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有资产是否可以用于购买股票(求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定)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确定投资目的、原则及目标
国有企业在进行证券投资前,首先要考虑和确定投资的目的,而现阶段国有企业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是利用间隙资金,利用证券交易市场这一功能强大的交易平台,使流动性较大的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成为一个货币资金管理工具(前两年利用债券回购、现在利用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企业非常之多);具有数额较大的现金,由于近一年来证券市场行情火暴,而排除其它投资机会,进行预期收益较高的股票投资(此种情况下将会有因丧失其它投资机会而产生的机会成本);增加比银行存款利息更大的收益;调整现金资产比重,优化资产结构方面的考虑;还有极少数的是在股票全流通的情况下,通过股票二级市场的运作来调整对上市公司的综合持股比例。当然许多情况下投资目的是从多个方面考虑的。
根据企业的证券投资目的,即可设定证券投资的原则,即投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关系。由于证券交易和变现快捷的特点,其流动性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从国有企业的证券投资对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因此其证券投资的首要原则即安全性,在保证安全性的基础之上,获取稳定的收益,而不追求过高的超额收益,因为那样必然是以牺牲安全性为代价的。证券投资的原则决定了投资策略、投资品种及投资组合,也决定了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配比程度。综合起来,国有企业证券投资的原则是:长线投资、确保安全、稳健为本、力争收益,从而达到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根据企业的证券投资目的和投资原则,可设定企业的证券投资目标,包括投资额度、平均投资期限、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及止损线等。
二、正确评估投资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规模及组合
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风险偏好,要在目标收益和潜在风险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投资总体规模和投资类别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约束。
避免过分风险集中,进行多样化的投资组合。“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是最经典的投资原则,如投资金额较大,尽量选择多个投资方案,并且错开投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收益及风险高低结合,长短结合,既可减小资金风险,又可减小流动性风险。
三、制订适当和规范的制度、程序,科学决策
(一)制度先导,有章可循
根据《会计法》、《公司章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制定企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和实施细则。对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对相关权限、职责、决策审批程序予以具体规定。
(二)程序规范到位,决策科学
首先,证券投资需进行集体科学决策,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签订投资及办理资金划转等其他手续。企业董事会、经营者和主要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相关的投资程序,不得非法或违规、越权进行证券投资;其次,安排专门的部门和熟悉资本市场和资金运作的人员进行操作、管理和风险监控;三、必须有事前风险预测和风险准备;四、事中的风险监控。对投资进行持续监控并向授权方定期汇报;五、如出现投资损失和市场走向大幅、长期偏离预期的情况,应及时处置和止损。
只有正确认识和合理评估委托理财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因素,并进行合法、规范的操作,对各项潜在风险进行针对性的控制,才可以有效保证投资的安全、完整。
四、专业人才操作和利用专业服务
由于证券投资收益风险相对较大,所以在操作上尽量由一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人员进行,特别是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投资相对集中、数额较大的企业更应如此。如此种情况下,企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则要考虑减少该方面的投资或利用专业服务。
