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行一员工用“假信托假理财”骗8千万炒股票,银行有责任吗
网上流传一个段子,外甥正月在理发店剃头时,正好被舅舅撞见,两人因此起了争执,差点打起来。据说这也是真实事件,可见,“正月剃头死舅舅”有多么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权案例时,发现一宗比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这次涉及的银行是交通银行。
(一)损失数额计算,应当有基础事实证据
赔偿损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确定财产损失数额是这类案件审理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侵权赔偿的损失是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以填补损失为原则。
任何人不能因诉讼获利。当事人自己确认的损失数额,能否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笔者认为不能,理由是这类侵权案件不是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侵权纠纷案件不能,是以保护直接损失为限。
换个角度,倘若该案中霍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请卢某按照《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数额还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况侵权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诉请还款的,法院还要通过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佐证,没有银行流水等证实的,不能轻易认定借贷数额。
举重以明轻,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仅有当事人确认的损失数额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应当根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则应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证据证实的数额认定。卢某的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还款承诺书》是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才出具的,怎么能以事后行为认定在先损失呢?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该案中,法院依据《还款承诺书》认定损失数额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罚酒三杯,判银行承担10%补充责任过轻
卢某的侵权行为,对霍某的损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点并无争议。判决也查明,银行承担责任的性质,与卢某承担责任的性质完全不同。
其实判决没有说透。卢某与银行之间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卢某是因为其主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银行是因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所以,银行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侵权而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银行的责任是第二位的,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卢某追偿。银行与卢某之间实际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判定银行责任大小的比较对象,不是银行、卢某、霍某三方,应该是霍某与银行两方之间比较。判决最终认定银行承担10%责任,即意味着由霍某承担90%责任,这不合理。判决理由为“霍某将理财产品全权交由卢某进行管理和操作,是卢某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巨大损失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于对卢某个人的信任而非基于对其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且对于理财产品疏于管理和控制,长期未与卢颖敏进行对账,未及时发现资金被侵占的事实,亦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如果卢某不是银行工作人员,霍某会信任吗?如果卢某提供的不是银行加盖公章的理财合同,霍某会持续信任吗?霍某有基于亲属关系的信任,但对于这种大额银行业务,主要还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基于对卢某银行员工身份的信任。诚然,霍某确实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银行责任,但要霍某承担90%责任,银行仅承担10%责任,则过于轻率了。笔者个人认为,银行与霍某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各承担50%为宜。
四、总结:
在最终结果上,银行方面承担60多万的责任,可能是比较公平的。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压,损失数额计算是倾向于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担是倾向于银行方面的,两边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来,银行疏于管理职员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银行该怎么防范呢?好像也不太好防范。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者有之。案发之后,银行就被判承担一定比例责任,银行只能祈祷这类案件越少越好。
其实这些涉及银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来让银行员工学习。看守所、监狱这些地方,也要多带员工去参观。只有经得起诉讼考验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经得起判决检验的合同,才是规范的合同。
‘贰’ 2009年证券市场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2009年证券市场十大典型案例盘点
案例一 惊天大案:五粮液之虚假陈述案
2009年9月9日中午,五粮液(000858)突然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于是,这个被认为是“稀缺资源”而受到市场追捧的公司股价当日竖伍旦下午应声狂跌,在开盘21分钟内即被封至跌停,引发市场一片恐慌,并连累深圳成指从12097点下探至11828点。至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成交金额高达50亿元,不仅五倍于10日均量,也为五粮液上市11年来之天量。据估计,仅当天下午短短橘纳2小时,五粮液市值便迅速“蒸发”掉57亿元,中小投资人损失甚巨。其后数日内,五粮液股价依然呈现跌势,抛盘明显,9月9日的开盘价为24.10元,至9月30日的收盘价则为20.91元。同时,涉及五粮液公司立案调查的种种猜测亦充盈市场。
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调查中的五粮液案之初步调查结论向媒体作了通报。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即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目前,五粮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从定性上已无悬疑,现在要关注的只是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与处罚对象范围了。
