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主力排名 > 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

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

发布时间:2023-09-05 09:18:42

‘壹’ 股票期权开户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一种与股票相关的理财方式,但是又有别于购买股票。什么是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的设计原理与股票增值近似,区别在于:认购股票期权时,持有人必须购入股票;而股票增值权的持有者在行权时,可以直接对股票的升值部分要求兑现,无需购买股票。
二、股票期权开户条件
个人投资者通过营业部柜台申请股票期权业务(不允许代理人办理该项业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投资者适当性评估90分以上且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在“稳健型”以上。
2、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公司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证券),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证券市值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证券的市值,如通过港股通购买的港股。
3、指定交易在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账户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指在期货公司完成1笔以上交易即可)。
4、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应等级知识测试(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1)个人投资者申请一级交易权限,应当具备以下期权模拟交易经历:备兑开仓、持有标的证券情况下买入认沽期权(亦称保险策略:在持有标的证券的前提下买入相应的认沽期权,包括证券账户持有标的证券、已被备兑锁定的标的证券、融资融券账户持有的标的证券或已质押的标的证券)以及对应的平仓、行权。
2)个人投资者申请二级交易权限,应当具备以下期权模拟交易经历:申请一级交易权限所应具备的模拟交易经历、买入开仓和对应的平仓、行权。
3)个人投资者申请三级交易权限,应当具备以下期权模拟交易经历:申请二级交易权限所应具备的模拟交易经历、保证金卖出开仓和对应的平仓。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具体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交所、中国结算、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权经营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指机构);
4)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6)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不得从事期权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7、投资者进行股票期权交易账户开立之前,须签订《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投资风险揭示书》。

‘贰’ 深市期权投教丨投资者适当性与开户

期权是相对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在满足投资者投资组合构建与风险管理需求的同时,也具有专业性强、交易策略复杂多变等特点,参与期权交易要求投资者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深交所制定了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置了针对不同类别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实行了投资者交易权限分级管理,规定了期权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那么,深交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相关的开户流程又是怎样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准入条件
投资者准入要求规范了投资者进入股票期权市场的条件。只有投资者满足相应的准入条件后,才能参与股票期权市场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各自对应的条件。其中,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当性管理规定,可以概括为“五有一无”:
第一个“有”是“有资产”,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第二个“有”是“有经验”,在证券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第三个“有”是“有知识”,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深交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四个“有”是“有模拟交易经历”,具有深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五个“有”是“有风险承受能力”,具有参与深交所期权交易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
最后,“无”是指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二)分级管理
满足准入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能会在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指引》将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权限分为三个等级,并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各级交易权限具体如下: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1. 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2. 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3. 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1. 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2. 买入开仓。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1. 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2. 保证金卖出开仓。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个人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可进行调整。
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权限不进行分级,可以进行与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相同的期权交易。
二、开户流程
期权开户流程主要分为开户前的准备阶段和临柜开户阶段。具体来说,投资者参与期权投资前,需要对期权基本知识和期权市场风险有足够的了解,接受投资者教育及期权业务培训。此外,投资者在开户前需要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专业机构投资者申请开户的,无需核查其准入条件、无需进行综合评估。
在做好开户前准备后,投资者需要备齐开户所需材料,到期权经营机构营业部临柜办理开户,开户过程进行“双录”(录音、录像)。投资者申请开立合约账户,应当按要求提交账户开立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融资融券业务账户证明或期货公司出具的金融期货交易结算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已开立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如在其开立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深市合约账户、开通交易权限及申请持仓限额的,无需重复临柜办理,其适当性准入条件核查、交易权限开通及持仓限额申请均已作适当简化。具体如下:
1. 开户方式。已开立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可在其开立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规定,通过见证开户、网上开户等方式开立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2. 适当性准入条件。对于已开立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视同符合深市期权业务投资者准入相关要求。
3. 交易权限及持仓限额。已开立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在深市申请与沪市相同级别的交易权限及持仓限额。

