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份公司未经公司财务人员同意强行打开保险柜并取走公章转账违法吗
来源:法律与生活
记者 王武彬
2017年11月,本刊接到河南省中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法人宋聚奎的情况反映,称:本公司几个小股东为夺得公司控制权,获得巨额经济利益,会同社会人员及郑州市公安局警官,通过诬告、陷害、拘留等刑事手段抢占他在该公司的权益。
宋聚奎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所指“警方介入经济纠纷”是否存在?
《法律与生活》特派记者来到郑州进行调查采访。
(中原公司法人代表宋聚奎向记者介绍情况)
遭遇刑事案件,“警察帮忙控制公司”
中原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天然气监理的特种行业一级企业,成立于2003年,前身为郑州市天然气公司下属国资企业,后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该公司成立伊始,郑州市天然气公司即安排宋聚奎为中原公司法定代表人。
随后几年中,宋聚奎通过努力,将公司年销售额提高至3000多万元,扭亏为盈,一举成为当地知名企业家。
然而,命运在2016年5月5日被改写。
2016年5月6日上午,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警官荆某等两人来到中原公司位于总部企业基地76号楼的办公楼,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名,限制了宋聚奎的人身自由。并召集公司员工开会,称宋聚奎已经犯罪。要求员工收集齐公司的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交给该公司之一股东代留荣,并指定公司今后由代留荣负责。荆某强调说,他5月9日会再来公司,届时必须在代留荣手上看到这些重要资料。
就这样,代留荣拿走了公司的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公司重要资料,控制了整个公司。
中原公司办公楼被占 无法办公
“起初公司不景气时,我接手公司,2015年公司大有起色后,作为副总的代留荣和经营主管邱某等人眼红,要求重分股权,被我拒绝。于是就动了歪心思,伙同社会人员和个别警察对我打劫。”面对记者,宋聚奎如是道出祸起萧墙原委。
因宋聚奎患有严重心脏病,被限制自由的当天,办了取保手续。经过这一变故,宋聚奎病情加重住了院,由苏强出任公司总经理帮他代管公司事务。
(河南省中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但事态变得越来越糟糕。2016年6月20日,股东代留荣、邱某带着一群以张胜为首的“社会闲散人员”,砸开中原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的门,声称自己是总经理,并暴力驱赶合法总经理苏强,抢夺霸占公司的经营场所。宋聚奎在医院得到消息后在律师的陪同下赶到公司。律师当众指出,宋聚奎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胜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此时的张胜非但不听劝告,反而直接指挥他带来的人要动手殴打宋总和律师,与公司合法总经理苏强撕扯,我们员工立即报警。令人气愤的是,警察到达现场后,并没有阻止张胜等人的暴力行为,反而听之任之。”中原公司员工告诉记者。
7月初,因总经理苏强、财务部门员工和公司办公室主任等没有听从张胜的指令,均被禁止进入公司办公楼。
张胜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司公章,多次下达各种曲解事实的文件。比如:开除办公室主任、财务工作人员的文件,诽谤财务高管孙铁成的文件,等等,给员工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
“办案警官多次插手公司财务管理”
2016年7月1日至8月初的一个多月间,王某、荆某多次让宋聚奎跟张胜谈判,并明确指出,如果和张胜谈妥了,宋聚奎就平安无事了。
宋聚奎当时因病行动不便,就让他的爱人朱琳代表他多次去找张胜商谈。然而,张胜态度非常恶劣,要求宋聚奎必须亲自到他霸占的办公室谈,必须承认他是总经理,交出财务,交出公司。
2016年7月14日上午,警官荆某再次以查账为由,对公司总经理苏强说:“朱琳第一次来公司是代总(指代留荣)接待的,今后财务就交给代总管理,你们就别管了。”
之后,荆某多次以查账、办案为由,全面干预公司的财务工作,不仅直接指定公司财务负责人,而且深度介入与本案无关的财务管理工作,比如员工工资发放等环节。
公司财务权遭遇抢夺
由于公司办公楼被霸占,大部分管理人员被禁止进入办公室工作,大家无奈只能在外重新租赁了办公场所。然而,第二天,张胜就带人频繁闯入新的办公地点,干扰办公秩序。
2016年9月2日,荆某等以查账为名,和张胜、代留荣、邱某闯入新租赁的办公场所,在荆某的纵容下,张胜在财务室肆意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并蓄谋抢夺公司财务章。
当时仍在住院的宋聚奎得知消息后,立即让朱琳赶了过去,她惊奇地发现,与公司毫无关系的张胜竟然正在财务室翻箱倒柜。
朱琳问跟荆某一起来的警察,张胜来财务室干什么?该名警察态度非常恶劣地反问:张胜为什么不能来?
