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个人持股超过5%如何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拓展资料: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首先,这里的“持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间接持有包括以亲属名义或者以合伙的名义的购买的股票的持有和两个有控股关系的投资者合计持有。
公告时间。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时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禁止行为。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里的“二日”为公告后二日,因此,在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都不得从事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时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Ⅱ 股份公司员工可以购买本公司股票吗
可以购买。
如果不是中层以上干部,可以随意买卖
如果是中层以上干部(在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人之内),每次买卖都需要公告给交易所,披露详细情况和持股动向,
而且如果买了本公司股票半年内不可以卖,卖了半年内不可以买,买了半年内可以继续买进但每次买进要公告。
Ⅲ 个人可以通过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超过一半的股票成为大股东并控股该公司吗
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一般个人或者机构购买公司的股票超过5%必须公告的,此外控股股东也不会让你轻易买入50%以上的股份,那他岂不是丢了控股权了
Ⅳ 我可以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不能,依据《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Ⅳ 上市公司的员工可以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不可以,《证券法》中 第七十三条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
1、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5)员工个人买公司股票要公告吗扩展阅读
1、法律责任形式
《证券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责令依法处理;责令关闭;退还资金;依法赔偿;取缔;撤销证券任职或从业资格;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暂停或撤销自营业务许可;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警告;罚款;依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没收;行政处分;刑事处分等等。
其中,罚款有的是在一定标准内按一定比例罚款,最高达20%;有的按一定标准的倍数罚款,最高达5倍;有的按金额罚款,最高达人民币60万元;有的则是按其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所谓证券市场禁人,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全部上缴国库。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证券犯罪
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为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
Ⅵ 个人或公司持有多少股票要公告
5%。不管是一级、二级市场或场外交易方式持有总股本达5%,再增持达2%都要在三个工作日作出公告。持有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减持达2%要在三个工作日作出公告,减持到5%以下要在三个工作日作出公告,此后再减持不用公告。个人或法人持有股票超过30%,要向证监会申请免于要约收购,并作出公告。公告内容有:持有人、持有人的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时间、变化的数量、变化前后的数量、公告人、公告日期。
拓展资料:
认定股东资格有哪些证据?
根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可以把辅助证明具有股东资格的证据也分为形式要件类证据与实质要件类证据。
一、 形式要件类证据
1. 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主要为外部第三人识别公司股东提供渠道,在有争议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上,仅以工商登记记载为据,并不能直接得出工商登记股东就是公司股东的结论。对于股东资格的取得而言,工商登记只具有宣示的功能和公示意义,不具有设权的性质与功能。
2.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人为规范公司内部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内部关系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而股东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实质上是股东对于章程效力的确认,是对公司章程所记载内容的认可,包括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并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也包括对其他签署公司章程股东的身份的承认,因此,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3.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有如下特点: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文件;股东名册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当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时,公司应当予以变更;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即虽不是确定股东权利所在的根据,但却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最重要的法律特征)。
4. 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权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是公司提供股东的一种书面凭证和股东对抗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内部凭证。
二、 实质要件类证据
1. 实际出资证据。例如转账凭证或公司开具的收条等。
2. 股权转让、赠与的合同或其他文件。通过继受方式取得股权的公司股东可以凭借此类证据来证明股东资格的取得。
3.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例如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等。
4. 分红证据。对于同时具有股东资格和劳动者身份的特殊人员来说,应要求公司转账时明确备注转账用途,以区分转账究竟是分红款、工资、还是福利待遇的发放。在上述诸多证据,公司章程的证明效力最高。因为公司章程不仅对内部股东具有约束力,而且公司章程经工商登记后对公司外部人员也起到了公示效力。因此,公司章程同时具备了形式和实质这两个要件。
Ⅶ 上市公司的高层或员工和其亲属可以买自己的公司的股票吗
高层及其亲属不可以在不通知证监会并且出公告的情况下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否则涉嫌内幕交易,是刑法,也就是弄大了可以进监狱。因为通常公司高层会提前知道公司的财务报表或重要合同,而上市公司的这些材料都需要通过证监会,然后公告。这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如果你知道了有重要合同大量建仓股价拉高而后公告重要合同你卖出获利兑现这就是内幕消息,高管的家属同样具有优先获得内幕消息的可能。
员工,一般都可以买卖自己股票。
另:其实高层买卖自己股票的,很容易造成内幕交易,非常容易!因为股票里的主力大幅拉升你便浮出水面,哪怕你不知道内幕也是按内幕消息来定罪。这点监管机构规范严格,不要为小利反而损害了自家公司的名誉,一旦查出违法所得没收+罚款+交易所警告不合算的。
前些日子曾经有过一件事,一个上市公司的老总家的女儿不小心卖了1手自己老爸的股票,也就是100股结果出公告给老爸丢人,这不划算,同样也说明,小利未必不会被发现。
和资本打交道风险永远是第一位的。切记。
Ⅷ 员工可以购买本公司股票吗
普通员工一般是可以随意买卖公司的股票的,但如果是公司的高管或限制性大股东,则买入本公司的股票要符合公司股票限制性规定。高管通常买卖股票要符合公司章程和遵守“股票买卖窗口期”禁止交易规定,如:
