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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说明会对股票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5-04-06 11:13:29

Ⅰ 利润分配怎么造句

1、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2、 利润分配,风险亏损,成本和责任将按双方投资比例摊派.
3、 在利润分配问题上,要重点克服违法不分配利润和违法不分配利润两个问题,以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4、 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得的利润额。
5、 由此造成初期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6、 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作为合并利润分配表中的1个重要项目,它的多少对可供母公司股东分配的利润影响很大。
7、 我们将合理设置利润分配,为每一位合作伙伴提供丰厚的利润回报,最终实现与每一位凯利莱品牌运营商的共同发展。
8、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公积金转增股本。
9、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公积金转增股本。
10、 1月27日东莞上市公司宜安科技发布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据悉将实行每10股转增10股的高转送分红。
11、 30登录全景网络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在线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说明会。
12、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公积金转增股本。
13、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现金红利。
14、 600721ST百花董监事会通过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通过续聘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15、 建立资金补偿积累机制,强化资金后续管理按照国家制定的企业利润分配办法,企业按照既定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集团公司应收取的投资收益全额上缴,不留余地。
16、 报道历数了73处秘密的拘押中心,很多都是由地方政府运营的,还给出了在搜索、拘押和遣返当地*访者中的详细的丰厚利润分配方式。
17、 同时,中央汇金作为股份制银行的控股方,完全通过上市公司模式实现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市场化。
18、 他解释说,调整出厂价仅仅是中石油内部炼厂和销售公司的价格变动,可以间接理解为内部的结算价变动,同时也是内部利润分配的变动。
19、 在Foap上销售照片,都是一张照片10美金的定价,并采用卖家和Foap五五分帐的利润分配方式。
20、 不过,辛辛苦苦、劳心劳力了一整年,同样也是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长们并没有亏待自己,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自派“大红包”便是自我奖赏。

Ⅱ a股分红最高的股票有哪些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那么,a股分红最高的股票有哪些呢?下面就来看看吧。

A股分红哪家强?

A股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节奏逐渐加快,而在此之前已有意华股份、丽珠集团、杰恩设计等上市公司迫不及待地推出了年报高比例现金分红预案。业内人士指出,预判某家上市公司是否会在年报期间实施高分红的参考标准主要是业绩走向、财务数据、分红传统三大要素,只要具备三大要素,就可能向投资者派“现金大礼包”。

2月5日,上交所召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专项说明会”,并表示,有一批上市公司,连续多年未实施现金分红。其中部分公司,具备分红能力而长期未分红,上交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存在恶意不分红的,还将提请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共有58家公司披露2017年利润分配预案。一方面,高送转表现平稳,过去动辄“10转30”的高比例暂时未出现。其中,梅泰诺、杰恩设计、凯普生物、中顺洁柔、恒华科技等15家公司2017年年报预计送转股比例均为每10股送转10股及以上,占比只有25.86%。目前转增比例最高的是梅泰诺,推出“10转18派1.5元”的利润分配预案。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派现比例明显上升。在上述利润分配预案中,有53家公司拟向股东派发现金,占比达到91.38%,其中,每股派现金额最高的是丽珠集团,该公司准备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同时派现20元(税前)。另外,步长制药和杰恩设计等每10股派现均在10元以上。

Ⅲ 洽洽食品2020年半年度董事会经营评述

洽洽食品(002557)2020年半年度董事会经营评述内容如下:

一、概述

一、瓜子消费快速增长,有品质、有品牌的公司产品市场空间进一步提升。

瓜子等家庭休闲产品销售获益,在居家环境中,瓜子系列产品消费场景进一步强化,线上线下均实现了快速增长。传统瓜子延续了2019年两位数以上的增长,在上半年市场认可度进一步提升,对非包装瓜子的替代加快,品牌效应进一步显现,加速产业内企业优化升级,为公司瓜子业务发展注入持续动力。2020年上半年,公司实现传统香瓜子19%的增长、原香瓜子30%左右的增长,焦糖、山核桃等蓝袋瓜子上半年实现含税销售额约4.2亿元,同比20%以上的增长。