案例二 内幕牟利:董正青之内幕交易余扰案
2009年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内幕交易案作出宣判。公诉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董正青在任广发证券(35.35,0.28,0.80%)总裁期间,从2006年2月至5月,多次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董德伟,并指使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董德伟利用该内幕信息,于2006年2月23日至10月18日,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资金账户,共投入资金7000余万元买入延边公路股票1457万多股,卖出获利5000多万元,并将本金和账面盈利全部提取现金,共计1亿多元。其中,董正青、董德伟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获利人民币2284.67万元。2006年5月,董正青又将该内幕信息透露给赵书亚,赵书亚即利用该内幕信息,在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101.73万元。
最后,根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法院判处: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人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三、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3月27日,广州中院二审驳回董正青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操纵股价:程文水之中核钛白(7.92,-0.03,-0.38%)案 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以程文水、刘延泽存在操纵“中核钛白”(002145)股票价格行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如下:程文水、刘延泽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了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联盛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秦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并通过上述五公司设立的股票账户进行了涉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而河北夏成龙拉链有限公司则将其营业执照出借给程文水、刘延泽办理证券账户,并由程文水、刘延泽指使的个人进行了涉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活动。因此,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间,程文水、刘延泽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中买卖“中核钛白”股票
的方式,操纵和影响“中核钛白”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根据统计,账户组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交易“中核钛白”的账面收益为-5,806,527.67元。
因此,中国证监会认定,程文水、刘延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程文水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刘延泽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在程文水、刘延泽利用六家公司的账户组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时不久,中核钛白曾于2008年9月17日发布《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告》,认为公司股价在2008年9月11日、9月12日、9月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此公告引起了“中核钛白”投资者的关注,之后,成交量迅速放大。
案例四 限制买卖:高管们之短线交易案
2009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对三起短线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 夏世勇、李建军案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金发科技(9.07,-0.09,-0.98%)公司原副董事长夏世勇、金发科技公司原董事、总经理李建军,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在任金发科技副董事长期间,通过妻子委托熊玲瑶代为卖出夏世勇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791,200股。当日,该账户又买入“金发科技”18,400股。
2008年12月26日,李建军在任职期内,委托方卉代为卖出李建军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693,000股;12月29日卖出230,000股,当日又买入100,000股;12月30日,卖出580,000股。
中国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夏世勇、李建军分别给予警告。
(二) 王建超案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海螺水泥(34.99,-0.59,-1.66%)公司原副总经理王建超,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王建超个人证券账户有16个交易日交易过“海螺水泥”股票,累计买入109,600股,卖出48,477股。
中国证监会认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195条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建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 卢宪斌案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祁连山(12.95,-0.09,-0.69%)公司原监事卢宪斌,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8年11月6日,卢宪斌采用网上交易方式分两次分别买入“祁连山”股票13,900股、20,500股。2008年11月11日,卢宪斌采用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卖出“祁连山”100股;11月12日,卖出“祁连山”100股;11月13日,卖出“祁连山”34,200股。
中国证监会认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195条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建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五 九发股份:破产案之民事赔偿案