‘叁’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第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实施期权行权结算。
第七条 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依法从事前款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股票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股票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为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作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涉及的投资者资金安全存管实施监控。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细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对股票期权产品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主承担风险。
第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对投资者的身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慎评估,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和风险识别能力决定是否推荐其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应当事先对产品、服务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义务的信息进行恰当说明,充分揭示风险,经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投资者签订经纪合同,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经纪合同中应当包括经营机构对投资者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或者保证金不足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强行平仓和行权操作等事项。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与其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进行说明和公示。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接受投资者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进行股票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的统一管理。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为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统一为经营机构分配、发放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号码。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开户信息。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用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应当与其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的相关注册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 股票期权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股票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并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以现金、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证券方式交纳。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存放于经营机构的权利金、行权资金,属于投资者所有,除按照相关规定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当将投资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在存管银行单独开立相关现货资金账户。经营机构应当对向投资者收取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妥善记载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明细数据,并且与经营机构自有资金、证券现货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分户管理,相关资金的划转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结算参与人存放的投资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与结算参与人存放的自有资金实行分户管理。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股票期权证券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以证券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具体事宜由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股票期权买方有权决定在合约规定期间内是否行权。股票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股票期权卖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投资者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采用自有资金、证券或依法借入的资金、证券进行行权结算。经营机构可以在经纪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提供协议行权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在经纪合同中对触发条件、行权数量、操作流程以及该项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并向投资者作充分说明,经营机构还应当对该项服务的实际操作流程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股票期权合约到期前,经营机构应当采取网络、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中的至少一种醒投资者妥善处理股票期权交易持仓,并对提醒情况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九条 股票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据此对投资者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二十条 结算参与人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收违约情形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直接扣款,处置结算参与人期权保证金,暂不交付并处置其应收证券、资金或者担保证券,扣划其自营证券,收取违约金等措施。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收违约情形的,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经纪合同的规定,对其采取处置投资者期权保证金,暂不交付并处置其应收证券、资金或者担保证券,收取违约金等措施。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暂不交付给投资者的证券划付至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处置账户内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建立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风险准备金、风险警示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并在业务规则中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等相关主体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规范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建立保证金、当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相同的风险管理制度的,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经营机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保障投资者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其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不足且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将该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合约强行平仓。投资者保证金不足且未在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经纪合同的规定将该投资者的合约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由相关主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经纪合同的规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不可抗力、市场操纵、技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影响股票期权交易正常秩序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调整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调整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四)限制经营机构或投资者开仓,或要求其限期平仓;
(五)暂时停止股票期权合约的交易;
(六)其他紧急措施。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股票期权重大结算风险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限制出金或入金、强行平仓或其他紧急措施。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本条规定采取上述措施,
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向市场公告,并积极协助、配合对方履行相应职责。因采取上述措施发生的有关费用、损失,由相关主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经纪合同的规定承担。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股票期权市场与其他证券、期货等相关市场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市场监测、风险控制、打击违法违规等协作机制。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发现股票期权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股票期权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不得通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手段以及操纵相关标的证券市场等手段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不得利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相关标的证券市场的内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从事股票期权交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操纵股票期权市场等手段操纵相关标的证券市场,不得利用股票期权市场的内幕信息从事相关标的证券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从事相关标的证券交易。
第二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交易与结算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交易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执行。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参照适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期货公司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参照适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期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处罚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操纵相关标的证券市场或者进行相关标的证券内幕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处罚的,按照《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股票期权交易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是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二)股票期权经营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股票期权业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是指具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四)做市商,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为其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持续报价或者双边回应报价等服务的机构。
(五)权利金,是指股票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用于购买股票期权合约的资金。
(六)保证金,是指用于结算和保证股票期权合约履行的现金或者证券。
(七)衍生品合约账户,是指经营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股票期权合约交易、行权申报及记录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期权合约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八)股票期权买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权合约权利仓的投资者。权利仓指股票期权合约买入开仓形成的持仓头寸。
(九)股票期权卖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权合约义务仓的投资者。义务仓指股票期权合约卖出开仓形成的持仓头寸。
(十)行权,是指股票期权合约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证券,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
(十一)协议行权,是指经营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的行权申报及相关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各自权利义务由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在经纪合同中进行约定。
(十二)行权价格,是指股票期权合约中约定的在行权时买入、卖出约定标的证券或者用于计算行权价差的价格。
(十三)结算,包括对股票期权交易双方的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日常交易结算是指股票期权日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行权结算是指股票期权行权的资金清算与交收以及标的证券的清算与交割。股票期权日常交易结算与行权结算中的资金交收与标的证券交割统称为交收。
(十四)备兑开仓,是指投资者事先交存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将来行权结算所应交付的证券,并据此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十五)认购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十六)认沽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十七)其他未公开信息:是指除标的证券市场内幕信息以外、对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下列信息:
1.证券交易场所、存管银行、证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设立的证券市场监测监控机构在经营、监控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证券交易、证券持有状况、资金数量等相关信息;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证券投资相关信息;
3.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制定或作出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者决定;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交易场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具体业务规范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肆’ 股票期权如何开通股票期权开通要具备什么条件

