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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4-05-27 08:33:45

Ⅰ 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一、正面回答
投资损失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分析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
三、企业股权投资损失依据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Ⅱ 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法律分析: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申报扣除股权投资损失仅需填报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25 号公告列举的股权投资损失相关证据材料不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由公司留存备查即可。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第六条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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