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卖了可以索赔的吗
民法典规定,如果卖掉股票的行为损害了他人财产权利的,受害人可以主张赔偿,一般是依据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只是单单卖了股票又后悔的,肯定是不能进行索赔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1)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
(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
② 股票开户、融资融券开户和量化交易在岳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在岳阳市,股票开户、融资融券开户和量化交易需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股票开户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保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资者才能独立开设股票账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包括投资者开户交易需遵守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等。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对证券账户的开立、管理等作出规定,保障股票开户及后续交易结算的安全和规范。
融资融券开户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确立了融资融券的法律地位。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业务许可、担保物、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转融通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对融资融券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 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流程、标的证券与担保物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资金划转等情况进行监督。
- 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统计和风险监测监控进行了规定。
量化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禁止利用量化交易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需“先报告、后交易”,并规定了详细的报告内容,包括账户信息、资金信息、交易策略等。
- 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指引:对量化交易的申报速率、撤单频率等进行限制,并对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③ 老人去世股票会冻结吗
法律分析:不会冻结的,但最好在公证处开具公证书来证明是遗产继承人,证券公司应当对遗产继承积极配合,即便老人去世后再操作过账户交易,也并不影响股票的合法继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④ 股票账户的所有权归属
针对特定情形进行综合分析,若购入股票前其原有资产为婚前个人所有,则其增值部分应归于个人。
反之,若为婚姻存续期内共同财产购买,那么此股票为共有财产。
共有的财产,即是法律权威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的财富。
这些财富包括了物质资产、资金储备甚至是无形的知识产权等;
同时,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遵循国家法定度量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和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