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科创板什么时候上市
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 7月22日,科创板首批公司上市; 8月8日,第二批科创板公司挂牌上市。
2019年8月,为落实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并购重组注册制试点改革要求,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制度,规范科创公司并购重组行为,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② 近年来的退市股票一览
一、ST吉恩、ST昆机
2018年5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终止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这两家公司因财务状况不佳,成为了2018年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下首批被淘汰的个股。
二、ST烯碳
2018年5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ST烯碳的上市地位。由于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ST烯碳自2017年7月6日起被暂停上市。ST烯碳是首只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而触发终止上市的股票。
三、中弘股份
2018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中弘股份终止上市,并自2018年11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中弘股份成为A股市场上首个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四、长生生物
2018年10月16日,长生生物的主要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违法违规生产疫苗,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严厉处罚,包括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处罚款91亿元等。其违法行为对公众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触发了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规定。
五、上海普天
2019年4月9日,上海普天通过股东大会投票决定,是否主动撤回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A股和B股股票,并在取得上交所终止上市批准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同日,有4家上海A股公司被终止上市,这些事件透露出证券市场严格监管的趋势。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在进行任何投资之前,您应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性质和风险,并在详细了解和评估后,自行判断是否进行交易。
③ “第四桶油”败退港股 百亿债务下光汇石油何去何从
吴清 本报记者 吴可仲 北京报道
在停牌3年后,曾经国内最大的民营油企、有“第四桶油”之称的光汇石油依然未能逃脱“退市”的命运。10月16日,光汇石油公告称,10月20日上午9时起,其上市地位将被取消。
10月20日,光汇石油方面在回复《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退市后公司股票将不能再在香港联交所交易,不过董事会仍将继续完成当前的债务重组计划,并且经营及持续发展当前的业务。公司还将采取必要措施,最大程度减少退市对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影响。
记者了解到,光汇石油曾因曝出财务和经营问题,其股票从2017年10月3日起停牌至今已超3年,最终被退市。目前光汇石油位于深圳的内地证券事务等相关部门已经裁撤调整,剩余的业务转接到位于香港的投资事务部继续完成。而国卫会计师事务所则接替此前辞任的普华永道,继续未完成的业绩审核工作。
如今,在前两年P2P集中暴雷的大背景下,光汇石油旗下的光汇云油的类期货、理财收益类产品早在去年就先后取缔,目前仅留存加油卡等业务。
作为曾经国内最大的民营油企,光汇石油为何走上“退市”的道路?其虽于今年5月与大多数债权人达成了和解,但依然是百亿债务压顶,退市后又将何去何从?
退市
据悉,香港联交所于2020年10月8日致函通知光汇石油,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该公司股票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9时起被取消上市地位。
今年2月28日,由于光汇石油未能在1月31日前达成所有复牌条件,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上市地位。3月9日,光汇石油曾申请复核上市委员会决定。10月7日,上市复核委员会决定维持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的决定。
按照规定,自2020年10月19日(即该股票于联交所的最后上市日期)后,尽管股票仍继续有效,但该股票将不再继续上市,也不再于联交所买卖。
对此,光汇石油董事会表示,其管理层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来达成复牌条件,虽然董事会认为公司复牌计划是合理可行的,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该计划实施被推迟。最终联交所拒绝了批准公司延期的要求。
“如今,光汇石油已经停牌超过3年,期间光汇石油也曾多次努力来达成复牌条件。”一位接近光汇石油的分析师告诉记者,但联交所综合评估后可能觉得光汇石油目前的财务及经营状况难以达成,所以拒绝再延期。
虽然已经退市,但光汇石油方面对记者表示,仍将继续努力完成当前的债务重组计划,并且经营及持续发展当前的业务以及完成出售舟山储油项目,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少退市对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等造成的影响。
追债
此次光汇石油退市,“导火索”还得从3年前说起。2017年,光汇石油陆续曝出债务和经营问题。当年10月,光汇石油公告延迟发布2017年全年业绩,股票也开始停牌。
2018年起,光汇石油接连遭到债权人追讨,乃至出现油船遭扣押事件。据路透社报道,2018年11月,因未偿债务到期,光汇石油新加坡公司的加油船船队被扣押。
同年11月,因涉及与平安银行的借款纠纷,光汇石油持有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部分股权被强制拍卖。但随后该拍卖活动因故被取消。
2019年4月11日,香港高院裁定光汇石油董事局主席薛光林破产。系因光汇石油新加坡公司购买3025.36万美元的油品货物未按期支付,作为担保人的薛光林未能担保偿付。债务逾期后,薛光林也没有提出延迟法定追债要求的申请。10天后,光汇石油公告称,薛光林离任公司董事局主席及执行董事。
不过记者注意到,虽然退出了公司一线职务,但薛光林依然以光汇石油创始人的身份频频出现在光汇石油的相关新闻中。显然,薛光林虽然退居幕后,依然是光汇石油的“关键先生”。
此前,光汇石油和薛光林一直在推进对未偿还的债务和业务运营的重组。
公告显示,截至今年5月14日,光汇石油与大多数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其中包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Broad Action Limited、澳门国际银行等。