二、每日坚果积极开展营养 健康 宣传,扩充产品矩阵,掌握关键保鲜技术,打造好吃又营养的日常营养必需品。

小黄袋每日坚果系列产品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消费场景影响以及社交馈赠属性的因素,同时部分区域消费促进和营销推广活动无法开展,针对坚果消费的线下宣传活动暂时推迟。随着疫情的逐步缓解,社交消费属性逐步恢复,小黄袋每日坚果消费增速提升。

上半年,公司结合营养 健康 ,开展营养师线上线下传播,推广宣传坚果的营养价值。在疫情期间,针对营养 健康 、增强免疫力、坚果的营养价值,公司邀请了知名营养师,在直播间为大家一一解答,宣传坚果的营养价值合理膳食搭配建议。

公司结合自身优势,以洽洽质造为战略支点,聚焦每日坚果,给消费者提供好的坚果产品。将洽洽每日坚果的定位扩展到日常营养必需品,打造国民 健康 食材。“坚果+”战略丰富消费场景和群体,风味化和跨界搭配类战略新品主动导入市场,推出益生菌每日坚果和芝士味每日坚果以及洽洽每日坚果燕麦片;该类新品前期试推广效果良好,市场认可度较高,战略新品的不断推出,进一步丰富每日坚果的产品矩阵,扩大市场规模。该系列新品将和小黄袋每日坚果一起,在下半年全面开展市场拓展、消费场景延伸和规模提升。

2020年上半年小黄袋每日坚果销售额呈现逐步回升态势,实现含税销售额2.7亿元,销售额较去年同期有所增长。

三、推进实施可转债项目,为公司战略发展带来资金支持。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相关议案。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6,000万元(含146,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的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系统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提交的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对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进行了回复,并及时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回购实施完毕,并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为企业发展注入长期动力。

截止2020年5月1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844,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6%,成交均价27.11元/股。

公司已于2020年3月30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于本次回购的股份,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将会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2020年5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133,4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3%)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5月25日通过非交易过户至“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专户,其中,以23.48元/股过户116,580股,以30.62元/股过户16,880股。

五、公益活动。

利用公司海外工厂及海外资源优势,快速反应,在海外采集口罩等资源。在除夕当天,公司发挥全球化优势,紧急从海外筹措近20万只N95口罩和200万坚果物资驰援武汉15家定点医院,为增强医护人员免疫力,保障营养 健康 补给,2月15日起,公司向战斗在武汉的全国援鄂医疗队医护人员免费提供每日坚果,直至疫情解除,定点捐赠全国定点治疗医院。除以上医用物资已加急送往武汉外,针对疫情严重的国内其他地区,公司还及时筹措了300多万的坚果食品物资,日夜兼程送往全国15个疫情严重的城市、共34家新冠肺炎定点治疗医院,协助打赢这场疫情攻坚战。

