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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发布时间:2024-12-01 05:12:43

A. 外商投资新制度的四大亮点

法律分析:平等原则: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外汇更自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本处置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更加严格地保护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促进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证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十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B. 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强化投资保护;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规定了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诺、强制转让技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0-12-0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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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促进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答案】:B、D
A选项错误为“限于……”。外商投资形式参见《外商投资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①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②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③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B选项,称为“准入前国民待遇”,该项表述正确。《外商投资法》第4条第2款规定,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C选项错误。《外商投资法》第15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D选项正确。《外商投资法》第17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D. 国内的外资企业能IPO吗

国内的外资企业能IPO吗

企业在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时,对其是否属于外商投资的性质判断,是一个可能颇为复杂和微妙的法律问题。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性质的界定,目前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讲,界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是“外汇资本来源地说”,即从该企业中作为资本金的外汇资金的来源地来界定,只要该企业外方股东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即可认为该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人民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也视为外商投资);另一种是“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国籍说”,即从企业外方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来判断,如果该企业外方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是外籍人士,则企业即为外商投资企业。而在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践中,无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中国公民,只要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按照规定条件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外经贸主管机构均认可其为外商投资企业、而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港澳台地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外籍自然人。

外资企业在国内再和资企业算外资企业吗

首先需要确定你所说的 外资企业,是外国公司(自然人)在国内成立的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司对吧,这个叫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有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属于内资。

如果再合资物件是国内企业,属于内资

如果在合资物件是国外公司(自然人),属于外资

如果再合资队形是外资企业,也还是属于内资-(双方都是再投资)

如果有不懂的私信问我~

美金验资怎样与国内的外资企业对接

可以通过像易兑换这样的 跨境金融服务商,先把美元存给他们,然后再在国内让他们给你人民币,或者美元,很快就可以搞定了。当然你在与易兑换进行相关业务时都是通过银行机构来完成交割,这样对你来说是没有风险的。诚心为你解答,给个好评吧亲,谢谢啦

外资企业注资国内

这种情况下你们企业性质要变更,由内资变更为合资企业,先到外经部门办理批准证书,拿到证书后,办理验资及工商税务变更手续。

外资企业 车带 国内

车进关要收税的,但是国家对海归回国创业的人才免税。

在国内的外资企业的产品销售给国内客户需要报关吗

在国内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统称为外资企业。

他们的产品销售给国内客户,不需要报关。但他们为制作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啊、零部件啊都要报关。

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

沃尔玛:世界五百强(按营业额)第一名

通用电气:世界五百强(按资产总额)

丰田汽车:世界第一的汽车制造商。

肯德基:世界第一的快餐店。

葡京赌场:世界赌城的老大哥,。

雷曼兄弟银行:158年的资深投资银行,正在招聘中国区总经理。

零售业:麦德龙、家乐福、家得宝、

汽车业:本田、铃木、通用汽车、大众、宝马、宾士

IT业:IBM、SAP、DELL、HP、microsoft、

制造业:三菱、富士、卡西欧、施乐、LG、三星、现代、大宇等

食品餐饮:可口可乐、百事可乐、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达能、王老吉(香港)、大家乐(香港)

金融业:AIG/AIU/AIA、美林、高盛、JP摩根、花期银行、汇丰银行等

服务业:葡京赌场(澳门)、各外资大酒店、

外资企业卖产品给国内企业,算出口吗

国内注册的外企不算,算国内贸易。但如果卖到注册在加工区、综保区内的企业算出口。加工区、综保区执行境内关外的政策。

国内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合资的企业,有那些企业啊?有没有这样的案例?

奥凯合资 中国第一家引入外资的民营航空企业

:p5w/news/cjxw/200508/t97890htm

国内的外资和合资企业有中小企业么

当然有咯。要界定什么是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而什么是中小企业。

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是根据出资人的国籍而定的。企业的大小划分是根据雇员数、市值、利润、纳税等指标来定的,所以2个不东西是不相互关联的。

比如一个美国人在中国注册了一家面馆,那他就属于外资的小企业。

收缩、裁员、提速、融资,生鲜零售2022年往哪走?

西尔斯百货(Sears)的创始人理乍得·西尔斯(Richard Sears)出生于 1863 年。他父亲本来挺有钱,但后来投资失败,又遭遇交通事故去世了。西尔斯二十多岁就必须承担起养母亲和妹妹的责任。他在火车站找了一个卖票的工作,薪水根本不够。但是他的主角光环马上就要起作用了。

1886 年的一天,火车站来了整整一大箱手表。这些手表本来是要给一个珠宝店的,但是珠宝店拒收,再运回厂家又很麻烦,就等于是困在了车站。西尔斯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他联系了厂家,说自己可以卖掉这批手表。

手表的批发价是 12 美元一个,零售价一般是翻倍,但西尔斯只卖14美元。他在报纸刊登了广告,手表很快销售一空。西尔斯竟然赚了5000 美元。

这可不是小运气。西尔斯为什么能这么快就卖掉这么多手表呢?他赶上了美国历史赐予的两个重大机会。

第一个机会是全国的铁路实现了大联网。现在货物能送到各个地方了,所以西尔斯才能得到这一箱手表。第二个机会是因为铁路已经把美国连成了一个整体,现在美国需要统一时间了。

