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财务顾问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何区别就是容易分不清楚,简单明了就行,谢谢
1、性质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财务顾问业务是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需求,利用自身的产品和服务及其他社会资源,为客户的财务管理、投融资等活动提供的咨询等服务。
2、特点不同:财务顾问业务是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素是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收取服务报酬,其功能是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
3、服务对象不同: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务,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的投资咨询服务。财务顾问业务则不是。
(1)变更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的影响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企业方和投资银行或者融资顾问签署服务协议。这份协议包含投资银行为企业获得私募股权融资提供的整体服务。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市场上好的中介也是会有底线的,有些投资银行是会对企业进行初步的筛选,觉得这家企业靠谱之后才会接这项服务,而不是给钱就做。
通过尽调的数据,投资银行与企业共同为企业设立一个合理估值,同时准备专业的私募股权融资材料(每家机构不同,准备的资料也不同)。
❷ 中安科事件处罚落地!招商证券被罚6300万元,涉事人员是否会受到处分
此前中安科事件闹得是沸沸扬扬,重大资产重组时虚增收入,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并且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被没收了3,150万,同时被罚款3,150万,总计达到了6,300万元!因为在中安科事件中,未勤勉尽责,所以招商证券才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这件事情也是由项目的负责人去实施的,那么问题来了,涉事的人员会否受到处分呢?
涉事人员是一定会受到相应处分的。
俗话说得好,事物本身不会犯错,犯错的只有人,正是由于中安科事件两名项目的主办方没有做到相应的责任,所以呢,分别被给予了警告和5万元的罚款处罚。其实5万元的罚款处罚对于个人来说也不算少了,也希望用这样的一个罚款,能够让他们长长记性,以后在遇到此类事件的时候就不会再犯了。除此之外,一些相关的责任人也受到了立案调查和审查,也希望可以起到一个杀鸡儆猴的作用。
❸ 财务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有什么区别
独立财务顾问是上市公司聘请的,一般由证券公司担任,如果重组涉及配套融资,该证券公司还得有保荐资格; 财务顾问是交易对方聘请的,可以是券商,也可以不是,但一般都会选择聘请证券公司。
拓展资料: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证券业务的专门机构。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可以承销证券的发行、自营交易或者自营、代理交易。普通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应通过证券交易商进行。大部分是国有控股企业,赠送资产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大部分是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有限,没有市场价格,但有上市计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更适合中国的证券公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比率、负债与净资产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率等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应当从年度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弥补证券交易损失。退出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和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证券公司在企业重组上市中的主要职责是设计和规划重组企业的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设计和制定,为拟发行股票的改制企业提供上市指导,起草、汇总、提交全部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组织承销上市企业股票,承担发行上市的组织协调工作。
❹ 重组过程中更换独立财务顾问是为什么
财务顾问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根据客户需要与制定,站在客户的角度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及债务重组、财务管理、发展战略等活动提供的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所提供的大的顾问项目有:投资顾问、融资顾问、资本运作顾问、资产管理与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与发展战略顾问、企业常年财务顾问、政府财务顾问等职能。根据《收购管理法》的规定,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2)应收购人的要求向收购人提供专业服务,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帮助收购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报文件;(3)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4)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及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5)接受收购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收购人及其他专业机构予以答复;(6)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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