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权激励“惹的祸”——腾讯前员工被判史上最高的违约金
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都会设置退出条款,腾讯也不例外,将此条款写入了与员工签订的竞业协议中。退出条款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股权激励收益,这也是腾讯与徐姓前员工争议的焦点。此案例中,一审二审的判决对股权激励收益的认定产生了巨大差额:从一审的372万飙升至二审的1940万,这其中的变迁可以作为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方案设计时的参考。
事件还原
徐某某为腾讯游戏前高级研发人员,在腾讯上海公司任职时,成立公司并研发出多款与腾讯旗下相似的游戏产品。而徐某某在2009年和2012年分别与腾讯上海公司签订了《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承诺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营或参与经营与腾讯上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作为对价,腾讯控股向徐某某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如果徐某某违反协议,则需向腾讯上海公司支付经授权获得的所有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收益。
2014年5月,腾讯上海公司在得知徐某某在外设立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后,与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在2016年10月,腾讯上海公司在发现徐某某在公司任职期间,作为大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在开发一款与王者荣耀类似的网络游戏,发现徐某某的公司经营范围与腾讯上海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腾讯上海公司在2017年5月27日就徐某某违反竞业协议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腾讯上海公司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于是腾讯上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徐某某向腾讯上海公司支付违约金372万,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徐某某赔偿1940万。
争议焦点
从股权激励纠纷的角度看,本案有如下四方面争议点:
1、双方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2、如有效,徐某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3、如果违约,应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4、如何认定协议中约定的“实际收益”?
争议一:竞业协议合法有效
首先我们来看双方约定的竞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在本案中,徐某某认为协议是上海腾讯公司提供的模板文件,规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包括九类业务领域、多达50家竞争对手,几乎涵盖互联网行业所有经营领域,无限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剥夺了其正当择业及就业的权利。
在《合同法》第5 2 条中界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合同法》5 3 条中规定了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合同有效性持保护态度,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通常不会被判定为无效。即使有无效条款,通常也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而本案中的竞业协议并未出现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所以真实有效。关于协议是否有效的具体分析也可参考上一篇文章《阿里巴巴教你如何打股权激励官司》 。
争议二:徐某某的行为违反竞业协议
由于在《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中约定,徐某某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营或参与经营与腾讯上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徐某某2014年5月离职,但在2014年就出资设立了与腾讯上海公司直接竞争的网络游戏公司,所以很明显违反了竞业协议。
徐某某以腾讯上海公司曾与其开设的公司洽谈合作事宜为由,主张腾讯上海公司已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未予采纳 。
争议三:徐某某应返还所有股权激励收益
在2008年徐某某入职上海腾讯公司时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某某月薪中有人民币200元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并约定了10万元的违约金。但在2009年8月和2012年10月,由于徐某某在工作中可以接触到游戏开发的核心环节,腾讯上海公司与其重新签订了《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明确约定腾讯控股会对徐某某实施股权激励作为对其遵循竞业条款的对价。并且,在徐某某任职期间,腾讯控股也确实多次对其进行股权激励。
徐某某宣称其离职后未收到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事实上在2009年和2012年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已经重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内容,替代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因此,根据《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中的约定,对于已授予还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徐某某无权再行使,而已行使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 , 一审和二审都认定腾讯上海公司有权向徐某某追索因行使股权激励权益而产生的收益 。
争议四:股权激励实际收益的界定
这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也是难点,一审二审的界定也不相同。