之前是各个城市都有自己的时间,人们就在本地待着其实并不怎么需要手表。现在铁路铺开了,发车和到达时间得事先统一说好,美国在1883年 —— 也就是西尔斯得到那箱手表三年前 —— 才设定了四个时区,协调了全国的时间。美国人刚刚才有了精确时间的意识,手表就很重要了。

西尔斯一看手表这么好卖,马上又订了一箱继续卖。

没过几年,西尔斯又抓住了第三和第四个机会。第三个机会是美国邮政实现了村村通。第四个机会是汽车开始普及,汽油变便宜了。西尔斯已经跟人合伙成立了公司,顺势推出了邮购服务:他会先把邮购目录寄到各家各户,你要买什么就给他汇款,他安排把货物送到你家门口。

也就是说,美国还没有流行百货公司之前,邮购业务就已经流行了。本来一般是小镇上一家珠宝店垄断全镇的生意。它随意定价而且还歧视顾客,有时候甚至不让穷人进门。西尔斯童叟无欺,同一个价格,给钱就送货。邮购生意迅速做大。最初的邮购目录只有几十页,到 1915 年居然达到了每期 1200 页,提供 10 万种不同的货物,每年的营收达到1亿美元。

1920 年代,西尔斯的第五个机会又来了:美国的城镇化开始了。大批农民成为工人,大家都往城市聚集。这时候百货商店的效率就大大超过邮购了,西尔斯迅速在全国各大城市开设了百货商店……

到 1980 年代,西尔斯百货是美国最大的零售商,一度全国 1% 的钱都要从他们商店里经过。这就是历史机遇的力量。但是今天可能很多人都没听说过西尔斯,西尔斯公司已经在 2018 年破产了。它没有抓住下一个机会。

1980 年代兴起的“下一个机会”,是在采购上。传统零售商都是从消费者身上想办法,而沃尔玛则通过数字化分析找到消费者最欢迎的产品,通过大批量采购压低供货价格,从而能以极低的价格把产品卖给消费者。这个策略取得了重大成功,沃尔玛一跃而起……

然后是亚马逊抓住了互联网这个更大的机会,现在股票市值已经超过了沃尔玛。那下一个大机会是什么呢?

如何选择创业项目的方法

文|螳螂观察

作者|陈小江

生鲜零售这块“巨石”,在过去数年被各路玩家、沿不同路径,一次次推着向上,却又一遍遍从山峰下滑,途中骸骨累累,甚至至今仍未诞生绝对赢家。

回顾过去,在生鲜零售赛道上,所有尚在牌桌或已下牌桌的玩家都曾深信,当绝好机会来临时就要下重注,也都在自认是“绝好机会”时纷纷入局。遗憾的是,“全面盈利”这道“大坎”,这些年始终横亘在生鲜零售赛道上,尚未有人逾越。

从以盒马鲜生、永辉超级物种、京东七鲜、苏宁苏鲜生等为代表的生鲜超市,到以叮咚买菜、每日优鲜为代表的生鲜电商,再到兴盛优选、美团优选、多多买菜、淘菜菜等社区团购诸强,生鲜零售赛道玩家在消耗大量资本、尝试多种业态后,如今兵分三路,不约而同来到“盈利攻坚”的重要关头。

现如今,“巨石”尚未推上山巅,企业未能跨过“全面盈利”的大坎。无论品牌方,还是投资人,都在渴盼能得到一个更确切答案。在这样的背景下,行业各玩家的变化也正在加速。

风向变了

虽然生鲜零售赛道一直跌宕起伏,但从2021年至今的战事,无疑战况最为强烈。

2021年上半年,生鲜零售赛道还是国内最热门的互联网投资赛道,兴盛优选、十荟团、叮咚买菜等接连完成数亿美元级大额融资,随后生鲜电商前置仓双雄“每日优鲜”和“叮咚买菜”,更是在一周内先后成功上市,实现了从“创业公司”到“上市公司”的质变。

此外,滴滴、美团、拼多多等互联网巨头于2020年杀入社区团购“卖菜”后,在2021年上半年开始加足马力,加速了整个赛道玩家的洗牌。

到了下半年,叮咚买菜、十荟团、美菜网等相继传出裁员风波。“卖菜”的老牌社区团购玩家除兴盛优选外,其它玩家渐渐掉队,“同程生活”破产、呆萝卜倒闭,将食享会收入囊中的十荟团,虽有阿里资本加持,最后也不得不“收缩”。

美团优选和多多买菜则一直路狂奔,至今已成为社区团购的头部玩家。滴滴旗下的橙心优选,一开始扩张非常迅速,尔后因众所周知的原因迅速收缩,堪称大开大合。此外,阿里旗下的淘菜菜也加速了进攻步伐,一度冲到行业前三。其专注下沉业务的淘特,则大力推进农产品直营,试图在生鲜零售赛道抢食。

