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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

发布时间:2022-06-01 16:56:25

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
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
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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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
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
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 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
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
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
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
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 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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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
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
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
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
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第十五条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 2 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
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
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
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
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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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变更
股票交易方式:
(一)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二)挂牌公司调出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相应市场层级交易方式;
(三)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为其做
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个交易日内恢复为 2 家以上的
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四)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
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恢复交易期间,交易方式强制变更
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
统休市。
第十九条 做市和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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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3:00 至 15:00。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
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
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
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
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
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转
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
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
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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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
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
顺序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格式传
送。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
报记录。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 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
卖出。
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
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
股,大宗交易除外。
第三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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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一条 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
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
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
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
由全国股转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
严重后果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
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
交易,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
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
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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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每个交易日发布股票交易即时
行情、股票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交易
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属市场
层级等对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的统一
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
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使用交易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
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
情和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
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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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四十二条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
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
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转公司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做市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做市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
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
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转系统发
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
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
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 开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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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十六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
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 5%或两个最小价
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第四十七条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
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四十八条 做市商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的整数倍,
且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0 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 100
股的,做市商应于 5 分钟内重新报价。
第四十九条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时,可以
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
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
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条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
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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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成交
第五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为做市交易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交易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交易
撮合时间的 75%。
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
申报进行成交;如有 2 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
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
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
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第五节 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
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第五十四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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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
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五条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
参与其做市股票的买卖。
第五十六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
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5%或 100 万股(以孰
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第五十七条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向股东买入或借入;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库存股票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
定。
第五十八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
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 3 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
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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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第五十九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
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
不满 6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
股票做市不满 3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 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
市。
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
做市,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该股票摘牌;
(二)该股票被强制变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
票做市;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做市商间转让
第六十一条 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
可以通过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第六十二条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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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
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
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进
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第六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
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
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13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7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第六十五条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第六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转
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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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六十八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
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 15 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
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六十九条 全国股转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
最高 10 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 10 个价位的
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
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 10 笔买入、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
等信息。
第七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每个
交易日 9:30 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
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3 个
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3 个价位卖出申报
价格和数量等。
第五章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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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
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集合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
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
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七十四条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
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
报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 50%,涨幅限制比例为 100%。价格
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
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
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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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
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成交
第七十七条 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
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
行集中撮合。
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
次。
第七十八条 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
成交。
第七十九条 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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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
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
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
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
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
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八十条 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
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八十一条 集合竞价股票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 1 档申报价格和
数量。
第八十二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集合竞价股票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
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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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 40%的前 5 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
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 10%的前 5 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
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
“机构专用”。
第六章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八十三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全国股
转系统同时提供开、收盘集合竞价安排。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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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
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
托主办券商买卖连续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市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
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价申
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
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
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
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
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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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
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
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
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
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
报撤销;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第八十八条

㈡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不能擦后果多少

1.A股交易里非ST股当日的委托价格不能超过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ST股当日委托价格不能超过上一交易收盘价的±5%。
2.也就是你当天的委托价格不能超过前一天收盘价的10%,如果超过了就会出现超过涨幅限制的提示。
3.买卖最高9999手/笔最低1手/笔.如果因为增发配股不足一手的,也可以买卖。
拓展资料;
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份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
2.股票具有如下四条性质:第一,股票是有价证券,反映着股票的持有人对公司的权利;第二,股票是证权证券。股票表现的是股东的权利,公司股票发生转移时,公司股东的权益也即随之转移;第三,股票是要式证券,记载的内容和事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第四,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依法进行交易。
3.股票买进和卖出都要收佣金(手续费),买进和卖出的佣金由各证券商自定(最高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最低没有限制,越低越好。),一般为:成交金额的0.05%,佣金不足5元按5元收。卖出股票时收印花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以前为3‰,2008年印花税下调,单边收取千分之一)。
4.2015年8月1日起,深市,沪市股票的买进和卖出都要照成交金额0.02‰收取过户费。
5.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它可以当做商品出卖,并且有一定的价格。股票价格又叫股票行市,它不等于股票票面的金额。股票的票面额代表投资入股的货币资本数额,它是固定不变的;而股票价格则是变动的,它经常是大于或小于股票的票面金额。股票的买卖实际上是买卖获得股息的权利,因此股票价格不是它所代表的实际资本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一种资本化的收入。股票价格一般是由股息和利息率两个因素决定的。例如,有一张票面额为100元的股票,每年能够取得10元股息,即10%的股息,而当时的利息率只有5%,那么,这张股票的价格就是10元÷5%=200元。计算公式是:股票价格=股息/利息率。
希望能够给到你帮助。

