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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参与股票投资及工程融资

发布时间:2022-06-13 07:07:46

1. 国家为什么在指定的范围之内允许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呢

这是为了优化市场大环境,营造一个良性的市场竞争氛围,增强市场活力,其次民间资本如果不能为国家所用那就是对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甚至这部分民间资本如果不为国家所用,很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2. 常用的融资手段有哪些

投看看为你解答常用的融资手段有哪些:
1、银行贷款
银行是大多数人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按贷款的用途分,可分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项目贷款等。
2、小贷公司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3、典当行
典当融资,指中小企业在短期资金需求中利用典当行救急的特点,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从典当行获得资金的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5、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总股本同时增加。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6、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7、信用担保融资
信用担保融资是借助于第三方担保公司而进行的融资行为,担保公司将对申请企业进行调研,对于通过申请的企业,担保公司将为企业向银行提供担保,由银行发放贷款。通过担保公司的担保,可以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质押物不足的问题,贷款额度得到信用放大。
8、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
9、供应链融资
供应链融资是把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及其相关的上下游配套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供应链中企业的交易关系和行业特点制定基于货权及现金流控制的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一种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解决了上下游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而且通过打通上下游融资瓶颈,还可以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提高核心企业及配套企业的竞争力。

3. 国务院办公厅7月26日下发通知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号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办函〔201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和地方的主要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先由铁道部提出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编办、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

3.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4.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负责)

5.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铁道部、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7.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电监会、国资委负责)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资委负责)

9.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部负责)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1975.616,15.58,0.79%)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1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12.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负责)

1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银监会、法制办负责)

1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负责)

17.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8.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9.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20.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2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负责)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2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3.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24.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负责)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5.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6.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27.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科技部负责)

28.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29.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

30.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卫生部、商务部、能源局负责)

(九)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31.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外交部、工商总局负责)

32.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外汇局、银监会、保监会负责)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3.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法制办负责)

3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民航局、国防科工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35.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36.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监察部负责)

37.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38.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统计局负责)

39.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负责)