我们先来看竞业协议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对于已授予还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乙方无权再行使;对于已行使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所有任职期间行使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所生之收益。 若行使股票期权所生之收益数额难以确定的,以甲方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初次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法律函、诉讼、劳动仲裁)当日的股票市值与授权基础价格之差价计算;限制性股票以采取法律行动当日股票市值计算。除非乙方可举证证明上述实际收益 。 ”
腾讯内部制定了《员工行使限制性股票(RSU)程序手册》,规定了RSU收益的计算方式,RSU收益=(登记日收市价+解禁日收市价)/2*行使股数 ,并且在发放股票是会依据RSU收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扣减部分股票数。
在一审判决中 ,法院认为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收益应当以解禁日的收市价来衡量,在股票过户至徐某某名下后,股票为徐某某个人资产,买进卖出均属徐某某个人投资行为,与股权激励无关。并认为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徐某某个人应负税款,抵税的股票份数应计入徐某某所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份数总额内,最终判决徐某某支付违约金372万。
而在二审判决中 , 上海市一中院对股权激励实际收益的认定完全不同。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腾讯内部的R SU 收益只是计税收益,不能等同于徐某某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实际收益。为使徐某某遵循竞业协议,在授予徐某某限制性股票时未要求其支付任何费用,徐某某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实际收益应通过其实际抛售股票时的收益计算 。
在二审中,腾讯上海公司要求徐某某提供其在相关证券机构所持有的账户中自2017年7月起的交易记录。但徐某某认为其个人账户的交易记录,属于敏感信息,应当受到保护,有权不予提供。在法院向徐某某释明查阅原因后,徐某某依然坚持拒绝提供。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属于股权激励收益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应当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股价应按照腾讯上海公司首次对徐某某采取法律行动,即2017年5月26日(申请仲裁的5月27日为非股市交易日)的收市价计算。并且认定抵扣个人所得税的股票份数不算徐某某的个人收益,只计算实际过户至其账户名下的股数。 最终股权激励实际收益: 278 (收市价,单位:港元)×0 .88171 (汇率)×1 5832 (过户总股数)×5(拆股,1拆5)=1 940.33 万 。
B.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案例分析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的专家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时下如何对企业员工进行有效激励已经成为最热门的话题,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培训、员工个人发展计划等等,各种激励方式层出不穷。而其中员工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其不可比拟的长期性和延续性,相对传统的员工激励体系而言,是一种深层次的变革。
与传统的以现金为主的激励方式相比,股权激励使得被激励员工能够稳定的、长期的(甚至是终身的)从企业的增长中获利,无疑是最具有激励性的。
另外,通过股权激励方式的实施也有利于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忠诚度,更加有利于核心骨干员工的留用,可谓一举多得。 既然股权激励具有这么多的好处,那么是不是对于企业而言只要实施“股权激励”就万事大吉了呢? 其实不然。你可以到任何一家企业问那里的基层员工,在薪酬结构中最喜欢那一块?保证90%以上的员工告诉你,最喜欢的还是加薪!
股权激励专家在考察一家2003年实施了员工持股的企业时,发现这家企业员工股权收益快赶上工资了,但是这些直接受益者的工作积极性也不是很高,反过来影响了新员工多了许多怨言。为什么会这样?其实还是一个管理问题。
实施了股权激励,但是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不能建立起相应的考评体系,股权激励不但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从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分析,阐述相关考评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 在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时,如何确定被激励人员是一个非常重要,也是非常敏感的问题。很多企业采取的方法是,划定一定的持股范围(比如主要经营层、中层管理人员等等),在划定范围内的员工自然就具有了享受股权激励的资格。
采取这种方式,确实简单易行,但是有两个问题无法很好的解决:
第一,对于划定范围内的人员是否需要认定持股资格。企业老板将经营者和中层管理人员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但是在中层管理人员中却存在着参差不齐的现象,有的人员本身并不符合岗位要求,只是由于历史原因,仍然担任一定的管理岗位。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简单的将员工股权激励和岗位挂钩,不但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而且有可能在持股人员内部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首先,进行岗位考评,针对不同的管理岗位制定不同的考评指标,并对现有人员进行评价,达到标准者继续留任,不合格者则必须离职; 然后,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方式,补齐空缺的管理岗位; 最后,在人员明确的情况下,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具体的股权激励数量如何确定 在“人人持股,平均持股”遭到否定后,持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股权激励向核心员工进行倾斜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因此在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中,如何确定每个人的持股数量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为何要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是对其以往贡献的一种认可,还是对其岗位在未来企业中价值的认定?而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进行股权激励,都必须辅以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如果是对以往贡献的认可,就需要对持股员工以往所做出的贡献进行系统的考核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股权激励数量挂起钩来;如果是对岗位价值的认定,就需要对岗位的价值进行考核和评价(比如岗位职责的大小、决策的风险、所承担的风险等等),并将评价结果与股权激励数量挂起钩来。
