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美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是什么呢(要有%)
就像台湾《保险法》规定的:存放在银行或金库;购买公债及库券;购买满足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的生产实业股票或公司债;每一个保险公司购入股票及公司债之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金以及各种责任准备金总额的35%;对不动产进行投资,以所投资不动产即时利用并有收益者为限;投资不动产总额不得超过资金以及各种责任准备金的1/3(营业用房屋总值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以公债库券、公司债、股票为质,或以不动产为抵押的放贷,每一单位房贷金额不得超过其资金及各种责任准备金总额的5%;放款总额不得超过其资金及各种责任准备金总额的30%。
Ⅱ 论保险基金投资
1,引言
保险公司的正常运作是靠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两个轮子驱动的。保险公司除了是提供保险业务的社会型风险保障机构,还是最为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一,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这就使它获得了承保利润以外的投资利润,使其偿付能力大大增强。保险资金运用对行业发展的重要程度丝毫不逊于保险业务的拓展。在我国保险行业恢复业务的20年间,保险业务保持了年均30%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的国内生产总值9%的年均增长速度,但是我国保险行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却难以令人满意。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进行了限制。资金的运用被局限于银行存款、国债,投资渠道十分狭窄,投资效率十分低下。据统计,为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保险资产的40%-60%被沉淀在银行,但利率的数次下调和20%利息税的起征,使银行存款收益微不足道。与此同时,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收益也大幅下降,保险公司面临着严重的“利损差”问题。我国万亿保险资金大部分是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对保户的负债,面对保费收入年均30%的增长速度,保险公司面临着更大的偿付风险。2005年7月底,太平洋人寿就接到了保监会“红色”预警,“偿付能力缺口90亿元”的指责使太平洋人寿成了众矢之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郝演苏针对这一现象指出:“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是太平洋人寿一家独有的问题,而是整个保险行业的普遍现象,只是各家公司问题的轻重不同罢了。”[1]保险资金投资技术作为唯一能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途径,必须得到重视。
2,投资工具分析
1998年10月20日,保险公司被获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1999年10月26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2004年2月批准保险公司直接入市。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保险资金被投资于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市场。下面就我国保险资金的主要投资工具进行简单分析:
2.1 货币市场投资工具
1)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的优点是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既能使保险资金得到保值增值,又能确保其安全性。然而保险资金存款带来的收益则是微薄的。目前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主要形式还是银行存款,其中又以大额协议存款为主。协议存款大部分是5年期,到期日集中度过高,存在再投资风险。[1]
2)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具有风险小和期限短的特点,可以为短期性的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提供稳定的渠道。目前因为我国同业拆借市场还不尽规范,市场交易中间环节尚存在较多问题,缺乏债券市场应有的流动性,现券交易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所以保险资金进入的规模并不大。
2.2 证券投资工具
1)债券
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措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并且承诺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券债务凭证。债券的利率水平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因而其投资收益也通常高于银行存款投资收益。被成为“金边债券”的国债基本上不存在违约风险[2]。我国保险业的可运用资金中除银行存款外,其余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债。保险资产结构实现战略性转变后,保险资金运用中债券的投资比例已经超过银行存款,保险机构也已经成为债券市场上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
2)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方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投资专家进行操作,按照投资组合理论进行分散投资,因而能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的同时把收益提到最高程度,此外还可以通过赎买方式抽回基金,为投资者进退提供便利[3]。所以虽然其投资风险小于股票而大于债券,但收益一般也大于债券投资。
证券基金按收益凭证是否可赎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开放型基金又称追加型投资基金,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发行新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基金。其投资者可以随时直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通过经销商购买。封闭型基金由称公开发行共同基金,基金资本总额和发行份数固定,不能进行追加、认购或赎买。在刚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经销机构按面值或规定价格购买;当发行完毕或基金已经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只能通过经纪商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价购买。在低于市价购买时,可以获取平均收益;若折价(低于净资产价值)扩大则可能减少收益。
3)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股票收益的大小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一般情况下,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要高于银行储蓄的利息收入,也高于债券的利息收入。股票的收益性还表现在持有者利用股票可以获得价差收入和实现货币保值。与收益性相对应,投资者同时也要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不过,股票具有很好的流通性,可随时在股票市场兑现。
股票分普通股和特别股两种。普通股是股票中风险最大的,其股息和红利收益并不确定,而是随公司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波动,而且必须是在偿付了公司债务利息及优先股股东的利息之后才分得。优先股作为特别股的一种,在发行时约定了固定的股息率且股息率不受公司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的影响,再加上普通股无可比拟的优先权,其风险要小于普通股。然而由于优先股股息固定,所以其股东不能分享公司利润增长的利益。
3, 国际化比较
保险投资工具的不断丰富使得保险业投资风险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分散,保险资金运用工作不断加强。截至今年7月末,我国保险业合计总资产达1.38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6.5%;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26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1.5%。保险资金运用工作不断加强,我国保险业期待的依靠证券市场实现保险、投资双轮驱动的健康发展模式,和证券市场盼望的保险业多渠道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供给,这一和谐共赢的格局已初步显现。但与国际同行相比,我国的保险资金的运用表现出以下差距:
3.1投资结构不合理