生鲜电商和社区团购之外,生鲜超市赛道变化也很明显。

先是盒马,在其它玩家裁员、收缩的大背景下,于去年6月重启扩张计划。仅去年12月就以平均“两天一家”的速度冲刺,在长沙、重庆、成都等地新开盒马鲜生门店14家,并于2022年元旦前14天,让盒马鲜生全国门店数量达到300家。此外,在阿里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后,盒马去年从体系内事业群转变为一家“独立公司”,告别“富二代”生活,开始“自负盈亏”的创业之路。

跟盒马一样扩张还有它的“老相识”京东七鲜,2021年年初,原沃尔玛华东区运营副总裁郑锋接过京东七鲜大旗后,原本沉寂一年半,被称为“局外人”的京东七鲜业务,从2021年第二季度开始,驶上了加速道。

公开数据显示,去年4月,京东七鲜GMV同比增长超36%,8月同比增长超85%。2021年全年,京东七鲜超市新开门店20余家,数量相当于过去三年的开店总和。虽然在门店总量上,京东七鲜不如盒马,但在2021年的加速度,却是丝毫不逊。

去年年底,京东七鲜还发布了最新业务战略规划,将围绕全国发展布局、供应链建设、商品品质、服务体验等多方面优化提升,力争在5-7年内跻身中国连锁零售行业第一阵营。如在布局上,将重点布局京津冀和大湾区“一南一北”两大核心区域。在供应链建设方面,通过自建北京、深圳“一南一北”两大商品中心,提升供应链效率,以销定产、降损增鲜,以技术赋能助力菜农精细化运营。

时钟走到2022年,一系列连锁反应还在持续发生。

2022年年初,此前投入“不设上限”的盒马改了“口风”,表示暂时勒紧裤腰带”“精益生产、精益管理”,实现从“单店盈利”到“全面盈利”。此外,有消息传出盒马鲜生寻求独立融资,估值100亿美元。

而一向激进扩张的叮咚买菜,从最新发布的财报来看,也放慢了步伐,开始“收缩减亏”——季度收入首次出现环比下滑,同时净亏损也在下降。财报显示,叮咚买菜去年12月在上海地区全面盈利。叮咚买菜创始人兼CEO更在财报电话中表示“力争Q2末实现长三角地区完全盈利,Q4在全国接近盈利。”

与此同时,据地歌网报道,叮咚买菜泰州站疑似已经关停,若情况属实,后者将成为叮咚买菜发展史上首个正式关闭的城市站点。1月份,一位认证为“叮咚买菜员工”的用户则在脉脉平台发言称,叮咚买菜已经开启大规模裁员的消息登上热搜。虽然对此叮咚买菜方面回应为“不实”,但也让人不免担心。不久后,有媒体爆料称美团优选也在裁员,而十荟团则被爆料疑似已“停摆”。

2月10日,多多买菜则宣称已与极兔、邮政和三通一达等实现系统对接打通签收环节,还推出高额补贴吸引代收点入驻。试水社区团长快递代收服务。不过随后,有消息称,该服务被多地邮政管理局暂停,称“多多买菜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资质”。

此外,“预制菜”在春节期间成为各大品牌比拼的主角之一。公开数据显示,叮咚买菜年夜饭预制菜销量增长超400%,每日优鲜高端预制菜春节期间增长超2倍,盒马预制年菜销售同比2021年春节增长了345%。这也是各大品牌接下来押注的重点。

可以看到,从2021年至今,生鲜零售的各大玩家动作幅度之大超出以往,这也是生鲜零售赛道进入“巷战”的体现。正所谓“穷则变”,在诸多变化之后,其实是生鲜零售赛道所有玩家都未能实现“全面盈利”的困境。

风往哪吹?

无风不起浪。

《螳螂观察》认为,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生鲜零售赛道的滔天巨浪背后,是内外多重因素大风使然,使得生鲜赛道由“跑马圈地”快速变换为“稳打稳扎”。“全面盈利”的呼声盖过了以往“局部盈利”的噱头和“模式之争”的口水仗。背后原因有二:

第一,钱不够烧了。 2021年4月,企查查大数据研究院发布《近十年生鲜电商投融资数据分析报告》指出,自2010年以来各种生鲜电商领域公开披露的投融资事件287起,涉及项目154个,披露融资总额达到4634亿元,其中大部分都打了水漂。

以已经上市的叮咚买菜为例,过去几年烧掉了约110多亿元,截至到2月26日,其市值尚不足70亿元。上市前,若按照以往的节奏,其手上的现金流根本烧不了多久。而无数倒下的玩家,大多都是现金流出现问题。

因此,生鲜电商卖菜,也被人称为继“长视频”和“共享单车”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毒药”业务。尤其是随着互联网各大巨头纷纷入局之后,赛道更加拥挤,再往后烧依然是个“无底洞”,这或许也是叮咚买菜和每日优鲜在去年加快上市步伐的重要原因。