期权是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利达成的合约。就股票期权来说,期权的买方(权利方)通过向卖方(义务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即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特定股票或ETF。当然,买方(权利方)也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如果买方决定行使权利,卖方就有义务配合。
1、股票期权开户流程
(1)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到期货公司;(2)期货公司办理股指期权开户手续;(3)基础知识培训和测试通过;(4)验证资金和其他资料;(5)代码申请通过。
2、个人投资者股票期权开通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4)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6)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7)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3、机构投资者股票期权开通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3)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4)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5)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6)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

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资产认定、合
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
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权限,应当严格按照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
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认定
可用于计算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投
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认可的其他账户。其中,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 A
股账户、B 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
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
1
户。
(二)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认定
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
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
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
资产。
1.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
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 股、
B 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公募基金份额、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
(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
结算价计减资产)、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2.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
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
品、贵金属资产等。
3.资金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
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
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
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
4.计算自然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
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应当遵
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
2
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5.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相关资产标准时,对于投资者在
中国结算开立但托管在其他券商处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
可以使用中国结算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情况电子凭证并
通过中国结算电子凭证校验平台进行确认。
(三)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 股、B 股
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
自自然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发生首次交易
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查询。
(四)适当性评估及风险揭示
主办券商应当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和风险揭示,
在评估自然人投资者对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及风险的了解
情况时,可以通过知识测评等形式进行。通过网上方式为
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确认投资
者已经以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资
者明确反馈交易权限开通结果。
二、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及交易权限管理要