根据上面对投资工具的分析,按照以下不同原则进行优先排名:
安全性: 国债=银行存款>其他债券>同业拆借>证券投资基金>股票
收益性: 普通股>优先股>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券>同业拆借>国债=银行存款
风险性: 普通股>优先股>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券>同业拆借>国债=银行存款
流动性: 股票>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同业拆借>银行存款
保险资金投资虽然以安全性为第一的,但为了保险公司的收益应该在考虑风险的基础上投资较高收益领域。但从我国历年的保险资金投资情况看(如表一所示),保险资产的35%以上是银行存款,15-25%是国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足10%,至于股票投资规模远小于5%的限额。也就是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还没有得到较好的兼顾和匹配,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债券等低收益的利率产品上。统计显示,2000-2003年的4年里,我国保险业的投资收益率分别3.59%,4.3%,3.14%和3.11%,平均收益率仅为3.54%,远低于国际同行10%左右的水平。而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如美国,保险投资在债券、基金和股票的就超过80%,英国超过70%,其高收益正是来源于高效和多样化的资金运用。
表一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比例表
占资产总额比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银行存款 35.56% 35.60% 42.50% 46.60% 49.9% 41.9% 35.8%
国债 26.05% 28.33% 17.33% 17.06% 15.42% 22.37% 23.76%
证券投资基金 0.57% 3.96% 4.55% 4.74% 5.09% 5.68% 7.48%
3.2股票投资起步晚,规模小
我国的保险资金是在2004年被获准直接进入股市的,并且投资比例被限定在5%以内。但是我国保险资金的真正入市却是在2005年的2月,理论上按5%的入市比率也会有600亿左右的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但迄今为止入市资金仅超过45亿。统计资料显示,欧洲国家股票投资比例相对较高,例如:英国在1960年代以前股票投资比例为20%左右,而到了90年代,就上升到50%左右,并一直维持在这一水平。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近年来的股票投资比例基本在20%--30%之间波动。此外,我国现阶段保险资金的股票投资处于试探性阶段,投资力度也主要在一级市场。
3.3投资领域有限
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虽然得到了很大的拓宽,但是较之与西方的保险业投资领域还很有限,我国应该积极寻求适合我国保险业的新型投资产品。我国保险资金可以拓展的投资领域还有房地产、对外投资、实业投资和贷款等。虽然目前这些领域专业性较强,与保险业相比有很大的差异性,不仅变现力较差,而且市场上上存在着大量重复建设、无秩序以及信用短缺等问题,并不适合我国现在较大规模地介入,但是保险业进军上述领域已经成为一种可能,甚至也可以说是一种趋势。
3.4投资管理技术有差距
由于目前中国的保险资产投资管理正处于起步阶段,与国际同行相比,在五个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在投资理念上,尚未完全确立起以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稳健投资和长期投资为核心的思想;在投资技术上,运用资产的匹配管理、战略配置和组合管理的方法还不够娴熟;在投资策略上,对市场形势的判断和把握深度与准确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投资风险的控制上,仍然缺乏识别、计量、预警和对冲的技术手段;在投资绩效评估上,尚未形成科学统一的标准和方法[4]。就保险资金入市来说,2004年它们就在证券市场上栽了个大跟头。在2005年4月18日、19日和22日,三家海外上市公司(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财险)相继发布了业绩公告,其投资业绩均不尽如人意——中国人寿已实现投资亏损净额和未实现投资亏损净额分别为2.37亿元和10.61亿元,中国平安保险已实现及未实现损失共为7.73亿元,中国财险的交易类及非交易类证券浮亏达9.48亿元[5]。
4, 对策
4.1 放宽投资限制,加大入市比例
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是最可行的监管方式,但比例可以适当再提高一些,比如对入市比例的最高限制在20%。对大保险公司而言,由于能做到充分的分散投资,能够规避非系统风险。
国外成熟金融市场的经验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根据经合组织的统计,美国在1970年--2000年间股市的平均回报率为10.3%,债券市场为5%,货币市场为3.7%,而德国这些数据分别为14.4%、7.9%和3.5%。将1981年--2003年美国股市的涨跌幅与美国寿险公司股票投资增长率作了对比,发现两者的走势惊人的相似,通过统计软件分析得知,他们的相关系数在90%以上。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股市的程度与股市的收益率成正比。
4.2 认清保险资金性质,采取不同投资策略
保险公司应按照偿还金额、时间以及利率敏感程度,对保险产品进行大体上细化,总体上形成比较鲜明的特征,然后根据每类保险产品的总体特征,确定适当的投资策略和目标,制定适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方案,实现资产负债大体的配比[6]。就产险公司而言,其负债期短,给付具有很大随机性,所以对其流动性要求非常高,比较适合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也高的投资品种。而寿险公司的负债期长,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也较高,所以在投资时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很重要,比较适合于银行存款、国债和房地产等。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定位是在满足偿付能力要求之后,一般说来寿险通用帐户资产中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也应该不大。
4.3 完善投资管理结构
稍具规模的保险公司都设有投资部,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但是投资部门的工作性质、专业方向都与保险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大相径庭,因此借鉴国外的资产管理结构建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投资结构,有利于从组织上避免不同性质的业务工作间摩擦,提升保险投资业务的专业化程度。专业化的投资部门更能有效监督和管理每一险种的资产和负债活动,确定最佳的资产和负债匹配方式。
目前我国几个大型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主要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不长,各保险公司要么用基金投资团队兼做股票投资,要么通过招聘等手段重新组建股票投资部门,总体上相关业务人员还需要较长的时间磨合及适应新的投资业务。同时,各公司股票投资的相关规章制度、风险控制、托管清算等其他准备工作完成时间也都不长,还须在今后的投资工作不断检验和完善。
4.4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投资渠道增加的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增加了。特别是中国股市缺乏做空机制、弥漫着投机空气,保险机构面临着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公司的资产净值就不可避免地随着资本市场的波动而起伏。如何确保保险公司的资产不会因为市场风险而过度受损,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是保险公司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最大课题。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投资过程,确保投资过程的一致性和可重复性;确保所承受的风险是预期的和相应于预期回报的,这一点对靠负债经营的保险公司而言至关重要; 能够用风险管理的量化工具有效地报告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能够追踪各项资产的误差风险的边际贡献(MCAR),从而找出风险边际贡献最大的资产;审查投资风格,以确定是否同投资目标相违背;以过去的股票资料测试投资策略,评估该策略未来成功的可能性; 建立与基准投资风格不同的投资组合;建立防火墙,确保投资前台与后台分开管理,控制内部风险 [7] 。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一步,但是更重要的是控制交易人员的道德风险。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交易人员具有极高的职业操守和相应的从事资质。
此外,还应该注重开发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整顿短期投资市场。
Ⅲ 【BW0022】戴维斯买入保险股的心路历程(下)
戴维斯为什么看好并买入保险股呢?
