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关联交易,对股票有何影响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联交易会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利益,主要看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利好还是利空,利好的的话,股价看涨,对所有股东都有利,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大股东贱卖资产,不多,但也有)这对所有股东是利空。
‘贰’ 关于股票资金重组的问题
针对公司重组一事,是股市中最常见的,也有不少投资者喜欢买重组的股票,那么今天我就详细给大家讲讲重组的含义和对股价的影响。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重组是什么
重组说明了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可以使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发生显着改变。企业重组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这样的方式可以在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强化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创新。
二、重组的分类
企业重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而言,企业重组有下列几种:
1、合并:即将两个或更多企业相组合,建立起一个全新的公司。
2、兼并:意思是将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不过其中一个企业仍然保留原有名称。
3、收购: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股票或资产的方式,获得了另一企业。
4、接管:指公司原控股股东股权持有量被超过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情况。
5、破产:指长期处于亏损,不能扭亏为盈的企业状态,最后因为没有钱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的企业失败。不管是怎样的重组形式,都会对股价产生一定的反映,因此重组消息的获取一定要及时,推荐给你这个股市播报系统,及时获取股市行情消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三、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
公司重组一般是好事,一个公司发展得较差甚至亏损就会重组,更有实力的公司通过向该公司置入优质资产,并将不良资产都置换掉,或者通过资本注入让公司的资产结构得以改善,不断的加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重组成功一般意味着公司将脱胎换骨,亏损或经营不善的情况就能够彻底摆脱,成为一家优质的公司。
从中国股市可以看出,像是重组题材股的炒股都只是炒预期。赌它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一旦传出公司重组的消息,在市场上普遍会爆炒。如果新的生命活力在原股票资产重组后再注入进来,又转变成能够炒作的新股票板块题材,那么重组后该股票就会不断地出现涨停的现象。反之,要是在重组以后缺失新的大量的资金注入,换一句话说,就是没有将公司经营完善,那么就是利空,股票的价格将有所下跌。不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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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股票及收益糸共同财产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参考资料如下: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其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肆’ 大股东夫妻之间闹离婚,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在中国股市里有积极的影响,总发行的股票数目一定的话,如果有受限股,比如说第一股东冻结,那么就意味着流通的股票减少了,那么就比较容易操控股价,所需的资金要少得多,庄家比较喜欢这类的股票,这也是为什么中小盘股永远比大盘股涨得好的原因。
‘伍’ 股市中签订合同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对上市公司来说,签订合同说明企业经营持续向好,从而对股价形成正面影响。
一般而言,签订重大合同,上市公司均需公告,若该合同签订对公司长远经营构成支持,则有可能受到主力或投资者追捧,促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出现阶段性上涨。
‘陆’ 夫妻股权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是所得的财产”,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但是,对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实际占有,而没有取得财产权的财产,无论合法与不合法,都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比如借用他人的财产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第三,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只包括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因为来源于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所以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仅仅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
