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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不达标回购股票

发布时间:2022-01-17 12:41:26

❶ 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时为什么会产生股本溢价

一、等待期内没有发生现金分配等情况而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时,不需要履行回购义务,反向冲回原计提的回购义务形成的负债即可(相当于差错更正):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贷:库存股
二:为什么会“如有差额”,主要是分配可撤销现金股利时候造成的,分析如下:
1.限制性股票等待期内,如果发生分配可撤销的现金股利,有个核心的逻辑是,这部分现金股利要算作提前履行现金股利对应金额的回购义务。大白话就是原来回购义务1000万,我现在分给你的可撤销现金股利(假定是100万)是可以要回来的,现在我也不要了,但要抵消一部分回购义务,回购时候我付给你900万就行了;
2.分配可撤销的现金股利时候,做了2个预计,一个是能够达到解锁条件;一个是不能达到解锁条件。
A、对于预计能达到解锁条件的,分配现金股利时候,提前履行回购条件: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预计能够达到解锁条件,就是股东,按利润分配原则分配股利) 100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100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金额是现金股利值)100
贷:库存库 100
注意:提前部分反向冲回购义务,冲回后,2科目余额一致。
以下为造成差额的重点分析
B、对于预计不能达到解锁条件,分配现金股利时候,提前履行回购条件: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金额是现金股利值)100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100
注意:预计不能达到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就不是股东,就不能按照利润分配原则分配股利,而是要按照抵扣回购义务原则冲抵原计提的负债。这里其他应付款余额减少了100,但库存股还是原来计提的余额1000。形成了“差额”。
三、解锁日的会计处理
A、对于最终不能达到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
履行回购义务时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同时,办理股本注销手续
借:股本 500(假设)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0
贷:库存股 1000
B、对于最终达到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包括原来等待期内预计不达标的,等待期结束后最终还是达标的激励对象)
履行回购义务时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9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0
贷:库存股 1000
总结:差额来自于产生可撤销的现金股利分配时候,对预计不能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不能按照利润分配原则分配现金股利,而是要按照现金股利抵消回购义务原则,计入其他应付款,造成库存股与其他应付款的差额;这部分激励对象最终达到了解锁条件后,这个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而且这个差额一定是在借方。

❷ 投资的对赌协议中公司回购问题

对赌风险很大呀,不过也是有年限的,既然敢赌这个,说明你们对自己很有信心,如果是以公司为主体,那么就是所有股东都必须签字同意,因为人家再小也是股东!你业绩不达标,以前是大股东回购,现在变成公司回购,因为是出资方不同了,所以个人认为应该是要全体股东签字同意!51%也很重要。先内部开个会讨论一下吧!先聆听别人的意见,然后有效沟通,最后再决定!

❸ 公司年盈纯利100万,我占40%股份,多少钱卖掉40%股份合适

1.
公司以后连续三年,每年利润率都不得低于40%,若其中有一年利润率低于40%,则王二必须无条件花900万回购全部股权。

2.
公司营业收入连续五年,每年增速不得低于20%,若达不到要求,王二必须无条件回购全部股权,回购的费用为800*(1+0.3n),n代表股权转让后业绩不达标的年份,如果是第3年不代表,那n就等于3。

以上两条触发其中任何一条,王二都必须无条件执行条款,这个对赌条款签完,并且形成相应的法律效应,我想接盘的张三也会很满意花出800万,王二突然得到一笔巨款也是相当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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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股权激励若达不到业绩,股份怎么处理

股份对应的是分红,
如果没有达到业绩也就没有分红资格,
谁达到谁参与分红,

❺ 为什么公司要在业绩不达标时候回购是什么原理

回购的意图可能是给市场以基本面尚好的假象,从而支撑股价。

❻ 企业股权转让取得的股票,但股票要进行补偿对价(利润达标不用补偿),在什么时候确认收益缴纳所得税

需要,在行权时按市场公平价格和实际施权假(购入价)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交税

❼ 公司业绩不达标,可以辞退员工吗

首先可以肯定公司能以业绩不达标而辞退公司员工,因为双方在工作的时候是一个双向的选择,公司感觉员工不胜任此工作是可以解除两者的工作关系的,所以公司是可以以任何理由辞退员工的,但是在辞退的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而现在大部分公司都是怀着劝退自辞的方式来辞退员工的,并非是直接通过行为案例去辞退员工!因为员工自辞是不需要走劳动合同的,责任全在该员工身上,只要签订了离职协议,公司不会再会对员工负责,所以很多公司在想辞退该员工的时候都会选择劝退的方式进行辞退员工,并非一定要去冒着赔偿员工工资的方式去强制辞退员工!