戴维斯发现当时保险公司持有的固定组合的价值,甚至高于保险公司本身在股市上的市值,任何人购买了保险公司的股票,除了保险公司本身外,还能拥有公司投资组合的一部分。
一般的制造商需要花费大量资本,用来制造和销售产品,然后还要经常花更多的的钱,改造设备和升级产品,然而保险公司可以先在每个客户那里收取现金供自己使用,等到索赔或者保单到期才会发生支出,保险公司将收取的部分保费留作每年的索赔之用,而余下的保费可以用于投资,这种保险公司持有但不拥有的钱被称为浮存金,保险公司无偿使用这笔钱并通过投资获得利润。
保险公司持有的债券和投资组合其实都是用客户的钱购买的,只要未来发生的索赔没有耗尽投资组合的资产,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一直积累这笔巨大的隐形资产。戴维斯说保险公司属于不动声色的成长公司,他们疯狂的成长,但是大部分人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1947年戴维斯的上司兼良师有极大的胜率赢得总统的宝座,戴维斯本可随着一道晋升华盛顿高层,但是戴维斯沉醉于保险股,最终递交了辞呈。
1947年-1962年道琼斯指数增长了5倍,戴维斯因为持有保险股获得了近200倍的收益。1947年保险股的市盈率只有4倍,十几年之后市场给予了保险股15-20倍的估值,与此同时保险股的盈利也增长了四倍,戴维斯享受了估值提升加业绩提升的双重收益,戴维斯将这种情况称升为“戴维斯双击”,实际上因为戴维斯还运用了杠杆(不提倡使用杠杆,这是一个很危险的工具),戴维斯甚至从中实现了三重获利,彻底改变了自己的财富状况,从而济身富人行列。
获得超额收益最重要的基础,就是能在别人都不看好的情况下,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并且坚持不受外界干扰。
投资之所以难,这也是重要的原因,一个成功的投资者大部分时间需要逆流而行,不但要克服独行的恐惧,还要接受众人的白眼。
能在大多数人都不看好一家企业或一个行业时看懂他,才能以极低的价格买入,如果是一家企业人人看好,市场先生不会给予你一个极低的买入机会,在大多数人不看好时以低估值买入,等众人醒来发现了这家企业的优点推高估值,从而获得估值提升加业绩提升的戴维斯双击。
Ⅳ 保险业的盈利方式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的传统经营模式是依靠“三差”来实现利润的。
“三差”分别为如下:
1、死差益: 实际死亡人数 < 预定死亡人数而产生的。
2、费差益: 实际所用的营业费用 < 预定营业费用而产生的。
3、利差益: 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 > 保险合同预定的平均利率而产生的。
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从国外保险行业的经营状况看,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本身都是亏损经营,它们都是通过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来弥补直接承保业务的损失。
近年来,国际大保险机构的实践也有效地验证了资金运用对于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投资业务开始与承保业务并驾齐驱,成为保险公司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轮子。
(4)美国寿险公司股票投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Ⅳ 保险产品的资产配置
四因素决定资产配置的情况:1)保险产品负债特征,比如久期;2)当地资本市场的资产种类;3)监管要求。监管部门一般有规定什么可以投,可投多少,或有什么条件;4)资本要求和资产配置的互助关系,一般而言,风险与资本成正比。
据介绍,美国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以美国长期债券、房贷为主,因为美国房贷大部分是固定利息;股票类保险产品较少,因为股票的风险较高。由于香港很多资产以美元计价,香港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偏向美元资产。在国内,随着偿二代的实施,保险公司的资本与风险挂钩,对投资决策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Ⅵ 保险基金的运作有哪些方式
是保险资金还是保险基金?