第二,钱不让烧了。 生鲜零售赛道的扩张之路,跟以往的百团大战、打车大战一样,也是补贴砸出来的。尤其是在低价的社区团购业务上,低成本价的价格倾销是行业惯用手法。

但是有钱,也不能为所欲为。去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因利用虚假的或者令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以及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等对橙心优选、多多买菜、美团优选、十荟团以及食享会罚款650万元。还有官媒表态社区团购,指责 科技 公司不要盯着老百姓的菜篮子等,让各大巨头都有所收敛,不敢随意烧钱了。

没有钱烧、不让烧钱,那生鲜零售玩家的风要往哪吹?在《螳螂观察》看来,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聚焦。 不管是裁员、还是业务范围收缩,本质上都是为了更好的聚焦。当然,聚焦并不代表不扩张,而是设定一个合理边界。

见惯了赛道玩家起起伏伏,被戏称为“局外人”京东七鲜,在这个方面反而比其他人看得更清楚。据郑锋介绍,京东七鲜在2021年做的三件“最正确”的事中首当其冲的便是战略“聚焦”——不仅要精准聚焦用户,而且精准聚焦推荐商品。通过“聚焦”,京东七鲜在盈利方面表现不错——连续营业满三年的门店已经实现盈利,满两年的门店也接近盈利。

在服务区域上,京东七鲜也强调“聚焦”,将重点布局京津冀和大湾区“一南一北”两大核心区域,打造两大增长极。据郑锋透露,计划到2023年70-100家店,80%以上都在这两个区域,且只要符合七鲜的选址标准,开店数量上不封顶。

其次是提效率。 多年混战结果表明,生鲜零售赛道注定需要长时间维系,它的天花板也足够高。艾瑞咨询发布的《2021年中国生鲜电商行业研究报告》指出,2020年疫情后生鲜电商加速发展,2020年行业规模达到45849亿元,预计到2023年生鲜电商行业规模将超万亿。中国生鲜零售市场规模将有望从2020年的5万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68万亿元,这是一条长赛道。

互联网模式下,抛开规模不谈显然不合逻辑,但抛开盈利只谈规模肯定走不到最后。要提升效率,既要围绕“人货场”提升人效、坪效和品效各种“效”,还要提升周转率、增长率、毛利率、好评率等指标。尤其是生鲜零售发展到现阶段,各种业态混战之下,真正比拼的关键就在于效率。而在先后尝试过10余种业态之后,侯毅提出“精益生产、精益管理”,本质上也是直指“提升效率”。

最后是差异化。 面对盈利或规模困境,不同玩家的差异化做法,也事关各自到底能够走多远。比如前置仓模式,在线下获取的流量有限,就注定其在获客端需要更大成本,这也就意味着其要寻求更有利润的产品。

《螳螂观察》认为,实现差异化的关键,除了业态不同之外,一个是往品类延伸。比如盒马、京东七鲜、叮咚买菜等都有自己的自有品牌,自有品牌下有一些别人没有的“独家”产品,容易提供差异化体验。另一个则是在服务上做差异化,如每日优鲜推出去年三季度推出的管家服务。公开数据显示,在每日优鲜1V1管家服务下,用户人均单量相比非管家人群提升了70%,人均月消费额实现了翻倍。此外,还有跨界合作,去年京东七鲜联合MUJI无印良品在上海开出中国首家生鲜复合店,就是一种差异化尝试。

毋庸置疑,2022年的生鲜零售行业真正进入到下半场,一方面该入局的玩家基本入局,实力不足的玩家基本也已经淘汰出局。而在经历各种剧变后还在牌桌上的玩家们,实际上手里的牌也抓得差不多了,谁能将手中的牌打好,将成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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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选择创业项目的方法

             

创业是创业者对自己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力对能够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创造出更大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下面是由我整理的关于关于如何选择创业项目的方法。欢迎阅读!

如何选择创业项目

不论你的具体情况怎样,如果你要创业、要选择创业项目,必须遵循这样几个普遍原则。

1、选项是搞对象

创业的感觉可以同初恋相比,选择项目的重要可以同搞对象相比。任何项目的本身,有一个怀胎、孕>育、出生、发育的过程,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创业者对一个具体项目,有一个认识、理解、通透、把握的过程,这是一个历史过程。由此决定了创业的过程是人与项目长期相互融和的过程,也决定了选择项目必须立足长远。

2、选项首先选自己

选择项目需要四个字:“知己知彼”。知己,就是清醒地审视自己:优势、强项、兴趣、知识积累与结构,性格与心理特征等。知彼,是对社会未来发展趋势的认识,稳定的、恒久的、潜在的需要。

3、选项要花功夫

有一个人,当过一周时间的世界首富,他就是软银公司的孙正义。他大学毕业后从美国回到日本,选出了50个创业目标,用一年时间逐个进行考察,写出了几尺厚的资料,最后选择了做软件。既然选择目标事关人生,就不可随随便便,必须要经过一个充分的论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舍得花时间、花力气,要能够静下心,认真调查研究,寻找事实根据。