第四,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有以下几方面:(一)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实践中,对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问题,有待于立法上去完善解决,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方精神,现在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应该明确:(1)股份(或股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2)股份(股权)作为一种公司股东的权益,在认定和处理时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在审判实践中,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当出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时,既要考虑夫妻共同对外的义务,又要考虑夫妻间的基本公平。(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以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该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所得孳息、增值,如果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孳息、增值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问财产的来源以及各自贡献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处理权,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共同所有的含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二夫妻有平等处理权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财产;其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处理共同财产必须协商一致,共同处理,而不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强调财产来源,贡献的大小。
二、夫妻特有财产制度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
夫妻特有财产制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的,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互依存的一种财产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分法定特有,和约定特有。法定特有财产,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属于夫妻个人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 约定特有,指的是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确认的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夫妻特有财产制,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特别要说的是, 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解释确定的通过时效,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首先是不符合物权法关于物权取得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后,这种转化制度更显得不适合,在很多国家都没有;其次是一方婚前已取得产权的财产,因为结婚达到一定时间就自然变为共同财产,既不合理,也等于变相鼓励有部分人借婚姻不劳而获积聚财物,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一种不适当的干预。修改后的婚姻法从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在2001年4月28日后审结的案件应该不再适用与本法有冲突的上述关于婚前财产转化的司法解释(但该解释中其他与本法无冲突的内容除外)。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也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增值以及婚后消耗掉的如何处理问题,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增值、孳息问题在前面有阐述。关于婚前财产婚后消耗掉如何处理问题,最高院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不存在与本法相抵触的问题,仍应适用。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的,而且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赔偿还很有限,往往赔偿不足以真正弥补受害人所需要的物质损失,如果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保证受到伤害人的身体健康,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还有可能造成社会负担,因此,这些费用完全应由受伤害个人支配、使用,不应归夫妻共有。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应该严格掌握,值得注意的是,本规定只列出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应该有二层含义:一是必须是因身份受伤害获得的费用;二是这些费用必须赔偿的目的是为补偿受伤身体而赔的。受害人因身体伤害获得赔偿,不仅仅只是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还包括误工费、护理费等,虽系因受伤获得,但赔偿目的不是仅仅是受伤者本人,其实质是对受伤者本应获得工资性收入损失的补偿等,而不是考虑给伤者本人治伤或残疾补偿所用。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这是一项新规定,它与我国的《继承法》及《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理论是吻合的。