㈢ 新三板股票交易数量有何要求

申报数量应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1、新三板股票设定的交易规则,既限制了一些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直接进入交易市场,同时也限制了一些投资者进行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新三板市场的安全。2、但新三板上市门槛低,要求也低,从而出现了股价虚高、操纵股市、挂牌企业破产等事件,致使股市泡沫化严重。
拓展资料:
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规则比主板复杂一些。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票名称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开头,如北京时间430003。
2、受托股份数以“股份”列示。根据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交易委托的股票数量不得少于30000股,但账户内1股余额不足30000股时,可以一次性卖出.
3、报价系统只匹配交易协议编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与股份数量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报价证券公司席位号的交易确认委托交易对手所在的位置相互对应。如果买卖双方的交易确认委托中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将不匹配。因此,投资者必须认真填写交易确认委托书。
4、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交易对方,或委托报价经纪人联系交易对方,约定股票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获取主办报价经纪商发布的报价转让报价、上市公司信息及相关信息办理股份转让”或报价经纪业务部门。
5、新三板交易规则无涨跌幅限制。
6、新三板交易时间与A股二级市场一致。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众假期,市场将不开市。三板交易时间为每周一、三、五,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时30分至晚上11时30分。从下午 1:00 开始至下午 3:00;之后,集中撮合交易以集合竞价的形式进行。委托方式可以是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网络委托等,所有委托订单均以集合竞价的形式撮合交易。净资产为负、正的公司实行每周3次(周一、周三、周五)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划转方式(具体以证券名称后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后面带“1”的证券每周只能交易一次,“3”可以每周交易3次,基本上是周一、周三和周五; “5”表示每周五交易。
7、新三板股票交易到账时间:股票和资金到账时间为T+1。
投资方式
作为中国特色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投资方法论研究是一个新课题,需要我们不断实践探索,逐步总结完善。在股票投资理论和股票投资方法论方面,由于新三板市场生态的特殊性,新三板的投资方式与沪深交易明显不同,主要体现在基于市场流动性的运营模式、基于企业成长性的价值判断和基于管理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控制,通过对企业价值和市场波动的正确评价和判断,实现持续稳定盈利的目标。

㈣ 北交所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市价申报类型不包括哪些

不包括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北交所股票竞价交易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10%或买入基准价格以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
拓展资料:
1、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交易,招标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休息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休市。采用竞价交易的,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9:25,连续竞价时间为9:30-11:30和13:00-14:57,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14:57至15:00。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北京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如交易时间内因故休市,交易时间不顺延。
2、股票交易的定价单位是“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北京证券交易所实行30%的涨停。限价内申报有效,超过限价申报无效。涨跌停板计算公式为:涨跌停板=前收盘价×(1±涨跌跌停比)。北京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新股涨跌不设限,实行临时停牌机制,即盘中交易价格上涨或下跌30较首次开盘价超过 % 或 60% 以上,盘中交易暂停 10 分钟,恢复交易时进行集合竞价。北京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应设置基准价±5%的有效价格区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即对于有涨跌幅限制的股票,连续竞价阶段的涨跌幅限制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申报收购价不高于基准收购价的105%或高于基准收购价10个最低价格变动单位(以较高者为准);销售申报价格不得低于销售基准价格的95%或低于销售基准价格10个最低价格变动单位(以较低者为准)。
3、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是指当场披露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如果没有立即披露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则为立即披露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如果没有立即披露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申报价格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准。本条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开放期间临时暂停阶段的限额申报。

㈤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多少

投资者在买卖股票的时候创业板股票单笔最低的申报数量维持不变,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同时,股票也调整了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要求,限价申报不得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不得超过15万股。
买卖股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1、 与沪市,主板市场相比有所不同,科创板股票交易通过限价申报购买,在此投资者单笔的申报数量应在200股至10万股之间。
2、 当以市场价格申报交易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在200股至5万股之间。
3、 当通过提交收盘价来进行申报买卖科创股票时,单笔申报数量就应在200股到100万股之间。
4、 申请购买时,单次申请数量不得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一股,如201股、202股。
5、 申请卖出时单次申请的数量就不得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1股。余额不足200股的可一次申报卖出,如一次申报卖出199股。
拓展资料:
一、 购买股票的注意事项。
(一) 投资者应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热门股票。所谓热门股票也就是指交易量大、流动性强、价格变动幅度大的股票。这是为了便于出售和转让,同时使投资者获取更多的收益。
(二) 选择前景光明,股息丰厚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会随时间推移不断增值,投资者也能够因此赢取较多的盈利。
(三) 切勿过分贪图收益。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不要认为股票会—涨再涨,否则一旦股价下跌,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无法挽回,所以提醒买股票者切勿过贪,期望在最高点将所持股票卖出,适时卖出。
(四) 要注意季节因素的影响。有些股票有时冷有时热,从时间上看呈季节性有规律的变动,抓住这个特点,必然会从中获利。
二、 股票的好处。
(一) 能够在股票市场上交易,获取买卖价差收益,同时可能会得到公司的分红。
(二) 能够在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经营规模扩大时享有股本扩张收益的权利。这主要是通过上市公司的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来实现。
(三) 投资金额具弹性,相对于房地产与期货,投资股票并不需要太多资金。由于股票价位多样化,投资人可选择自己财力足可负担的股票介入。
(四) 变现性佳。若投资人急需用钱,通常都能在当天卖出股票,则下下一个交易日便可以收到股款。与房地产相比较,变现性较佳。
(五) 通货膨胀时期,投资好的股票还能避免货币的贬值,有保值的作用。

