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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股票期权

发布时间:2022-05-27 12:49:06

Ⅰ 辞职后期权怎么处理

辞职后期权的处理常见的选项主要是以下几种:
1. 彻底剥夺;
2. 按照净资产回购;
3. 按照折算出来的原始出资回购;
4. 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折现)回购;
5. 继续保留;
从上往下可能对离职核心员工越来越有利。
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选择呢?
1. 彻底剥夺股权/期权一般是针对因为有重大过错/过失而离职的员工,属于惩罚性措施,在期权/股权协议中一般都有详细描述:包括且不仅限于泄漏公司机密、盗窃公司资产、因为工作失误或者故意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等等,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净身出户”。
2. 净资产价格回购大概也就比彻底剥夺没强太多,创业公司的净资产是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有些比原始出资都低(因为持续亏损),这种一般是针对离职后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比如跳槽去竞争对手,或者自己创业做竞争业务)或者在职时严重不能履行职务要求的员工。
3. 按照折算出来的原始投资回购:这个已经属于较为公平的方案了,相当于把本金都还了,投资收益就放弃了。本金可以按照之前说的期望薪水和实际薪水的差额,以及对额外资源的估值来计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平淡分手,相忘江湖”的一般核心员工。
4. 以市场公允价格(折现)回购,这个就比较折中了,在公司上市前,市场公允价格一般可以用上一轮融资的价格加上一个折现率计算(因为融资一般都是增资,增资的估值要比买老股高),例如上一轮融资后的估值为一千万人民币,那么公允价格可以按照800万计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分手还是朋友”的核心员工,属于皆大欢喜。
5. 继续保留股票:如果公司觉得虽然核心员工离职,但仍然对公司有较大的帮助,并且核心员工也承诺离职后还会继续向公司提供帮助和资源,那么可以把核心员工的员工股权/期权转化为一般投资人的股权(期权可能需要出钱认购或者折现一部分)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重要的核心员工、离职后还能持续对公司有贡献、或者公司处于重大资本动作(如上市)前夕不希望发生股权变更/纠纷的情况。
上述五种方式是理想状况,实际操作时可以采用折中或者多种方式综合,比如价格介于2-3之间,或者部分股权保留,部分按照特定价格兑现。有些法律或者其他障碍也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例如代持、股转债等等。
然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创业公司的股权期权协议,退出方案往往还是采用第一第二种,这其中有律师/法务部门草拟合同时更加偏向公司一方(毕竟是公司付钱),也有创始人舍不得股权期权现金的心理,或者创业者对创业道路上所谓“背叛”的痛恨。但是我想提醒各位创业者的是:

(1)辞退员工股票期权扩展阅读
1、创业公司股权期权激励的背景。
我们知道,创业公司为了让核心员工能够跟公司利益绑定;同时也是因为创业初期现金流比较紧张,很难开出大公司的高薪,会比较倾向于用股权/期权来激励员工。
股权/期权激励的出发点是很美好的:只要你伴随公司成长,那么最终会得到高额的回报。
如果核心员工选择在公司股权/期权能够在市场上兑现之前离开(例如上市前),常常会导致双方进入一个尴尬的境地。
公司方面会觉得员工不能“从一而终”,“背叛”公司,还想继续持有公司股票,或者高价赎回。且不说对其他留下来的员工不公平,一般创业公司也没那么多现金可以拿来兑现。
员工觉得我这么多年给公司贡献,但是公司发展可能并不像当初承诺的那么快,现在要离开了,股权/期权还不给兑现,那这么多年低薪/超时工作都喂狗了?
2、创业公司股权/期权的来源。
我们来看一下创业公司股权/期权的来源。
一般来说,股权的授予要有等价物,一家公司的股权可以简单的分为“出资购买股权”和“无形资产置换股权”两种,那么核心员工的股权/期权属于哪种呢?
其实是两种的混合:核心员工加盟创业公司往往会在薪水上比原先的市场价格有一个较大的让步,例如原先年薪五十万的,可能在创业公司只能拿到年薪二十万,那么这每年差额的三十万就应该等同于对公司的出资,只是由于税务的问题,一般不会先发到员工手上,然后再认缴进公司账户。但这也确确实实是真金白银的出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相对来说,一般员工股权/期权的授予,都会要求连续工作3/4/5年以上,那么累计的薪水差额不会是一个小数目,考虑到加盟的早期公司估值还比较低,这部分期权/股权占的长期激励比重也不会太小。
第二部分则是核心员工加盟的时候带来了额外的资源:例如专利、核心技术、市场资源、客户资源等等,这些无形资产虽然不是现金,但也是创业公司急需的,这部分资源的估值一般会和核心员工的KPI考核指标挂钩,例如按期发布产品、市场推广、完成销售额等等。