我国《继承法》的遗嘱继承中,允许被继承人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用合法遗嘱的方式指定由继承人中的某人或某几人继承,亦可在继承人之外指定遗赠继承人继承自己的财产,还可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而被继承人指定谁继承自己的遗产,这是被继承人完全凭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财产的合法行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遗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婚姻法又通过婚姻把这些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等于变相改变了《继承法》确定的法定原则,变相改变了遗嘱继承中确定的继承人范围,而干预了被继承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在赠予合同中,赠予人已指定受赠人接受赠予的财产,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违背了赠予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也与赠予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不符。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在审判实践中,对一般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个人的原则一直适用。在本法修改过程中,有专家提出价值较大的个人专用品作为个人财产不合理,应作为共同财产,但是条文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没有把“价值较大”的排除在外,因此,对个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使价值较大,仍应认定为个人特有财产。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应该从严掌握,对于不是用于个人生活,而是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就不能仅仅因为财产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认定为特有财产,如女方收藏的大量女式钻戒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它可以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
特有财产制完全体现个人的价值,彻底保护个人的权利,尊重个人的意愿。适用特有财产制的效力时还应注意,特有财产所有人虽然对各自保留的特有财产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及权利不受他人干涉。但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所支出的费用过大,用共同财产尚不足支付时,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扶助的义务,夫妻必须用各自保留的特有财产支付夫妻共同生活中需要的费用。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充分体现。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该条文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新增的条文。
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由于当时的经济情况,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私有经济成份的鼓励政策,家庭财产越来越丰富,个人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逐渐显现出来,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地区,约定夫妻财产归属的出现并逐渐增多,为适应这一变化发展,我国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但当时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好掌握。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从而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和无效情形,解决了当时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近年我国私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夫妻财产状况日益变化,原来的规定也不利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原则的贯彻。因此,在本次婚姻法修改中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问题单独为一条立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明显地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约定制度的规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这里指的财产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 从条文规定看,约定的主体应该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尊重个人处理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夫妻财产归属,减少纠纷,所以,约定夫妻财产可以在结婚前,即有婚姻约定的男女,也可以是结婚后的夫妻,只要在处理财产时该约定主体中的“男女”是合法夫妻,他们的约定就应该承认其法律效力。
第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从约定的主体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其实质是明确夫妻财产归属,预防发生纠纷,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应该是当事人从有婚约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前。