40.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对贯彻落实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工作。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并按年度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4. 民间资本怎么投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民间资本主体为什么不愿进入于已于国都有利的创业投资领域?就此问题,我们走访了大量的社会各阶层相关人士,均简而言之三个字道出心里话:不放心!所以中国有6万亿的居民储蓄在政府一再降息后仍然很少投资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大量的保险、养老等各种基金尚未开展创业投资业务,而各地陆续组建的一批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人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不但规模小,因来源渠道单一,风险过分集中于国家财政,既违背了市场运作的效率原则,自然也不能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和主导作用。有的以贷款方式取代股权投资方式运作资金,使创业投资走了样,变了形,还有的违规操作,造成不应有的失误和浪费,甚至败坏创业投资的名声,加之保护投资的法律环境较差及缺乏诚信制度等等不利因素,让民间资本主体更加地不放心。 问题出在哪里?我们在做了深入广泛地调查研究后认为:之所以不放心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运作保障机制。正如着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所指出的:目前许多人对设立风险投资的难点有误解,以为问题的症结是政府没有拿出足够的钱来。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有一笔投资,而在于依托什么样的制度搞投资。风险投资的特点是高风险和高回报,如果风险投资的制度安排不能保证具体运作人的个人责任和收益,就很难获得成功。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制度安排恰恰就不能很好地保证具体运作者的个人责任和收益。目前,我们大多数的创业投资机构采用的是股份制公司形式,因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自身存在无法克服的弊端,已暴露出无法适应创业投资的客观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约束机制不足,很难防范道德风险。一个普遍的现象是从事创业投资的高管人员即具体运作者,大多建立于行政任命的基础上,不是在市场竞争中选拔出来的,缺乏创业投资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普遍存在加大管理费用、提高企业成本、从事关联交易、减少公司利润诸如此类的叫人不放心的问题,由于公司被高管人员等内部人控制,监事会等部门形同虚设;公司法虽然规定,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对于董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能否代为诉讼,股东能否要求赔偿,向谁要求等公司法都没有规定,也就是说股东的代为诉讼制度很不健全。 同时,激励机制不足,高管人员没有积极性。创业投资决策成功,公司的高收益与高级管理人员联系不密切;创业投资决策失败,高管人员个人责任也不严重。 对于民间资本主体来说,希望具体运作者即创业投资家能够负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强化其责任,弱化代理问题,使创业投资家相当于普通合伙关系的合伙成员角色,对于民间资本主体来说,更希望免除自己在经营失败,债主上门时的连带责任,降低投资风险,使自己相当于股份制公司中的出资者。而能够将此愿望变为现实的唯一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就是身兼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长的有限合伙。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管理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但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作为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这一制度安排与设计既能保证具体运作者个人责任和收益,满足创业投资的内在需求,也能促进创业投资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使之步入良性、规范、持续的发展轨道。 其一、有限合伙能够通过灵活的合同设计安排,解决创业投资机构的核心问题。 民间资本主体与创业投资家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代理问题,即民间资本主体把资金投入后,是不能干预经营管理的,很难保证具体运作者的忠诚与谨慎;对于创业投资家的经营业绩,干得好就应该有高回报,干得不好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充分体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具体运作者应谨慎投资,不能冒过高的不适当的风险,设法防范并降低风险。 这些难题中,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代理问题,是创业投资机构最棘手的核心问题,是核心问题的核心。有限合伙通过灵活的合同安排与设计,可以解决上述难题。如规定关于普通合伙人出资、收益分配、会计政策、对利益冲突的协议、顾问委员会等,以建立有效的约束与激励协调一致的治理机制,确保有限合伙制投资机构能够安全与高效的运作。 其二、有限合伙是创业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完美结合。 我国民间资本主体,拥有大量闲置资本,这些资本急于寻求合适的增值途径,但由于自身投资理财的效率低下,投资回报低,因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分工与优胜劣汰的机制下,他们转而寻求专家投资机构帮助理财。他们的要求是,投钱不是问题,可以不参加经营管理,但要优先享有利润的分配,以自己向创业投资机构许诺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将风险控制在可预期的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创业投资机构的专家,通常具有行业与技术专长、高层管理经验、通晓财务知识、与工商界金融界有密切的联系,他们大多数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金融投资机构的经理转化而来。创业投资家的要求是,出很少的钱,一般出1%的资金,主要投入人力资本,获得比较高的回报,通常是税后利润的20%,能运用知识经验发挥自身价值,从事发现机会、组织运作、投资决策等事务,要充分实现人力资本价值,也须借助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 两者完美结合,即有钱的出钱,有才的出才。 民间资本主体是有限合伙人,创业投资专家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资金的主要供应者,实质是民间资本主体决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的组成和存续,决定创业投资家即普通合伙人的选择。对于创业投资家而言,他过去的资历与信誉代表了他的人力资本价值,一个投资专家的资历越丰富,信誉越卓着,他所能募集的资本越多,所能管理的创业企业与所担任的董事也越多,同时,他们的信誉本身也是一种资产,他会尽力花费时间和精力支维护自己的信誉,否则就会被市场淘汰。作为民间资本主体,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一定会选择资历与信誉良好的投资专家作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在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中具有独特的制度魅力,它既具备减少投资者的风险,鼓励民间资本主体踊跃投资的聚合资金的功能,又具备提高创业投资机构的信誉,强化具体运作者责任和人合功能,还通过灵活的合伙合同安排与设计,解决创业投资机构中棘手的代理问题,建立激励与约束协调一致的治理机制,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股份制创业投资机构普遍存在税负过重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要改变目前创业投资机构存在的种种弊端,让民间资本主体放心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建立以有限合伙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是非常必要的选择。 当然,我国现行法律中找不到有限合伙的规定,《公司法》也没有规定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的两合公司,《民法通则》与《合伙企业法》等现行法律是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的法律障碍,但不少地区在鼓励创业投资的地方性政府规章中,与时俱进,搞制度创新,早已突破现有法律的束缚,还是明确了有限合伙作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合法性,而这种法律与规章内部的效力冲突问题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还有待国家有关机关按《立法法》尽快予以排除。因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有利于投资的诚信制度及法治环境是创业投资发展有必要条件。 总之,让民间资本主体不放心的严重影响与制约创业投资发展的不利因素较多,但我们认为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运作保障机制,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技术创新,科技兴国,以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5. 基础设施融资引入民间资本利弊的弊在哪里

民间资金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利:民间融资能够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发挥其最大效用,为企业、个人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活跃经济,带动投资,弥补正式金融机构缺口空白,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弊:民间资金融资由于其非正式性和自发性,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有效的社会监督,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经营手续不齐全。二、存有非法集资乱象。三、潜在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四、资金用途不合法。五、标的大、利率高、时间短。六、违规经营现象突出。七、税利流失严重。这些资料投融界站点上都有的,还有相关的最新资讯,您可以去看看哦。