Ⅱ 辞退补偿,包含期权股票吗

承诺的股权,离职的话,一般公司是不是继续兑现的。
而且,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是有附加条件的,比如离职则自动失效等。

Ⅲ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员工期权如何兑现

在签订的员工期权协议或者激励计划时,合同中会有明文载入行权条件以及方式,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如何进行期权行权或者兑现,依据上市地法律规定和起初签订合同内规定进行。(最直接的做法咨询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董事会)

期权激励合同或者协议一般如下:
甲方(控股股东姓名或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二条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一年并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第三条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股权预备期内,本合同所指的公司%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股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最长不得超过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第五条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六条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__%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_____万元或者_____;
2、乙方被公司聘任为高级咨询师的,应当保证完成当年的业务指标,业务指标为_______________.
3、乙方同时符合本条第1、2款所指人员的,应当同时满足前述两款规定的考核标准;
4、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执行。
第七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行权价格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甲方最初实际出资额的一半,即每%股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人民币元。乙方认购股权的最低比例为%,最高比例为%.
第九条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第十条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有权转让其股权,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2、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合同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内容如与《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发生冲突,以《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Ⅳ 劳动法规定公司辞退员工补发一个月薪水,这薪水是否包含奖金

不知道你在哪个城市,不过上海这方面规定很详细,可以适当参考借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22、《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

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

23、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平均月工资收入难以确认的,其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由双方当事人参照用人单位或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协商确定。”

所以,如果在上海,你的问题答案很明显,奖金应该被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Ⅳ 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60104/1710479017.shtml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

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此外,《办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办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办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

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此外,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

首先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在《办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因此,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角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时,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因此,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其次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再次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最后,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

Ⅵ 怎么用期权和受限股设计员工的股权激励制度

附件传不上去,只能复制出来了,先看一下吧,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加我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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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激励的目的
1)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使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高级人才和卓越贡献人员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
2) 吸引和保留关键技术人才,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股权激励的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
3) 存量配送,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只有在净资产增值前提下激励股份才可提取奖励基金。
第三条 本股权激励方案所称股份为身股(即虚拟股),享受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不胸有表决权、转让权、出售权和继承权。