第三,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条文规定的约定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包括法定特有财产,即凡属夫妻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财产,但是不得约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如夫妻与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在约定时将父母子女的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有,该协议条款应属无效。
第四,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难以认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应该用书面形式。对于当事人用口头方式约定夫妻财产,内容明确,且双方表示无异议的,仍应认定有效。本条规定的是“应当”而没有用“必须”,因为规定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也是避免争议,既然当事人对口头约定内容无争议,就完全可以补充书写下来,实际上随时都可转为书面,因此,对无争议的口头约定应予认定。
第五,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根据本条文第一款规定,(1)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亦可以约定其中的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2)夫妻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约定将婚前财产中的某部分归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归个人,还可将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约定归另一方妻或夫个人所有。(3)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明确具体财产归属,明确财产项目、明确财产处所等。
第六,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它包括二方面,一方面是对内效力,指约定对当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对外效力,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主要是债权、债务人)的效力,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拒绝承担另一方个人债务,除非非债务人一方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否则均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非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负债务一方索赔。这是立法上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就是把非债务一方和与其有夫妻关系的债务人一方视为财产共有关系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约定财产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地说,属于合同行为,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须要件,具体包括(1)约定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3)约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规避法律、法规,如不得逃避对外债务,逃避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等;(4)附条件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不得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附期限的约定,应在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后失效;(5)婚前订立的约定应在婚姻缔结时才生效,虽订立约定,但未缔结婚姻或婚姻被宣布无效和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没得到法律的认可,该约定无效。和其他合同一样,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从订立起就无效。
新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已经碰到的一些问题:
(1)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份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夫妻共同设立或以一方名义与他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某种需要夫妻将应该享有的股份以不同比例在工商局注册登记,这个登记是否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问题?有人认为,应视为夫妻对公司股份的约定,在处理分割时应安该约定分配,这样不必变更公司股份,也符合公司法规定。但是,这种观点与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制度和本条规定的约定制精神不符,因为其一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虽登记在夫或妻名下,但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与以夫或妻名义购买的房屋,所得的工资、存款等的性质一样,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其二,对于夫妻共同设立的股份公司登记比例不同,有的主要是基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满足此项规定,如公司法要求2名以上股东,夫妻以不同股东、不同股份在工商登记,而不是夫妻出自本意约定各自实际应得的份额;第三、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夫妻名下注册的股份,即使是一个约定,也是不明确的约定,例如股本来源是夫妻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股份利润的分配归谁?