6. 如何促进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规范发展

一、总体要求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由市金融工作局批准业务经营资格,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遵循服务实体经济宗旨,按照“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接受监管”的原则,通过探索和创新必要的引导和约束机制,促进民间资金合法投资、有序流动和有效监管,防范地方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批准原则上各设立1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现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运作良好、经营规范,当地政府重视并做好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辖内民间融资活跃、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总量、中小企业数量等情况申请增设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后,由市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和总量控制情况核准业务经营资格。其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或地名,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民间资本管理”。经营范围为从事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等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随业务的发展需进一步增减完善的,应另行上报审批,实行一事一批。

三、业务经营许可

(一)申请业务经营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1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50名发起人;企业法人股权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3.主发起人应为注册在泉州市辖内、设立3年以上的企业法人,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近三年净利润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持股比例不低于3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申请业务经营资格时,位于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股东实缴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位于其他县(市、区)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股东实缴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

5.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必要设施;开业前营业场所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实地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本意见实施前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9个月内,按照本意见有关申请业务经营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进行整改并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告。

(二)所在县(市、区)初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出资人承诺书;

4.公司设立方案;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出资人协议书;

7.各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8.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授权其行业主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三)申报业务经营资格。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向泉州市金融工作局报送以下材料:

1.业务经营资格申报材料。包括:明确负责申报初审、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住所、主发起人及其他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金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监管与风险防范处置承诺函,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日常监管、组织定期检查;负责处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营业场所验收报告;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市金融工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四)准入审核。建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准入审核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包括银行高管、注册会计师及律师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市金融工作局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论证,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审核意见。市金融工作局在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批复。符合审批条件的,市金融工作局出具业务经营许可批复文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取得业务经营许可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规范经营

(一)资金来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且股东实缴出资额使用达70%以上后,经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工作局批准,可采取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引进优先股东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A类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4倍。

(二)资金投放。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原则上用于对县(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其项目进行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用于1年以内的短期财务性投资(不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本净额的30%,且必须到所在县(市、区)指定的机构登记。

(三)投资回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通过协议方式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四)资金运作管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项目投资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坚持分散、审慎,实行项目投资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和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五)资金结算管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向外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

(六)分红规定。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要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得进行分红外,年度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但最高不得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七)信息披露制度。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聘请有资质专业机构对本公司资产、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及重要信息;每个月的10日之内以及年终结算完成一个月内,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或上年度的业务经营情况表、银行对账单等有关资料。重大事项实行随时报告制度。

(八)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县域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经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批准、向投资所在地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跨县域经营:

1.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发起人的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股东实际出资额达2亿元人民币以上;

3.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投资达60%以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监督管理与退出机制

(一)市金融工作局制定实施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评级分类监管相关规定,根据评级结果对不同级别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扶持和监管政策。县(市、区)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化解处置责任,并拟订监管细则,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二)市、县(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防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市、县(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视情况作出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决定。

(三)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重大事项包括:

1.引发群体事件;

2.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3.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4.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5.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6.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

7.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业务;

8.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

9.其他情形。

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接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责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经核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金融工作局撤销其业务经营资格,并移送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1.被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2.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

3.金融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经司法部门认定属实的;

4.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

5.洗钱行为的;

6.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7.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8.存在非法营销或非法广告宣传行为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应在10日之内向市、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备,市金融工作局取消其业务经营资格。

六、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金融工作局要牵头做好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范发展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加强引导,落实相关职责,促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范发展。

(二)提供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发展给予扶持,从实际出发提供相关政策支持。要逐步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服务业有关扶持政策范围。工商部门要依法依规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等事项。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要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使用征信系统给予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支持,在公司办理房屋、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抵(质)押登记时,积极予以受理和服务。

(三)加大清理整顿。工商部门及业务经营资格审批部门要对违法违规、未进行工商登记、未获批准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投资类公司开展清理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7. 民间资本如何参与到城市经济和管理