第二章 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立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会汇报工作。
第五条 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研究对股权激励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与持股人的激励政策与方案。
2) 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
3) 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六条 为便于股权管理和计算,以2010年12月31日止的净资产为期初数划分股权,设定为200万股,其中100万作为股权激励股份。
期初的每股净资产为:期初每股净资产=期初净资产/200万
例:假定期初净资产审定评估为100万元,则200万股的期初每股净资产为:
每股净资产=100万元/200万=0.5元
第七条 每股的净资产以专业审计的评估值为准。
第八条 股权激励对象:
1) 在公司领取董事会酬金的董事会成员
2) 高层管理人员
3) 公司专业技术高级人才
4) 由总裁提名的卓越贡献人员
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公司员工总人数的20%,且不包括独立董事,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九条 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3年,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个人业绩每三年重新设定一次。
第十条 股权激励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
本方案奖励基金的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基金。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增值率=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初净资产*100%
例:假定期初净资产为100万,期末净资产为280万,则期末的净资产增值率为:
净资产增值率=280万-100万/100万*100%=180%
以上公式中所有数据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期末每股的净资产为:期末每股净资产=280万元/200万=1.4元
第十一条 奖励基金按照超额累进提取:
奖励基金提取的底线标准暂定为5%,即当年的净资产增值率在5%或5%以下时,不予提取奖励基金。
在此基础上,净资产增值率在5%以上的增值部分,按50%提取。
第十二条 提取的奖励基金按奖励股份100万股全部换为每股的奖励金额。
每股奖励金额=奖励基金总额/100万
例:假定期初净资产为100万,期末净资产为280万,则期末的净资产增值180万元,按照净资产增值部分的50%提取奖励基金总额,则期末每股的奖励金额为:
每股奖励金额=(280万-100万)50%/100万=0.9元
第十三条 个人奖励比例确定
1) 采取由公司董事会确认的方式,对管理高层、专业技术高级人才、有卓越贡献的人员,在充分考量其贡献大小、专业能力、发挥作用等因素的基础上核定激励股权的比例。
2) 授予个人的股份为股权激励股份的1%-10%,但不超过10%。
3) 公司预留股权激励股权的10%-20%作为激励储备。
第十四条 个人激励股份所应得的奖励金额计算公式
个人激励股权应得奖励金额=100万*个人激励股份比例*每股奖励金额
例:假如某专业技术高级人才核定的股权比例为5%,期末的每股奖励金额是0.9元,则该专业技术高级人才实际应得的奖励金额为:
专业技术骨干个人实得奖励金额=100*5%*0.9元=4.5万元
第十五条 本方案的奖励股份为一次性当期奖励,股权持有人在享受分红时按当年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例:若上述专业技术高级人才当年仅在公司工作了8个月,则当年实际得到的股权分红奖金为: 当年实际奖金=4.5万元/12 *8=3万元

第三章 股份权利
第十六条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股权为公司无偿授予,股权享有人无需出钱购买。
第十七条 股权享有人在离职后取消身股权,分红则区别对待:
1) 退休:股权享有人退休时收回身股,可享受当年全年的分红。
2) 辞职:自动辞职的收回身股,分红权立即取消。
3) 辞退:被解雇或辞退的收回身股,分红权立即取消。
第十八条 股权享有人因升职或成绩优异,经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确认可增加一定的激励股权比例,并分时段享受红利。
第十九条 股权享有人因工作重大失误降职、免职的。降低或收回股权激励,并分时段享受红利。
第二十条 公司确定的身股激励人员需与公司签订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在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股权生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因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条件成熟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将部分或全部身股转化为银股(即实股,享有除分红权以外的其他股权),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从2011年开始实行。

Ⅶ 员工持股相关法律

参考:
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工作,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在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员工持股总额中的比例,以及主要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经营管理者群体持股总额中的比例。

第二章持股方式

第五条内部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三种方式。

第六条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出资购股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

第七条奖励股权是指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第八条技术折股是指科技人员以其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作价折为公司股权的持股方式。

第九条奖励股权由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提出,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技术折股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

第十条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时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主体。包括:
(一)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二)由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股公司)持有;
(三)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有。

第十一条由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权的,持股员工按《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由持股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持股公司不得从事与员工持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股的,公司工会必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章出资购股

第十四条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员工的购股资格由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内部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予。

第十五条员工出资购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购股方案由公司在充分征求持股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实施。公司应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的办法具体确定员工个人购股的数额或比例。

第十七条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购股方案确定员工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缴付购股资金;
(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在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有内部员工股时,工会还应向持股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平均持股额的15倍。

第二十条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现金出资;
(二)向银行借款;
(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

第二十二条员工购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允许将公司的公益金结余按照第十六条提出的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等因素所确定的持股比例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公司的股份,但划转部分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0%;
(二)允许员工购股时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股款总额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
(三)属于退出领域的国有企业,员工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购股价格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买断全部国有产权且一次性付款的,购股价格何给予不超过35%的优惠。
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5%。对特别困难的公司,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员工持股会