离婚时股份的归属,股份负债时的分担等都是不明确的;第四,有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均来自共同财产,且经营均系由一方或双方在婚后付出劳动维持,以注册份额视为股份归属约定显然不公平;第五、现实中多数公司股份是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注册在谁名下即视为约定归谁,显然侵害了作为弱者的妇女的权益,这种所谓的“约定”显然违背了女方的真实意愿,按约定处理必然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解决。因此,工商股权股份登记,只能认定为成立公司时夫妻对以谁的名义登记的约定,这种登记约定不具有本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本质特征,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为离婚而签的各种财产分配协议,能否视为约定? 这种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很常见,对此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协议离婚过程中以各种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如果能举证证明是以协议离婚作为成立条件的,则应认定为附条件约定,当协议离婚这个附条件未成就时,约定不生效,一旦协议离婚条件成就则应认定约定有效,反之,如果约定未附任何条件,只明确某项财产归谁所有,则应认定为不附任何条件的有效约定。对于双方通过登记机关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后,一方又反悔,提起财产诉讼的,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约定是在欺诈、胁迫、规避法规等违法情形下签订,否则应认定为有效约定,不应支持试图用财产骗取离婚,之后再推翻约定拿回财产的做法。
(3)对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不明”的理解,这个问题在现实中比较复杂。根据该条文的立法精神,约定不明应包括约定的具体财产项目不明,具体财产指向不明,约定部分财产归个人或归共同所有的,哪部分财产及其财产权益归属不明等等,都可以导致处理约定时视为约定不明。如某夫妻在结婚时约定房屋属一方所有,却不写明房屋坐落房权证号,如果约定为所有人一方不能证明该约定内容没有歧义,则应该认定为未约定具体财产指向,认定为约定不明。即夫妻财产约定无论是财产权益归属不明,还是财产具体指向不明,都应该认定为约定不明。
(4)约定的夫妻一方债务,第三人对夫妻约定不知情,而约定对外没有效力时,夫妻离婚,第三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问题,这主要涉及程序法的问题,即离婚案是否有第三人?有人主张离婚案应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人则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的私事、涉及有许多隐私,允许第三人界入,并不利于纠纷解决。本文主张第三人行使自己的债权应另案诉讼为妥,当债权人得知离婚诉讼,可另行起诉。因为该债务的承担,可能是离婚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承担,最好是中止离婚案审理,待债务案件审结后再审理,如债务案判定由夫妻共同还债,或者非债务人一方偿还,则受损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行使请求赔偿权,法院可合并处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夫妻离婚生效后才得知,则可以已离婚的双方为共同被告继续追偿。
在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 度,从形式上构成了比较完整和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他们相辅相存,又互为补充。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夫妻财产,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有合法约定的就应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处理,在法定财产中,首先又应该确认夫妻特有财产,再确定夫妻共有财产,即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虑特定。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十分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很多,例如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的问题,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与公司法、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问题等等,对民事审判和社会实践生活,都是相当重要的问题。时代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势必给夫妻财产制度也带来许多新课题,这就需要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不断探索、总结、提高,为建立我国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应有的贡献。
‘柒’ 澄清难挡合并预期 潜在的央企联姻有哪些
1、重组整合是国企改革的方式之一。今日媒体报道“央企将进行大规模兼并重组减至40家”,而晚间国资委发布声明“央企合并报道未经核实”。虽然我们无法判断最终政策方向,但未雨绸缪的研究还是必要的,毕竟南北车的合并也是传言、澄清反复几次,最后终于合并。此前我们曾撰写《国企改革系列专题1-5》,对国企改革进行了详细分析。早在2006年国资委就明确提出央企必须做到行业前三,达不到要求的强制重组。2006年12月5日,国资委发布《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后,在股权分置改革和中国经济重工业化背景下,央企展开一波以大规模资产注入和重组为特征的整体上市浪潮。央企之间的“强强联合”、“优秀企业 以强并弱”、“科研院所并入产业集团”、“非主业资产向其他中央企业主业集中”、“央企与地方企业重组”等五种模式进行了大规模整合。
2、国内:增量发展变为存量组合。从央企集团公司情况来看,电力煤炭、航天军工、机械、航运、地产、有色、石油石化、钢铁等重资产周期行业占据了显着地位。反映在股市中,石油石化、建筑、电力及公用事业等周期性重资产行业中的占比均超过70%。其中多数行业已经从增量发展进入存量博弈阶段,面临产能过剩、重复建设、恶性竞争的窘境,通过重组整合有利于优化资源、改善竞争格局,从而起到改善央企经营状况。