2008年6月14日,*ST九发(5.06,-0.08,-1.56%)发布公告称,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08年7月29日,*ST九发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ST九发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中,*ST九发给山东九发集团的关联公司签发的总额高达8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未记账,票据到期付款也未及时入账,且补记入账时,错误地冲减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其他科目,直接导致2005年到2006年定期财务报表虚假记载。同时,*ST九发为其他公司提供数额高达2.9亿元的重大担保既未按照规定发布临时报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与关联公司高达8.3亿元的关联资金往来既未发布临时报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2008年9月11日,青岛市中院正式受理了首批33位投资者诉*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索赔金额计800多万元。2008年9月19日,*ST九发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已向烟台中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并已被受理,9月29日,烟台中院裁定受理*ST九发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由此产生了股民诉*ST九发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函指定由烟台中院管辖,故这是第一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法院审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2009年7月,青岛中院将首批起诉的案件移送到烟台中院。 2009年8月17日,烟台中院开庭审理了这33位股民的诉讼案。但其后准备立案而未及立案的105位投资者再度诉讼的管辖权,应在哪家法院起诉又成了难题。
案例六 代位诉讼:小股东之三联集团案
从2008年起,上市公司*ST三联与前任控股股东三联集团、继任控股股东国美集团之间的纠纷不断,*ST三联与三联集团的商标纠纷案处于胶着状况,国美集团也无法进驻并重组,*ST三联也处于退市边缘。这时,便有小股东发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公开征集。2009年9月,成功征集占总股本1.56%的中小股东的授权,并符合连续持股180天以上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要件。
2009年12月11日,山东省高院受理了78名*ST三联中小股东诉三联集团侵犯*ST三联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的立案,该案系《公司法》修订后的首次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实践。原告们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三联商社(6.62,0.00,0.00%)享有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享有三联商标的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使用权等附属权利。
2、请求判令三联集团停止使用以及授权其关联公司或其他公司使用“779479”“三联”商标与第三人进行的同业竞争的侵权行为。3、请求判令三联集团向三联商社移交特许连锁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向三联商社赔偿2007年之后的加盟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5000万元(暂计) 。2009年12月30日,*ST三联董事会对此作了公告。
2010年1月21日,*ST三联董事会公告称,公司作为该案的第三人,日前收到了山东省高院送达的三联集团《管辖权异议书》,三联集团认为提:该案是中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代位诉讼第一案,且标的额高达5000万元,案件涉及商标权的归属,涉及到三联集团与三联商社及其控制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属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据此,要求山东省高院裁定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目前正在进行中。
点评: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及其管理人员责任及实现权利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所得诉讼利益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方式。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或代位诉讼。
《公司法》修订以来,已见报的涉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仅见此例。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整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履行职责或滥用权力,使公司利益受损之事时有发生;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则是数以百计,而股民举报与新闻媒体公开揭露的,则更多。所以,在证券市场中,不缺符合原告条件的股东,缺的是合格股东起诉意愿与出头征集人。
案例七 立立电子:过会后之撤销上市案
2008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撤销了立立电子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决定,并宣布,立立电子募集资金将按发行价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
早在2008年3月5日,立立电子首发申请就已过会;预计2008年7月8日挂牌上市,发行价为21.81元/股,发行数量为2600万股,实际募集资金55621.88万元。但在上市前,立立电子被曝出涉嫌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纳资产,故中国证监会随即暂停了立立电子的上市进程。2009年4月7日,立立电子公告,由于首发上市被撤销,故将向投资者返还本息。
案例八 人人喊打:老鼠仓之基民索赔案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经理助理唐建,曾利用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新疆众和(18.99,-0.31,-1.61%)股票26万多股,总共获利逾150万元。2008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唐建存在“老鼠仓”行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处以终身市场禁入,没收唐建152.72万的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因唐建“老鼠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引出基金持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起诉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5.07,-0.05,-0.98%)要求行使追偿权的仲裁案。在该仲裁案的审理中,申请人(基民) 是否享有诉权、唐建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被申请人(建行) 是否应进行追偿等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2009年2月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这起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庭认为,虽然申请人已赎回其基金份额,并因此不再是合同人,但其合同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仍然受到保护。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人根据本案合同提起仲裁并无不妥,故申请人享有诉权。但同时,仲裁庭对申请人关于唐建个人违法行为系职务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认为唐建个人违法行为并非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只有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仲裁庭还认为,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指责的“违反了对申请人的承诺”、“不作为”或“违约”的事实和情节,故申请人以“违约为由”,请求被申请人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所谓的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缺少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最后,仲裁庭认为,投资者请求建行追偿一案,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请求,驳回其仲裁请求。