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有经营业绩协议、服务合同、管理合同、租赁、特许经营、BOT和私 有化等具体方式。下面介绍这几种方式的特点。
经营业绩协议经营业绩协议是指政府(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签订的有关经营业绩标准以及如何分配经营所得的协议,其主要目的是在政府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互惠关系。这一做法已经在很多基础设施项目中使用过。经营业绩协议方式起源于法国,而韩国是亚洲最早采用经营业绩协议的国家之一。新的使用者为经营业绩协议增添了新的内容— ——对管理者和雇员都设立了明确的、以业绩为核心的奖励机制。近来的多数合同纷纷效仿这种以激励机制为重点的方法。从严格意义上讲,经营业绩协议并不涉及到私营部门的参与。在这种制度下,公共部门保留了全部的决策权。但是,它将私营企业的商业化管理原则应用于公共企业,因此可以看成是私营部门参与公共企业的前身。事实上,经营业绩协议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经营业绩协议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在合同中明确业绩考核标准,确定合理有效的激励制度,并且实行有效的事后考核评价。对于那些已经拥有良好财务报告体系的企业来说,经营业绩合同最能够发挥作用。但是这种合同的缺点在于其稳定性难以维持———政府很可能出于经济政治压力而更改协议,而这时管理方难以就此与政府讨价还价。因此,这种安排存在容易激发短期行为的弱点。
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最简单的参与方式。对于一项较大的公益工程,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私营部门去实施。例如,在铁路运输中,机车的维修保养可以分包出去。正如塞内加尔、肯尼亚所做的那样,在供水和污水处理方面,在管道的维修、查表、收费等方面都可以很好采取服务合同方式。
服务合同让私营部门承担一些专门的服务,如安装水表、抄表、检测漏水、维修管道、收费等。时间较短,一般为六个月到两年。这种方式的主要好处是可以利用私营部门的专门技能从事技术性工作,在技术性工作方面引入竞争。私营部门不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也不承担投资义务,不承担商业风险。公共部门负责投资,并拥有所有权。严格说来,这种方式不涉及私营部门的投资。公用事业已经管理得比较好,有商业活力,在需要专门的技术服务时,服务合同是一种有效的方式。由于引进了效率较高的私营部门的参与,并在合同招标时采取了竞争性招投标的方式,因而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将服务承包出去的做法已逐渐成为公共设施提供者流行的做法,它为增强对用户的责任心提供了一种灵活而又有利于降低成本的途径。与此同时,它还解决了专家由政府终身雇用而引起的开支过大的问题。每一个提供者只承担短期、专项的合同,多个承包者的存在形成了竞争环境。
管理合同管理合同把国有公用企业的经营和维修的责任转移给私营部门,合同期限通常为3到5年。最简单合同是给私营部门承担的管理任务支付固定的费用。复杂一点的合同是确定一定的业绩目标和基本报酬,如果提高效率则给予激励。当承包商被授予充分的决策自主权,而且至少部分是根据经营业绩取得报酬时,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就会比较好。 但是,在无法确定合同的考核标准时,只能使用固定收费的合同。根据业绩收取费用的管理合同一般来说比收费固定的合同(如传统管理咨询转让契约)更为成功。在法国,供水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普遍采用管理合同方式。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设立的激励机制,使承包者的收入与一系列指标挂钩,包括减少泄漏、扩大设施覆盖面等等。在管理合同下,私营部门不承担商业风险和投资责任。管理合同主要适合提高技术能力和专门技术工作的效率。
租赁在租赁方式下,承包商向政府支付一定费用,租赁公用事业的资产,并负责其经营和维护。在租赁中,政府为生产设施提供主要的投资,而私人承包商则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的那些公共设施支付费用。一项租赁合同一般给予承包商6—10年时间内连续获得收益的专有权利。承包商负担大部分或所有的商业风险,但不包括与大型投资有关的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租赁体现着所有权的混合。在租赁合同中,承包商负责收费,其利润来自所有经营所得与经营费用之差,再扣除交付给政府部门的租赁费之后的余额。因此,承包商有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动力。
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政府要特别注意加入保持设备长期使用条件良好和应达到的最低维修标准的条款,并加入评价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和必要时终止合同的条款。此类安排在投资很少且突然动荡的经营活动中最能行得通,因为经营责任可与投资责任进行划分。法国近几十年在城市供水与卫生设施方面一直利用租赁合同。
在租赁方式下,投资的计划和融资仍由政府负责。因此租赁主要目的是改善经营效率,可作为特许经营的基础。
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具有租赁的所有特征,但它给予了承包商更多的投资责任,如对于生产能力的具体深度和广度的改进,以及对固定资产的更新规定等。特许经营方式下,私营部门不仅负责设施的经营和维修,而且负有一定的投资责任。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特许经营权通常通过竞标获得。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包括:业绩目标、业绩标准、资本投资安排、调价机制、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特许经营在法国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有很长的历史,最近已经传播到发展中国家的给排水部门。特许经营的主要优点是把基础设施经营和投资的全部责任转移给私营部门,给提高整个公用事业效率带来动力。它适合需要较大投资以提高普及率或改善服务质量的项目。
BOT合同BOT合同是特许经营的一种典型形式,但多用于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在一个典型的BOT 合同中,私营部门承担风险,投资建设并运营一个新的水厂,在特许期满后,将全部权利移交给政府。为了得到银行贷款,项目的现金流通常通过一个长期的供水合同加以保障,政府往往担保最低的收购量。水价按照合同期建设运营成本和承包商的合理回报来确定。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上海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即由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投资联合体以BOT形式投资建设并专营20年。BOT 在实践中存在各种变形,如BOO(建设—经营—拥有)。TOT(转让-经营-转让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有偿转让于非政府投资主体经营,政府回收资金可用于新项目建设,并最终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权合同成功的关键是制订详细规范的合同条款,政府方应注意加入终止条款,这一条款授权政府在特许权人未能如约达到合同的经营目标时可以撤回特许权。
