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给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
公司给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等。
业绩股票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团扮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首李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目前在我国有些上市公司中应用的虚拟股票期权是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结合,即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是一种虚拟的股票认购权。
股权特征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塌芹灶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综合来讲,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B. 股权激励的股份从哪里来
期权池股权的来源除了大股东转让外,还有定向增发、所有股东等比例稀释的方法。方法很多,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要定源,即确定激励股权的来源。
因为股权来源不同主要影响的对象是股权所有者,即股东,股权的让渡的背后是收益权和决策权的让渡,而股权激励的本质是股东与员工共享收益,所以股东会选择在让渡收益权的同时保留决策权,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由大股东作为持股平台的GP,员工作为持股平台的LP,即可保证持股平台的决策权集中于大股东一人。
一般初创公司都会为实施股权激励预留一定股权比例的激励股权池,早期股权池的股权通常由创始股东转让,且在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前完成股权代持平台的设立。若创始股东持股比例较低,还可选择定向增发、所有股东等比例稀释的方法设立激励股权池。
富途ESOP特邀专家杨柳认为,所有股东同比例稀释与创始股东转让的形式相似,都是股东放弃自己的部分股权权益,适用哪种方式关键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投资人的选择。
定向增发在设计期权池的做法中并不常见,往往是由于公司初创时未设立期权池,在公司完成多轮融资后创始股东所持股权逐渐减少,可能不足51%(相对控制线),甚至不足34%(安全控制线),将不利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综合多方因素,最终选择以定向增发的方式设立期权池。
C. 股权激励行权时 股票从哪里来
看具体激励协议是如何规定的吧。
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发行新的股票。二是公司以自有股票或在二级市场回购以应对行权。
D. 股权激励的股份来自哪里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一般通过定向增发、大股东出让、向二级市场回购来作为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公司股权激励常用的模式有四种
一、 虚拟股票模式
1、 定义: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享受一定数量的企业分红权和企业资产增值权。
2、 特点:不涉及股权结构变动,但会影响企业股东分红结构的变化,根据股东意愿:A:有分红权B:可以给资产增值权
3、 优点:一般3年期,便于管理,以公司治理层面来经行约束,使激励对象能上能下
4、 缺点:A:激励效果较弱
5、 虚拟股票模式中确定的要点:1、总股数的确定2、内部市场价格的确定3、受益人的确定4、受益人当年所获虚拟股票奖励的数量的确定
注:企业激励对象以质押金的形式购虚拟股的方式可以,但不可以以认购方式,这有违背《银行法》相关法律。
二、股票期权模式
1、 定义: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公司股票的权利。
2、 特点:不需要更改公司注册信息,只是流通股变化,行权时需证券会备案。
未来行权价>股票市价->盈利
未来行权价<股票市价->亏损
3、 优点:A:流程相对简单;B:不影响公司股权框架
4、 缺点:只适合上市公司操作
5、 股票期权模式中确定的要点:1、行权价的行权条件;2、股票期权的有效期;3、权期权的数量。
注:上市公司操作的多,非上市公司如果做股票期权,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是以帐面净资产增值权的模式。
三、期股
1、 定义:一定时间后企业授予经营者一定实股,前期经营者首付部份保证金(部份实股),其余部份向企业贷款,到期转换为实股的一种模式,一般企业贷款给经营者以每年分红的形式,有效解决经营者融资 。
2、 特点:A激励对象一般是公司管理层;B激励对象必须交一定的保证金,由公司统一管理;C不影响公司组织结构;D一般4-5年后行权,每年分红数总额>转换时应分配的实际股份->不需补交->分配实股。每年分红数总额<转换时应分配的实际股份-保证金->补缴款到转换股份数后转换实股。每年分红数总额>转换时应分配的实际股份-保证金->补缴保证金达到转换股份后转换实股。
3、 优点:A激励对象先行投入保证金,激励效果强;B拿到实股是长期的;C每年以当年分红来抵减转换实股时的股份,增强了约束力.
4、 缺点:A业绩要求相对稳定,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做,由其互联网等业绩不稳定企业;B周期一般4-5年,时间较长,内险较大;C缺乏持续性,转换后激励效果明显降低.
四、 员工持股计划模式(ESOP)
1、 定义:激励对象认购企业部份股权的计划
2、 特点:A持股人需为本企业员工;B不能转让、继承股份;C认购股份来源有:自筹、贷款、公司公益金分配、奖励分红等;D持股员工可参与公司利润分享;E属于内部股份,不影响企业组织结构
3、 优点:激励效果持久,效果好。
4、 缺点:股份管理复杂,持股主体确认比较麻烦,不同企业做出的效果差异很大。
员工持股计划模式确定的要点:A量:股份分配的量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找专业机构用科学方法计算得出;B价:上市公司执行员工持股计划时,每股价格一般为股票价,非上市公司执行员工持股计划时,一般以每股净资产价格定价;C钱:激励对象认购款来源,自筹部份(一般50%左右),其余以贷款、公司公益金分配、奖励分红等筹集。
E. 现在股市奖励的股票是从哪里来的
1、股东出让部分股权股东出让部分股权,分为各股东按比例共同预留期权池和大股东提供股权两种做法。期权池是公司用于未来吸引和激励人才而预留的部分股份,一般也会要求企业在融资前建立期权池。目前预留期权池是初创公司在实施激励计划中最普遍采用的形式,这种做法对于股东而言较为公平,在公司发展初期即可采用,用期权价值代替员工部分现金薪酬,在适当降低资金成本的的情况下吸引人才,绑定员工和公司利益,保证公司持续成长。大股东提供的部分股权,也是股权激励蛋糕的一大来源。以此激励员工并促进公司转型。这种做法的前提是不影响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并且自愿为激励计划提供股份来源。2、回购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购回已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来获得激励计划的股份来源。但是公司在回购股份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比如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除了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回购方式来获得激励计划的股份来源,但是限制条件更加严格,只能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等情形下回购公司股份。总体上,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形式获得激励计划股份来源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容易造成公司资产流动性变差,因此比较适合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
F. 公司为什么要给员工发股票
给员工发股票是一种奖励分红措施,也是对员工一种促进。你拿到本公司的股票到年底你持有的股票磨让册可以参加公司的分红,你这样也是公司的一名管理者参与者,也是股东也是老板。这样一来你就感觉公司就像自己开的一样,你就会加倍的工作一心一意对待公司。是一种管理和促进员工的手段。
拓展资料
1、公司职工股,是本公司职工在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按照《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司职工股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职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后、即可安排上市流通。
2、内部职工股和公司职工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瞎宏初期,出现了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血称为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作为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份被称为内部职工股,1993年,国务院正式滑滚发文明确规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
3、所谓内部职工股,是国内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又一颇具中国特色的“遗留问题”。目前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安排中,对内部职工股应属何种性质、具有何种权利与义务(是作出补偿的主体还是接受补偿的对象),并没有明确的说明。
4、按照有关上市公司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法规,合法的内部职工股在公司上市满三年后,可以上市流通。有关权威人士认为,一个简单和直观的分析结果应该是:这部分内部职工股,在其获准上市流通后,应视作是流通股,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具有参与流通股股东对改革方案的表决并获得非流通股所支付的“对价”的权利。
G. 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60104/1710479017.shtml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
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此外,《办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办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办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
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此外,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
首先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在《办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因此,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角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时,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因此,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其次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再次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最后,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