光汇石油方面表示,2019年年底,合作伙伴中国华融海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其多家全资附属公司提供了约3.62亿美元的融资;今年5月19日,又提供了3000万美元的贷款,以支持公司的运营并偿还部分债务。
与此同时,光汇石油与子公司光汇石油新加坡公司签订一项关于偿还越南汽油新加坡现有债务的和解协议,表示将妥善解决相关所有债务。
拆雷
虽然暂时和多数债务人达成和解,但高企的债务依然是悬在光汇石油头上的一柄利剑。换句话说,高企的债务只是暂缓或者换种形式存在,光汇石油依然并不轻松。
今年1月31日,光汇石油公布未经审核的初步业绩报告,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公司总负债金额分别为220.58亿港元、180.36亿港元和194.23亿港元,而银行透支、借贷占据其中的57%、74%、47%。
同时,在停牌期间,光汇石油的利润连年下滑,从2017年盈利11.82亿港元,转为2018年亏损6.68亿港元、2019年上半年亏损25.54亿港元。
光汇石油方面提供给记者的资料显示,公司与债权人持续协商,与数名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和债务重组协议。债务重组完成后,各贷款期限将延长至1~12年不等,债务总额得以大幅减少。
同时,光汇石油正在加速“瘦身自救”计划,以筹集更多资金偿还部分债务。此前出售的15艘油轮共回收4.2亿美元。另外光汇石油拟将舟山石油仓储及部分股权进行出售,据悉市场估值约为60亿元人民币。
不过,记者注意到,在光汇石油官网,依然将舟山石油仓储和码头设施作为公司的重点优势推介。今年1月7日,光汇石油方面曾称,公司就舟山石油仓储及码头设施的股权,与一位潜在买家签订了初步协议,此后未有进展公布。
汇总各方信息来看,目前光汇石油业务重心正逐步转向上游。旗下的曹妃甸综合开发调整项目(ODAP)已于去年9月投产,2019年全年总产油量达到1162.5万桶,其中光汇石油权益产油量407万桶。2019年,陆上迪那1气田和吐孜气田总产天然气10.7491亿方、凝析油近3万吨。
光汇石油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将尽快全面完成债务重组,并将引进战略投资者。今后,将在贸易、海运和仓储等业务全部“瘦身”后,集中资源进一步发展上游油气勘探开发生产,打造亚太领先的油气公司。
不过上游的风险也不容忽视。2014年,光汇石油业务版图快速扩张,收购多个油气区块,也因此积累了大量债务。不料,原油价格大幅波动、融资银行收紧贷款,导致光汇石油账上的可用资金持续减少,“债务雷”由此陆续引爆,最终导致公司停牌3年并退市。
同时,光汇石油转型互联网+的平台——光汇云油的产品也在“瘦身”。
光汇云油相关产品于2016年推出,有投资者估算光汇云油储油卡的年化率曾高达13%。但当时光汇云油相关业务并未接入银行存管。外界也一度有“光汇云油涉嫌自融,向母公司输血”“光汇云油搭建资金池”的各种质疑。
④ 近年来的退市股票一览
2018年和2019年退市的股票:
2018年5月22日,上交所宣布终止ST吉恩和*ST昆机上市;
2018年5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ST烯碳终止上市;
2018年11月8日,深交所决定对中弘股份终止上市;
2018年11月16日,深交所启动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2019年1月15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深交所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019年5月26日海润(600401)晚间公告,7月8日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019年8月27日*ST雏鹰进入退市整理期 30个交易日后摘牌;
2019年8月26日晚间*ST雏鹰公告,公司股票于2019年8月2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被摘牌;
2019年12月4日晚*ST华业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12月12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2019年12月11日晚间*ST华业公告,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决定终止上市。
(4)2018年11月影响股票要事扩展阅读
2018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2018年11月,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并修订完善了《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一则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让长生生物(原股票简称)疫苗造假事件得以曝光,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处罚没款91亿元等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8日晚间,深交所发布《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自2019年10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这意味着,11月27日,*ST长生将正式告别A股。
⑤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
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
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
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
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4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2.5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6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
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
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
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
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8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
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2.1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
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12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
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
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8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2.19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1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2.22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2.24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