3、国际:央企的“国际化”视野。随着“一带一路”的开启,中国企业走出去必由之路。在一些传统领域,中国企业在规模、技术等方面往往处于劣势。以石油石化行业为例,美孚14年利润规模是中 石化、中石油的3.6倍、1.76倍,盈利能力也远高于后者,强强联合有利于实现规模效应、优势互补。而诸如高铁、核电等优势领域,重组整合利于克服在国 际市场竞争中同行业两个企业互相冲撞,相互挤压的的副作用,在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同时也维护了国家利益。
机械龙华:机械行业央企改革之机会把握和相关投资机会探讨
我们认为央企改革合并的预期对机械行业投资机会的把握在于以下三点:1)大型寡头垄断央企之间的合并可能及可能引发合并的核心促发因素把握;2)如果大型寡头垄断央企出现合并需要关注的系统内附属公司的投资机会把握;3)弱势央企被整合可能所引发的投资或投机机会。
1、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上市公司发言人在数次否认合并传闻后,在2014年4季度开始步上合并之路,近半年来的中国“神”车狂飙突进式的上涨带动了市场对大型央企合并的无限预期。这里我们建议投资者认真思考导致大型央企的合并的核心“理由”。南北车的合并理由应该是为了国际市场的合力突破;而南北船是否需要合 并,全球民船市场的持续低迷,使得减少竞争、避免内耗虽然成为需要,但是市场总量和利润率有限,而近几年国内军工和国际军贸机会的逐步展现成为南北船不可不争的巨大利益,该机会市场及利润巨大,而如果南北船布局不均导致无法大致平均分享军工军贸利益的情况下,不排除中国重工、中国船舶和广船国际的合并可 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大型寡头垄断央企如果出现合并,前提条件是必须中国最高领导阶层的强力推进方可望推动。
2、南北车合并将带来集团下属H股南车时代电气和A股时代新材,尤其是H股的投资机会。我们预期南北车将在15年中期完成合并。一旦中国中车挂牌,南车时代电 气将与中国中车体内的北车“芯”和北车的IGBT业务等等形成同业竞争,这是任何证券交易所所不能无视的,投资者可参照中国南车此前对下属公司南方汇通所作出的限期解决同业竞争的公告及其带来的对股价的影响进行判断。如果南北船合并建议关注下属公司风帆股份的响应机会。
3、央企整合建议不仅要关注大型寡头垄断央企的合并,也要关注弱势央企的被整合可能。一般而言,重组过程中,被收购被整合的公司反而是股价上涨最好的标的。比如小型央企: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下属特小型上市公司金自天正;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公司中北方创业等。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下行风险;央企改革进度不达预期。
石油化工邓勇:关注石化央企及旗下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
今日中国石化、中国石油A股股价双双涨停,主要是受到关于中石化中石化合并的媒体报道所刺激。而关于几大石油石化集团整合的报道在今年二月也出现过。
改革将是2015年石化行业投资主线之一。我们在2015年年度策略中提到,改革将是石化行业的重要关注点。
业务整合与互补更重要。我们认为三大石油石化集团之间简单合并的可能性不大,我们更希望能看到石化公司业务上的整合,从而实现产业链上的互补。
三大石化公司的经营业务各有侧重。中石油的业务主要侧重于上游油气开采,2013年中石油原油产量12625.52万吨;天然气产量793.51亿方,约占 全国天然气总产量的70%。中石化主要侧重于下游炼化业务,2013年中石化原油加工量23195万吨,约占全国原油加工量的45%,同时凭借其遍布全国 的加油站网络,中石化在2013年内的成品油总经销量达到1.8亿吨,占全国油品总经销量的60%。中海油的业务主要是侧重于上游,2013年公司原油6684万吨。
关注中石油、中石化旗下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我们认为在中石化“专业化分工、专业化上市”的整体思路下,中石化通过单一业务板块的整体上市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我们认为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中石化旗下上海石化、泰山石油、四川美丰;中石油旗下天利高新、大庆华科、石油济柴的未来发展值得期待。
上海石化:1)业绩弹性大。09年油价反弹时,单季度盈利9亿元以上;2)股权激励考核盈利为2015年净利润21亿元;3)低油价有助于石化行业景气回升,公司受益于行业景气度复苏。
天利高新:1)积极参加中石油的混改,期待通过与其合作,延伸产品链;2)油价反弹,产品盈利改善。
风险提示。油价下跌、管理层是否稳定、改革进度低于预期。
建筑赵健:建筑行业央企改革之机会把握和相关投资机会探讨
建筑这边主要是两铁合并预期,两铁出身不同,中铁的大股东是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前身是1950年3月成立的铁道部工程总局和设计总局,后变更为铁道部基本 建设总局,所以中铁也经常被称为铁工。铁建的大股东是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前身是铁道兵,组建于1948年7月,隶属中央军委管理。1982年,铁道兵成建制集体转业,并入铁道部。1989年,两家公司脱离铁道部,成为独立企业法人,也成为竞争对手。
从国内业务来说,两者合计占到铁路建设市场超过80%,基本上势均力敌,但没有南北分治这种关系,而是竞争犬牙交错,铁建的地上业务占比略高,中铁的地铁隧道市场份额更高,占到一半左右。我们认为,如果合并,相对业主铁总,将形成一对一的关系,而采购量也更加巨大,利于工程盈利能力提升。
从国外业务来说,铁道部时期,曾有过区域划分,但并未真正实行,即便如此,两者在海外的直接竞争并不激烈,两者同时投标的情况也不算多见。而两者如果合并,尤其是和中车组成联合体后,将更有利于国际市场的开拓。也就是说,国内提升盈利,国外扩展份额。
另外,具体到国企改革,我们再强调一下一直重点推荐的隧道股份,公司的盾构制造+地铁隧道施工能力全国领先,作为国盛的下属老牌国企,激励、混改等国企改革 措施也在情理之中,考虑到国盛目前对改革的积极态度,我们认为隧道未来不会缺席,而一旦实施,其盈利能力释放空间也将非常巨大,继续推荐。
钢铁刘彦奇:钢铁行业央企改革之机会把握和相关投资机会探讨
与钢铁(冶金)相关央企9家:其中生产配套服务的有5家,分别是五矿集团(钢铁服务)、中钢集团(钢铁服务)、冶金科工集团(冶金建设)、钢研科技集团(冶金技术)、冶金地质总局(矿产勘探),钢铁生产单位4家,分别宝钢集团、鞍钢集团、武钢集团、新兴际华集团。
钢铁相关央企可能只能保留两三家。目前央企有113家,央企最终整合成多少家或者需要多少时间很难判断,如按照媒体所讲最终整合为40家,钢铁行业可能最多只能保留两到三家。其中外围综合服务一家,生产性一家或者两家,因此上述目前9家央企可能都会涉及。