(一)合格投资者报送范围
主办券商核查后认定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中适当
3
性条件的,应当在为投资者开通证券交易权限时,向全国
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挂牌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无需报送。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公司开展自营、资管业务使用的证
券账户,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
(二)合格投资者报送方式
主办券商应于每个交易日 9:00-16:15 期间,按照《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有关
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
下简称 FDEP),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
证券账户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当包括: 合格投资者业务开
通流水号、证券账户、账户名称、签署日期、申请日期、
类别标识、营业部编码等。
类别标识字段所涉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共四类:一
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股票的发行
与交易;二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股票的发
行与交易;三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股票的发行与交
易;四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主办券商未按时报送的,全国股转公司按其当日无新
增合格投资者进行处理;当日多次报送的,全国股转公司
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若同一报送文件
中存在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的情形,则以流水号最小的
4
证券账户信息为准。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的,主办券商
应当报送空表。
(三)投资者交易权限管理
1.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当
日,即可以为该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允许其交易权限范
围内的挂牌公司股票。
2.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主办券
商可以依据全国股转公司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或
查询到的投资者(曾)持股记录,为投资者提供买卖相应
股票的交易权限。投资者拒绝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主办券
商应当仅为投资者提供卖出所持股票的交易权限,不得接
受其买入或申购委托。
3.主办券商将其名下交易单元租用给投资基金等机构使
用的,应当与承租机构就其合规使用交易单元进行约定,
明确承租机构不得违规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不符合投资者适
当性要求的第三方使用。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的处理流程
(一)证券账户信息接收
每个交易日 16:15 后,全国股转公司接收中国结算北京
分公司发送的增量证券账户信息。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生成
每个交易日 19:30 后,全国股转公司对各主办券商上
5
报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当日新增
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上述事项完成后,全国股转公
司将主办券商报送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中国结算
北京分公司发送的曾持股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处理,生
成《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主要包括全部受限
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可交易证券等信息。
(三)证券账户信息下发
每个交易日 20:00 后,全国股转公司通过 FDEP 向各主
办券商下发《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以及《受
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
每月第一个交易日 20:00 后,全国股转公司将向各主
办券商下发截至当日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四、报送错误信息的反馈与处理
主办券商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后,全国股转公司
即时反馈报送信息的格式类错误校验结果,主办券商应当
于当日更正后重新报送。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生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
券账户信息后,向各主办券商反馈对其当日报送合格投资
者数据的处理结果。对于报送失败的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
主办券商应当于次一交易日重新报送。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陆’ 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您好,根据上海交易所的最新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的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订)》的第八条,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开通股票期权业务权限需携带相关资料和证件到营业部现场办理。若您是中航证券的客户,申请开通该业务权限的具体要求,建议您详细咨询当地营业部。

若您是其他券商的客户,建议您与所属券商联系。

为更好的向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欢迎您致电我们的客服电话95335或咨询当地营业部。

‘柒’ 自然人投资者开立股票期权账户有哪些要求

自然人在五矿期货开立股票期权账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自然人本人通过期权基础知识测试;
3)具有与三级期权交易权限相对应的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通过本人开设的期权模拟账户来完成);
4)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开户前如需帮助请拨打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也可以网络下

‘捌’ 投资者需通过哪些测试才能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你好,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概括而言为“五有一无”。即有足够的金融类资产、有规定的融资融券或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有相关股票期权模拟交易经历、有一定的期权知识、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无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具备6个月以上的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4)具有相应的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7)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玖’ 股票期权交易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需要具备哪些开户条件

你好, 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股票期权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中,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投资者须以真实、合法的身份开户,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还应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同时,投资者要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还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规定,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准入条件,并经过期权经营机构适当性综合评估。
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具备6个月以上的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4)具有相应的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7)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4)相关业务人员具有相应的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6)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拾’ 股票期权如何开通股票期权开通要具备什么条件

期权是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利达成的合约。就股票期权来说,期权的买方(权利方)通过向卖方(义务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即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特定股票或ETF。当然,买方(权利方)也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如果买方决定行使权利,卖方就有义务配合。
1、股票期权开户流程
(1)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到期货公司;(2)期货公司办理股指期权开户手续;(3)基础知识培训和测试通过;(4)验证资金和其他资料;(5)代码申请通过。
2、个人投资者股票期权开通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4)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6)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7)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3、机构投资者股票期权开通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3)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4)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5)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6)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阅读全文

与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2020有涨停股票 浏览:698
股票平时休息时间 浏览:194
股票退市整理期买卖 浏览:93
中国股票历史最低点是哪一年 浏览:435
电视可以看股票的软件 浏览:445
看股票下载什么app 浏览:401
一只股票疯狂上涨 浏览:419
飞凯股票最新消息飞凯 浏览:503
美股股票最新行情 浏览:799
金融机构投资股票所得税 浏览:372
用什么app可以买卖股票 浏览:224
净资产率最低的股票 浏览:306
股票交易软件设定自动卖出 浏览:54
东阿阿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浏览:311
环保类股票的投资分析 浏览:174
中国股票股权登记公司 浏览:722
香港股票市场风险溢价怎么算 浏览:190
道琼斯列入中国股票名单 浏览:742
小鹏汽车员工股票激励 浏览:31
股票交易机构交易涨停不能卖出吗 浏览: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