1、定期报告公告庆举握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不能买卖股票。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能买卖股票。
3、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誉庆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能买卖股票等。
购买股票注意事项
投资者要选择有代表性的热门股票。所谓热门股票,是指交易量大、流动性强、价格变动幅度大的股票。这答桐是为了便于出售和转让,而且能够使投资者获取更多的收益。
选择前景光明,股息丰厚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将会随时间推移不断增值,投资者也能够因此赢取较多的盈利。
Ⅸ 投资者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也要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专有义务,投资者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也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就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本文拟从买卖的持股比例和时间两个方面为投资者介绍相关知识,希望投资者注意自己的买卖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不得再行买卖等法定义务。
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应暂停交易并公告[/b]
持股比例是投资者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的重要指标。《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均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之后投资者继续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继续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当投资者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否则即构成严重违规行为。
案例1: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0 月15 日买入A公司股份574万股,由于之前其已持有A公司16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987%,从而合计持有226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68%,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案例2:某商厦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G公司A股819万股、B股30.5万股,合计占G公司总股本的5.09%,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上述二个案例均属于投资者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未能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还继续买入公司股票,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二、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增持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同,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不相同,当持股比例为5%-20%(含5%)之间,需编制并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持股比例为20%-30%(含20%)之间需编制并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持股比例达到30%后如需继续增持的,除获得证监会的豁免外,应提出全面“要约”,编制并委托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原来持股30%以上的股东若计划在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则应在首次增持、增持1%、2%三个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股东无论是通过竞价交易系统还是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均应遵守有关规定。
案例1:X公司控股股东ZH公司持有上市公司652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22.24%,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3日期间该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累计达16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案例2:中核钛白(002145)第二大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卖出中核钛白1742万股,占中核钛白股份总额的9.1684%,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上述二个案例中股东均是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及时报告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继续出售公司股份,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还有一个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减持股份达到1%的披露要求,即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数量每达到1%时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比例在5%以上股东买卖时间有限制[/b]
一般普通投资者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不受限制,但一旦成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的股东后,就可以认定其行为能对上市公司实施一定影响,因此其买卖该公司股票行为在时间上将受到一定制约。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将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这些投资收益归公司所有。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该公司股票买和卖行为必须间隔在6个月以上,否则该股东不能享有其买卖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同时,也构成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将会受到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案例1:Y公司的控股股东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持有公司82. 45%股份,2008年3月11日其在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23101股后,又以16.657元/股买入公司股票20,000 股, 城投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最后,该公司获得的差价收益40,460元属上市公司所有。
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任何30天内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超过1%,否则应当通过大宗交易进行。
案例2:2008年4月29日宏达股份(证券代码:600331)的股东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市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分别减持了751.36万股和696.23万股,减持数量占该宏达股份总股本比例1.46%和1.35%,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果上述二个股东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最后,我们再一次提醒投资者,如果你在将来的投资中有可能达到上述限制时,一定要遵守信息披露的法规,及时报告、公告,并不得在上述期间再行买卖,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