如果是保险资金的运作请参考以下内容:
1、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2、 2012-07-26 保监会发布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方向
7月25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保险资金投资在“没有什么不能做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破解投资收益难题如何提升投资收益率和实现资产负债有效匹配,一直是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2010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尽管此举意味着保险资金可以名正言顺地投资房地产和私募股权。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该政策对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在投资团队、投资资质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资对象等范围相对狭窄,出现有制度、办法却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尴尬现状。这也间接导致坐拥6万亿元资产的保险业,只能高度依赖资本市场,而资本市场的不景气,也使去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当时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实体经济面临“融资难、融资贵”,一些领域和项目对保险资金有着迫切需求。而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的特点,则恰恰可以为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己之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原总裁杨超在今年“两会”上就曾建议,适当降低《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权衡风险、自行决策,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的情况。在《通知》中,适当降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门槛的建议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重视,按照《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在股权投资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在不动产投资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而《通知》则大大降低了对保险公司资质的要求,无论股权投资还是不动产投资,均取消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同时将净资产均调整为1亿元以上。投资房地产诱惑加大除了大幅降低对保险公司资质的要求以外,《通知》中对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调整也颇具力度。在直接投资股权范围上,《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通知》则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在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比例上,分别由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4%上调至10%、8%,但两项合计不得高于10%。另外,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在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监管层也作了较大调整。《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限定,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而《通知》则规定,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15%。今年以来,多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养老社区投资建设项目。而据记者了解,不乏有险企在操作过程中以养老项目为名义建设不动产,或自用项目名义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此次限制的放宽无疑加大了房地产投资对险企的诱惑。放宽房地产投资对于提升保险资金收益率究竟有多大作用呢?据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介绍,在实务中,美国保险公司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基本上都没有达到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虽然在1935年美国保险公司在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所占的比例达到过8.5%,但多数年份仍是3%左右。在1984年以来的近30年间,更是从3.56%的高点基本上持续下降到近些年的不足1%,从1993年至今美国保险业对房地产业的绝对投资金额一直呈持续下降趋势。2010年末,美国寿险公司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资产总额是278亿美元,仅占寿险公司53112亿美元投资总额的0.5%,投资收益也仅有区区39亿美元。不过,“由于房地产发展在我国的特殊性,导致保险公司对于房地产行业都趋之若鹜,但究竟未来房地产是否能够仍旧保持异于常态的高速发展,这还是个未知数。”王国军如是说。风险加大监管从严业内普遍认为,《通知》适度放松了投资政策,将有利于增加投资运作空间,降低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支持保险资金取得长期稳定收益,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另外,随着保险投资限制逐步放松,保险资金参与实体经济的比重会上升,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将是未来的重点方向。不过,放松投资和如影随形的风险犹如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特别是股权和不动产属于另类投资,投资数额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王国军表示,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的实质是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考验,能力强的公司能够从中获得巨额收益,而能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是非常谨慎的,虽然拥有的投资渠道众多,但出于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所谓的新渠道趋之若鹜。而即便是给保险公司放开的投资渠道再多,真正能够给保险公司带来投资收益的也不过就是那么几种。“目前,最重要的是保险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王国军建议,“在允许保险公司借用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力量进行投资之时,保险公司可以选取若干家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进行委托投资,然后实行严格的末位淘汰制度,将一段时期内投资绩效较差的投资机构淘汰掉,换用更合适的投资管理人,这种做法已经被社保基金理事会和企业年金受托人所广泛采用,其效果还是颇为明显的。”事实上,比放开保险公司在投资中被束缚的手脚更重要的,是配套措施的跟进,尤其是退出机制的制定。对此,监管层也早有准备,《通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着重加强了风险管控,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同时,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这使保险投资在制度上放松的同时监管更为严格。
仅供参考
Ⅶ 美国人寿保险有哪些与指数挂钩的寿险产品是否具有风险性
成熟而发达的市场、高度的安全性以及相关的免税政策,使得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关注美国人寿保险。
美国人寿保险业成熟而发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投保人能够以低成本享受优服务。之前很多客户都知道香港保险成本颇低,殊不知美国保险的成本比香港保险还要低3倍。
在美国,经营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受美国破产法保护,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宣布解散、破产,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只能被其他经营有寿险业务的公司兼并,或是由州政府、联邦政府接管。同时,保监会每季度会对保险公司进行审计,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无法达到102%,保监会将提前介入。
在移民美国人士的税务规划以及非移民人士的全球资产配置中,寿险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结合境内外税务信息来配置保险,是我们进行税务规划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现在,就美国的寿险产品做一个概况分析。
一、美国寿险分类
1定期寿险 Term Life Insurance
定期寿险是最早期也是最简单的保险类型。此类保险受保年限存在一定的范围,如10年、15年、20年和30年,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障停止。如再续保,投保人年龄增大,保费将非常昂贵。
定期寿险保费便宜,但不具有现金值,没有储蓄和投资的功能。此类保险产品是非常纯粹的消费险,最适合预算比较有限的年轻人。
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
2终身寿险 Whole Life Insurance
终身寿险的有效期直至被保险人去世为止。被保险人缴付的保费,在支付固定的保险成本之后,剩余的部分将转换成现金值(cash value)。保险公司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定期派发红利,但是红利的发放与否与金额多少都是不保证的。保险内的现金值会随着时间的增长而增加。但是,如果投保人想提前取消该寿险,将只能取回极有限的现金值。
终身寿险产品最大的问题在于分红给付标准不透明,现金价值极难以在生前使用。
3万能寿险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由于终身寿险缺乏弹性,新的一类寿险 — 万能寿险,应运而生。万能寿险和终身寿险相似,保障范围均为终身。保费在支付了保险成本之后,剩余部分会投入另设的账户进行投资。可是万能险的条例更为灵活,其缴费时间和缴纳费用多少没有硬性规定,只需达到最低的缴费水平。它也有适量的现金值,可以在需要的时间提出。
万能险的收益一般和市场利率挂钩,在目前的低息大环境下,万能寿险的实际回报一般都低于预期回报率。
4投资型万能寿险 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投资型万能寿险,由万能寿险演变而来。在万能寿险的基础上,加入了基金投资的概念。有投资经验的客户可以运用该保险产品的特性,选择符合其风险预期的基金组合,让本身的保险回报更优化。
可是对于非专业投资者而言,这类产品的投资功能往往有如鸡肋,运用起来和传统型万能寿险并无区别,无法发挥其自主投资的特性。
5指数型万能寿险 Index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指数型万能寿险(IUL)是近年来的一个改进产品。
此类产品现金账户的投资收益不参照市场利率,也不参照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是以美国标普500®指数来参考派息(少数公司也有参考全球其他指数),同时保险公司承诺保本,投资收益不会为负,本金亦不会损失。
该产品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寿险产品,在高回报和保本之间做到了很好的平衡,几乎每个人都适用。
二、IUL究竟参考了什么指数?