私有化将市场原则引进基础设施建设的另一个途径是将国有企业转化为私营企业,或是混合式企业。其中一个最为被广泛使用的方式是将现有的国有基础设施企业进行股份化改组,再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其股份,从而完成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同时还可以国有股的形式保留部分(有时是大部分)的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权。如2002年5月,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 50%国有股股权溢价转让于威望迪。威望迪以20亿元现金,超过资产评估价格近三倍的价格,承诺对合资公司1 582名员工不进行裁员,保证提供优于现有标准的优质自来水并将保持政府统一定价的条件,首次涉足供水管网。
实现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条件
根据各国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的经验,民间资本要想顺利地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经营,需要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一是清晰透明的政策法律法规;二是有效独立的监管机构;三是公开透明的竟标程序及项目要求;四是公正可行的风险分担机制;五是成熟的国内资本市场;六是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价格体系。
国家虽然初步放开了民间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市场,并决定建设特许经营制度,但还缺乏实施细则。民间资本在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方面还存在诸多障碍。主要包括:
一是市场准入障碍。许多产业领域面临着实际上的“限进”障碍。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比,非公有经济在投资、生产和经营等方面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手续多、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些职能部门的吃拿卡要,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一些垄断领域和行业已形成利益集团,表面上“欢迎”民间资本介入,背地里却合力抵制。因此,从表面上看一些行业和领域向内资开放了,但在事实上并没有真正放开。
二是不公平竞争,如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性障碍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由特许公司发起,没有实行招标制度,有资质的私企被排除在外。
三是融资渠道不畅,金融体制不适应民间投资发展需要。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对民间资本特别是非公有企业开放程度都很低。据国家计委宏观院的研究,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已形成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基金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国内外融资渠道多达数十条。但是,对非公有经济仅仅开放了短期信贷和大企业股票融资的渠道,远远满足不了各类非公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
四是民间投资法律保障不力,服务体系不健全等。目前,非公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法律保障。非法剥夺、损害、侵占非公有企业资产现象时有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比较严重,投资者信心和积极性受到挫伤。非公有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服务机构和管理办法,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务。
五是国民待遇障碍。民营企业不要求超国民待遇,只要在员工使用、土地征用、税收等问题上和外资有同等的待遇。
为了真正发挥民间资本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作用,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为民间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1.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要改革步伐,推进公用行业的市场化。以法律制度作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准则,要体现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的原则,以立法为先导,依法行政,减少改革的盲目性。
2.尽快制定和出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推进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打破垄断,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市政公用行业的投资者、经营者。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的价格或收费标准,通过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的方式,增加项目的投资收益,提高项目投资回报率,增加民间投资的吸引力。
3.给民间资本以国民待遇,在税收、信贷、上市、用地各个方面与国企和外企享受同等待遇。
4.拓宽资金融通渠道,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探索各级政府安排部分财政性资金,用于民间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贷款贴息,支持建立贷款担保体系或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完善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的帮助和扶持力度,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实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卷、股票上市进行直接融资。