第二十三条员工以自然人身份或工会名义持股的公司,应在工会下设专门的员工持股会。持股会是员工持股的内部管理组织,其负责人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持股员工按持股数额分别承担;以工会社团法人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工会以员工持有的股权承担。

第二十四条持股会应切实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员工意见;
(四)审查员工购股资格;
(五)确定员工个人购股数额;
(六)管理预留股权和备用金;
(七)负责股权的购回和红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九)组织持股员工推选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由持股公司持有内部员工股的,不设持股会,第二十四条所列持股会的各项职能由持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六章预留股权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购股,公司可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但预留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0%。预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筹措资金一次性购入,并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八条预留股份的分红以及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购股金,应首先用于偿还持股公司或持股会购入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七章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备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权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权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条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三十一条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权;
(三)偿还持股会购买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章红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实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九章股权处置

第三十五条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
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三十六条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股期限必须满五年;
(二)每年转让持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以持股公司名义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以工会名义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所持股权发生为动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可以在内部转让,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转作预留股份;
(二)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三年的,按个人出资额购回所持股份;
(三)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权,按公司上年末相应股权的帐面净资产值购回;
(四)员工持股满三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现的,经持股会批准,允许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

第三十九条经营管理者脱离公司时,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股权;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权抵扣赔偿。

第十章监管办法

第四十条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后,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主管机关和产权单位批准;
(二)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其他市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四)区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按各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五)其他国有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一条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市或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二条私营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由公司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后,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四十四条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违反本规定,应追究公司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主要领导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员工所得红股以及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变更后再行征收。

第四十六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即国有股权按约定的比例取得收益分红,同时国有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也可以将国有股转为参与优先股,即当公司连续两年经营不善,国有股权不能按约定比例取得收益分红时,国有股东按其股权比例行使选择和罢免经营者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深发〔1997〕21号)终止执行。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年01月11日实施日期:2001年01月11日(地方法规)

Ⅷ 员工已行权的公司股票,公司是否有权利收回

你的行权行为已经取得股票所有权,是你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而且行权的同时期权就已经没有了,所以没有期权可收也不可能收回。

Ⅸ 公司给员工的股权激励,离职之后股权会自动作废吗

通常情况下,公司对高管、核心技术人才进行股权激励时,都会附加一些服务年限的限制。具体要看约定,有的约定离职则失去股权,毕竟给员工股权的目的是为了留住人才、提高公司业绩。所以,在制定股权激励时一定要想周全些,如何激励,如何退出,都要事先约定好。

公司股权如何设计我们可以到明德咨询一下。明德天盛以“精准投资优质企业,让企业成为行业领跑者”为使命,由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为企业提供战略规划、业务经营及IPO上市筹划等全方位、全流程的一体化服务,与企业共创价值、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并成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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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股权,期权有哪些坑

4.1、未上市行权的障碍

计划有时候却赶不上变化的,当初跟公司是约定4年后可以完全行权,每年可以获得25%。可是,会出现预料不到的情况,自己需要离开公司了,想行权。你打算离职,你跟老板说,我要行使期权。答复是:公司没上市,中国的法律不支持未上市公司行权。

笔者在跟身边的打工族聊起这个情况的时候,他们觉得很正常:你离开公司了,期权当然没有啦。

从这个想法,可以看出,很多人忘记了一点:你当初加入公司是为了什么? 如果是为了工资,那就按照行情的工资来。你忍受的是低薪、免费无偿加班,就冲着那个期权的回报。所以,其实这是你应该得的。

法律的弱势方

很多公司在与员工签署期权合同的时候,并都没有告诉员工这里会存在障碍和风险。而公司制定期权协议时,往往是经过人力资源和法律专家给予专业建议的。所以员工往往是弱势,他们只能自己去读一堆的法律条文,而且还是英文的法律条文。

为什么未上市公司行权会存在障碍?笔者查阅法律知识,归纳起来有两个方面原因。

原因一:因为期权只有海外公司才有的概念

谈到期权专门指海外上市公司。国内公司只有股权。

先了解一下期权和股权的区别

国内的法律只有股权(工商局备案)概念,没有期权的概念。所以,只有准备去海外上市的公司才有期权的说法。美国法律则是支持期权的。

如果你呆的公司,是在国内注册的,那么就是国内公司,就按照国内法律来。如果是在国外注册(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那么就是国外公司,会按照国外法律来实行。