总体而言,要确定不同人员的具体持股数量,需要建立一套系统的考评体系,对不同的人员进行横向比较,从而明确他们的相对重要性,并与股权激励数量挂钩。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持股人员、持股数量等要素明确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就可以进入实际实施阶段了。 在实施过程中,企业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有了一部分股份,但是似乎有“一次持股,终身享受”的担忧,也就是担心员工持有股份以后,具备了被雇用者和企业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如果工作表现不好,反而比原来更加难以约束。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建立股权流动机制和相应的考评体系。所谓“股权流动机制”主要是依据“以岗定股、股随岗走”的原则,对员工持有、增减、退出股份的条件、时间、价格等做出一系列约定的一种机制。详细的内容在此不便展开,它的核心目的就是要体现员工股权激励的特性,把持股与员工的工作表现有效结合起来。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考评体系。
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更多的享受股权激励、什么时候必须减少其股权激励、什么时候甚至必须退出其原有的股份,这些都需要通过考评体系加以规范,并且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另外有些企业采取“分红股”的股权激励方式,相比之下更需要考评体系的建立。因为与通过实际持有股份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相比,“分红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所激励的对象更加具有不确定性,往往需要在具有相同的岗位、技术、学历背景的同一层面的人员中挑选出激励对象。如果没有考评体系的建立,无论人员的挑选,还是具体“分红股”数量的确定都会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难以为员工所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与绩效考评体系很好的结合起来。比如某员工持有某企业2%的股权,根据事先约定,如果一年绩效考评成绩为不合格,则甲必须退出1%的股权,价格按原先购买时的原价计算;如果两年绩效考评成绩不合格,则甲必须离开原岗位,所持股份必须全部退出,价格按原先购买时的原价计算。 相信通过以上方法的实施,员工即使持了股份,压力依然时刻存在,他的股份有多少收益,甚至能不能继续持有股份,都和他的工作表现息息相关。
从而在通过股权激励实现长期激励的同时,也真正达到长期约束的目的。激励与约束从来都是相对的,失去约束的激励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以上就是经股网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
C. 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案例
根据您的提问,华一中创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以格力电器为例
宁可不分红也要做新业务
4月25日晚间,格力电器发布十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布《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明确说明:拟定 2017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余额转入下年分配。
分红历来大手笔的格力为何此次突然吝啬?格力给出了两方面的解释:一是根据远期产业规划,公司需要进行产能扩充及多元化拓展,因而资本性支出较大,公司需留存资金用于智慧工厂升级、智能家电和集成电路等新产业的技术研发和市场推广;二是尽管2017不分配利润,但公司近三年累计分配的利润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9.3%,已经足够慷慨,且符合《公司章程》和《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中的承诺。
格力的问题是经营层和股东的矛盾
然而,从4月26日格力股价大跌8.98%来看,投资者对这样的解释并不买账。甚至深交所也向格力发送了关注函,要求格力进一步说明2017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关注函还要求格力电器说明2017年度及2018年至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是否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此,格力回复深交所问询称,公司将进行2018年度中期分红。
董明珠在2016年要做汽车遭到股东的极力反对,2018年要投资芯片再次被资本市场唱衰。原因何在?其实很简单,企业发展要花钱投资,而这笔投资影响了股东的分红,而格力的分红一直是资本方投资持股的重要原因之一。当格力为业务发展投资花出去的钱,被股东认为覆水难收的时候,就会出来唱反调。然而企业的战略和发展,又有谁比经营层更了解呢?就这么一笔钱,要么用于企业发展,要么用于股东分红,双方立足点不一致,自然就有矛盾。2016年董明珠退败,自己找王健林投资做汽车;2018年直接不分红,最后事情会怎样演变,不可预知。
其实董明珠很清楚经营层面临的困难,因此从2006年借混改东风,进行大规模持股动作,直至2016年的持股计划被否,暂时停下了增持的步伐,但我们相信董明珠一定不会就此罢休,因为她知道,没有足够多的股权,格力的经营层就不会有足够的话语权,如此格力经营层和股东的矛盾将始终存在,要发展还是要分红的问题,依旧无可避免。
“发展与分红”矛盾在中长期激励中的思考
长期发展与短期收益是一个永恒的矛盾,在中长期激励中,企业经营者谋求长远发展,激励对象更多的谋求个人收益,两者一旦出现没有预期解决方案的矛盾时,则不仅激励效果大大折扣,还有可能对企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这个矛盾在企业每年的利润中对应了两种钱:“发展的钱”和“可分的钱”。如何界定这两种钱也是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
对于采用虚拟股权的公司而言,因其设计操作的灵活性较强,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明确“可分的钱“的标准:合理、可控和有效。合理是指界定方式要与业务成长的相关性强;可控指企业要有一定的调节阀门,不能把“可分的钱”做成激励对象的投资收益;有效是指激励对象要对该部分钱要有较强的感观,要做可视化激励。
