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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内部投资信息交易股票

发布时间:2023-11-23 21:10:10

㈠ 股票内部交易是什么意思

股票内幕交易是指金融企业或信息机构的领导人物利用自己的工作,将未公开的股票信息以非法的方式披露给投机者,投机者利用这类信息在金融市场上牟取暴利的经济行为。因为证券交易所通常只有几个大券商可以进入,外人很难知道很多交易活动。因此,股票内幕交易具有很强的神秘性。西方国家对内幕交易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很多内部交易如果不刻意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未公开的股票信息,仍然是可行的;也有人认为,金融公司决策者的股票交易,只要不是基于未公开的股票市场信息,并已向有关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就应被视为合法。西方司法界认为,股票内幕交易欺骗不知情的投机者,交易者窃取信息,破坏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因此,英国于1980年颁布了《公司法》,对这类活动有特别规定。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内幕交易制裁法案,以限制此类活动。
拓展资料:
一、股市中有些人会特别容易知道上市公司的股价敏感信息,比如公司董事、会计师或者公司管理层。如果他们利用这些股价敏感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这就构成了不公平交易,这些人被称为内幕交易者。 比如一家上市公司即将公布业绩。在公告之前,公司的账目已经过会计师的明确审计。假设公司利润大幅翻了三倍,如果公司市盈率不变,利润翻了三倍,就意味着股价可以翻三倍。那些知情人士,可能会率先在市场上吸收公司的股份;但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的利润尚未可知,当股价上涨时,少数股东可能急于出售股票以换取现金。
二、内部人知道这个好消息,小股东不知道,造成的交易是不平等的交易,应该禁止。 同样,如果公司利润大幅倒退或在诉讼中败诉,起诉方需要赔偿。如果内幕人士为了避免损失,在信息公布前在市场上出售公司股票,将违反《内幕交易条例》。这些内幕交易者将受到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制裁 内幕交易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内幕交易是典型的证券欺诈,是指证券交易的内幕人员利用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买卖证券,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根据规定,了解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披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㈡ 公司内部职员,能买原始股吗风险大吗

公司的内部资源是可以买原始股的,但是要注意投资,因为原始股的风险相对而言是比较大的。1、股份制企业初期募集资金发行的股票,称为原始股,一般是一元1股,上市以后股价会上涨无数倍,员工买的原始股一般是公司上市后最少一年后才能上市成交。2、普通人只能通过新股申购的方式获得购买原始股资格,新股中签后就能买入原始股,不过中签概率较小,新股申购有市值要求,沪市新股申购需要沪市1万元的市值,深市新股申购需要深市一万元的市值,创业板和科创板新股申购需要分别开通交易权限。
拓展资料:
一、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若购得数百股,日后上市,涨至数十元,可发一笔小财,若购得数千股,可发一笔大财,若是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万股,数十万股,日后上市,利润便是数以百万计了。这便是中国股市的第一桶金。

二、购买原始股要先知道什么是原始股,看它的发行,也就是看收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通过上市获取几倍甚至百倍的高额回报,很多成功人士就是从中得到第一桶金的。通过分红取得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回报。

三、对有意购买原始股的朋友来说,一个途径是通过其发行进行收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另外一个途径即通过其转让进行申购。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一些违规的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投资咨询机构并不具备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

㈢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规定是合法,否则是不合法的。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高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得委托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高管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个月的限制: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但所持股份总数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四)高管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五)对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别限售规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但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六)高管还应遵守《公司章程》的关于限售期的特别规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诺更为严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从事短线交易
高管不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高管应当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㈣ 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算不算内幕交易,期限怎么界定。

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算内幕交易。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4)利用公司内部投资信息交易股票扩展阅读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㈤ 公司内部电脑系统维护高管进行股票交易属于违法吗

属于违纪,工作期间利用职权谋私利。

㈥ 股票内幕交易罪得判几年刑罚

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1、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对于证券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期货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警告。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

除行政处罚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甚至可能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2、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4)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6)利用公司内部投资信息交易股票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㈦ 经济法,泄露公司信息,与抛售股票分别为什么性质行为

两者均属于违法行为。

刑法将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漏内幕信息的行为。内幕交易为利用掌握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买入或者卖出有关证券或者期货,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内幕信息为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的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操纵股价的目的为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显性或隐性的方式,避开监管机构,甚至是利用法律的漏洞,达到对股票价格的可持续控制。其他投资获得错误的信息之后,判断出错误的走势,使股票价格方向操纵者的预期发展,为自己谋得巨额利润。

(7)利用公司内部投资信息交易股票扩展阅读:

泄露公司信息的相关要求规定:

1、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对于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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