所以呢,要谈到期权的话,其实是指去准备海外上市的公司。

原因二:持股海外公司会涉及到外汇管制问题

员工行权的时候,由于这家公司是准备在美国去发行股票。那么它会注册成海外公司(开曼岛、维京岛)。就需要把人民币换成美元,用美元去美国购买股票。

如果要套现退出,卖掉成美元后,要换成人民币。人民币换成美元、美元换成人民币,这就是外汇交易。

由于中国是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这种外汇交易必须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来进行。不符合规定的,银行不会给办理外汇购回结汇手续。

外管局并没有规定未上市的境外公司如何操作期权。导致无法律依据。于是,很多没有上市的海外公司,当员工要求行权的时候,他们会以外管局没有规定为由,拒绝为员工办理行权。

在2014年的时候,国家外汇管理局虽然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未上市公司的员工期权也是可以办理外汇登记的。但是,这在实际操作中,外管局还是没有放开,仍然办不了外汇登记。

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彭嘉诚老师觉得一般两种办法:

方法一, 在合同中约定,留着期权,等到上市后可以去行权。

其实这样操作的公司公司也不少。虽然外汇局是有限制。离职后可以暂时不行权。等到公司上市后,去行权。笔者看到那个搜房网的员工与公司打官司的案例,就是这样的。

方法二、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由公司进行回购期权。公司没上市,没法行权。可以回购期权。比如原来有3块钱价格认购的权利,公司回购的时候,用10块钱(只是举例)。让员工离职的时候,多少有点补偿。

4.2、考虑期权以后被稀释的情况

优酷就出现这种情况。老员工的股权被稀释掉了。

很多打工族不知道有这么个情况。笔者跟一些同事提起稀释,他们确实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有人疑惑,怎么会被稀释掉呢?

答:因为需要继续融资。别人投钱给公司,肯定是要占公司股份的嘛。那这些股份从哪里来呢?要从原来公司的股份中,拿一部分去给新的投资人。

那是让出谁的股份呢。是创始人的,还是员工的? 创始人又出多少,员工又出多少? 一般是按照比例来稀释。比如创始人稀释掉1份,员工则稀释掉10份。

根据网上资料,优酷当时被稀释的比例是:18:1。优酷是这么操作,自己稀释1,则员工要稀释掉18。这就是1:18的比例,对外宣称是为了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绝对控股。一般期权在3W以上,稀释之后普通员工的股票大概有1000股左右。

现在笔者明白了那句话,关键是决策权掌握在谁手里。基层没有决策权,那么就算你有股权,也意味着是被刀宰割一样的。因为决策层可以用各种办法来获取员工应有的利益。比如稀释股份。决策层导致股价下跌。员工结果得不到什么。

有人看到这里,会感叹:果然发财不是那么容易滴;数年忍受着低薪、无偿加班着、一心盼着上市后就可以一夜后可以解放,对于这样的老员工来说,确实是梦想破灭了。

总结:要不要继续融资,怎么个稀释法,这个规则的决定权,往往在老板的手里面,由老板和新投资人进行协商,而作为基层员工,其实并没有多少资格去参与进去讨论。

对策:当规则的制定你没有机会参与的时候,未来还得看老板的人品了。老板为员工着想,就会替员工争取利益。

4.3、考虑公司被卖掉的情况

期权还没行权,公司可能恰好卖给其他公司。这个时候,员工的期权怎么办?