对于采用实股(法律意义上的股东)的公司而言,因其设计操作的灵活性较弱,解决矛盾关键是对于确定“发展的钱”的权力归属方:事前要有权责约定,过程中再明确。事前要有权责约定是指在授予股权(份)时,企业要明确“发展的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此类钱的情形,最关键的是确定企业调整的权利。过程中再确定是当企业需要扩大当年”发展的钱“时,企业依据约定有权进行合理增加。
在中长期激励中,解决此类矛盾的关键是事前规划和约定。让激励对象看到“可分的钱“的合理性和激励性,同时也需要给激励对象打一支温和的预防针。未来实施过程中,对于能预见的情形按约定进行,对于不确定的事项由权力归属方决策。
D.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员工期权如何兑现
在签订的员工期权协议或者激励计划时,合同中会有明文载入行权条件以及方式,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如何进行期权行权或者兑现,依据上市地法律规定和起初签订合同内规定进行。(最直接的做法咨询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董事会)
期权激励合同或者协议一般如下:
甲方(控股股东姓名或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二条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一年并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第三条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股权预备期内,本合同所指的公司%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股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最长不得超过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第五条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六条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__%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_____万元或者_____;
2、乙方被公司聘任为高级咨询师的,应当保证完成当年的业务指标,业务指标为_______________.
3、乙方同时符合本条第1、2款所指人员的,应当同时满足前述两款规定的考核标准;
4、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执行。
第七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行权价格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甲方最初实际出资额的一半,即每%股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人民币元。乙方认购股权的最低比例为%,最高比例为%.
第九条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第十条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有权转让其股权,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2、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合同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内容如与《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发生冲突,以《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 若公司上市之后,如何实现期权的变现
当下,期权已被人们所熟知,股票期权的优势确实很多,比如说它亏损有限,获利无限,锁定风险,盈利倍进!
案例解析
1、激励模式:这是一家典型的高科技企业,公司的成长性较好。最适合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就是股票期权。由于该公司是境外注册准备境外上市,没有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存在的障碍,因此选择采用股票期权计划是很合适的。
2、激励对象:对高科技企业而言,人才是根本,在其它条件相似的情况下,企业如果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无法吸引和稳定高素质的人才,也就无法取得竞争优势,实现长期发展的目的。该公司员工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30%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因此该方案以全体员工为激励对象是一个明智之举,它将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员工的长远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助于公司凝聚和吸引优秀的人才,建立公司长期发展的核心动力。
3、激励作用:该方案的激励作用来自于公司境外上市后的股价升值和行权后在不兑现的情况下持有公司股票享有的所有权利,激励力度比较大,但由于周期较长,对于更需要现金收入的员工来说这种方式就较难起到激励效果。
F. 什么是员工股票期权对员工有什么好处
一、要知道股票期权是什么
股票期权是在未来一个时间节点以一个协议具体价格(与未来的某个日期的价格无关)购买一个具体数量的公司股票份额的权利。如果命运微笑着向你招手,协议具体价格远远低于未来某个日期(也称为行权日)的股票价格,这就意味着你的财富大幅度增加,成为了百万或千万富翁。
这是不是很刺激啊,这种游戏规则是不是也很吸引人呢?但这种游戏规则需要进行科学地设计、测算,要不然,员工又如何会暗送秋波呢,投资方也不会去轻易抛出橄榄枝的。
你也许听说过一个术语即员工股票期权(Employee Stock Option),比股票期权更具体,这在易得咨询向客户提供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实际案例里更明显、更具体,如果你有兴趣的话,可以后台留言或直接联系我们。
你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不是公司的员工可以按股票期权的方式吗?答案是可以的。当然,是指一群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人,如你的客户、供应商等。
一个完整、科学的股权激励方案(Incentive Stock Options)包括着员工的薪酬和奖金数据测量、股权带来的收益、股权工具的最优组合、各类协议、绩效指标的设计等,要考虑到客户公司的行业环境、财务情况、客户分析、员工的能力分析,最终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对少部分或全体员工进行激励,让公司产生最好的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