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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股票投资

发布时间:2023-07-13 23:35:57

❶ 关于国家公务员炒股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公务员炒股的七项规定是指:1、不可以滥用自己的职务权力,谋取不正当的利益;2、不可以利用内部信息买卖股票;3、不可以持有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公司股票;4、不可用自己单位的资金炒股;5、不可以用单位的名义集资朝故; 6、不可以利用办公时间炒股;7、其他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枣运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轿岩高,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闭尺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❷ 炒股违法行为有哪些

集中资金优势、内部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其它投资不具备的特殊条件,达到使股票价格可持续的改变,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操纵股价,比如,内幕交易,黑箱操作。
除此之外,对于个人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它非法所得、罚款:
1、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2、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3、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虚买虚卖的;
4、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5、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2)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股票投资扩展阅读: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交易时间
大多数股票的交易时间是:
交易时间4小时,分两个时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开始,投资人就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
9:25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9:25时撮合,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9:25到9:30之间委托的单子,在9:30才开始处理。
如果你委托的价格无法在当个交易日成交的话,隔一个交易日则必须重新挂单。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
(一般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
交易费用
股票买进和卖出都要收佣金(手续费),买进和卖出的佣金由各证券商自定(最高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最低没有限制,越低越好),一般为:成交金额的0.05%,佣金不足5元按5元收。卖出股票时收印花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以前为3‰,2008年印花税下调,单边收取千分之一)。
2015年8月1日起,深市、沪市股票的买进和卖出都要照成交金额0.02‰收取过户费。
以上费用,小于1分钱的部分,按四舍五入收取。
还有一个很少时间发生的费用:批量利息归本。相当于股民把钱交给了券商,券商在一定时间内,返回给股民一定的活期利息。

❸ 股票贷款是违法行为吗

为了避免被发现,一些人经常利用股票投机贷款套现册搏,然后将它们转移到股票市场。他们将使用现金的方法,并改变其他人的账号。但是银行很容易找到他们自己的名字。

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消费贷款的名义申请贷款后,如果资金被用于股票市场的炒股,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8条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房地产、股权、行业等投资活动。此外,股票市场也存在风险,这可能是由贷款投机导致的巨额债务造成的。

在银行技术手段的监督下,如果一笔消费贷款被申请并用于股票市场投资,银行就会发现。虽然名义上没有太大的后果,但这种不诚实的行为将被银行记录下来,下一笔贷款可能会更加困难。

如果只是正常的借贷和融资,没什么好担心的,但是如果想用这种方式藏钱以避免债务,只要贷款到期,所有的资产都在追踪范围之内。

如果贷款用途达成一致,将作为挪用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只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跨行交易;二是现金存取。前者增加了查询的难度,但仍有账户游亮可以进行核对。后者没有记录可查,但大额现金存款州磨祥和取款可能被视为可疑的洗钱交易。大笔的钱肯定会被注意到。建议不要借钱投资股票市场,这是非常危险的。

❹ 公务员炒股违法吗

公务员炒股不违法。以下四类人不能买卖股票,除了这四类人以外都可以炒股(而且不能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
1、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主管部门和国有控股单位的内幕信息负责人不得买卖上述主管部门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2、证券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期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
3、如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期货,或在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工作,证券执业资格并颂的会计(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估机构工作,党政机关工作人敬槐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4、掌握内幕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离职后三个月内将继续受本规定约束。因任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处置任职前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继续持有。
法律依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绝稿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❺ 炒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几条法律

按照法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什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是严禁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如果有违反类似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股票财务造假什么处罚

投资者期待的对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严厉处罚并没有到来。继南纺股份5年财务造假3.4亿元仅被罚款50万元之后,新中基也于7月8日晚间发布被处罚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间累计虚增净利润达2.2亿元被处以40万元罚款。
严厉处罚再一次爽约,强制退市则更是无从谈起。由近百件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所构建的资本市场诚信司法秩序,正面临信任危机。
“法律规定如此,类似处罚尽管看似重罪轻处,可已经是顶格处罚了”,或许,管理层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也有苦难言,总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规定吧?可有权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规则的管理者,不仅要对遵循适用于其操作的规则负责,还要对法律的实际执行做到连贯一致,并且与法律的“法益”相符合,达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对于A股市场的监管者来说,如何在既有法律体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罚责不力的情况下,让其执法行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执法震慑违法,是其对每一则违法案例结案前应该重点考虑的。
以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为例,现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确对其罚责规定比较粗疏,且规定的违法成本轻微,这也是迄今为止几个案子引起巨大社会争议的原因。但这并不代表管理层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灵活执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慑选择性违法行为。
比如,对于上述财务造假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由证监会在处罚时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由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决定相关违法公司暂停上市,进而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严惩违法、预防违法和维护法律严肃性的执法目的。
当然,基于法律的正义实现终极诉求,管理层挽回公众对法律或其执法的信任的着力点,除了“灵活执法”外,还必须放在“紧急立法”上。根据现有《证券法》修法计划,《证券法》修订涉及事项众多,短时间内难以出台,既然《证券法》的修订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关动摇市场根本的违法行为又屡禁不止,招惹众怒,那就不能坐等《证券法》的修订而对既有严重违法行为姑息养奸,而应积极寻求相关有权部门修法或释法。
具体来说,可以寻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证监会正在进行的退市制度改革,专门针对投资者反映强烈而又动摇资本市场根本的严重财务造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行为,出台加大处罚力度的“暂行规定”或“立法解释”,规定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予以强制退市。对严重证券违法负有主要责任或专业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为其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一概终身市场禁入、追究刑事责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并规定在《证券法》修订完成前执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处罚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四、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虚买虚卖的;
五、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七、未经枇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
九、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物帐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

股票金融诈骗是怎样处罚

涉嫌票据诈骗罪,应当依法处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❻ 炒股是不是犯法的

肯定是合法的。
股票投资就是从事股票的买卖活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股票的作用:股票是筹集资金的有效手段。通过发行股票来分散投资风险。通过发行股票来实现创业资本的增值。通过股票的发行上市起到广告宣传作用。

❼ 党员干部炒股违规吗

法律分析:中纪委在19年6月发布的一则通知,文中明确给出答案:“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也就是说,公务员可以炒股。但是也有红线不能越过。

法律依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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