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难在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即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具体表现为: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