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持股超过5%如何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拓展资料: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首先,这里的“持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间接持有包括以亲属名义或者以合伙的名义的购买的股票的持有和两个有控股关系的投资者合计持有。
公告时间。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时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禁止行为。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里的“二日”为公告后二日,因此,在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都不得从事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时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2. 个人或公司持有多少股票要公告
5%。不管是一级、二级市场或场外交易方式持有总股本达5%,再增持达2%都要在三个工作日作出公告。持有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减持达2%要在三个工作日作出公告,减持到5%以下要在三个工作日作出公告,此后再减持不用公告。个人或法人持有股票超过30%,要向证监会申请免于要约收购,并作出公告。公告内容有:持有人、持有人的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时间、变化的数量、变化前后的数量、公告人、公告日期。
拓展资料:
认定股东资格有哪些证据?
根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可以把辅助证明具有股东资格的证据也分为形式要件类证据与实质要件类证据。
一、 形式要件类证据
1. 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主要为外部第三人识别公司股东提供渠道,在有争议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上,仅以工商登记记载为据,并不能直接得出工商登记股东就是公司股东的结论。对于股东资格的取得而言,工商登记只具有宣示的功能和公示意义,不具有设权的性质与功能。
2.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人为规范公司内部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内部关系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而股东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实质上是股东对于章程效力的确认,是对公司章程所记载内容的认可,包括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并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也包括对其他签署公司章程股东的身份的承认,因此,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3.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有如下特点: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文件;股东名册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当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时,公司应当予以变更;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即虽不是确定股东权利所在的根据,但却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最重要的法律特征)。
4. 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权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是公司提供股东的一种书面凭证和股东对抗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内部凭证。
二、 实质要件类证据
1. 实际出资证据。例如转账凭证或公司开具的收条等。
2. 股权转让、赠与的合同或其他文件。通过继受方式取得股权的公司股东可以凭借此类证据来证明股东资格的取得。
3.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例如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等。
4. 分红证据。对于同时具有股东资格和劳动者身份的特殊人员来说,应要求公司转账时明确备注转账用途,以区分转账究竟是分红款、工资、还是福利待遇的发放。在上述诸多证据,公司章程的证明效力最高。因为公司章程不仅对内部股东具有约束力,而且公司章程经工商登记后对公司外部人员也起到了公示效力。因此,公司章程同时具备了形式和实质这两个要件。
3. 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是利好吗
应该说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是一个利好的讯息,但这个讯息的成色如何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参股公司是指母公司参股的企业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的企业。从公司影响力角度看,这当然是一个利好,它可以让一家公司在短时间内迅速凭借所参股的企业扩大自身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这当然是利好,不然大家为什么要花钱做广告?)
但是利好这程度会因公司的其实情况而有所差别。因为参股只是说在被投资企业中有投资,并未突出强调所占股权比例及是否有控制权或实际影响力。参股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公司话语权,这一点在商业实战中的作用自不可忽视。还有,公司所参股的公司本身的资质如何也是评定利好程度的一个引数。好公司+好公司是强强联手,好公司+差公司可能还不如不联合。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只知道对外设立参股公司,那只能说是有希望利好,具体情况还是具体分析为准。
增发和参与公司IPO是;两个不同的事情。
单就增发而言,市场反应不一,有的人觉得是利好,有的人觉得是利空,全看募投专案的效益如何。
参股公司ipo肯定是利好啦,参股是以比较低的价格买的,上市了就一下涨很多,等于公司又赚钱了呗。
显示出该公司积极拓展业务,是利好!祝好运!
要作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说是利好或是利空:
有的抢占了国际市场,打开了新的销售渠道,是大利好,说明公司技术含量还是可以的;
有的因为了解情况不全面,损失惨重,特别是近年在乌克兰、泰国、叙利亚、埃及、利比亚、苏丹等海外各地发生的各种危机中,中国公司接二连三地收到影响,专案流产、协议被毁,国家间的经贸合作也被破坏。
利空就是指能够促使股价下跌的资讯,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恶化、银行紧缩、银行利率调高、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天灾人祸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价下跌的不利讯息。
利多是指 *** 股价上涨的资讯,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好转、银行利率降低、社会资金充足、银行信贷资金放宽、市场繁荣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对股价上涨有利的资讯。
对外投资的公告其实很中性,结果可能会好可能会差,600260这个股票现在市场已经把它看做是酒了,所以它的走势和酒类是同步的,作为题材的它可能会强劲一点,但是短期市场酒类可能会处在一个补跌的过程当中,短线还是建议回避,等调整到位的时候可以逢低关注。
国际白银价格以及其他有色似乎有大跌重回熊市的迹象,很可能长期拖累股价,所以不建议买入这支股票
不可以,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负责国家管理的各方面,在经济方面,是很多经济主体的主管机会或是主要监督考核机关,很多规章制度的制定者,经济纠纷的裁定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裁判员,如果设立对外投资公司或委托其他企业对外投资,那本身也就变成了运动员了,就会出现不公司竞争,对其他同类企业造成不公平。国务院有时为了对外管理需要,可以有特权,这是特殊情况。一般行政单位是不会有的。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国家机关组织法,以及很多关于行政机关的法规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定。
对外投资包括成立子公司,但不限于成立子公司,还包括购买股票、债券,参股其他企业等等其他形式。
对外投资,一般属于利好。
但是也要区分,有些是跨行业做投资的,就会产生风险,主营业务发生变化风险。
这个限制已经取消了.