在利用专业服务时,由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指导和专项研究报告,公司支付咨询费用或在一定业绩回报的基础上进行分成为一较好的办法。
五、对投资品种的考虑
证券投资的最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适合于投资组合的调整,目前主要的投资品种有国债、股票、基金。
1、国债。风险小,收益稳定,最近发行的三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3.14%。而国债回购一年多来的收益率也较低,一般在2%—2.5%之间,在收益性方面已经丧失了其前几年的相对优势。
2、股票。目前国有企业既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一级市场的配售,也可以参与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从目前的状况看,在一级市场对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优先认购是风险较低而收益较高的方式。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每年通过这种方式投资的收益率均在10%以上,占其总体收益的比例达25%—50%。由于“T+3”规定的实施,更加快了新股认购投资的周转效率,因此国有企业在投资额度较大时采取这种投资方式比较理想。
另外,企业也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其优点是可以自主进行风险控制,决定投资组合和投资品种,决策比较迅速,但缺点是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企业内部缺乏股票二级市场操作的经验和人才,专业化程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风险,因此在专业化能力不够的情况下比较合适的方式是委托机构进行资产管理。
3、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从目前看也是比较理想的投资方式,从我国证券市场新基金两年来的实践看,大部分都给基金持有人带来了良好的收益。在基金品种和配置选择上,仍要考虑自身的投资原则进行偏股型、偏债型、货币市场基金和其它类型的基金。
在证券投资中,根据安全性和收益性相结合,建议将50%左右的资产投资于基金,20%以上投资于国债,30%以下投资于股票(因为风险较高,如果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比例)。此为通过对目前的市场状况的定性分析确定的一个比例,有必要随着市场状况的变化作出调整,但是调整的频率不宜过于频繁,否则必然增加交易成本或造成流动性损失,较大调整(幅度以投资比例的5%为界限)的时间间隔以一年为宜,平时只适合进行微调。
六、资产委托管理
资产委托管理又称委托理财,这种方式优点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操作,不需要进行额外的人力物力投入,而且专业化程度高,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并有效地管理风险。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并不仅仅限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还可以其他方式——例如风险投资等的操作来实现收益。
(一)受托人的选择
资产委托管理应该注意的主要问题是受托人即代理机构的选择。选择的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资格。现在国家明文规定具有受托理财资格的为净资本超过2亿元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并且按照规定,券商的地方营业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与其他企业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所以资产管理协议必须与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的总部签订,以免出现受托资格纠纷。
2、以往证券业务自营的业绩。这一点反映了代理机构操作大资金的能力和盈利水平,是决定投资收益率的重要因素
3、操作风格。不同的机构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反映在操作风格上就表现为积极型和稳健型。企业集团处于本金安全性的考虑,应该选择风格稳健的代理机构。4、风险管理水平。代理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和风险控制机制是否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金的安全性。