㈥ 北交所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市价申报类型有哪些

类型为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了:
一是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给予市场充分的价格博弈空间,保障价格发现效率。
二是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即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
三是连续竞价期间,对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上下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
四是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
五是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拓展资料:
北交所相关的交易知识:
1, 北京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1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2, 北交所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定价申报);
3, 以下关于北交所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北交所股票竞价交易实行20%涨跌幅限制);
4, 关于北交所股票临时停牌表述错误的是(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5分钟);
5, 以下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错误的是(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
6,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对);
7,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的整数倍。(对);
8, 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1元人民币。(对);
9,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对);
10,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冠上“ST”。表示公司即将终止上市。(错)

㈦ 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不同于沪市主板市场,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万股。
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投资者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通过提交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
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
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1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㈧ 投资者买卖挂牌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多少

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竞价交易卖出股票的,余额不足100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就是你填一个单子买卖股票一次所能填的最大的数量,比如说买100万手最大,那么你填101万手就不能申报。
拓展资料:
1、 投资者退出方式
①回购退出: 指的是通过风险企业家以及相关的风险企业管理层购回投资人手中已入资的股份,使得其风险资本退出;
②并购退出: 指的是并购或是收购其他相关企业,从而使投资人的风险资本退出;
③股权转让退出: 投资人将手中的已入资股份以背书转让的方式,依法将持有的股份让渡给其他投资人,使得自身的风险资本退出;
④清算退出: 投资项目已经失败,不得不以清算项目资产的方式进行退出。
2、 投资怎么分配股份
股权结构有三种模式:一是绝对控股型。这种模式的典型分配模式是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老板拥有一票决定权和否决权。第二,相对持股模式,典型配置方法是创始人持股51%。除了少数需要集体决策的事情外,其他大部分事情老板都可以自己决定。第三,非控股模式。
3、 投资者是否可以随时撤资
投资者是可以随时撤资的。在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如有合伙人撤资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4、 投资入股怎么算股份
合伙入股的股份可以根据合伙人的协商来确定,也可以按照合伙人投资的额度来进行比例分析来确定,每个人的总出资额为基数,来计算其所占的比例,从而计算所占的股份。在合伙过程中,合伙人投资的金额不一样其所占的有的股份也有不同,且在该事件中盈利可按股份进行分配。合伙中除了资金入股之外,现在还有技术入股等情况,技术入股的话那么具体的股份比例最好还是通过大家共同协商后决定,避免以后因为股份日后发生分歧。

㈨ 北交所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市价申报类型不包括什么

北交所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定价申报。北交所股票交易限价申报条件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投资者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1、北京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1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北交所股票竞价交易实行20%涨跌幅限制;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2、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的整数倍;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1元人民币。
拓展资料:
一、北交所开户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的,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其中有一个就是设置了知识测评环节,如果在知识测评环节未达到要求的分数,将需要重新测评,直到通过才可以开通北交所。北交所全称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这是我国的第三个证券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其设立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对于投资者而言,北交所的出现,意味着多了一个交易场所,但是要想买北交所的股票,首先要开通其购买权限。
二、北交所股票怎么开户
1、有股票账户并且满足北交所开户条件的投资者向自己股票账户所在的证券公司预约开通北交所权限;
2、预约成功之后,选择证券账户及填写承诺问卷,将检验准入门槛及适当性匹配要求;
3、投资者完成知识测评、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告知及适当性匹配结果确认书等电子协议后,提交权限开通申请;
4、等到审核通过之后即可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待北交所开市后直接交易。
三、北交所股票开户的时候,投资者的知识测评需80分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需C4及以上,北交所的个人投资者交易的准入门槛是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50万元+2年交易经验,缺一不可。机构投资者准入虽不设置资金门槛,仍需北交所股票交易知识测评。已开立新三板交易权限(基础层、创新层或精选层)的投资者,将自动享有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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