涉及公司。假设生产性钢铁央企只整合成两家,北方南方将各保留一家,北方可能以鞍钢集团为主体,可能会推进早已挂牌的鞍本集团整合,加上潜在的,产量估计可达 5000-6000万吨,南方假如宝钢武钢整合,产量将达8000万吨。整合以后将直追安米级别,统一购销,减少区域竞争,将会产生一定的效益。
交运姜明:“义务澄清”难挡重组预期,投资优选集装箱和中海标的
澄清公告是义务披露,无法证伪重组传闻,因为决定权不在上市公司和控股集团。六 家公司股票因重组传闻大涨,澄清公告更多是义务披露,首先上市公司和控股集团要对传闻正面回应;其次是配合交易所相关规定,提醒二级市场投资者相关风险,所以各家公告的形式内容上如出一辙,都是强调控股集团、上市公司层面都未均未得到来自于任何政府部门有关上述传闻的信息,我们可以通俗的解读为:1)上市 公司不知道重组的事;2)控股集团也不知道这事;3)各控股集团、上市公司之间也没谈过重组的事。由于央企整合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国资委(中远集团董事长在 媒体之前的采访中也有类似表述),上述公告无法改变市场对航运企业重组的预期。
重组预期并非无中生有,建议投资者高度重视。航 运央企重组传闻其实在2010年之后就一直在坊间流传,大多关于“中远”和“中海”系上市公司,背后逻辑主要是:1)两家航运集团船队大、体量足,连续亏损可能引发国家层面对航运企业的战略布局;2)市场重合度高,双方强强联手、改善经营存在理论可行性;3)因历史发展原因,双方集团及旗下公司高管、经营 层主要领导很多都具备两家公司的工作履历(目前中海和中远集团一把手都曾在对方公司担任过高层职务),具备整合的基础;但过去的整合传闻影响范围有限,资本市场上也远不如铁路改革的预期和炒作,但对于本轮重组预期,我们建议投资者要高度重视,因为无论从国家战略、央企改革、行业现况以及高层执行力等层面来 分析,央企航运公司的重组会是大概率事件,而且实施的时间点很可能并不遥远。
交运虞楠:传统航空首推东航,国企改革乃锦上添花
国企改革具备条件和示范效应。1)我国民航业自上一轮整合后基本呈现三足鼎立的局面。传统行业“靠天吃饭”特征明显,2010年以后行业伴随着经济调结构经历了连续4年的盈利下滑;2)规 模效应和国际竞争力仍有很大增长空间。目前三大航集团运力规模有1500架客机以上,但和国际龙头公司相比规模效应并不突出(美国联邦快递一家就有700 架飞机)。国际线自13年开始大幅增长,但目前国际知名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此外,我国人均乘机次数仍处于欧美60-70年代水平,近两年随着消费升级动力 增强也有利于航空行业进一步做大做强。3)标的来看,我们认为东航和南航若有改革预期可能更能发挥协同效应。两家公司均是天合联盟成员,部分代码和航线共享,协同效应比较强。从基地分布以及航线布局看,东南部区域购买了强,也是航空出行的密集区。国内和国际航线需求空间和增长潜力远大于中西部区域。
基本面看,东航预期差很强,二三季度弹性十足。1)航空淡季运营强劲,公司是代表标的。春运后国际航线增速持续强劲,达25%左右。日韩市场持续发力为公司淡季不淡奠定基础。2)浦东机场新跑道投放,时刻资源和流量进一步释放,公司作为占比40%的基地航空,受益最直接。3)军演负面影响消除,旺季弹性释放又进一步。去年旺季华东区域军演公司影响最大,今年料影响不在,旺季同比盈利弹性有望加速释放。4)中期迪士尼效应锦上添花。产品合作具备先发优势,区域市场流量聚集效应将进一步增强明年辅助收入提升的空间。
强生控股,久事集团旗下唯一上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久事集团旗下产业包括ATP1000网球大师赛、F1中国站等大型国际赛事项目、上海国际赛车场、巴士公交等公共交通产业,此外还有一些房地产投资子公司。根据公开新闻,久事集团国资改革的方案已获得市领导肯定,而强生作为久事集团唯一的上市子公司,集团将体育资产或公交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 概率较高,如改革成行,强生控股预计受益明显。
海博股份,密切关注重组进程和动态。公司去年6月已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以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农房集团100%股权和农房置业25%的股权。公司计划在本次资产重组的同时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金额的25%(即不超过26.76 亿元)。重组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转变为两个部分,即地产和冷链物流,农房集团主营业务为别墅等高端房产开发,其中70%左右产业都在江、浙、皖等地的二三线 城市。在重组方案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目前农房集团高端房产存量较大,在当下经济新常态环境中,关注高端物业销售情 况;2)农房集团向养老地产进军,目前老龄化趋势在上海尤其明显,政府也在探索并支持养老产业的发展,我们判断该业务将成为公司新的增长点;3)良友集团 拟与光明集团合并,良友集团旗下有较多物流和地产业务,我们判断倘若两者合并,良友集团现有的物流和地产业务将大概率注入到海博股份。
锦江投资,改革方向尚不明朗。锦江集团在国企改革中被划归为竞争类企业,拥有锦江股份、锦江投资两家A股上市公司。其旗下另一家上市公司锦江股份已经完成战略投资者的引进。目前锦江投资的改革方向尚不明晰,但我们判断锦江投资从资产整合、员工激励等角度也有较大概率受益于国资改革。
军工徐志国:军工整合大势所趋,中航工业最具代表性,长期关注航天、电科系
从全球范围来看,军工资产整合是大势所趋。上世纪90年代,美国军工企业由50多家经过并购整合,形成目前如洛马、波音等主要的五大军工集团。
我国军工资产整合是必然趋势,中航工业集团整合最具代表性,望成未来各板块借鉴。我国军工产业具有较强垄断性,国家层面并不完全鼓励竞争,我们认为未来通过整合做大做强也是大趋势,2008年中航工业一集团、二集团合并成为如今的中航工业集团即是明确信号,且最具代表性,我们判断未来各板块有望借鉴类似模式进行整合。
‘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投资的分割问题
那得看用于股票投资的45万是从哪来的了:
1、如果那45万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剩下的16万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那45万是妻子的个人财产,那么剩下的16万还是妻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法律只规定了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没有规定用于投资的本金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妻子是用个人财产去投资的话,那么用于投资的本金还是个人财产,那16万就属于本金(因为没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