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
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2.25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
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6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
关资料。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个
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
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
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
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
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于: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 11 —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
问询;
(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9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四)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 12 —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1.13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3.1.17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 13 —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
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 14 —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⑥ 近年来的退市股票一览
一、ST吉恩、ST昆机
2018年5月22日,上交所宣布终止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ST吉恩和ST昆机因财务指标不良成为2018年“严格执行退市制度”背景下首批淘汰的个股。
二、ST烯碳
2018年5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ST烯碳终止上市。ST烯碳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ST烯碳自2017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ST烯碳是两市首只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而触发终止上市的股票。
三、中弘股份
2018年11月8日,深交所决定对中弘股份终止上市,并自2018年11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中弘股份由此成为A股史上首个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四、长生生物
2018年10月16日,长生生物主要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违法违规生产疫苗,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处罚没91亿元等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触及了相关规定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五、上海普天
2019年4月9日,上海普天用股东大会投票的方式,决定上海普天是否主动撤回A股和B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交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4家A股公司同日被终止上市,透露出了哪些信息?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已经退市的股票,如果未来业绩连续好转,是可以恢复上市的,每年都有一些公司恢复上市实现涅磐重生。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⑦ 重要股东解押潮之后:15股质押率仍超70%
点击查看>>>重要股东股权质押数据全览
近期上市公司掀起了控股股东等重要股东解除质押的热潮,意味着近期一系列助力民营企业纾困的政策效果初显成效。不过,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目前仍有包括银亿股份(000981)在内的15只股票质押率在70%以上,相比起一个月前,质押比例在70%以上的个股中,部分个股的质押率出现明显下滑。
重要股东解除质押潮涌
据不完全统计,自11月以来,已经有20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股东解除质押(剔除解除质押后再质押公司)的相关公告。
经北京商报记者粗略统计,仅在11月20日晚间,就有包括荣盛发展在内的十余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股东解除质押的相关公告。据荣盛发展披露的公告显示,2018年11月19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通知,荣盛控股将其持有并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700万股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的手续。截至2018年11月19日,荣盛控股共持有荣盛发展的股份约为15.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65%,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质押的数量约9.5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4%。
同日晚间,御银股份也发布一则关于实控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显示,公司实控人杨文江对质押给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2909万股御银股份的股份进行了解除,在解除质押后,杨文江累计已质押的御银股份的股份为2222万股。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期密集解押潮下,有为数不少的公司解押的股份幅度达到数亿股。诸如尔康制药(维权)在11月13日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帅放文近期对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解除质押。具体来看,帅放文于11月12日将持有的尔康制药2亿股股份进行了解除质押,此次解除占帅放文所持股份比例为23.4%。在此次股份解除质押后,帅放文共质押了约5.23亿股公司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1.2%,也就是说帅放文尚有5.23亿股尔康制药股份未解押。