IUL的运作机制是将客户的保费总额扣除人寿保障所需基础费用后的资金投入到市场中去,根据美国保监局规定,其中90%的资金将投资于非风险类债券,另外10%将投资于期权交易市场。大多数公司参考美国标普500®指数派息,少数公司会参考全球三大指数来派息。同时,IUL产品承诺保本。因此,该产品比传统的万能寿险投资收益更高,更安全。
标普500指数 S&P500®
记录美国500家上市公司的一个股票指数,能够灵活地对认购新股权、股份分红和股票分割等引起的价格变动作出调节,指数数值较精确。
欧洲斯托克50指数 EURO STOXX 50®
由欧盟成员国法国、德国等12国资本市场上市的50只超级蓝筹股组成的市值加权平均指数。
恒生指数 Hang Seng
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三、挂钩指数,风险如何?
产品与指数挂钩,回报率受指数涨跌影响,那么产品是否具有风险性?这是大家最关注的的问题。
1历史回报数据分析
美国股市200年来的历史资产收益率表现说明,从总体上来看,美股股票价格长期呈向上增长趋势。上文提过IUL产品主要参考美国标普500指数,下图为过去20年美国标普500指数回报率变化趋势图(1996-2016)。
* 1996年-2016年 标普指数回报率变化趋势图
从上面的趋势图中,我们可以看到,2000年的网络泡沫、伊拉克战争和911事件,2007年的次贷危机,2008年的股市崩盘,这几个时间点前后,标普500指数都有下跌,但很快就反弹、并持续走高。
我们再来看看挂钩于标普500指数派息的IUL产品回报(如下图),在标普500指数失落的十年间(2001-2010),IUL产品的收益还算是相当稳定。即使在2001年和2008年前后指数大跌的情况下,IUL产品也能够保证0%的保本收益(IUL产品承诺保本)。
* 挂钩于标普500指数派息的IUL产品历史回报率
此外,如果使用标普500指数过去50年的数据来看,任意时点开始参与市场20年,其平均年收益都可达到7%左右。所以,IUL产品与标普500指数挂钩,产品所有人完全不用担心经济危机导致指数常年大跌会影响保单、造成保单内现金价值不足而使保单失效的情况发生。
2牛市还将继续?
美股牛市已持续八年,但对投资者而言,美股未来走势更为关切。
在华尔街有句名言 — “八年前靠央行,八年后靠特朗普”,特朗普上台后,美股市场看到了机遇。截至3月10日收盘,标普500指数年回报率高达17.33%,特朗普当选后贡献的涨幅高达11%。
眼下,市场对美股的看法分为两派 — 一派认为牛市气数已尽,回调在即;另一派则认为,一旦特朗普的去监管、减税、基建投资措施能够真正得到贯彻,再随着科技的大发展,美国股市将迎来另一场“文艺复兴”式的发展。
分析人士认为,就短期而言,美股市场回调并非不可能,但这并不等同牛市终结。
当前有三大积极因素支持美股上行:
1)与历史水平相比,美联储的货币政策非常宽松;
2)美国经济内生活力旺盛,科技飞速发展,但二者还未真正产生化学反应、迸发出火花,彻底提高生产率;
3)如果特朗普用减税优惠来鼓励私营企业加大开支的提案获得国会批准,那么美国经济长期就可以获得较大提振。
特朗普上台后,美国10年期盈亏平衡通胀率从多年低于美联储目标的1.5%-1.75%(美联储目标为2%)一下子上升到2.1%,表明特朗普的政策令市场对美国未来十年信心大增。
美国股票市场长期慢牛发展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美国出色的经济基本面。自上世纪80年代初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近30年间,美国经济发展稳固,GDP年增长率保持在4%左右,这一数字对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经济体而言已算较高水平。
2008年经济危机虽然对美国实体经济和股指都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但这几年来,量化宽松政策的刺激、以及互联网经济的壮大发展,美国各种经济数据均回暖,包括消费者信心指数、非农就业率、制造业数据以及房屋价格。种种经济数据都在说明美国经济已走出危机,并在缓慢复苏。
IUL的产品特性使其可以在经济体好转时获取一定的回报,在经济体下滑时、也能利用保险平台的特质做到保本,所以无论将来美国市场发展方向如何,IUL都是一款很不错的保险产品。
Ⅷ 美国 保险公司 出资
1、美国商业实体的形式
美国境外投资者可以选择多种公司形式在美国经商。主要形式有:公司、不是美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非美国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LLC)、合伙、无限责任合伙的公司、有限合伙的企业、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合资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非关联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合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的形式。个人单独投资或夫妻投资可采用另一种模式,即"个体企业"。
2、选择企业形式时须考虑的主要问题
选择企业形式时须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如下:有限责任(即投资者对新的美国实体的债务、税收及其他责任所应承担的个人责任应被限制在何种程度上,以使得债权人只能向美国实体的资产求偿)、管理和控制、资本和信贷要求、税收方面的考虑、组织和运作的难易、所有权的可转让性和存在的连续性。
3、公司
A.公司是外国投资者在美国设立商业实体所采用的最普通的形式。公司有以下两种模式:
在美国设立新公司(或收购现存的美国公司)。如果这家新的美国公司的所有者为另外一家非美国公司,则该美国公司就被称为非美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
在美国设立非美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仍是该非美国公司在美国进行商业活动。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并未形成任何新的法律实体。但从美国税法的角度来看,该分支机构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
B.性质。一家美国公司是根据美国五十个州中某一州的法律所设立的一个法律实体,亦是独立于其所有者、控制者、管理者及运作者的一种法律上的存在形式。公司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收购、持有并转让财产;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公司对其债务和其他责任负责;并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被诉。公司向出缴资金或其它资产(即资本或所有者投资资金)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然后公司再将这笔资本金用于开展业务。股东有权分享公司所派发的红利,并有权在公司被清算时,收回公司在还清所有债务后所有剩余的公司资产。