4、选项要有特色

选择的项目一定要有“根”。就是项目生命的根子、生存的权利、活下去的条件。可以表示成四句话:别人没有的;先人发现的;与人不同的;强人之处的。

“别人没有的”,可以是某种资源与某种特定需要的联系,可以是某种公认资源的新商业价值。一个走亲戚的人发现附近的山上有白色的土,可以制做陶器,他进一步了解到附近有铁路。于是他买下这块下面有陶土的地,把土凉干磨成粉――卖起陶土来了。

再比如,“强人之处的”。一个项目中不论哪个方面,哪怕是一点:高人一筹、优人一档就是根。比方说成本,谁能想到“世界500强”排名第一的是一家叫沃尔玛的零售企业。它能够把管理费用控制在销售额的2%。据说,他们总部的办公室像卡车终点站的司机休息室,可见他们为降低成本而努力的背后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

确定选择投资项目路径要按以下4个步骤:

1、排除一大片

知道什么事情是不可以做的。说有个地方有100户人家,每家有1元钱;你有很大本事,把所有人家的所有的钱都赚来了――100元。还有个地方有100户人家,每家有1万元;你本事不大,只能把1/10人家的1/10的钱赚来――10000元。

2、划出一个圈

知道哪些事情是能长期做的。把社会恒久需要的、已初露端倪的大趋势划进来。例如,由环境保护引发治理江河,导致关闭中小造纸厂,产生纸制品的供求不平衡,腾出了一块市场。如果用再生纸做资源去添补,会怎么样呢?

3、列出一个序

把可能做的事情排列起来。回头看看过去的20年中,做强、做长的企业是生存在哪些行业,很大程度上能够证实行业与发展的联系。比如房地产、医药、保健品、证券、建材、装修、交通、教育、通信等。那么,就把大的范围圈定在这里,选出若干项。

4、切入一个点

成就事业的公认法则是集中和持续在已经缩小的范围内,可做的事仍然很多,这时,比较优势的道理是有用的――认真地审视自己的强项、优势、兴趣何在,可能同时有几个,与他人比较哪个优势是最有利的。这时,机会成本的概念也是有用的――同样多的时间,同样的付出,哪个能力所对应的事业会有更大的前景收益,比较中优势会凸显出来,项目选择固然重要,还需要记住:再好的项目也要靠创造性的艰苦努力,结果由过程决定,过程由细节决定。

拓展:选择创业项目的方式

有目标者:看是否适合自己

其实已有明确创业目标时并不能保证这个项目就一定适合你,就一定能成功。因为必须要明确你想投资的项目是否有市场需求?是否有长远的发展前景?你有否经营这个项目的经验?如果没有经验是否有你值得信赖的人才为你掌控这个项目?这个项目的风险及投资回报你是否清晰?

最近有一个朋友经人介绍想接手广州天河区一家舞蹈培训中心,她自己本身就是一个在某少年宫教舞蹈的老师,她也很想拥有一家属于自己的舞蹈学校,但她从没有做生意的经验。因此,她花了整整一个月去考察和谈判,定金也付出了,就在快要成交的那一两天她想到了我。经过我实地考察和跟现在的经营者进行了直接的对话,我建议朋友放弃这个项目。

原因是这个项目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因素,顶手费过高,无法与业主见面明确转租是否同意,经营场地的租期太短,经营许可靠对方的人事关系,接手后无法确定将来能否通过年审(对方当然承诺会帮忙解决,但不可靠),此外,近60万的投入,最理想的回报也要三年才能收回,这样的投资就非常不合算。经我的分析后朋友尽管觉得有些惋惜,定金也要不回来,但是她也同意我的判断,最终放弃了接手经营那个舞蹈培训中心。

无目标者:从需求中找商机

而对于还没有明确创业项目的朋友来说,选择一个适合自己创业的项目其实也并不难。关键是你是否懂得如何去寻找适合你的创业项目的方法。

事实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人们无时无刻都需要解决许许多多的实际困难,只要你时时留意细心观察,总会对某些人们存在的困难或需求有所了解和认识,继而产生兴趣,然后可能找到一些解决方法,商机就这样出现了。

例如,以前用长形剃刀剃须,很多时候会刮伤了脸,很不方便,也令人困扰。吉列有见及此,觉得如果创造出更方便、更安全的剃刀,一定会受欢迎。他终于在1903年创造了可以更换刀片的安全剃须刀,从此风靡全世界。

吉列先生注意到顾客面对的潜在困难,虽然他不是做剃须刀生意的,但自小他便看到父亲剃须时常常刮伤脸;长大了自己也有同样的问题,他觉得解决了这个问题,一定会有很多人愿意付钱买这个方便。他成功了,今日,Gillette是一家市值400亿美元的跨国企业。

一个好的创业项目能让创业者事半功倍,其实市场上还有许多优秀的创业项目等待朋友们的发掘,只要擦亮眼睛,一定能找到最合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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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上市吗