先要搞清楚有几种被收购的办法:现金收购、换股收购。

第一种办法、对方公司现金收购你们公司。那你就可以直接拿现金了。因为对方的钱直接给到了你所在的公司。

第二种办法、对方是换股收购你们公司。怎么个换股法? 你们公司的股份都换成是对方公司的股份。最后,你现在持有公司的股份,就直接变成了对方公司的股份了。所以你持有的就是买方公司的股份。

换股收购,还要分清楚,对方是上市公司还是未上市公司。如果对方是上市公司,你就直接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了。

如果对方公司是未上市公司,那么,你得等到那家公司的股票可以变现或自由买卖的时候才能变成钱了。

还有一种换股方式,几股合成对方公司一股的形式。经常听到一个专业术语ADR,没错,说的就是这种。文章会专门开一个章节介绍ADR。

还有一种可能:老板或投资人从员工手里回购期权。

这样可能性多大? 不知道。那得看投资人对公司的前景非常看好,那么愿意拿钱来回购员工的期权。

总之,对于被收购的情况,这需要看管理层与另外买方公司进行沟通的结果。沟通采用哪种方式:是全部废弃,还是补偿一部分现金给员工,还是现金购买公司公司。

4.4、注意期权合同里的附加条款

对于期权合同,一定要认真地一条一条去看。多花点时间是值得的。以前笔者看过有个这样的事情:

2011年,Skype 的高管 Yee Lee 在 Skype 工作一年多之后主动离职。按照典型的硅谷四年奖励传统,Lee 可以得到最初期权的四分之一以上。这部分期权据说价值接近百万美元。但是离职之后,Lee 惊讶的发现:他一分钱也拿不到。

原来 Skype 的股票授权协议中隐藏了一个条款:员工在主动或者被迫离职的时候,Skype 有权选择收回所有的期权。

其实,期权授权协议一般是几十页的法律文件,大部分的员工并没有耐心仔细去读。

比如搜房网以前就发生过一个期权纠纷的事情,上市后,最后赖债不兑现。员工打官司告公司,公司用合同里面的附加条款来作为理由,企图不给,比如说这是外国公司应该按照外国的法律来审理、在多久以内没有行权。这个事情说明了,附加条款里面是有猫腻的,如果不认真、仔细研读,到时候扯上纠纷了,对自己不利。

如果计划是在国外去上市,为了方便上市,那么公司一般会注册成国外公司(如英国开曼岛)。这种情况下,期权合同是用英文写的,十多页纸。即便是英文,即便条款很长,也要认真研读里面的条款才好,做到心中有数。

4.5、公司上市之前被解雇

如果被公司解雇后,期权要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完全有可能发生。要考虑进去。

笔者特意找了几个现实版的例子扒出来:

1、傅盛被360开除。

2、搜房网副总经理孙宝云。在上市前一年被开除。

3、冯大辉与丁香园。在丁香园干了6年,任首席技术官。解雇后,期权没谈拢。

对策

看明白期权合同里面针对劳动关系解除后,期权怎么处理。在这方面进行约定,一般的办法是:劳动关系解除后,期权按照工作年数来行权。

比如干了2年,就拥有2年的部分。干了3年,就3年的部分。

合同里面一般会写明一句:当受让人因其他原因终止同公司的雇佣关系时,则所授予的期权,在雇佣关系终止日起的30天后终止,股票期权中尚不能行使的部分将失效。

也就是离职后,30天内必须行权,不行权。就失效了。

针对这种情况,离职后,就要申请行权。就算公司没上市,按照中国法律不能行权,但也是可以进行约定的。至少你申请了行权,就表示你没有放弃行权的权利。

4.6、认真看合同里的行权条件

自己辛苦加班,忍受低工资,结果因为合同一个条款,导致自己没法行权。

这需要认真研究合同里面写的行权条件部分。

比如合同里面写:离职后就不能行权了;公司未上市不能行权(一般写着:行权的前提条件如下)。业绩必须达标才能行权等等。

如果合同约定,公司不上市,不能行权,此时如果也没有相应的补偿方案。这样的期权方案确实是忽悠员工的。因为一直不上市,那就没法行权。

按照业界规矩,都是分年限,每满一年可以得到25%的行权资格,分四年,刚好是100%。所以如果干满了2年后离开公司了,那么可以得到50%的行权。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开除、合同到期等)离开了公司,都要保证可以行权。

