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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5日股票投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3-09 21:40:26

① 最牛中概股暴涨1100%!超万亿外资却在争夺A股的核心资产

回望中国资本市场过去30年,是一段逐步深化改革和不断扩大开放的 历史 。从发行B股有限开放,到建立QFII制度吸纳外资参与A股交易,再到沪港通、深港通的相继落地,最终实现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


30年来,中国资本市场既“请进来”也“走出去”,在国际金融资本市场的浪潮中经风雨、见世面,开放的中国资本市场正加快与世界的互联互通。


随着A股对外开放进程提速,A股的核心资产正在成为外资“疯抢”的对象,截至12月22日,2020年北上资金累计净买入金额已高达11845亿元,超出2019年全年的9934亿元,再创新高。


第一只B股诞生


回望之初,20世纪90年代,中国资本市场初具雏形,处于国民经济转型浪潮中的中国企业尝到上市融资的甜头。大批企业亟需发展生产和扩大市场影响,与正在寻求中国市场投资机会的境外资金不谋而合。对外开放,是这一时期中国资本市场的内在动能。



首任证监会主席刘鸿儒此前透露:“我们吸引外资,过去是发债券这种形式,资本进入,股份制的形式,股票的形式,这个是客观需求,外资有要求,企业也有要求,因为我们自有的,国内的资本量不够用 ,投资上不去,那个时候缺钱,就提出这种形式,上海、深圳都提出来了。后来我们就做了试验,就两个市场,两个价格,两种货币,就搞个A股、B股。”


1992年2月,第一只B股上海电真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正是这天,中国的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这扇门就是由有着来自全世界24个国家和地区、230名“股东老板”的电真空B股所开启,也谱写了中国金融市场的新 历史 。



当年2月21日上午9点30分,上海证券交易所一号大厅旁的贵宾厅内,一群西装革履的海外证券专家挤在窗前。随着一个锣声的敲响,电子行情屏上显示着发行价每股70.8717美元的电真空B股开盘价为每股71美元。


一位香港的投资者成为幸运儿,其委托的券商“红马甲”抢先以72美元成交的10股B股,成为中国 历史 上第一单成交的B股。电真空B发行认购相当火爆,3天内即被抢购一空。


B股的上市在中国香港和国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同时B股的发行和上市交易使得中国与国际市场更接近,使得更多的外国人对中国的改革开放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信心。


但对于中国内地企业而言,要想真正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这还只是迈了半步。因为上市公司和企业都在境内,只有投资者是境外的。


青岛啤酒成H股第一股


B股的诞生,为境外投资者打开了投资中国内地企业的通道,但内地企业要不要走出去?如何走出去?对于90年代新生的中国资本市场却是个争议性的话题。


首任证监会主席刘鸿儒回忆当时的情形时说:“争论当然有了,为什么好企业拿到外面去上市?不在国内上啊?它就是有一个问题,国内没那么大市场,吸收不了。再一个问题,资金量的问题,再有一个问题,国有企业改成股份制国际上市,是国有企业股份化的一个非常好的道路,学习国际经验,用国际规格改造国有企业,这是改革的创举。再一个,扩大中国的影响,中国的企业,中国的产品,在国际上扩大影响。”



实际上,1990年开始,监管层就已经开始研究国有企业改组后去中国香港上市的问题。当年6月香港联交所组织30多位专家,成立了中国研究小组,专门研究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的有关问题。


刘鸿儒后来在镜头中透露:“在香港上市是香港先提出来的,国务院派我带着小组专门向香港去做调查,写过意见,最后才定下来的。组织一个联合小组,香港内地联合小组,研究国有企业到香港,改成股份公司到香港和国际上市问题,我们在联合小组干了一年,研究各种问题,主要是法律问题,研究完了之后,才上市的。这是国际化的一条必由之路,越走越宽。”


1993年7月15日,“000168”出现在香港联交所交易大厅的屏幕上,青岛啤酒成为内地第一家到香港上市的企业。这只谐音“一路发”的股票,最终获得110倍的超额认购。



“从香港联交所成立那天起,所有公司上市都是开香槟酒庆祝,唯独青岛啤酒上市这一天,开的是青岛啤酒!”刘鸿儒在着书回顾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时这样写道。这个小小的细节,反映出香港对内地首只在港上市股票的重视。



自青岛啤酒成为第一家国企获准在香港上市至今,几近20余年光景,在此期间,陆陆续续已有290家国企登陆香港市场,总募资额达近1.88万亿港元。


赴港上市,开辟了内地企业“走出去”的通道。1994年后,这条路越走越宽,中国内地企业开始出现在美国、新加坡、伦敦等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上。