1. 目前,依外国法律在境外设立的外国公司不能在中国上市,所谓的国际板还在研究中;
2. 然而,依中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控股公司,如果符合证券法和监管部门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3. 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交易所挂牌上市,对中国经济有多方面的好处;
4. 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当为此创造条件,推动该目标早日实现;
5. 当前全球经济危机为中国的这一规划提供了良好时机;
6. 允许优质的境外企业发行A股,可以为中国的民间财富提供更多投资选择,分享全球市场收益;
7. 同时,这也让中国能在消费外国品牌的同时,分享到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利润;
8. 此外,外国公司在中国上市有利于增强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话语权;
9. 欧美国家目前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均陷入困境,而中国拥有约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和近50万亿人民币的存款;
10. 在欧美市场信贷资源紧张的情况下,中国庞大的资金池对亟需资本的跨国公司具有巨大吸引力;
11. 中国可以通过海外投资或跨国公司在中国上市融资的方式,将资本优势转化为国际市场上的更大影响力;
12. 跨国公司在中国上市融资或发行异地上市股票存托凭证,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行政规章、会计准则,接受中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F. 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上市吗

依外国法律在境外设立的外国公司目前不能在中国上市,所谓的国际板尚在研究中;依中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控股公司,符合证券法和监管部门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交易所挂牌上市让中国经济从多方面获益。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为此创造条件,推动该目标早日实现。当下经济危机席卷全球,正是中国实施这一规划的良好时机。

其一,中国储蓄率长期居高不下(超过50%),政府和民间都积累了大量资本,允许优质的境外企业发行A股,可以给中国的民间财富提供更多投资选择和分享全球市场收益的机会。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已经占有相当的份额,允许像可口可乐、大众汽车、宝洁、耐克这样的跨国公司在中国上市,也可以让中国在消费外国品牌的同时分享到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利润。

其二,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上市,有利于增强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话语权。欧美国家长期以来过度消费,目前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均陷入困境,政府和家庭的债务规模及债务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这和中国约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和银行体系中近50万亿人民币的存款形成鲜明对比。在欧美市场信贷资源紧张的情况下,中国庞大的资金池对亟需资本的跨国公司拥有巨大吸引力。中国可以借此将自身的资本优势转化国际市场上更大影响力。
中国投资欧美市场,既可以通过海外投资的形式“走出去”,也可以将外国企业“请进来”来上市融资。相比之下,海外投资需要面临投资目的国政治、法律和市场等多方面的风险,例如中国铝业公司对力拓的投资。而跨国公司在中国上市融资或发行异地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就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行政规章、会计准则,接受中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G. 关于中国的企业在外国上市的问题

据美国、德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该规定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公司合并等三方面的内容,但我国在这三个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反垄断的迟迟不能出台,目前规范有关国内竞争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只规定了九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政府层面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因公司并购而引起的行业过度集中、形成外资行业垄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而且,由于与反垄断法在立法目的上的根本不同,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质上也无法起到规制并购中垄断问题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其实质是为了维护基本的商业道德,旨在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诚实信用”问题和由此产生的相应侵权问题。7并购作为市场竞争行为,其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原理相去甚远,所以只有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限制竞争问题为立法原则的反垄断法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规制并购行为的作用。

(二)现行立法的困境

在经济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控制公司合并的规定。1986年由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关于组建和发展公司集团的几点意见》中提出,“一个行业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公司集团”,表达了我国政府的反垄断意向,但却没有任何可操作性。

在外资并购领域,作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框架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对于外资并购可能引起的垄断问题却是只字未提。目前在适应与外商投资的法律中,关于规制外资并购中垄断问题的规定在《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和分立的规定》中有一条笼统的规定。8另外,《外商投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暂行规定》对外资在华可能出现的垄断问题,也进行了一些限制性规定。9仅这些规定,尚存在许多漏洞:1、大多数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销售额在其销售总额中的比重很低(有的连5%都不到),所以很难用销售额去规制垄断行为;2、这些规定在实施中还涉及到司法管辖权的问题,由于跨国公司很少在中国注册,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跨国公司的行为没有必要得到我国政府的批准,从而出现了一个悖论;3、《外商投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暂行规定》中的“暂行”,表明我国政府保留了在实施过程中对一些条款修订的权力,因此,“不确定”大大增加。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明确规定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公司的市场的独占。无论是一家还是几家公司,只要形成市场瓜分或约定限价的控制就属于成员国反垄断立法举措的反对范围。也就意味着在入世后,对于外来公司凭借先天优势实施违反竞争的购并、独占地位的滥用等垄断行为,我国既缺乏系统的国内法规定,更遑论对影响我国的国际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这对于我国在运用反垄断立法规制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方面将是十分不利的。

三、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完善

通过我们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有的外资并购法律规范,存在着效力层次过低、内容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甚至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缺乏协调性等问题。在并购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环境不透明的情形下,外商尤其是意图在华开展长期战略性并购业务的跨国产业资本,因为缺乏合理的预期,很难对并购的可行性、经济及政治风险做出长期而确定的判断,这势必会影响其并购热情。入世之后,外资并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我国现行立法又存在诸多的不足,所以面对汹涌而来的外资并购,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是解决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问题的最好途径。实际中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外商投资政策和立法方面