这次,张胜没有找到财务章,便离开了。荆某把主管会计沙永敏叫到跟前说:看你孩子还小,要给自己留条后路。随后召集员工开会,声称宋聚奎犯罪,公安局定了,检察院定了,法院认定也要判刑了,你们把财务上的账号、银行卡、密码之类的东西,该交的都交上来。
宋聚奎之妻险被拘留
2016年9月3日,朱琳接到张胜打来的威胁电话,说她再不交出公司财务,明天就把她抓起来。
果不出张胜所言,9月6日,王某、荆某通知朱琳来一趟公安局。朱琳一到荆某的办公室,荆某就告诉朱琳她被拘留了,并让朱琳在拘留证上签字。
朱琳是河南省政协委员,她当即问,我有什么罪?荆某说是妨碍作证罪,并临时写了几句话打印出来,让朱琳签字。就在此时,省政协刘主任给朱琳打来电话,朱琳说自己被拘留了,请他向组织反映。刘主任让朱琳给负责省政协的王主任打电话,还没等拨电话,荆某等人就把朱琳的手机抢走了。
此时天色已暗,荆某等四人押送朱琳上车去看守所,路上荆某等人一直诱导朱琳让宋聚奎交出公司,均被拒绝。一小时左右,他们又把朱琳拉回了公安局,并告诫:“出去不许乱说。”
宋聚奎夫妇及员工“频遭侮辱诽谤及伤害”
“2016年10月开始,张胜、邱某、代留荣多次聚众到我居住的小区内拉横幅、堵家门,诽谤诋毁朱琳和我的名声。”宋聚奎说,“连续很多天,我们有家不敢回,借住朋友家或露宿在外,也不敢住宾馆。”
“他们围堵我们家门时,我们打报警电话,好不容易等来警察,他们竟然说,这些人怎么不到别人家去闹?警察不但不去驱赶邱某等闹事者,反而要求我们拿出身份证进行登记,登记完后,我们苦苦哀求警察帮我们解围,警察并不理睬,扬长而去。”宋聚奎说。
在这种恶劣的处境下,宋聚奎夫妇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宋聚奎甚至患上了重度精神抑郁症,心脏疾病频频发作。
中原公司的员工也未能幸免。2017年7月10日,张胜、邱某、代留荣带着一群“社会闲散人员”,闯入公司临时办公地点,暴力殴打公司工程部经理孟昂致其严重受伤。
2017年9月26日,张胜带领李某某等将员工张石磊殴打致残。此事虽然立案,但兇手至今仍逍遥法外。2018年1月9日,张胜等人带着宋某某拿着警棍赶到开封,向总经理苏强讨要监理费。
中原公司经营款“遭遇侵占”
一年多来,张胜、邱某、代留荣等利用中原公司的公章向外出租公司办公楼和楼下车位,非法获取办公楼租金80多万元。他们还变卖中原公司的车辆,通过多种方式窃取公司监理费等,并用这些资金购买了高档轿车。
此外,他们还撬开了公司办公室保险柜,拿走了公司全体员工的毕业证、工程师证件等重要证书文件。
中原公司一年多的损失高达5000多万元,从事发前的79个项目锐减到目前的20个,200多名员工已经失业,目前事态仍在持续恶化,公司濒临倒闭。
“一年多来,他们制造出一起起惊心动魄的事件,让我们几乎崩溃,每天在恐惧中生活。我们都立下了遗嘱,做了最坏的打算。”中原公司一位员工告诉记者。
“我们的行踪、财产,甚至我女儿的家产情况,张胜都掌握得一清二楚,我们个人根本没有了隐私可言,这让人无比恐惧。朱琳作为一名省政协委员,自身安全和隐私尚无法保障,我们普通百姓又该如何生存呢?”这位员工说。
张胜:“我有代持股协议,为公司股东”
2017年11月27日,张胜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这个事没有那么简单,其一,宋聚奎从2011年开始大量挪用公司资金,涉嫌犯罪。其二,他违背了他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我们已经罢免了他的职务,那时候让他来开会他不来。
当时公司亏损,好多人退股,所以有27%的股份闲置,宋就用钱入了股。最后持有了公司70%的股份。
其实,宋合法持有的只有13%的股份,剩下的都是别的股东退股的股份。
张胜将宋聚奎的这些行为向公安局报了案,其后案件被撤销,张胜认为是朱琳找了人。“目前我们已经将这些事举报到了上级部门,我们也要一个说法。”
股东代留荣:“我也是公司创始人”
针对宋聚奎所反映的情况,代留荣回应道:
首先,宋聚奎根本不是公司创始人。这个事情比较复杂,中原公司是国有公司改制过来的,有一部分股东没有工商登记注册。我们几个人都是原来国有公司的。宋聚奎是郑州燃气集团任命过来的,他过来以后就改制了。但没有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宋为总经理,而是沿用了国有企业原来的体制。宋聚奎和原来的范姓会计发生了纠纷,因为宋拿钱出去炒股票等;
其次,我们不是股权纠纷,是宋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三,宋说公司资产规模近亿元,这个数据是不对的,2013年时宋出的报表是1600万元;
第四,宋所谓的社会闲散人员,都是我们公司的员工;
第五,代、邱等人将物业房租的资金据为己有,这种说法是不属实的,我们可以给媒体提供相应票据,这些资金都被用来给停发工资的员工开了工资;
第六,投标时,宋不提供任何手续;
第七,骗取公司的公章一事根本不存在,这些公章都是用于公司正常办公;
第八,开除财务人员的原因,是因为她在公司办公期间,让租户把钱打给已不在公司履职的会计那里,有损公司利益,所以开除了她;
第九,关于公司出租的费用、车位等,我们并没有据为己有,都是用在了公司的开支上,这些都有据可查;
第十,因为停了我们的工资社保,所以才去他的家里拉条幅,所以并不存在侮辱,诽谤;
第十一,宋聚奎案发后,原来的财务就跑了,公安机关找不到,我们也找不到。
记者继续问他:“宋挪走的资金,是否归还?”