无论是站在哪个角度来看,辞退员工是公司的选择,但是也是极其不划算的,一旦被辞退,那么公司将面临高额的赔偿,所以在选择辞退员工的时候一定要多方面考虑因素!

❽ 股权激励的问题求助!!!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四)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及成长规律等实际情况,确定授予和行使的业绩指标及其目标水平。(五)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具体方法如下:(一)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二)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三)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四、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1.上市公司应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二)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行为的处理方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三)规范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合理确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对实行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做法,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进行合理估值。其相关参数的选择或计算应科学合理。对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核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价值外,还应参考期权估值办法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四)规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红后股权激励授予数量的处理。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授予数量或行权价格的,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由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对于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出具专业意见。(五)规范履行相应程序,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建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沟通协调机制。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除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时还应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专业监督机制。为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中介咨询机构,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性、合规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六)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完善股权激励报告、监督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应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权激励报告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年度行使情况等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国有控股股东有监事会的,应同时报送公司控股企业监事会。国有控股股东应监督上市公司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良好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公司的改革发展、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薪酬水平、股权行使及其股权激励收益、绩效考核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对外披露。在境外和境内同时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执行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技术骨干应在同一个资本市场(境外或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对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国资委备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❾ 公司应该如何回购离职员工手里的股权

股份回购机制怎么建立?
企业实行股权激励,需要同时建立对离职人员的股份回购机制。
站在企业的角度,是需要对离职人员的股份进行回购的。站在员工的角度,股份也只有能够退出才更有价值。
股份的经济利益除了分红,还有股份增值,员工手里的股份只有能够退出,才能体现出股份增值的价值。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回购离职人员的股份呢?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时,需要明确员工离职时企业可以回购员工的股份以及约定回购的价格。
同时,公司保留不回购的权利,即员工离开公司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回购股份的权利。这一点对创业公司很重要。
创业公司如果最终没有做起来,先期离职并退股的人可能是创业团队中唯一赚了钱的人,这对其他合伙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
确定股权回购价格是建立回购机制的关键点。
确定股权价格要公平,体现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跟员工约定一个很低的回购价格。因为这么做将导致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降低,破坏员工对公司的信任感。
确定股权回购价格还需要考虑到公司出现经营危机时,员工集中离职退股的情形。
由于员工,尤其是一些关键岗位的员工,对公司的经营状况非常了解。如果这些员工预知公司将面临重大经营危机,而提出离职退股,不仅将加重公司危机,而且对其他股东也是不公平的。
为对应这种情况发生,可采取的策略是分期退出,比如分四期,每季度可退出四分之一。这样通过一年的时间方能完全退股,使公司面临的经营危机充分反映到股权回购的价格上来。
事实上这种分期退出的方式也是对员工的一种保护。由于公司保留不回购的权利,公司就可以一直不回购,而是等到公司价值有显着增长之前进行回购。分期退出机制也能避免公司的这种不道德行为。
对员工的股权回购价格不能是外部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估值。
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一家企业时会有众多的风控、增信条款,比如企业业绩不达标要求赔偿的对赌条款、一定期限内未上市要求回购投资机构股份的回购条款、投资机构优先获得剩余资产的优先偿还条款、投资机构可要求与创业团队一同出售的随售条款、投资机构出售股权时可要求其他方一同出售的托售条款等等。
正因为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拥有这么众多的权利,企业出售给他们的股权的价格通常是很高的。
因此,对员工的股权回购价格不能是外部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估值,但可以参照这个估值,是这个估值的一个打折,比如20%或30%。

❿ 个人业绩不达标工作报告

个人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1、整体行业环境说明;2、同行业竞争品牌销售现状说明;3、在你本店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状况分析;4、最后真诚的说明自身不足的一到两个点;5、客观的制定下一步的目标和改善方法。以上几点阐述清楚,基本保你不会被上级太过严厉批评。最后祝你达成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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