外资“买爆”A股


如果说H股的出现标志着中国企业真正进入国际资本市场,那么,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则加快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步伐。



2002年11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正式推出QFII试点。2003年7月份,瑞银买入宝钢股份、上港集箱、外运发展、中兴通讯等4只股票,正式拉开QFII投资A股的帷幕。


QFII制度落地后,又陆续实施QDII、RQFII等制度,极大地推进了中国资本市场开放的进程。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QFII、RQFII投资总额度限制在一次次松绑。


2002年,QFII总额度为100亿美元。2012年,QFII总额度升至800亿美元,2019年则再度提升至3000亿美元。2020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



时任光大控股总裁陈爽表示:“我进入到光大控股,是在2004年,当时我们觉得,中国作为在一个发展的轨道上面,人民币资产正好是进入到上升的轨道,吸引了大量的海外投资者要进入到中国,我们就抓住了这样的一个机会,就发展我们海外的基金管理业务。”


经过18年多的发展,QFII等从无到有,一步步壮大,多年来,给A股带来巨额的增量资金。


据央行网站披露,截至2019年末,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陆股通合计持有A股市值高达2.1万亿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4.35%,正在成为参与A股的重要力量之一。


2020年1月21日,深交所官网信息显示,截至1月20日收盘,外资(QFII/RQFII/深股通投资者)合计持有美的集团(000333)总股数达19.54亿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28%,触及外资禁买比例线。美的集团也因此成为2020年第一只被外资“买爆”的个股以及A股史上第3只被外资“买爆”的个股。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钱于军对全景网表示,“早年可能偏向于更多的是利用外资来做我们的事,现在逐步的有外资积极想参与中国的成长,不仅仅金融资本,而且战略投资人、企业,国外都纷纷来中国直接投资,展业都在这儿。总有一天人民币会自由兑换,而且中国的资本市场会成为全世界不仅最大的,可能是最强的。”


“最牛”中概股今年涨超1000%


进入21世纪,境外资本投资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的途径日益多样化,同时,中国内地高 科技 企业也掀起了海外上市的浪潮。受“知识经济”、“新经济”概念推动,以互联网、电子上午为特色的企业成为这一时期海外上市的主角。


2014年,21家中国 科技 公司在境外上市,微博、京东、迅雷、阿里巴巴等纷纷登陆美股。随后,海外资本市场则出现了更多中国 科技 巨头的身影。



回忆起在美国上市的情景,网络董事长兼CEO李彦宏曾在镜头前说:“原来觉得中国公司就跟中国制造的这种货物商品一样,应该是属于便宜的代名词。网络股票定价的时候,人家就天然的认为说你是一个中国公司,所以我们参照美国同类公司给你打一个折,就是你的定价。”


“所以我在定价的时候就跟他们讲,你不能这样看,因为我们比美国公司更具有成长性,所以不应该打折,反而应该比他更贵,我对这个公司有信心。”李彦宏如是说。


wind数据显示,截至12月22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达265家,市值合计21827亿美元(约14.28万亿元),占美股总市值比例约4%。


中概股也不断在创造 历史 。在11月份中期的成交额排名前十的股票中,前所未有的出现了5只中概股。成交量暴涨意味着,中概股在美国备受追捧,其中成交额最高的蔚来 汽车 今年以来股价涨幅超1117%。


近日,多家华尔街巨头持仓曝光,其中包含桥水基金在内的多家机构在今年三季度大举加仓明星中概股。达利欧更是多次唱多中国。


北上资金、南下资金成投资“风向标”


对外开放,让国际资本更加深刻的了解中国企业。然而2014年以前,无论是QFII、RQFII,还是QDII,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都是单向且分割的。



2014年11月沪港通正式启动,才第一次实现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随后的深港通与沪伦通继续加码双向开放,相继实现了深交所市场与港交所市场以及上交所市场与伦交所市场的互联互通。



随着沪深港通的逐步开放,北上资金、南下资金也逐渐成为投资的“风向标”。


中银证券日前指出,从配置偏好看,目前北上资金偏好消费医药,南下资金偏好 科技 医疗。从资金属性看,北上资金近期由以“配置盘”为主导的资金属性向“交易盘”属性倾斜,南下资金属性仍以“配置盘”为主。


北上资金也一度被誉为“聪明资金”。今年以来,北向资金浮盈快速增长,12月份终于迈过1万亿元大关,创造了新的纪录,最新浮盈高达10168.18亿元。


目前,北上资金与南下资金已分别成为A股与港股重要的增量资金来源,是资金面观察最为重要的数据之一。


30年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从试点引入境外投资者开始,从尝试开放、到有限开放、再到对世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互联互通,逐步形成了多渠道、多维度的开放格局,开放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拓展。