4.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需要披露吗
需要的,资金少也要对外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2月1日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临时公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国家对所有的上市公司有专门的部门,在管理审计,如果说每一个公司他们对外投资都不需要披露的话,那么这个公司就会有很多很多的问题,毕竟你是上市公司,你不光要面对的是公司里的投资发展,更要面对的是大众的投资者,如果每一个公司把自己的营业投资什么都不公布出来的话,那么如果公司出现亏损,或者是发生什么样的事情时,怎样对外公布呢?直接挖了一个坑,又一个坑的去坑投资者吗?能对得起股东之类的吗?所以国家为了管理好上市公司,是一定要把所有的动向,所有的集资都得公布
上市公司在境外投资是否需要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因此,如果上市公司在境外投资达到上述标准时,应及时披露。
5. 海南椰岛股票增发是利空吗
11月27日晚间,海南椰岛(600238)披露定增预案,该上市公司拟以8.08元/股的价格向自家公司董事长王晓晴控制的海南信唐发行股票募资不超过6.5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与补充流动资金。
公告披露,此次定增发行完成之后,王晓晴将通过海南信唐和海口汇翔合计控制海南椰岛18.34%的股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冯彪变更为王晓晴。
截至预案公告日,海南椰岛的总股本为4.48亿股,东方君盛持有公司16.84%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冯彪持有东方君盛40%的股权及东方君盛100%的表决权,为海南椰岛实际控制人。
据公告介绍,海南椰岛此次定增的目的包括调整上市公司控制权,增强投资者信心。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海南椰岛现控股股东东方君盛所持有本公司7548.65万股股份均遭到司法冻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上市公司信贷资金等方面产生了不利影响。”海南椰岛称,通过此次定增,该上市公司实控人将变更为王晓晴,有利于增加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改善上市公司信用情况,增强二级市场投资者预期,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海南椰岛表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保健酒酿造业务,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通过此次定增,海南椰岛可以补充上市公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减少资金成本,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11月25日,海南椰岛曾公告,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海南椰岛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对外投资公告》,拟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合作经营酱香型白酒生产销售业务。海南椰岛在相关合同中承诺在未来五年内由上市公司或协调第三方向糊涂集团注资50亿元,协助将糊涂集团打造为仁怀第二大酱香酒企业。
“但公司未披露上述50亿元投资款来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尚未确定具体投资方案等情况。”上交所表示,海南椰岛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相关规定。由此,上交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冯彪、董事会秘书杨鹏予以监管警示。
今年8月19日,海南椰岛还披露,上市公司总经理冯彪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目前海南椰岛总经理暂由公司董事长王晓晴代行职责。
资料显示,海南椰岛于2000年1月在上交所挂牌,涉足行业包括保健酒、白酒、食品饮料、房地产开发和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
2022年三季报显示,海南椰岛前三季度实现营收约5.74亿元,同比减少15.5%,净利亏损1382.58万元;第三季度,海南椰岛营收1.81亿元,同比减少28.63%,净利亏损2495.86万元。
对此,海南椰岛方面称,酒类产品品类变化及销售模式不同造成酒类毛利率比上年同期下降,导致毛利贡献降低,经营性亏损增加。
“随着募集资金的投入,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预计每年可减少1600万元的短期借款费用,增强公司对于财务风险的抵抗能力。”在最新的定增募资公告中,海南椰岛表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主营业务仍为酒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本次发行对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6. 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需走哪些程序
上市公司内部的《公司章程》中都规定了对外投资的审议决策程序(即多少金额谁来审)
如果内部没有规定的话,可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来履行决策程序。以深交所上市公司为例。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9.1条规定了“对外投资”属于应披露的交易,9.2条规定了对外投资需公告的标准,9.3条则规定了“对外投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总的来讲,上市公司重大投资金额如达到9.2条规定的标准之一,就要对外公告出去了。达到9.3规定的标准,不仅仅要上董事会审议,还需股东大会审议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