业绩未达标,这里面是一个隐藏的坑。公司如果想从你手里收回期权,可以给你设置一个较高的业绩目标,让你无法完成这个目标,最后按照协议,无论你工作多努力,表现多优异,公司借此开除你,并收回所有“授予”你的股权。

4.7、故意推迟上市

一般会捆绑4年成熟期的期权来招聘员工。员工们如果要拿到这些他们辛苦赚来的期权,工作的时间可能要远远超过这所谓的4年。

很多公司上市的时间越来越晚(目前科技企业上市的平均时间需要11年),目的就是:不允许员工自行转让手里的股权,员工就不能轻易离开公司,否则要么期权就被收回了,要么马上行权、交了高昂的所得税换来不能卖出去变现的股权。员工被带上了一副“金手铐”。

而老板们似乎从来不会面临员工的这些问题。他们甚至毫不掩饰公司不打算尽快上市,完全不考虑员工是不是能尽早将自己赚来的期权变现。

“我们会尽可能推迟上市的时间”。说这话的,是Uber 的CEO特拉维斯·卡兰尼克,他不止一次表示Uber在最近3-5年内没有上市的计划。

“我建议Palantir尽可能保持不上市的状态。”说这话的是彼得·蒂尔,他是《从0到1》的作者、Paypal创始人,同时也是Palantir的投资人。

Palantir目前估值近90亿美元,专注于大数据处理,据说帮助美国CIA和军方调查到本拉登的下落。

但是,对于Palantir的员工们来说,这却是一个苦果。Palantir用远远低于市场价的工资标准,聘用了大量优秀的工程师,原因是给了这些工程师更多的股权。但是,却不让他们有机会卖出股权、变现赚钱。

创始人却不会遇到这个问题,因为他们有投资人的支持。一旦创始人把公司做到了某个阶段,比如做到了独角兽级别,那么投资人会积极促使创始人提前变现出一部分股权,让创始人在带领公司高速发展时,生活上也比较宽裕,不会面临经济压力。

有的创始人是很慷慨, 他们可能会组织员工通过类似交易渠道共同出售股份,但大部分创始人或公司不提倡这种做法。一方面,大多数员工根本没有足够的股权来出售。另一方面,对于公司来说,让你继续持有股票是最符合他们利益的。

员工持有股票(少量),可以使其对公司更忠诚。因此,创始人的这种私下退出,变现的交易,通常是在秘密进行的,除非创始人变现后新买的法拉利跑车太过招摇,那就马上知道创始人有钱的。

4.8、与中国公司签vs与外国公司签

与谁签订期权很重要! 请看下面的分析!

现状

由于很多互联网企业,融资和上市都是以海外公司的名义去发行股票的。如在开曼群岛、维京岛注册,而实际的经营主体是在中国的公司。境外的公司控制着中国国内的公司。这就是常常说的vip架构。

员工往往是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期权协议时,有可能是与中国公司签订,也可能是与外国公司签订。

问题

员工是与中国公司签订期权协议好,还是与国外公司签订协议呢? 各自又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呢? 归纳如下:

1、跟中国公司签的期权协议。此时分到的是境外公司的期权。可能存在的风险:行权的时候,中国的公司可以说,我这里没有境外公司的期权。我也给不了你股份。你找境外公司去要。到时候员工也没其他办法。公司赔点钱给员工了事了。

2、跟境外公司签订期权协议。此时,可以直接跟境外公司要股份。这些境外公司,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给员工发股份的。

法律纠纷的适用法律

如果出现了纠纷,适用哪个地区的法律?