30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了:要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中国资本市场,必须加强与各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合作,以开放促改革。


我们相信:只要坚定不移地扩大开放,始终保持中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未来的中国资本市场,一定能够发展成为最具国际竞争力的资本市场。

② 9月1日起老赖新政策

“老赖”,通俗意义上为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具体如下:
01
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
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
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
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
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
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
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1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16.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
02
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2、执行无证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无证房产亦可被执行。
3、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对被执行人未办理过户的房地产强制过户后进行执行。
4、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5、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
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在处置前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
6、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7、执行预售商品房。
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8、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9、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10、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11、执行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的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12、执行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a)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b)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13、执行子女名下财产。
a)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b)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c)执行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裁定,债务人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了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故涉案房屋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14、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2021年11月,洛阳市伊川县法院将被执行人尾号“9999999”的手机号以44.55万元拍卖成功。
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7年8月25日以20万元的最高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88888手机卡一张。
15、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
目前腾讯公司协助法院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已经没有问题,腾讯甚至成立了专门的部门对接法院执行,外地法院可以委托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或者派员前往腾讯公司进行执行。
16、执行支付宝内之财产。
支付宝账户内的财产也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实务中执行也大多没有问题。
17,执行抖音等网络平台内财产。
03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a)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b)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c)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d)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e)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f)旅游、度假;
g)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h)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i)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a)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发行债券限制。
c)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股权激励限制。
e)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a)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a)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使用草原限制。
d)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详细请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11、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2018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限制老赖参与房屋司法拍卖、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并采取信息互通和共享等措施。
2019年8月1日,住建部发布《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明确“老赖”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12、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1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老赖”未清偿完毕债务,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04
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
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2、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3、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7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等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意见,提出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4、总对总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等信息。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与民政部正式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同时民政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5、执行神技破解执行难。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不少法院采取执行神技,力图破解执行难问题,如:
(a)原阳县法院“移动执行”手机APP一键呼叫,连线指挥;
(b)辉县市法院执行110制度,主要负责司法拘留、扣车、协助收房以及对涉嫌拒执罪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利于发挥执行强制力和社会威慑力。
(c)郑州管城区法院2020年3月26日首次启用“电子封条”查封涉案房产。
05
全面曝光措施
1、设立专门平台全面曝光。
根据《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级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在两年内将平台建设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信用平台和执行名片。有条件的市县级有关单位,也要探索搭建本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
2、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社会不少企业信息查查网站和APP,比如企信宝等均能查询到企业的失信信息。
4、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目前各地个法院均采取了部分措施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对失信人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布。
5、部分地方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均已经采取或实施了在各大商业广场等地大屏幕播放失信人信息,取得良好的效果。
6、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目前,全国已有三千多家各级法院部门入驻“今日头条”,涵盖了31个省市自治区,且全面覆盖到地市、区县法院。
7、“失信人彩铃”措施。
2017年6月14日,河南登封法院与登封市移动、联通、通信公司联络合作,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对“老赖”手机定制编辑彩铃的方式施以惩戒,目的是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随后河南多地法院开通此业务。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06
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2018年9月11日,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
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6.《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8.《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9.《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0.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11.《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12.《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13.《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15.《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17.《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18.《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9.《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20.《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21.《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2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法务之家

③ 中信证券将于1月19日至26日全天停牌

中信证券将于1月19日至26日全天停牌

中信证券将于1月19日至26日全天停牌,2022年的券商配股,比往年来得早一些。1月份,“券商一哥”中信证券就抛出280亿配股方案,中信证券将于1月19日至26日全天停牌。

中信证券将于1月19日至26日全天停牌1

1月4日抛出业绩预告,1月12日至1月13日又相继抛出业绩快报、配股发行公告,中信证券近期成为行业关注焦点。

2021年11月26日,中信证券拟募资不超过280亿元的配股方案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配股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公司须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发行条件。至此,刚刚踏入2022年,中信证券便开始陆续发布业绩相关数据。

1月12日,中信证券再度抛出上市券商首份2021年度业绩快报称,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765.7亿元,同比增长40.8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9.79亿元,同比增长54.2%。至此,中信证券去年净利润也创出历史新高。

中信证券表示,国内经济克服疫情影响、持续向好,资本市场蓬勃发展,公司2021年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均衡发展、稳步增长。

在业内还在对中信证券229.79亿元的净利润表示“大超预期”的同时,1月13日晚间,中信证券又抛出A股配股发行公告,确定本次A股配股价格为人民币14.43元/股,H股配股价格为港币17.67元/股。同时,中信证券A股配股股权登记为1月18日,并于1月19日至1月26日全天停牌。