C.有限责任。大多数商业实体采用公司形式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限制公司所有者对公司债务、税务和其它责任所应承担的个人责任。通常来讲,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因此他们所承担的责任通常以其为获得公司股票而向公司投资的资本金金额为限。例外:尽管并不常见,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所有者须对公司债务负责,这就叫做"揭开公司的面纱"。该例外有可能在如下情况发生,例如:公司所有者未能遵守公司的设立形式或未能维持公司的独立存在;或在相当于欺诈或对债权人不当交易的情况下,公司的资本金(所有者的钱)远远少于负债资金(借来的钱),又称"资本薄弱"。同时,一些特殊法律也规定某些个人对特定的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管理人员有义务从员工工资中代扣联邦所得税,如果该管理人员未能按要求代扣并代缴给税务机构的话,他须对美国的税务机构承担责任。
D.其他主要特征。公司的管理权集中在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公司的政策。公司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
公司的所有权表现形式为股票。除非股东另行协议规定,股票通常可以自由转让。但股票通过广告形式向公众发售、或发行、转让的方式须受联邦及州证券法律的管辖。
除非公司宪章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可持续性且永久性存在。公司股东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状况。公司股东的资不抵债、无行为能力或死亡不会导致公司的解散。
E.公司的设立在美国,公司(或其它私有的法律实体)必须依照五十个州中某一州的法律设立。每州都有其各自的法律。尽管各州在细节上有不同规定(这些细节上的规定有时是非常重要的)。但这些法律的总体结构实质上却是相类似的。外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公司最青睐的三个州是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原因就在于法院有许多解释法律的判决使得这三个州的法案和指导性比较灵活。就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而言,另一个原因还在于其作为美国商业中心的重要性。各州的公司法皆包罗万象,涉及有关公司内部运作的所有方面,例如,股东的法定最低人数、董事的权限、管理人员的人数和任命、以及资本金最低限额。不过,公司法在措辞上往往使用一般性的和允许性的用语,以使公司的运作尽量少地受到政府的干涉。与其它国家相比,在美国设立新公司的程序具有省时、省钱和相对而言非正式的特点。公司组建过程往往在2至5天内就可完成。下文介绍在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公司的程序。
F.公司注册证书。注册公司应向有关州政府,通常为某一州的州务卿办公室,备案公司注册
证书(在一些州,该文件亦被称为"公司成立条款",有时也被非正式称为"公司规章")。通常由投资者的美国律师在与投资者磋商后负责起草公司注册证书。该律师同时也担任"公司发起人"之一,这个角色既是正式的、也是临时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向州务卿办公室备案公司证书。除其它条款外,公司注册证书通常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G.公司名称。所选择的公司名称不得与其它已注册的公司或已预先注册的商标名称相似。建议由美国律师经电脑查询公司名称注册记录来确认所选择的名称的可使用性,以避免将来出现麻烦。公司名称对于公司的形象和让公众了解公司营业范围都十分重要。投资人选择自然的、非描述性或与众不同的名称,以便获得商标或服务标识。各州对公司名称也有一些其它的规定。公司名称中必须包括"公司"、或"有限公司"或其缩写。同时,许多州也规定,除非经有关州主管机构的批准,公司名称中不得包括"银行"、"金融"或"保险"等一些字样。
目的。以前,对公司设立的目的必须详细说明。但现在,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也如同大多数其它州一样,允许概括的描述公司的目的,例如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从事任何合法的活动或业务",某些行为和活动需要获得特别批准的除外。
H.资本金。公司注册证书中必须列明核定股本数量及其说明。每个公司应至少具备一个种类的具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即股票的最基本类型。公司也可有"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在派发红利时或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股具有特定的优先权。普通股和优先股也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不同种类中还分为不同组。每一种类或每一组股票都有其特定的表决权和特征。这些都应在注册证书中详加规定。最简单亦典型的初始资本金是只有一种"普通股"。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都没有最低资本金限制。因此,投资者可仅出缴名义资本来设立公司,例如1000美元,该资本金应存入公司的初始银行帐户。后续资金可根据需要而追加。公司注册证书一开始就应灵活拟定,即便追加资本金也无需修改注册证书。每种股票必须或具有规定的"票面价值"(即名义基准价)、或声明无票面价值。购买该种股票应至少支付规定的票面价值。现在的通行做法是规定票面价值,如1美元。投资者支付的超过该票面价值的金额在财务报表中称作"溢价金"。例如,公司注册证书规定公司经授权可发行不超过100股普通股、每股1美元。实际上公司会按照公司(由董事会代表)和股东协商同意的金额,向首批股东发行不超过100股的股票,前提是所支付金额至少不会低于票面价值。
指定送达文件的注册代理人或地址。加利福尼亚州和特拉华州要求公司有州内的注册办公地址以便送达文件,同时还要求指定一名位于该办公地址的代理人。特拉华州规定代理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在州合法营业的任何实体。但加利福尼亚州规定代理人只能为个人或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制合伙人。纽约州并未要求指定在州内注册的办公地址及代理人,但纽约州公司的注册证书必须指明一个州内或州外地址,一旦权利人向州务卿送达文件,州务卿可将该文件(如诉讼文件)送达至该纽约州公司。另外,公司也可以指定纽约的注册代理人接收送达文件。
如在纽约注册,注册证书还应注明公司办公室所在的郡县。
其它规定也可根据需要写入注册证书中,例如,董事因违反其职责而造成公司或股东的某些损害时,限制其对公司或股东承担个人责任的条款。
一经向州秘书办公室备案注册证书、交纳注册费,并经该州秘书办公室接受后,公司就正式成为了一个法人实体。
I.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内部运作基本程序的公司内部文件。通过公司章程是州法
律的要求,公司章程也应符合州公司法的各种规定。公司章程大体上包括如下内容:董事会的设立和职能、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例会及特别会议的程序、确定会计年度、股票转让程序、及公司管理的其它基本事项。一般来讲,公司章程由公司发起人经与首批投资者磋商后通过。公司章程可由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会修订。
