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商业银行不能从事什么业务
商业银行不能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经营业务、信托投资业务以及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
首先,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这是指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的承销、交易等证券经营业务。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造成股市的虚假繁荣和过度投机,从而保护广大储户的利益。例如,如果银行利用储户的资金去炒作股票,一旦股市下跌,银行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甚至可能引发银行的破产,这将直接影响到储户的资金安全。
其次,商业银行也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信托投资业务主要是指银行以投资人的身份,通过信托方式,对接受投资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融资的业务。这种业务的风险较大,如果银行过度参与,可能会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为了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银行的安全运营,商业银行被禁止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最后,商业银行还被禁止投资非自用不动产。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银行资金过度流入房地产市场,推高房价,形成房地产泡沫。一旦房地产泡沫破裂,将会对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因此,商业银行只能投资自用不动产,如建设自己的办公大楼等,而不能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如购买商品房进行出租或者出售等。
总的来说,这些限制旨在保护银行储户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通过明确商业银行不能从事的业务范围,可以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从而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❷ 【急求】为什么我国商业银行法不允许我国银行投资股票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允许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同时又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根据相关法规,我国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业务:(1)可以在境外从事全能银行业务;(2)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保险业务等;(3)推进金融创新,注重发展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中间业务,如开辟有关企业并购业务、客户理财业务、项目融资业务、券商资金结算与清算业务等。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❸ 我国商业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是【 】
我国商业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是信托投资 、股票、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