案例九 有毒产品:苦主们之境外理财案
2009年11月13日,许先生诉永隆银行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上海浦东法院立案。12月14日,浦东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永隆银行关于该院没有管辖权的诉求。据悉,这也是中国法院首次对境外理财维权案作出裁定。2010年1月19日,被告永隆银行向上海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2005年6月,上海投资者许先生计划将自己所有的资金投资“和记黄埔”有担保的公司债券。在向香港永隆银行咨询时,该行香港旺角分行理财中心客户主任却向其推荐厄瓜多爾尔尔国家债券。根据推荐,许先生筹款投资了厄瓜多爾尔尔国家债券。在2005-2007年,票面价值购入价共为32.24万美元。期间,许先生问该客户主任在哪里可查询该债券的价格,一直未得到回答。因该债券不是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许先生很难找到行情网站,只能依赖于永隆银行提供的价格决定买入或卖出。该客户主任帮许先生买入或卖出时,每次的买入价都高于市场价,卖出价都低于市场价。
2008年11月20日,因许先生发现未收到派息询问时,该客户主任才告之“该债券有可能违约。现在该国用一个月的宽限期(从2008年11月15日到2008年12月14日为止) 来决定给不给利息。”随后,厄瓜多爾尔尔债券价格跌至票面价值的20-30%。该客户主任劝许先生卖掉债券,并分析说,厄瓜多爾尔尔政府要“拒偿外债”,风险很大。如不卖掉债券,很可能血本无归。考虑到银行可能赔偿,许先生在2008年12月3日同意将所持有的票面价值为26.3万美元的厄瓜多爾尔尔国家债券全部卖出,卖出所得现金仅为7.6万美元。等许先生卖出债券后,该客户主任却称银行不赔偿客户损失。后来,厄瓜多爾尔尔政府以35美元的价格赎回债券时,许先生手中已没有了债券。
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许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十 未解之谜:杨彦明之巨额贪污案
2009年12月8日上午,有着中国证券界死刑第一人之称的杨彦明终于被依法执行了死刑。该案历经5年,经历五次审理: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审发回重审、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再度判处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死刑。
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间,曾任中国长城信托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的杨彦明,以为本单位运作资金为名,多次指使财务人员违规从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提取现金共计6536余万元予以侵吞。但令人惊诧的是,五年五审,穷追猛挖,时至今日,杨彦明所涉赃款仍下落不明。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彦明贪污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交代赃款去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因此,判处杨彦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叁’ 1. 证券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和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法律禁止的交易
行为。
《证券法》第7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
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影响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证券法》第74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肆’ 银行员工可以炒股吗
可以,银行工作人员对金融工具交易没有限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武警、现役军人、证券从业人员、基金从业人员及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等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交易基金和债券。
股票实行T+1交易,当天买入,第二个交易日才能卖出,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不交易。
(4)银行员工借壳资金买卖股票案例扩展阅读:
法律明文规定了以下人员不能炒股票:
1、未成年人,因为未具有行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为无效。
2、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注: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是可以购买基金和期货的,但是不能购买股票。
炒股开户的注意事项:
1、务必本人办理开户手续。首先,要开立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其次,开立资金账户,即可获得一张证券交易卡。然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办理指定交易,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在营业部进行上海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
2、开立证券账户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立资金账户还须携带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需委托他人操作,需与代理人(代理人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一起前来办理委托手续。
3、一张身份证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炒股四忌
一、忌追涨杀跌。在长期的牛市中,最终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是时间,看准机会耐心持有,肯定能获得牛市的平均收益。
二、忌听信传言。散户在追逐市场热点时,应从基本价值的角度出发,寻找优质企业长期持有,而不是到处打听消息,承担太多不确定的风险。
三、忌盲目投机。业绩是投资的永恒主题,尽管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个股的表现会有差异,但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股价会根据公司的基本面进行修复。
四、忌借钱炒股。当前股市出现的"赚钱效应",令许多散户动用全部家庭积蓄,甚至利用杠杆效应借钱或抵押房产炒股。
‘伍’ 那些股市妖精、害人精是怎么坑投资者
炒股就是赌-博!
“除了“逮鼠打狼”还要挑战大鳄!
