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会计无心工作迷上炒股,挪用公款8年没被发现,挪用公款会被如何处罚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发布了一起案件,这起案件是江苏省滨海县农业农村局原总账会计吕杭军在工作期间非法挪用公款炒股,八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数百万元的公款进行炒股来牟取私利,同时还使用公款购买房产和其它生活支出,最终导至有七十余万元一直未能还上,二零二零省委巡视组在对当地进行巡察发现了违规套取现金行为,最终吕杭军挪用公款被发现,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规,而且由于挪用数额很大,并且时间也很长,所以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罚。
这又是一个人性被贪婪吞噬的典型案例,但同时也反应了基层工作中的很多问题,如果单位里从来没有公款挪用的情况出现,那么他也就没有机会在其中做手脚,这个案例值得我们深刻的反思。
B. 挪用资金罪的营利活动有哪些
在我国挪用资金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的属于挪用资金罪的盈利活动。这类违法人员对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我国的办案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积极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涉案金额对这类人员进行处罚。
一、挪用资金罪的营利活动有哪些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根据我国《刑法》释义的解释: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这类人员按照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处以5年以下或无期的徒刑。相关的当事人应积极的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积极的返还相关的公款,减轻对自身的处罚。
C. 多地严查信贷资金挪用至股市楼市,这对房市有什么影响
首先我非常支持这个决定,其实我觉得如果用信贷资金投放到股楼市当中,那么一定会对楼市有很大的冲击,甚至会抬高一个地区的房价,这对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说并不是一个好事,因为对于大多数的工薪阶层而言,他们的工资收入显然不能买得起房。
以前我们都觉得房价特别高,也至于到了很多人都买不起房的程度,后来房价也逐渐出现一个比较平稳的态势,很多地区也出台了很多关于房地产的政策,在这些政策的限制之下,很多地方的房价都开始稳定了下来,甚至一些地区的房价出现了下跌的情况,这种情况其实非常好,因为对于那些真正有刚需需求的消费者而言,他们可以用一个比较实惠的价格买到自己心仪的好房子。
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这是一个关于楼市的新闻,在这个新闻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地方正在严查所谓的信贷资金流入到楼市和股市,我们要先明白一个概念,楼市和股市的泡沫已经非常大了。比如我们现在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关于基金的新闻,很多人会觉得现在已经是一个牛市了,所以纷纷拿出自己的钱投放到基金和股票当中。楼市是一样的道理,如果我们拿出一些所谓的信贷资金,那么将很有可能把楼市的价格抬高,这个时候正常的人就买不起房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