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稳定的投资者回报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持续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主动接受 社会 和广大投资者的监督。依托股东大会、互动易、投资者电话、投资者电话机现场交流会、投资者调研等互动交流平台,积极建立公开、公正、透明、多维度的投资者关系,2020年4月举行了2019年度业绩说明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状况、业务情况、未来发展等情况的了解,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度,切实提升公司价值及市场影响力。建立并维护上市公司的良好形象,推进公司在资本市场的长期 健康 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 (一)多年行业积淀形成的品牌优势。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坚持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新鲜、美味的坚果休闲食品”为使命,经过20年的发展,产品线日趋丰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是中国坚果炒货行业的领导品牌。 (二)全国性的线下终端销售网络、逐步成长的海外销售网络、专业性销售团队并由此形成的市场快速反应能力以及掌控能力。公司始终坚持以洽洽坚果炒货行业这一品牌开拓国内市场,在不断深化经销、KA卖场等相对成熟渠道开拓能力的基础上,也紧抓现代新兴渠道异军突起所带来的宝贵发展契机,对线上渠道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拓展。公司拥有全国性线下销售网络,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化营销队伍,有完善有效的营销管理体系和营销模式,市场快速反应能力强,销售规模行业第一。经过多年的海外市场开拓,公司已经建立了区域分布合理的外销网络,公司已和国外多个具有丰富销售经验的经销商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产品远销亚、欧、美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出口国家最多、出口区域最广的民族品牌之一。 (三)行业领先的技术研发、生产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公司注重用现代食品工业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断推进工艺创新、产品创新。与江南大学及省内高校合作,设立省休闲食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洽洽食品设计研究院,进行新品研发、标准化研究和食品科学研究。公司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团体标准共26项。首创“变炒为煮”的生产工艺,带动瓜子产业革新,促进生产规模化、产业化。2018年洽洽干坚果贮藏与加工保质关键技术及产业化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证书。2018年洽洽荣获“国家坚果加工技术研发专业中心”称号,坚果炒货行业首家加入国家 健康 品牌计划,坚果制造获BRC-A级认证,完成出口40国战略目标,智能制造领域,设备自动化和人工智能引入生产线:蜘蛛手与码垛机器人。国葵新线车间凌态项目:实现生产数据自动采集。不断创新产品结构,逐步向高端坚果、休闲食品产品拓展。公司的生产基地形成了全国布局,并在海外形成了积极 探索 。公司在合肥、哈尔滨、包头、重庆、长沙等地设立生产基地,销地建厂和综合厂策略相结合,形成了覆盖全国市场的生产基地。实现就近供应,有效减少了运输成本,产能布局不断优化。公司按照“洽洽质造”的发展理念,强化质量管理,以优质产品打造知名品牌。建体系。建立以ISO9001和HACCP质量保证体系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形成了全流程质量监控体系。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和成品检测、包装运输,都制定细致、可操作的规范。控环节。在原料采购、产品设计、生产加工、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各环节严格质量控制。 (四)规范高效且稳定的现代化管理体系。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构筑了事业部制的管理体系,以消费者需求的业务导向管控体系,对管理层架构进行优化、调整,把一批年轻的、充满活力的、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经验的干部调整到核心管理团队当中,这将使公司的管理更富有效率,产品设计更具创新,发展方向更具活力。推行事业部改制、划小经营单元,内部市场化运行,打造“人人都是经营者”的创业平台,营造全员营销、全员创业的氛围。 公司实施了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让更多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跟随企业成长和发展,具有很强的团队凝聚力。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均具备行业专业背景和多年的从业经验,对行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有着清醒的认识。公司的管理团队能够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行业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制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能够对公司的研发、生产、营销和投融资等经营管理问题进行合理决策并有效实施。公司优秀的管理团队为公司保持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公司在2011年引入了SAP系统,并于2012年9月成功上线。2013年,公司的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顺利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实现公司全流程业务信息资源的充分调配和共享,信息整理和分析功能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决策更加科学,业务流程更加优化。实现了移动办公和电子流审批,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节约了资源。而且各部门能够使用系统数据,量化本部门的业务状态,进而进行业务决策,此后,公司不断开发、优化基于自身业务需求的各种信息系统功能模块,对商品、采购、物流、财务、质量、会员管理等业务流程进行了统一整合、梳理,业务的规范性和财务管理的精细度得以进一步提升。总之,公司信息化建设起步早,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发挥信息化对业务、对管理的巨大作用,从而使得公司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不断丰富企业内涵。发布了以“知行合一,突破制胜”为主题的企业文化体系。建立了职业 健康 、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并取得ISO14001和 OHSAS18001认证证书。 未来,公司将继续保持并不断加强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持有利地位,为公司及投资者创造更多的回报。

Ⅳ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十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注重投资者需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八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董事会还应当依法合理制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发行方式;
(四)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七)决议的有效期;
(八)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二十六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分析其对成长性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便于中小投资者阅读。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作出的承诺事项、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未能履行承诺采取的约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或者相关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五)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三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发行人申请文件受理后,应当及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当对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负责,一经申报及预披露,不得随意更改,并确保不存在故意隐瞒及重大差错。
第四十二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五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四十七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条 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即对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自相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还可以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8号)同时废止。

Ⅳ 炒股赚到的钱是上市公司给吗亏的钱去哪里

1、炒股赚的钱,不是上市公司给的,而是你抛出时买方给的;
2、炒股亏的钱,也不是上市公司拿去了,而是你买股票时把钱给了卖方;
3、上市公司分配时一视同仁,只要股权登记日你持有股票,不论你是赚是亏,都同样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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