在协议里面的术语是”司法管辖”。如果写着是,境外法院的排他性管辖,就是说,管辖权是外国公司,排他,意思是不允许用中国的法律来审判。这种情况出现纠纷,还要那个国家去起诉。要请当地的律师。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就比较大。手里是很小的股份,不是很值钱,那打官司的成本员工也耗不起,最后员工也会放弃了。

解决办法:所以员工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合同里面写着这份合同适应于哪个地区的法律。最好是写明白,有争议时在中国打官司。

举例

笔者恰好找到一个现实版的例子

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刘先生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系因美团股权激励计划引发的争议,与刘先生一同提起诉讼的还有三快科技公司的前员工包女士,二人诉请类似,均为离职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相关。

三快公司辩护的说明是这样的:

1、你告错人了。《股票期权授予通知》是与海外公司签订的。又不是三快公司签订的。海外公司与你又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你应该找香港法院。《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载明管辖法院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

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是如出一辙? 两个坑被踩着了。这个案子是最新看到的新闻,还在审判中,不知道结果。

4.9、避免白干:被公司收回期权的情况

有些员工干了8-9年,之前忍受着低薪、无偿加班,由于意外导致,协议中约定的所有的期权都没了,对此感到很无奈。找老板理论也没用,协议中明明写着那么个条款,怨谁。

所以,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条款,哪些情况公司可以收回期权。

比如协议里面写着: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有权收回所有期权。

笔者看资料提到,某某员工在A的期权,离职的时候,公司找了个理由以一元收回,理由之一就是“同业竞争”。

过错离职,通常公司以 1 元回购所有期权,你一夜就回到了解放前。

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过错”,自己搞清楚就特别重要了。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比如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公司取消、收回期权的理由。总之,合同要认真研究,必要时可以找一个律师帮自己看看,里面有哪些坑。付点咨询费就好。

笔者截了一个国内公司的期权合同(海外公司的合同是英文的)图

注意看笔者描红的部分。辞职、辞退、解雇,就直接解除了期权了。所以啊,哪怕你在公司辛苦干了n年,之前很多期权,但是一瞬间就没了。再强大的撕逼都抵不过一纸协议。

笔者认为,像上面的这样的期权合同确实是一个坑来着,明显是倾向于公司利益最大化。为什么这么说?如果老板想把你搞走,可以找很多的理由与你解雇劳动关系,根据合同中的约定,一旦劳动关系解除了,期权就失效了。

再比如,按照上面协议,可以说你业绩没达标啊,然后取消掉期权。这个业绩标准谁来定? 我定得很高,你肯定难实现,那么就达不了标了。

笔者认为,公平的期权协议需要写明白,若出现劳动关系解除时,员工如何行权,能够行权百分之多少。在里面约定。员工在公司干了多久,哪怕离职了,也要按照约定给予一定量的期权,既对离开的员工是安慰,对在职员工也吃个定心丸。

三、期权其他注意事项

3.1、行权资格不及时用就失效

为什么一些公司约定雇佣关系结束后,3个月内(90天)没有行驶期权,就被认为是无效呢?

既然是权利,那么就不能无限期,必须在指定日期内使用完这个权利。

就好比一些公司,当月的加班假期,必须当月用完,不用完就消掉了。一些手机的流量包,当月没有用完,下月就失效了。

所以离职后,赶紧申请行权。这个时候,就算公司没上市,也是可以的。表明了你的意愿。到时候纳入的是合同纠纷上去。

3.2、需了解股票的解禁期

原来是3块钱的低价,从公司内部认购了几千股股票。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涨到了10块,自己能不能马上卖掉套现呢?不能。

如果我低价认购了几千股后,是不是可以离职了呢?

不行的。公司有个约定,叫做解禁期。

一般公司设置了一个解禁期。一般是两年。每年可以套现50%,两年可以套现完毕。如果干了一年后离开,那么也只能套现50%。

哇,本来有好的机会,也不敢跳槽离职,就是为了等到股票解禁啊。等了2年,好不容易熬到了股票解禁了,现在终于可以套现了呀。

但新情况来了:恰好这个时候股价跌幅很大。原来是3块钱买的,后面是涨到了20块钱一股,信心满满的。可是恰好解禁的时候,股价跌到了5块钱,那相当于只赚了2块钱。后面还要纳税的。如果你的股票份数比较少,比如就3千股,那么你赚到了3000*2=6000元。这6000元并不是完全拿到手的,还要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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