从募资额来看,本次中信证券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0亿元,其中A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0.65亿元,H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9.35亿元。从募资用途来看,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发展资本中介业务(不超过190亿元)、增加对子公司的投入(不超过50亿元)、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不超过30亿元)以及补充其他营运资金(不超过10亿元)。

中信证券表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不变,公司的资本实力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公司增强境内外综合实力,全方位完善与提升业务布局,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而当初,“响应国家战略,打造’航母级’券商”就是中信证券本次配股发行必要性的首条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中信有限已承诺,将根据公司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持股数量,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根据公司配股方案确定的可获配股份。

在“一哥”展示业绩后,至少已有10家券商在研究端给予其深度“支持”,并认为中信证券业绩表现大超预期。

国泰君安非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刘欣琦也表示,“随着配股的落地,中信证券资本金将得到大幅补充,NSFR/LCR流动性约束得到满足,为后续机构业务的全面发力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同业受制于资本约束的背景下,公司在机构业务上的市场份额有望进一步提升。同时,维持中信证券‘增持’评级。”

东吴证券非银金融首席分析师胡翔也预计,此次配股完成后,中信证券资本得到进一步夯实,中信证券作为龙头券商专业能力突出,机构业务有望强者恒强成为新的业绩增长点。

浙商证券研究所所长邱冠华表示,“中信证券配股落地将有力补充资本弹药,壮大资本中介等业务。同时,中信证券龙头地位稳固,多业务条线高速增长推动业绩超预期,未来将继续受益于资本市场改革红利。”

西部证券非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罗钻辉表示,“考虑到中信本轮配股比例低(10配1.5,其余券商均是10配3),对于ROE的摊薄相对较小,且公司资金主要集中投放于股权衍生品等资本中介类业务,因此判断配股股份上市对于中信证券的扰动有限。”

中信证券将于1月19日至26日全天停牌2

不同行业,不同公司,做股东的命运也不一样。

茅台的股东就是好,年年等着拿分红,可有些重资本行业,买了股票后还要股民再投钱,当然说低价让投资者再入股,可所有人都是低价入股,然后除权,意义不大,不参与配股就得亏。

1月13日晚间,3200亿的`“券商一哥”中信证券也要配股了,2021年三季度末该股股东数65.71万户,股 吧里大家有点炸锅,担心股价“挨锤”。从之前的情况来看,正式配股公告一出,基本股价就要下跌,都是当利空来的。

券商一哥即将配股280亿元,不配就亏约6%

2022年的券商配股,比往年来得早一些。1月份,“券商一哥”中信证券就抛出280亿配股方案,实施在即,中信证券最新市值约3200亿元。

1月13日晚间,1月13日晚间,中信证券公告称,以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18日收市后A股股本总数为准,按每10股配售1.5股的比例向全体A股股东配售,可配售A股股份总数为15.97亿股。

根据安排,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0亿元,其中,A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30.65亿元,H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9.35亿元。本次配股价格为14.43元/股。1月19日至26日为配股缴款期和网上清算日,中信证券此期间全天停牌。

值得注意的是,中信证券这次配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阵容庞大,天风证券(4.030, 0.00, 0.00%)、中邮证券、银河证券等7家同行助阵。

本次配股价格为14.43元,比目前1月13日中信证券最新收盘价26.36元低很多,打了55折。但所有股东都能参与,并且还要除权,实际意义不同,自己给自己的公司入股,多少价格入意义不大,还要自己掏钱。

但如果不参与配股的话,配股价越低,那就等于要亏越多。如果按最新的26.36元的价格和每10股配1.5股,配股价14.43元计算,除权后的价格为24.8元。

也就是不参与配股的话,相当于直接从26.36元亏至24.8元,要亏5.92%。

1月13日收盘,中信证券收盘价26.36元,总市值3193亿元。当天,在业绩利好下中信证券高开1.87%,不过后面有所回落,最终收涨0.73%。

因而目前持股的投资者,有的会准备好资金参与配股,有的可能在1月19日停牌配股前卖出,有的没钱也不配股,除权后就白吃亏。在配股停牌前还有14日、17、18日三个交易日。