随着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我们已到了迫切需要一部规格更高、内容更完善的规制外资并购法律的时候。为了便于实施,保证权威性、约束力,克服现有通知、暂行规定等等效力过低、条文过粗不易执行的弊端,应采取部门规章(或更高规格立法形式)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进行规定。该法规除了对现行立法中的彼此矛盾之处进行清理,对模糊不清的地方做出合理的、权威的解释,还应注意将自愿与效益、平等互利、反垄断等等原则引入到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当中。这些基本原则将成为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既是其所求价值之具体体现又是构造其法律体系并指导执法、守法及司法的根本准则。10同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加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规制

虽然《指导目录》对于新设投资的规定较多,但是并购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不应该由于方式不同而适应不同的准入条件。相反,实践中还应根据WTO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的细化目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有些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的鼓励措施来加强引导。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外资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等资本纽带的方式规避产业政策,还必须规定,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也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申请并购国企的外资,应当在其申请书中说明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产业政策领域和经营范围等情形,并报送相关材料以备审查。并且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允许适应资本控制标准和引入“一致行动人”概念,在外国自然人、法人与其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联合投资于限制性行业时可以累计计算股份,以避免外商规避我国法律对外资在限制性行业的控股比例要求。

2、明确新公司的外资性质

应进一步明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说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并不等于该公司为内资企业。其一,《通知》中第2条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的规定,实际上也承认了向外商转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也属于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该上市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其二,如果认为向外商转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话,那就可能出现同样有外资股的上市公司性质上分属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于法于理都冲突的尴尬局面。

可见,新公司的外资企业性质的明确不但有利于相关法规之间的协调和基本精神的延续,而且有利于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对该新公司的监管,保证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达到立法者孜孜以求的终极目标。

(二)制定国有股权定价细则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国在这方面完全没有实践经验,国际上也没有较为成熟的立法可借鉴,《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只好宁简勿细,给现实中收购者以较大的实践空间。在这期间,立法者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及时制定相应的价格实现细则。其实本质上,公司并购股权的确定作为私法行为,只要符合基本法律的诸如遵守准入行业规定、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国家是不需要专门立法对之进行干预的。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水平的落后,目前而言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特别是国有股权的转让仍然需要必要的立法调整,以规范和促进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行为的进行。在制定国有股权定价细则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确立鼓励与监管相结合原则。从本文的第二部分我们知道,外资并购对于我国国企改革、上市公司实力提高和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都是大有裨益的,对此行为我们应大力鼓励,监管也是在鼓励的大前提下对于少数外商的不法行为的规制,为净化外资并购环境而进行,在立法上不应人为地设置过多的障碍。

其次,尊重市场规律,逐步实行与国际接轨的定价原则。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股权定价问题其本质上应该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市场交易行为,更多地应该由市场规律对其进行调节,只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增值,政府不应过多的介入。针对目前中外双方在资产估价方法上的巨大差异,应该组织有关的财产评估部门进行统一规定,借鉴国际上通行的股权评估方法,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定价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估价方法,提高外资并购的成功率。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吴敬琏教授早就指出:“引进外资是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条快捷途径。只要中方资产作价合理,就不存在‘肥水外流现象’”。

最后,继续坚持公开竞价原则,提高职能部门的监管水平。第一,防止通过协议收购规避公开竞价的原则;第二,加快我国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三,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积极探索各种公开竞价模式。最后,严格要求并购各方遵守《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缮

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采取禁止态度,所以至今为止《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并没有外资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相关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的颁布开启了外资并购的新纪元,也对与外资并购密切相关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目前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与《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等新规定的不和谐性,应在以下一些方面进行调整。

1、《公司法》的修缮

(1)补充防止恶意收购的规定。实践中很多外资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采取渐进立场,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增资扩股逐渐达到恶意控股目的,所以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问题会日渐突出,必须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进行全面规制。我们可以借鉴外国上市公司的经验,着重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第一,立法赋予目标公司经营者面临收购时有寻找收购竞争者的反收购行动的权利;第二,明确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行动中,对目标公司股东的诚信义务,因为目标公司股东作为与收购关系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第三,规定目标公司董事就收购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在充分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决定。规范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认股权证的发行,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当公司面临收购威胁时,通过增配新股稀释收购者股份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同时选择适合上市公司自身的反收购方法,例如投票权计划、降落伞计划等,为我国上市公司防护恶意收购创造有利条件。至于上述反收购条款使用的决定权应当分情况加以约定:首先,如果是上市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应当交给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可以不设股东会,采用董事会治理结构。在这种情况下,被并购的国有企业董事会有权采取反并购措施,但要遵守“商业判断准则”,并且是否达到上述准则,由董事会负举证责任。