5、受托方的实力、信誉情况较好。于对受托方的实力、信誉、业绩方面进行考虑,大机构要优于小的,因为其净资产和净资本高,资本实力强,理财水平高,又有更为强烈的信誉偏好;相比较而言,小券商或信托公司对自身信誉的偏好,要小于对大额现实利益的偏好,所以在需要其权衡时,其更愿意牺牲前者,如此以来,委托者就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6、对其有一定了解或有合作基础。有一定合作基础主要是对其理财能力和信誉的充分认识,并且与其核心层的关系深厚层度,以使即使在受托方出现经营问题时,能优先考虑并保证本单位的利益。现在国内有100多家证券公司,有6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其实力、水平及信誉差别很大,至于“私幕基金”、“私约资金”等民间委托投资更是良莠不齐,所以委托前对受托人综合情况的了解十分重要。
(二)资产委托管理投资策略和模式
由于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对受托人资格、受托资金来源、委托业务运作以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强调“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中国人民银行也于去年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此有类似规定。为避免投资风险和法律纠纷,现在的资产委托管理中较能保证委托人利益的模式有:
1、公司确定投资额度,委托受托人资产管理或委托基金专户理财,受托人按照投资额用自有资金进行配置(以不低于10%为宜)。双方共同确定“股票池”和投资收益分成标准。若亏损首先由对方配置的自有资金承担;若有盈余,在双方设定的收益率以下,则收益全部归我方;若超过双方设定的收益率,则超额部分按照台阶式比例分配(即累进式),为了避免风险,应设立“防火墙”,委托第三方监管,且监管方和实际操作方不能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确定投资额度,将资金划入开立的专用投资资金帐户内,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经营,受托方按公司的资金同比例提供风险保证金(或按照一定比例折扣的证券,抵押证券品种和折扣比例可参照证监会《融资融券办法》执行),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收益分成办法。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双方共同确定“股票池”和风险平仓线,当双方帐户中合计的市值低于设定的数值时,对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承包风险保证金,否则公司有权立即平仓收回投资本金和相应的承包收益。为保证合法及时的平仓,要求对方授权提供承包风险保证金帐户的一切合法有效平仓手续。
七、对证券相关投资及创新产品的投资
在满足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尝试参与信托市场、银行间同业市场、基金产品、债券市场的业务,探索信托、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市场的投资,利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进行投资优化组合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投资风险。
B. 国有企业买卖股票规定有哪些
1、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薯帆升信贷资金买卖股票。
2、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轿谨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它机构炒作股票。
3、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4、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账户(A股),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数老院各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所属国有企业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方证券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向国务院证券委报告。