资本大鳄收割散户,在中国资本市场已经成了一种奇怪的生态。而“资本大鳄”体量惊人,性情凶猛。这些大鳄不断挑战法律底线,通过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手段谋取不义之财。极个别的还敢于向监管层叫板。
案例
*逮住徐翔这个独狼: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翔,他和王巍、竺勇三人操纵13家公司,动用400余亿元资金操纵上述股票股价,获利约几十亿元正等候司法的制裁。
*此外,市场操纵违法案件中,曾被称为“不亚于徐翔”的“大鳄”黄信铭操纵“首旅酒店”等股票,被证监会罚没金额超过5亿元,但直到目前为止尚未归案。
*另一位神秘低调的“大鳄”任良成操纵“龙洲股份”等股票,被罚没金额超过1亿元。
*躲在风头无限的超级牛散沈付兴背后的瞿明淑,操纵“恒源煤电”等股票被罚没金额超过1亿元。
*另外一位“游资大佬”肖海东操纵“通光线缆”等股票罚没金额在千万元以上。
刘士余指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敢于亮剑、善于亮剑,稽查执法只能增强不能减弱,市场的黄鼠狼多、资本大鳄也不少,查的案件越多、处罚的越重才能说明证监会是资本市场的守护神,是忠诚卫士,既要逮鼠打狼还要敢于挑战大鳄,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允许任何人呼风唤雨,兴风作浪,随心所欲。
再次为野蛮人的“强盗式收购”敲响警钟
案例:万科股权之争
回顾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万科股权结构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第一股东从华润变成宝能,恒大变成了第三大股东,万科成为多方控股的公司。究竟谁将入主万科?12月18日,万科一纸公告宣布与深铁联姻的失败,加上恒大表态不会入主万科、宝能系谋求退出的传闻,万科股权之争的走向逐渐清晰。随着2017年3月万科董事会换届选举日期即将到来,此事或许该到彻底解决的时间。
今年2月22日,保监会项掌门再撂狠话:“保险市场就必须遵守保险监管的规矩,就必须承担保险业对社会、对实体经济、对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否则我们就要坚决把它驱逐出保险业。”“绝不能把保险办成富豪俱乐部,更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
“资本市场“黑嘴”牟利
第一种黑嘴
最常见的就是各种分析师,网上的各种所谓评论,电视里侃侃而谈的预测,同时,一些媒体、自媒体为了博眼球,也经常客串“黑嘴”的角色。
第二种黑嘴
利用自身影响力,以“先买入股票,再推荐股票,后卖出股票”的行为模式谋求获利。
案例
*证监会披露的一起荐股“黑嘴”案件,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在“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买入,公开荐股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卖出。朱炜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后仅公开荐股的两项行为均违反证券法规定,不被处以罚款,同时还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一位着名黑嘴,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他通过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此种手法,并不少见。
刘士余2月10日在全国证券期货工作监管会议上指出,证监会重视政策预期管理,注重与社会各界、媒体的沟通,针对问题及时有回应,去年召开了新闻发布会47场,处理了一批证券公司、分析师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行为,今年这块还要加强。
刘士余指出,好的政策都被“黑哨”给吹歪了,一些券商的经济学家明目张胆的胡说八道,要加强对“黑哨”的处罚力度。
不正常举牌、险资举牌,被视为“野蛮人入侵”
"举牌"收购: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止机构大户操纵股价,《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业内称之为"举牌"。
险资举牌:保险公司投资某些上市公司,所谓险资,指的是保险行业的公司筹集的资金。险资举牌比如安邦保险举牌万科、民生银行,应当披露安邦保险公司购买这些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
据了解2016年,A股市场上举牌次数达一百多次,其中,险资举牌近20次。
在众多险资中,最受瞩目的要数恒大人寿:举牌万科A、廊坊发展和梅雁吉祥,还持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接近举牌线。其他因举牌而备受关注的险资,还有国华人寿(举牌长江证券、天辰股份);百年人寿(举牌万丰奥威、胜利精密);安邦资产(举牌中国建筑);前海人寿(11月底增持格力电器股票至4.13%,临近举牌线)等。这些资纷纷强势入局,被视为“野蛮人”入侵。
严打不正常举牌、借壳上市(套利)
2017年2月24日、25日,保监会连续甩出两张王,对前海人寿和恒大人寿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前海人寿前董事长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以及10年禁入保险业,6位相关部门负责人被处警告和10万元罚款。恒大人寿被限制股票投资1年,部分责任人被禁止进入保险业。
借壳上市案例
2016年3月21日,上证所发布公告,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由于情形极为严重,且不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决定*ST博元终止上市,成为我国A股历史上强制退市的第一股。
今年7月,因欺诈发行上市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交易所同时宣布欣泰电气退市后将不得重新上市。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
监管部门对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乱象的监管,对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主体及相关中介机构依法从严处罚有效震慑了资本市场违法行为。
监管思路:“牢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坚持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同时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顺应市场需求,努力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2月26日答记者问时也表示:证监会的首要任务是监管,如果说还有第二任务,也是监管,第三任务还是监管。这一点不能含糊、不能动摇。通过监管,也就是我们说的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才能维护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没有“三公”原则就谈不上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没有“三公”的市场秩序,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