(2)设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由于当前并没有关于外商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达到一定百分比就必须履行强制要约的规定,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维护可借鉴英美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制度,对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课以对中小股东的注意和忠实义务。美国判例法中,法官将控制股东对小股东的信托义务应用到公司控制股份的转让上,通过Insuranshare corp. V. Northern Fiscal corp.和 Perlman V. Feldmann 两个着名案例,确立了控制股份转让中控制股东的注意和忠实义务。11据此,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对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课以对中小股东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就要求其在出让其股份时,应当积极的了解外国收购方的经营管理背景、资信状况、收购的目的和动机,以防止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恶意收购的发生。

2、《证券法》的修缮

现行的《证券法》中,在面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给我国带来机遇和挑战方面,结合最新立法的规定和精神,应做如下调整以适应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现实需要:

(1)赋予管理部门的个案审查职能,杜绝投机行为。首先,针对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要求、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要求、股本结构要求等,实行个案审查制,保证证券市场上跨国并购行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其次,采用动机检测的方法,要求外国并购方明确公开其并购动机、计划和设想。最后,并赋予中国证监会动机检测权和跟踪权,以贯彻吸引国际中长期资本的原则,杜绝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短期投机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2)完善协议收购规定。由于外资现无法通过直接在我国A股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并购,现阶段的并购大都是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缺乏对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要求是不利于我国政府对外资并购进行有效管理的,因此,依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在以下方面进行细化:第一,完善强制收购义务豁免规定,明确规定协议收购的豁免收购条件;第二,要求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负有法定的披露义务及诚信义务;第三,通过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来制约协议收购中的关联交易。

(3)加强立法协调,将对证券市场上的外资并购的监管与对非证券市场上外资并购的监管结合起来,以保证国家竞争政策、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统一和协调。

(四)制定反垄断法,建立反垄断机制

入世后,我国将面临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所带来的竞争法上的诸多问题,从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来看,对外资并购都有严格的实质性规则和程序性要求。除了在反垄断法中有原则规定以外,一些相关的单行法规都有配套规定,形成一整套控制合并的规制。因此,尽管在这些国家也有大量的外资并购行为,但其本国的经济秩序依然保持良好的循环,经济发展也相当稳定。因此,我们建议在加强与完善我国的竞争法时应对外资并购行为尽早立法规制。首先,应在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明确限制可能导致垄断的外资并购,并具体规定审查标准、并购范围以及申请程序等;其次,应设立国家级的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并购案件。这一机构应拥有独立的准司法权,可以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以及行政管辖的影响,其权威性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在实践中,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建立反垄断机制。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建立反垄断报告制度和听证制度。公司并购的事前反垄断报告制度,作为一项预防公司利用并购行为达到市场垄断目的的事前规制措施,已被各国所普遍认识,并且已成为了各国反垄断法中的基本内容之一。其主要应包括:报告的受理机关;报告义务人为外国投资者;不同的并购方式规定不同的审批期限。后者主要内容是:外资并购金额、并购项目数或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的,报告受理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裁定;竞争公司与行业协会也可请求启动听证程序。《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没有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垄断的听证程序。建议规定,如果外资向境内上市公司参股或购买资产,一次性并购金额或一年内累计并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或一年内项目累计超过一定数目;或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的;审批机关有权召集有关部门、机构和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定。如竞争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出请求,也可以启动上述听证程序。

2、建立域外适应制度。对外国公司参与的并购行为,应根据不同性质进行规制。如果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参与或实施公司并购的,我国管理机构可根据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行使自己的管辖权、并予以规制;当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我国境外参与实施的公司并购行为,涉及到我们通常所说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例如,美国反托拉斯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们的域外效力,但由于各国在这一问题上所持的基本立场以及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尽相同。近年来,伴随着各国经济不断地全球化、国际化,各国对自己以往施行的政策和法律也在作相应的调整,在反垄断方面有加强本国立法域外效力的趋势。例如,日本在1998年对其禁止垄断法进行修改时,就引入了“域外适用”的原则。因此,我们主张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我国的正常经济秩序免受外界的干扰和破坏,适时加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域外适应。

3、规定予以豁免的适用情形及标准。从美国和德国的反垄断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即使某一公司并购可能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但因存在一些积极因素,因而对该并购并不会绝对地禁止。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改善市场条件。因改善市场的竞争条件从而可以得到豁免的并购主要包括:(1)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公司取得其他市场上的小公司,或是取得同一市场上一个市场份额非常小的竞争者,或者合并濒临破产的公司;(2)在独占的或者少寡头垄断的市场上,新进入市场的强有力竞争者作为新生力量,可以改善市场竞争状况。2、潜在的市场进入。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对外资并购的控制必须考虑市场上的潜在的竞争关系。一般认为,国内一些产品较为成熟、技术含量低、生产投入不需过大且不为国家专营或特许经营的行业,外资并购不影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3、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整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要求对某些产生和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并购进行豁免,这已成为国际通例。在我国,对中小上市公司并购在一定程度上的豁免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长期以来,无论是在财政上、政策上还是法律上对中小上市公司的发展均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得我国中小上市公司难以长足发展,规模经济水平普遍不高,这在实际上并不利于一个既定市场的充分有效地竞争。对中小上市公司并购予以一定的豁免,可促进中小上市公司的发展和提高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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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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