C.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吗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上看,国有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买国债、申购基金和投资股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两个通知并没有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作出限制,只是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投资股票时,不得进行股票的炒作。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该笔资金必须是单位自有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款或银行贷款,则只能专款专用,不能用作上述投资。
2、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只能以单位法人的身份开设一个B字帐户,不得开设多个帐户,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3、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用于炒作股票的涵义是:无论是配售股票或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必须持有该股6个月以上方可抛售(即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证监会对此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配售股票过程中,承销商一般都会规定最高申购限额,因此,使用的资金量不会很大。如自有资金量大,可考虑用组合投资的方式(如再购买国债及申购基金方式)使自有资金保值增值。
D. 锲芥湁浼佷笟涔板崠镶$エ链変粈涔堣勫畾
濡傛灉鏄璇佸埜浠庝笟浜哄憳锛屽簲璇ラ兘鐭ラ亾锛屼笉鏄镓链変汉閮藉彲浠ヤ拱鍗栬偂绁ㄧ殑锛屾湁浜涗汉涔板崠镶$エ鏄灞炰簬杩濇硶琛屼负镄勶纴姣斿傚氨链夎勫畾锛屽浗链変紒涓氢笉鑳界倰镶$エ锛岄偅涔锲芥湁浼佷笟涔板崠镶$エ链変粈涔堣勫畾锻锛
鎴戝浗璇佸埜甯傚満灏氩勪簬鍙戝𪾢鍒濇湡锛岃繃搴︽姇链哄拰杩濊勭幇璞℃瘆杈冧弗閲嶃傛墦鍑昏缭瑙勬椿锷锛屾姂鍒惰繃搴︽姇链猴纴瀵逛簬淇冭繘绀句细涓讳箟甯傚満缁忔祹锅ュ悍鍙戝𪾢鍜岀淮鎶ょぞ浼氱ǔ瀹氩叧绯婚吨澶э纴蹇呴’浜堜互楂桦害閲嶈嗐
锲芥湁鍟嗕笟阈惰岃祫閲戦氲繃钖勭嶆笭阆掳纴涓嶆柇娴佸叆镶″竞銆傛湁镄勫浗链変紒涓氩拰涓婂竞鍏鍙哥敤阈惰屼俊璐疯祫閲戠倰浣滆偂绁;链夌殑涓婂竞鍏鍙告妸鍕熻偂鐢ㄤ簬鐢熶骇缁忚惀镄勮祫閲戞姇鍏ヨ偂甯傜倰浣滆偂绁;链夌殑锲芥湁浼佷笟鎶婄敤浜庤嚜韬鍙戝𪾢镄勮嚜链夎祫閲戞姇鍏ヨ偂甯傜倰浣滆偂绁ㄣ傝繖绉岖姸鍐典竴鏂归溃锷╅暱浜呜偂甯傜殑鎶曟満锛屽彟涓鏂归溃浣垮浗链夎祫浜у勪簬楂橀庨橹鐘舵侊纴涓ラ吨鍗卞强锲芥湁璧勪骇镄勫畨鍏ㄣ备负浜嗗彂鎸ョぞ浼氢富涔夎偂绁ㄥ竞鍦轰负缁忔祹寤鸿剧归泦璧勯噾鍜屼绩杩涗紒涓氲浆鎹㈢粡钀ユ満鍒剁殑锷熻兘锛岀淮鎶ゆe父镄勫竞鍦虹З搴忥纴蹇呴’鍒舵㈠浗链変紒涓氩拰涓婂竞鍏鍙稿湪镶$エ甯傚満涓婄殑镣掍綔琛屼负銆傚仛鍑轰简濡备笅瑙勫畾锛
涓銆佸浗链変紒涓氢笉寰楃倰浣滆偂绁锛屼笉寰楁彁渚涜祫閲戠粰鍏朵粬链烘瀯镣掍綔镶$エ锛屼篃涓嶅缑锷ㄧ敤锲藉堕摱琛屼俊璐疯祫閲戜拱鍗栬偂绁ㄣ傛湰瑙勫畾镓绉扮倰浣滆偂绁ㄦ槸鎸囧湪**涓荤¢儴闂ㄨ勫畾镄勬湡闄愬唴涔板叆镶$エ鍙埚崠鍑猴纴鎴栬呭崠鍑鸿偂绁ㄥ张涔板叆镄勮屼负銆
浜屻佷笂甯傚叕鍙镐笉寰楀姩鐢ㄩ摱琛屼俊璐疯祫閲戜拱鍗栬偂绁锛屼笉寰楃敤镶$エ鍙戣屽嫙闆呜祫閲戠倰浣滆偂绁锛屼篃涓嶅缑鎻愪緵璧勯噾缁椤叾瀹冩満鏋勭倰浣滆偂绁ㄣ
涓夈佸浗链変紒涓氩拰涓婂竞鍏鍙镐负闀挎湡鎶曡祫钥屾寔链夊凡涓婂竞娴侀氲偂绁(鍦**涓荤¢儴闂ㄨ勫畾镄勬湡闄愪互涓)锛屽簲钖戣瘉鍒镐氦鏄撴墍鎶ュ憡銆备氦鏄撴墍搴旈噰鍙栨帾鏂斤纴锷犲己绠$悊锛岀洃镌e浗链変紒涓氩拰涓婂竞鍏鍙搁伒瀹堟湰瑙勫畾镄勬湁鍏宠佹眰銆
锲涖佸浗链変紒涓氩拰涓婂竞鍏鍙稿彧鑳藉湪浜ゆ槗镓寮璁句竴涓镶$エ璐︽埛(A镶)锛屽繀椤荤敤链浼佷笟(娉曚汉)镄勫悕绉般备弗绂佸浗链変紒涓氩拰涓婂竞鍏鍙镐互涓浜哄悕涔夊紑璁捐偂绁ㄨ处鎴锋垨钥呬负涓浜轰拱鍗栬偂绁ㄦ彁渚涜祫閲戙傚瓨鍦ㄤ笂杩伴梾棰樼殑鍗曚綅锛屽繀椤诲湪链瑙勫畾鍙戝竷涔嬫棩璧蜂竴涓链埚唴绾犳;𨰾掍笉绾犳g殑锛屽皢浠庝弗澶勭綒骞惰拷绌舵硶瀹氢唬琛ㄤ汉鍜岀洿鎺ヨ矗浠讳汉镄勮矗浠汇
浜斻佽瘉鍒镐氦鏄撴墍銆佽瘉鍒哥橱璁版竻绠楁満鏋勫拰璇佸埜缁忚惀链烘瀯锛岃佸瑰凡寮璁剧殑镶$エ璐︽埛鍜岃祫閲戣处鎴疯繘琛屾镆ワ纴濡傚彂鐜板浗链変紒涓氩拰涓婂竞鍏鍙哥倰浣滆偂绁锛屾垨钥呬互涓浜哄悕涔夊紑璁捐偂绁ㄨ处鎴蜂互鍙娄负涓浜鸿偂绁ㄨ处鎴锋彁渚涜祫閲戠殑锛屽簲瑕佹眰鍏剁珛鍗崇籂姝e苟鍙婃椂钖戜腑锲借瘉鐩戜细鎶ュ憡銆
鍏銆佸悇鐪併佽嚜娌诲尯銆佺洿杈栧竞浜烘皯鏀垮簻锛**钖勯儴闂ㄥ簲绔嫔嵆缁勭粐瀵规墍灞炲浗链変紒涓氩弬涓庤偂绁ㄧ倰浣灭殑𨱍呭喌杩涜屾镆ワ纴钖勫湴鏂硅瘉鍒哥$悊閮ㄩ棬瑕佺粍缁囧硅緰鍖哄唴镄勪笂甯傚叕鍙稿弬涓庤偂绁ㄧ倰浣灭殑𨱍呭喌杩涜屾镆ワ纴妫镆ョ粨鏋滆佸悜**璇佸埜濮旀姤锻娿傚规湰瑙勫畾鍙戝竷钖庣户缁镣掍綔镶$エ镄勫浗链変紒涓氩拰涓婂竞鍏鍙革纴涓缁忔煡瀹烇纴鍏舵敹鍏ヤ竴寰嬫病鏀跺苟澶勪互缃氭;瀵规尓鐢ㄩ摱琛屼俊璐疯祫閲戜拱鍗栬偂绁ㄧ殑浼佷笟锛岄摱琛岃佸仠姝㈡柊澧炵倰镶★纴闄愭湡鏀跺洖琚鎸鐢ㄧ殑镣掕偂;瀵瑰浗链変紒涓氱殑涓昏佽礋璐d汉鍜岀洿鎺ヨ矗浠讳汉锛岀敱鍏朵富绠¢儴闂ㄧ粰浜堟挙镵屾垨寮闄ょ殑澶勫垎;瀵逛笂甯傚叕鍙哥殑涓昏佽礋璐d汉鍜岀洿鎺ヨ矗浠讳汉锛岀敱涓锲借瘉鐩戜细璁ゅ畾骞跺e竷涓哄竞鍦虹佸叆钥呫
E.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