香江控股在11月16日发布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香江”)将其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公司股份1.61亿股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解除手续。截至公告披露日,南方香江5.44亿股股份仍处于质押状态。南方香江表示,其质押股份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采购家具、对外担保及非融资质押担保等用途。
15股质押比例超70%
不过,经北京商报记者统计发现,截至11月16日,两市仍有15只股票质押率超过70%。
A股市场几乎是“无股不押”,据中国结算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16日,A股市场共有3465家上市公司存在股票质押的情形,占A股上市公司数量的比例约94.29%,其中有149家上市公司整体质押比例在50%以上。
今年3月12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正式实施,《业务办法》中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其中整体质押比例最高的为银亿股份,截至11月16日,银亿股份的股份质押比数为105笔,无限售股份质押数量约为18.84亿股,有限售股份质押数量约为14.26亿股,银亿股份的整体质押比例高达82.18%,位列两市第一位。
今年8月23日,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银亿股份申请停牌,11月20日,银亿股份在回复深交所重组问询函后未申请复牌,当天被深交所强制复牌,银亿股份成为停复牌新规后首例遭遇强制复牌的股票。截至今年8月25日,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持有银亿股份约9.54亿股,其中累计质押的股份数约为7.91亿股。
11月20日复牌首日,银亿股份“一”字跌停,股价重挫也让银亿股份控股股东质押股份受到平仓风险的考验。针对该问题,银亿股份证券事务代表办公室工作人员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份的比例确实比较高,部分质押股份存在跌破平仓线的风险。不过目前了解到的是券商基本不会做强平的动作”。
藏格控股的整体质押比例仅次于银亿股份,截至11月16日,藏格控股质押股份共有39笔,整体质押比例为77.96%。三六零、贵人鸟、印纪传媒等上市公司的整体质押比例均在70%以上,其中三六零的整体质押比例为75.9%,印纪传媒的整体质押比例为76.81%。
流动性压力有望缓解
相比起一个月之前,质押率在70%的个股也出现一定变化,比如有些个股水平下滑。
据中国结算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12日,质押率超过70%的股票数量仍为15股,相比起一个月前,银亿股份的整体质押比例没有变化。而供销大集作为质押率超过70%名单中的成员,截至10月12日,质押股份共有92笔,整体质押比例为74.98%。到了11月16日,供销大集质押股份笔数减少了一笔,无限售股份质押数量由此前的约5.94亿股降至约5.63亿股,整体质押比例降至74.64%。
截至11月16日,赫美集团整体质押比例由此前的71.95%降至71.41%,据中国结算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12日,赫美集团质押股份共有31笔,截至11月16日,赫美集团质押股份笔数减少了3笔,赫美集团的无限售股份质押数量由此前的约3.8亿股减少至约3.77亿股。
实际上,在质押比例较高的背景下,赫美集团也在寻求“自救”。11月13日,赫美集团曾发布公告称,在2018年11月12日与北京市文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投顾”)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之备忘录》。文科投顾此次拟受让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具体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事项将在未来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中另行协商确定。文科投顾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租赁”)旗下负责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和企业管理咨询的全资子公司,文科租赁为北京国资委下属公司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赫美集团表示,公司此次引入文科租赁作为战略投资者,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缓解目前较为紧张的资金流动性问题。
着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由于股权质押的绝大部分都是大股东,且质押股份较多,若股价重挫,相关股东未能及时采取补交保证金或追加抵押物等策略,将会出现平仓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稳健运营带来不利影响。宋清辉进而表示,近期上市公司密集发布解押公告,一些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质押水平以及上市公司股票的质押率明显下降,反映出股权质押风险得到了一定的化解。
东吴证券在研报中指出,近期监管层出台多项政策,以市场化形式化解股票风险,目前已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券商资管及各地政府基金等)规模约1000亿-2000亿元,流动性压力预计大幅缓解。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原标题:解押潮之后:15股质押率仍超70%)
⑧ 中国平安“抄底”汇丰银行,再次成为第一大股东,释放什么信号
金融机构,在2019年以前,应当很多人也不掌握这个金融机构,终究其在中国的合理布局营业网点较少,但是,自其构陷华为公司的事情被曝出至今,汇丰金融机构就不断走上热搜,绝大多数中国人多多少少都过听过这个“披上绵羊皮的狼”的金融机构了。
撤销2020年度的分红方案因撤销2020年度的分红方案,危害小公司股东权益;及其构陷华为公司,毁坏销售市场井然有序市场竞争,变成销售市场不幸者,再再加上肺炎疫情要素及洗黑钱事件的危害,2020年,汇丰销售业绩主要表现一塌糊涂,8月3日,汇丰金融机构对外开放公布的2020年上半年度度财报数据表明,总公司优先股公司股东应占盈利19.77亿美金,同比减少76.8%,每一股基本上赢利0.一美元,环比跌76.2%,受此危害,汇丰金融机构的股价也是一路下降,现阶段其股价早已是近二十五年来的最低限,下挫超出50%。
但是作为一家公司,平安集团要的仅仅追求完美利润最大化,因此在汇丰股价暴跌的情况下,安全进到,我认为,很有可能有下列三个层面要素:一是“股票抄底”(自然不一定是股票抄底,由于安全没有吃进的话,股价很有可能还会继续再次下挫),既控住了汇丰的个股再次下挫,安全原拥有的个股损害没有进一步扩张,并且能够减少企业均值持仓成本;二是平安十分见到汇丰的将来,评定汇丰将来的股价能够再次大涨起来,因此安全不害怕吃进汇丰的个股;三是自打2002年至今,安全与汇丰就密切的协作在一起了,二者乃至还合资企业开设公司,一旦汇丰倒地,安全的损害极大,因此在有可能的状况下,安全也会知其较大 的勤奋解救汇丰金融机构,这即是救汇丰,也是为其本身权益考虑到!
转过头来看安全增持汇丰一事,金融市场也做出了恰当的极其热情地反映。由于,通过安全增持汇丰所释放出来的数据信号,足够让汇丰轻装前行,坦然面对风险性,也倾心资金投入我国的金融业中国改革开放伟业。正由于汇丰股票基本面优良,本次增持有希望为安全产生长期性提高与公司估值修补的盈利。作为投资者,确实不必太多的焦虑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