代留荣答:“具体不清楚。有一部分钱转出去,本金抓回来了,挣的钱没回来;
记者问:“宋还是涉案嫌疑人,还没有经过判决,没有认定他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就发出公告,取缔宋法人代表和总经理的职务的做法,是否合法?”
代留荣答:“不管公安机关认定有没有罪,宋已经不具备法人代表和总经理的职务,下一步我们要通过民事起诉宋。”
记者请代留荣出示下公司办公楼出租收益的支出票据和张胜的代持股协议,用以证明张胜的合法身份以及并未侵占公司办公楼出租收益金的情况。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任何相关票据及协议。
三大疑问,郑州市公安局未予回应
纵观整个事件,中原公司宋聚奎对公安机关办案警官产生的质疑大致有如下几点:
一、办案过程中,办案警官曾要求中原公司员工交出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及财务账号、密码等,是否为办案需要呢?宋聚奎一再表示,其与各股东之间股权分配异议,属于民事纠纷,而办案警官在侦查过程中多次表示,“他们说不清(谁是股东),我帮你们查清”,并将谁是股东的问题作为办案的主线之一,这与宋聚奎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有什么法律连带关系呢?
二、办案警官在召集中原公司员工开会时曾说,“宋聚奎犯罪了,法院要判了,法人要变更了……”宋聚奎当时只是涉嫌犯罪,还没有经过公诉、法院审理、宣判,作为办案警官就直接给下了定论,他们这么说的依据在哪里呢?
三、办案警官在对宋聚奎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曾提出,“让朱琳找张胜和股东谈话,谈妥了就没事了”。他们这么说的初衷是什么呢?是否如中原公司员工所述,“办案警官利用职权便利介入民事纠纷”呢?
对于这些问题,警方又是如何看呢?记者来到郑州市公安局,将该案的情况以文字的形式反馈给了宣传部门工作人员,并约定采访该局经侦支队四大队办案警官王某、荆某等人。但是,随后的几次联系及登门拜访,该办案单位均以接到上级单位通知为由对记者反馈的问题未予回应。
截至发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针对宋聚奎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一案通过集体讨论,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并批复郑州市检察院作出了《郑检侦监撤捕[2017]1号(撤销逮捕决定书)》,撤销了对宋聚奎的逮捕决定。同时,河南省公安厅通过调查明确了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办案警官王某、荆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嫌违法乱纪,并给予了相应处分。
然而,中原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仍未恢复,宋聚奎作为持有该公司70%股份的股东兼法人,还无法回到中原公司办公。
关于该案的进展,本刊将持续关注。
② 公司老板属于非法集资,员工犯法吗
对于公司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关于员工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在公司实施合同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员工是否知情、是否协助老板实施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员工不知情,则员工不承担责任;如果员工知情、并且协助公司实施前述违法行为,则员工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③ 拉股票群员工被判刑多久
法律分析:第一,要看推荐的或者帮助操作的资金是不是真实的进入到了股票市场;第二,要看该公司有没有股票相关从业资质。第一如果没有真实进入股票市场,资金被公司占有则涉嫌诈骗罪;第二种情况则涉嫌非法经营罪。要看具体公司的情况和你问的这个人在公司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职位。去年类似股票期权期货公司被抓的案件有不少,其中有的一开始涉嫌诈骗罪,后来变更为非法经营罪的,有的是全程就是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处理的。要看具体公司的情况和资金的去向。建议为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处理,结合具体的案件情节和证据,积极沟通办案人员,针对性的开展有效辩护工作,符合一定条件尽量争取取保候审,如确实构成犯罪,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以及缓刑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④ 股东取保候审股票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二十日或公司决定分配股息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除非因为特别的法律规定,如涉及到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时间则会有所不同。因此,若某位股东在涉嫌触犯刑法并为此接受了取保候审,那么他所持有的股票转让就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来执行,也就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如果这位股东的取保候审是在上述规定的期限之外发生的,那么他的股票转让应该可以照常进行。但是,具体的情况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