J.董事会。公司发起人经与首批投资者协商后便可任命首届董事会。董事最少为三人,但特拉华州和纽约州,不论股东人数,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董事。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只有一名股东,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董事;如果只有两名股东,公司可以只有两名董事;否则董事最少应为三人。董事必须为个人,但并无董事必须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留者的要求。董事会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举行。并不要求股东、雇员或劳工代表参加。股东有权自行任命董事会成员,及按照适用的州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因或无因的免除董事的职务。董事的任期通常至下一届股东大会时结束,届时股东选举(或再选举)下届董事会。美国并非普遍接受允许董事通过授权代表或其它董事在董事会上进行表决的情况。但董事可以通过所有与会董事通话的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董事会,也可以通过签署一致通过的书面决议的形式来采取公司行动。
K.董事组织大会。一经任命首届董事会,董事们应召开组织大会。这个大会的活动包括:
任命行政管理人员。通常管理人员指总裁、一个或多个副总裁、财务主管和书记员。许多国家通常使用的主管董事或管理董事在美国并不常见。行政管理人员无美国公民或永久居留者的要求。董事会有免除或替换行政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通常行政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年会上被任命或重新任命。
L.接收首批股东的股票认购。董事会有权发行股票。在董事会的会议上,通常会收到并接收首批股东的股票认购书,并授权签发股票及股票证明,作为股东已出缴认购资金的证据。出缴形式可以是现金、财产或服务、或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它形式,但前提是其价值必须至少相当于股票的票面价值。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无股东的最低人数要求。一名股东即可。股东可以是个人或其它公司。通常股东主是美国人或美国公司或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但在少数特定领域,如航空、通讯、电力供应、运输、特定采矿、银行及保险业等,某些法律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参与)。
授权开立银行帐号。经董事会(通常为董事会组织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开立最初银行帐户,并指定经授权使用该帐户进行商业运作的人员。一般情况下,选定的银行会有一些特定的决议表格需要董事会通过,但如需要可对该表格做出修改。
记录、档案及帐簿。
M.公司会议记录。用正式的书面形式来记录所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所通过的决议对证明公司
在法律上的独立存在是至关重要的。该会议记录通常由公司书记员或法律顾问保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按时举行,即按照州法律的规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N.股票登记簿。所有股票的发行、收回及转让都应记录在股票登记簿上。股票转让通常由表明所持股票数额的股票证明来证明。
O.公司印章。尽管公司法未作规定,但习惯上公司仍经常使用印章。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如银行等,也经常要求公司使用印章。公司的法律顾问通常会负责保管上述记录及印章。
联邦税号。新公司必须采取的首要步骤之一是从美国联邦税务局获得一个联邦税务识别号(也称为雇主号码)。负责组建公司的律师将负责填写一份表格,并应知道如何以最快捷的方法来获得该税号。
P.帐簿和其它记录。美国公司通常可自行决定保留日常运作的各种文件和记录,如会计帐簿、发票、收据等。但在实践中,公司应保留正式的会计帐簿、正常的发票和收据及商业记录,以备联邦、州及地方税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应聘用一名会计师来协助处理上述事务和纳税申报,也可视公司业务量大小聘用外部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Q.开设银行帐户。公司可以为了不同的目的、今后的资金需要和国际贸易的需要,而探索建立多种适当的银行关系,包括开立支票帐户。公司一旦组建后,就应该开立银行支票帐户,以便存入首批股东支付的股票认购金额,并收支其它资金。公司须向银行提交董事会(如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则为其它有权机构)授权开立该帐户和其签署人的决议副本、按照银行提供的格式制作的有权签署人签名的卡片、公司联邦税务识别号码、及其他银行要求的有关股东(或成员或合伙人)的情况,以便银行用于确认公司的所有权、其所有者及其相关业务。实际上,由于美国联邦法律要求银行必须"了解其客户",银行对于公司应提供的资料的要求已越来越严格。
R.税务申报。除申报联邦所得税外,公司也必须在公司设立地所在州提交年度税务报表。如适用的话,也需申报地方所得税。不论收多少,公司每年须支付一个最低数额的州税费和特许费,但每州所规定的额度不等。另外,如果任何美国公司在税收年度的任一时期,由至少一个外国股东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表决或实际价值的形式)拥有25%或以上的所有权,且有按下述规定应上报的交易的话,该公司就应在申报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同时,在5472表上填写年度报告。该报告包括了上报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拥有25%以上的公司股份的外国股东的情况,同时也记录了公司同其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的股份而与该股东和上报公司有关人员的交易。应上报的交易通常包括存货、其他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销售和购买;租金和特许使用费;收支的佣金和利息;及借贷资金。
S.在其他州营业的资格。公司在某一州(如加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设立,就只能在该州从事商业活动。如果公司希望在美国的其他州从事商业活动,必须以"外国公司"的身份向这些州提出申请。"外国"在这里指的是在另一个法律管辖范围(包括在美国的另一个州或其他国家)设立公司。为了使公司能根据某一州的公司法具备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或为了使公司能根据该州的规定申报税收,法律顾问应对什么情况会被视为"从事商业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公司法和税法对"从事商业活动"的标准不同。根据公司与该州的交往程度,不同标准所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申请在其他州从事商业活动须支付申请费,并须指定一个该州居民为接收送达法律文件的代理人,公司还应向该州申报税收。如公司未能按要求获得在另一州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公司将不得在该州行使其合同和其他权利,也有可能受到惩罚。