股价要跌,开盘跑路

配股向来被市场理解为利空。因而中信证券这次配股,在股 吧里也引发很多看淡的声音,投资者普遍认为开盘后股价可能要走低。

有的投资者说要开盘跑路,有的认为要跌。

而在1月13日晚间配股发布前,1月12日晚间中信证券还有个“前戏”,发布了业绩快报,业绩大幅增长,不过1月13日中信证券股价却来了个高开低走。

1月12日晚间,中信证券发布2021年度业绩快报,营业收入765.7亿元,同比增长40.8%,归母净利润229.8亿元,同比增长54.2%,加权平均ROE 12.01%,同比提升3.58个百分点。倒推计算第四季度收入187.6亿元,同比增长51.4%。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7.7%。

此前券商配股公告后常出现大跌

配股消息往往引发大跌。

最近一个券商配股是东吴证券(8.790, -0.10, -1.12%),2021年12月10日公告配股,然后公告出来后,当天股价大跌4.38%。

再往前是红塔证券(11.510, -0.09, -0.78%),2021年7月22日公告要进行配股,配股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7月26日大跌5.78%。

中信证券将于1月19日至26日全天停牌3

1月13日,资本邦了解到,1月13日晚间,被业界一直解读为业绩大增只为配股“铺路”的中信证券(600030.SH)终于发布配股相关公告。

相关公告显示,因中信证券实施A股配股,拟向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18日)上交所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按照每10股配售1.5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

根据相关规定,2022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25日为此次A股配股缴款期,缴款期中信证券A股股票全天停牌;2022年1月26日为登记公司网上清算期,A股股票继续停牌一天;中信证券A股股票将于2022年1月27日开市起复牌。

据悉,中信证券此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0亿元,其中,A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0.65亿元,H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9.35亿元。

此次配股价格为14.43元/股,配股代码为“700030”,配股简称为“中信配股”。

募集资金使用方向上,据中信证券披露,此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发展资本中介业务、增加对子公司的投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以及补充其他营运资金。

中信证券称,此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不变,公司的资本实力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公司增强境内外综合实力,全方位完善与提升业务布局,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于1月5日,中信证券在率先发布的业绩预增公告中曾明确提到,2021年11月26日,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事项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配股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须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发行条件,遂发布业绩预增公告。

但在业绩预增公告中,中信证券只提到公司第四季度经营正常,却并未给出准确数值。且全年业绩水平也只是承诺预计归母净利润和扣非净利润将均不低于2021年前三季度水平,较2020年全年增加分别不低于18.41%和17.66%。

彼时,多位非银分析师就曾表示,上述公告只是为了符合流程化要求,即便没有这份公告,预计中信证券也将尽快落地配股。

而随后于1月12日晚间,中信证券全年业绩快报便旋即出炉。

根据全年业绩快报显示,中信证券2021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65.7亿元,同比增长40.8%,实现归母净利润229.79亿元,同比增长54.2%。

值得注意的是,两项同比增速指标不仅均创下近5年来的最高水平,同时也约为一周以前预告值的3倍。更为重要的是,这一业绩表现也意味着中信证券已实现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配股发行条件。

Choice数据显示,自2020年以来,券商股配股热情被持续点燃,前后共有国海证券、天风证券、东吴证券、山西证券、招商证券、国元证券、华安证券和红塔证券等9家券商落地配股再融资方案,其中东吴证券更是两年度两度配股。

从实际情况来看,相比于其他股权再融资方式而言,上述9家机构的最终配股均获得了较高比例认购,最终募资金额与其他行业对比来看均较为理想。而此次中信证券配股方案落地后,目前仍在排队申请配股的券商将仅剩兴业证券、东方证券、财通证券3家。

④ 现在的券商股还能买吗有哪些好的建议,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现在的A股处于牛市底部阶段,而且券商股又是大盘拉升的主要力量,所以券商股肯定可以买入,中期继续看好券商行情。

为什么现在券商还可以买入呢?可以现在可以买入券商股的原因有三点:

第一,牛市初期,牛市中券商股是必炒的板块,必然会得到市场的炒作。

每一轮牛市行情,券商股的涨幅都不小,券商涨幅会大于大盘的涨幅,整一轮牛市下来券商都会有几倍的涨幅。

第二,券商的业绩的非常好,自从2019年大盘在2440点止跌之后,随着行情的好转,券商公司的业绩大幅增长。

建议二,现在买券商股要分两只,一只大型券商股,另外一只小型券商股,分散风险。

建议三,现在买券商要抓有成交量的,或者严重被低估的,市盈率要低的券商股。

建议四,现在买券商股抓小放大,抓优放劣,抓低估放高估,遵从这三大原则买股票。

根据当前券商行情得知,更好的操作好券商股,上面提出了4大建议仅供大家参考。

总之券商股确实可以买,但买入券商股一定要根据上面4大建议,3大问题,进行顺理买入券商股的操作策略,只要策略做好了,操作起来才能顺利,才能从股市赚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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