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人分红需要缴纳个税吗
不需要。法人股东行权价格低于本期普通股市场平均价格的,应当考虑稀释,以净利润为分子的金额不变。
拓展资料:
一、法人分红个税交多少。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获得的分红收入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1.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个人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分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员工股票分红。员工因任职受雇持有公司少量股份而获得由企业发放的分红,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3.上市公司分红。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分红,视持股期限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2.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得利润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 员工的股票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法律分析: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着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 股权税收激励政策主要有哪些 从法律角度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调整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将此前的两个纳税环节合并,同时统一按照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征税,比此前降低了10-20个百分点。
一,股权税收激励政策主要有哪些?
在互联网公司,经常能听到的一个词就是股票期权。所谓股票期权,实际上是指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此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均广泛存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但随着创业公司的兴起,期权激励制度才真正变得广为人知。
对于互联网创业公司而言,股票期权是最为常用的员工激励方式之一。大多数创业公司能够给员工开出的工资有限,股票期权是他们吸引和留住核心员工的关键。即便是腾讯、网络这种级别的大公司在成立之初,初创员工也是在股权期权激励下,才在数年之内拿着低工资,随着公司一起走到今天。
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按照此前的税收制度,员工在通过努力能够获得丰厚的回报之时,却要面临税收政策上的极大障碍。
这很不利于企业,尤其是创业阶段的企业吸引人才。在今年3月的博鳌论坛上,今日头条创始人、CEO张一鸣曾经就此当面向总理建言。张一鸣当时表示,现行的股权期权税收制度存在税率过高、缺少灵活性的问题,“员工期权行权的时候,期权还不能兑现,但是要预先支付一大笔行权的税收费用。这笔费用往往高于员工的现金储蓄,会带给加入创业企业的人才很大的财务压力。”
而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介绍,按照之前的制度,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需要有两次征税环节。
在行权环节,员工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预先支付一笔税金。之后,员工在转让股权时获得的增值收益,又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这意味着,在期权真正在市场上兑现变现之前,员工就需要交纳一大笔现金来行权,并且税率最高高达45%。对于很多早期员工来说,由于获得的期权数量较多,这需要交纳一大笔费用,来获得尚未变现的期权。而在行权之后,期权变现时,员工还需要再交纳一笔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
如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所言,新政策解决了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并且税率统一为20%,比此前45%最高降低了20%。无疑,这是对创业公司和人才流动的又一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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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员工持股属于什么收入
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涉及到的纳税问题有两个:
一是收入按照什么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与自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适用的税率是否有区别?
二是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收入分两种--分红收入、股权转让所得分红收入
首先,居民企业投资居民企业获得的分红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这是给分红收入的一种税收定性--分红不属于一种经营所得,而是已经完税后的股东所得(当然,如果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除外),如果居民企业分红给居民企业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就属于对于同一种经营收入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了。因此,只有将分红收入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红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率是20%。
其次,既然分红不属于企业经营所得,而是穿透到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那么,合伙企业获得的分红就不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而是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分红所得,应该按照自然人享有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中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 股份转让收入
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时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那么,员工持股平台在转让股份时,是按照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税率?
从法规上讲,是适用5-35%的累进税率。但是,在实务中,以前确实很多地方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后来,国税总局专门出台了文件纠正地方不按照经营所得征税的行为。
只有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符合核算条件可以适用20%的所得税。
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中规定: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
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中规定:
(一)关于
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
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
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中规定: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二、 持股平台是否可以办理递延纳税备案《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显然,
从实质上判断,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方式符合上述规定—员工获得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持股平台的主要财产甚至几乎是唯一财产是持有的开展股权激励的公司股份,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实质上员工获得合伙份额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公司股份。
事实上,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时,通常约定了锁定期或者未来服务年限要求,即股份不能立马变现,还没有产生实际所得,股份的未来变现价值是不确定的,即当前时点员工还没有实际获得所得,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待股份变现时才实现所得,才发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因此,持股平台也可以办理递延纳税备案。而且,众多案例表明,持股平台的方式股权激励也可以使用上述文件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持股平台办理递延纳税备案并不意味着可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如前所述,是按照经营所得的纳税。
案例:300985致远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形成出资人决定,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公司 的股权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转让给王然,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公司 的股权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转让给众志汇远,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公司 的股权以人民币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卫钢。同日,长春汇锋分别与王然、
众志汇远、吴卫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发行人考虑与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绑定,共同分享公司成长价值,决定向公司核心员工授予股份,
众志汇远系公司核心员工的持股平台。以 1 元的名义价格向众志汇远转让股权系发行人考虑到受让方出资人的工作岗位及对公司的贡献程度所做的股权激励,发行人对此已确认股份支付并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吴卫钢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远多年的朋友,对致远装备的业务情况比较了解,出于看好致远装备的发展前景, 2018 年起讨论相关投资事宜。参考 2018 年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9, 万元,经友好协商,长春汇锋以600 万元向吴卫钢转让致远装备 股权(对应 万元注册资本,交易发生时致远装备总注册资本为 8, 万元),折合 元/出资额,对应致远装备总体估值为 20, 万元。
公司 2018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4, 万元,吴卫钢受让的发行人 3%股权对应 2018 年净利润 PE 倍数为 倍,本次交易系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定价公允。本次交易系吴卫钢个人的真实投资行为,不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 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2020 年 3 月 12 日,
发行人就上述股权激励对相关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事项进行备案,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确认相关人员可暂不纳税。
长春汇锋就上述股权转让所得已汇总在其所得税申报中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相关方已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或进行递延纳税备案,该等股权转让不存在税务风险。
6. 公司给员工的股票需要交税吗
估计是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一、印花税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印花税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应当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