T."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为仅有少数股东的一种常见的公司形式。一些州的公司法对"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有专门的章节作出规定,通常会允许该公司在管理结构上享受很大的灵活性。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设董事会,而由股东直接管理公司。在有关"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的章节中还有其他的一些规定,如解决股东之间争议或僵局的方法等。
U.非美国公司的美国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后,非美国公司实际上便具备了在该州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通常情况下,设立分支机构的该非美国可以与按该州法律所设立的子公司一样,在相同的条件下从事相同的活动。从非美国公司的责任方面来看,非美国公司要对其美国分支机构的行为和业务产生的索赔,诉讼和直接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相比较而言,如果非美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的话,非美国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毋须对其美国子公司的行为和业务承担责任。正因如此,大多数外国投资者都倾向于选择美国子公司、而非美国分支机构的形式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在选择是以子公司的形式还是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时,税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4.、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美国五十个州中某一州的法律而设立的非法人商业实体。通常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者,称为"成员";但在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也允许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可以是个人或实体,美国人或外国人皆可。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人数并无上限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美国各州法律规定的一种比较新的公司模式,在很短时间内就成为了一种大受欢迎的所有权形式。
5、合伙
A.合伙由两个或多个人通过合同、即合伙协议的方式而设立。合伙人可以为个人或任何类型的实体,美国的或外国的皆可。合伙根据美国某一州的法律设立。各州法律都十分相似,只是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在起草合伙协议时既要注意到协商同意的问题,也要考虑到联邦和州税收的规定。尽管口头合伙协议只要包括所在州法律要求的各方面,就可具有法律效力。笔者仍建议合伙人签署一份书面合伙议,尤其应由美国律师起草,并附上相关的合伙法和税法建议。
B.合伙协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对合伙的出资(各合伙人应以何种财产向合伙出资?出资金额多少?何时可要求合伙人追加资金?);出缴资产的估价、利润和亏损如何在合伙人之间分配、何时及以何种方式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合伙人是否及何时应就向合伙提供的服务或资金获得报酬以及如何处理所有权的变更。通常来讲,合伙具有存在期限。除非合伙协议另行规定,如任何合伙人死亡或从合伙中退出,合伙即终止。这与公司的无限期存在形成鲜明对比。而且,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的规定,无论合伙协议如何规定,合伙人或合伙本身的破产都会导致合伙的解散。合伙可分为三种:无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
C.无限责任合伙。无限责任合伙是由两个或多个无限责任合伙人为获得商业利益而组成的联合。
6、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通常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具有特定项目或目的、经营期限有限的合伙。每个合伙人和"合资人"可根据其实力和技术,以及对利润分享和风险分担的期望来出缴资金、产品及专业技术。合资企业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没有手续上的约束,以及方便合资人分担财务风险并从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具有合资任一方单独所不具备的实力)中获利的灵活性。合资人之间的合资协议通常应规定合资人财产或服务的出资、合资的目的及期限、管理模式、利润分享和损失分担的方式、所有权的可转让性或限制及终止和争议解决方法等。作为一种临时合伙,合资企业受到合伙法律的管辖,合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且适用合伙税法。尽管任何个人或实体都可成为合资人,合资企业通常由两个或多个公司设立。一般来讲,并无合资人必须为美国籍的特别规定。将合资企业法人化也是可行的。如法人化,合资企业应受有关的州法律的管辖,并具备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税收方面的特征。
7、个体企业
个体企业是由单独的个人(或夫妻)设立立并拥有的一种非正式实体。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和其他责任承担个人责任。同其他商业形式一样,个体企业也要求从当地获得营业许可和执照。所有者通常会担任管理职务。所有权可以转让,如所有者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个体企业则终止。外国人也较容易设立个体企业。然而,由于个体企业主的所有人资产有用于清偿企业债务和其他责任的可能性,如果业务活动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或存在任何特别的责任风险的话,设立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会更为明智。
8、税务
美国税务在对待"公司"和"合伙"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就其应纳税收入交税。当公司向股东派发红利或进行其它分配时,该股东也必须就其红利收入纳税。这就是的公司"双重纳税"。相反,合伙本身并非纳税人。合伙的纳税义务"转移"给了合伙人,使其成为合伙中的唯一纳税人。享有"合伙"纳税待遇的公司必须申报联邦税和州税,但该申请只是为了提供信息而已。在该申报中,合伙要申报每个合伙人的收入或损失、税额抵免等。合伙人在其个人所得税申报中也要申报该等项目。因此,如果外国公司是一家具有"合伙"税收待遇的美国公司的合伙人,该外国公司应受美国税法的管辖,在美国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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