8. 什么叫民间资本

从三方面认识民间资本
第一,民间资本的来源日益多样化。就民间资本的拥有主体来看,我们认为不仅是指民营企业所拥有的可投资资金,而且包括大量的非企业主体和居民所拥有的资本。据统计,截至今年1月,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已经接近32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有可能通过民间金融途径形成民间资本。需要注意的是,有三类民间资本值得政府关注和警惕。一是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非规范途径形成了部分投机性民间资本。近年来,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不断膨胀,2009和2010年分别为10万亿和7.5万亿元。如此巨大的信贷资金难以全部进入到实体经济领域,也有一部分游离出银行体系,被私人主体用于股市、楼市等资产投资,形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二是有部分民间资本属于私人的灰色收入甚至是非法资金,通过洗钱的方式进入到投资领域,这在房地产投资领域尤其常见,并且披上了民间资本的外衣。三是随着境外“热钱”涌入不断增加,以及对外资优惠条件的逐渐消失,也有境外主体通过与境内主体的合作,使境外资金获得境内民间资本的身份,用于直接投资或投机。
第二,民间资本的形成途径呈现“双轨制”。一方面,是依靠体制内的正规途径形成的民间资本,主要是民营企业通过商业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的股票和债券融资获得的投资资金。但是,无论是银行体系还是资本市场,目前对于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都比较有限。另一方面,当前私人经济主体越来越依靠体制外的非正规金融途径,来筹集和运用民间资本。例如:企业间的直接借贷;私人之间的借贷;私募基金;农村的基金会与合会等。这些非正规金融,构成了日益庞大的资金流动渠道。据2009年官方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民间借贷资本的存量大量有4万亿,而有的研究机构则的分析结果显示,民间借贷资本存量高达10万亿左右。除此之外,民间私募基金代表了股权性资本,可以监控的规模也超过了1万亿,更何况还有很多难以监督的股权性资金。
第三,民间资本的投资对象出现双重特征。一方面,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新型战略产业领域、国家支柱产业、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领域,,民间资本的介入不断增加。随着政策的逐步放开,部分垄断领域的民间资本介入也出现增加趋势,如公用事业和金融行业等。如果就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看,主要包括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外资、自筹及其他资金,最后一项到2009年已经超过15万亿元,在全部投资中的比重高达80%左右,其中很大一部分应该属于企业利用的各类民间资本。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民间资本逐渐进入到金融投资领域,追求资产价格的升值。尤其是近几年,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到股市、房地产市场、贵金融、大宗商品、艺术品等领域,进行各种投机性炒作,也构成了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在浙江等中小民营企业聚集的地方,随着许多传统企业的利润率不断降低,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也有许多实业资本逐渐转向金融投资领域。

9. 民间资本运作国家为什么不公开操作

资本运作国家不公开是因为这是传销者的欺骗宣传,国家没规定,你能发现这个问题就不会受骗了。

10. 民间资本的主要表现

首先,在本质上已经转化为投资的居民储蓄的创富能力低下。在8万亿的居民储蓄中,不排除有一部分是公款私存和带有灰色成分的存款,但大部分属于个人的货币积蓄。值得注意的是再也不能象改革开放初期那样,把这种货币积蓄简单地看作是即期消费的剩余,因为它们大多已具有谋取更大收益的特征,已从本质上转变为了投资。
这些资本化了的居民储蓄存款在连续8次大幅降息中,其创富能力大大减弱。对于国有银行来说,也因种种原因惜贷而未能将巨额居民储蓄存款充分贷放以获取应有的息差收益,故其对社会的间接创富能力也呈下降趋势。 其次,由于实业投资方面的市场准入障碍(或说是所有制歧视因素),民间投资转化为实业投资的比重较小,其创富能力也难以乐观。据调查,在2001年底前,即便在发达地区,允许民间投资的领域只有41个(而允许外资投资的领域却有62个),大多数容易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业仍被国有企业所垄断。加上民间实业投资缺乏后续金融支持,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还非常有限。民间实业投资持续增长受阻。
据统计:九五以来,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放慢,年均增长11.2%,平均增幅比八五降低31.7个百分点。其中私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由1996年的25.4%回落到1999年的7.9%。与此相应,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在九五期间也呈下降或徘徊的趋势,1996――1999年,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分别为47.6%、47.5%、45.9%和46.6%。
最后,民间资本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创值能力令人失望(在证券投资中大部分是投向上市公司股票,以下主要是以股票投资来分析)。由于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以及市场监管、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制度缺陷,在中国现有的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加上中国股市开张伊始就未按国际惯例办事,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公众流通股并存,且同股不能同权同利,所有权约束机制大大弱化。
在政策取向上,政府前期的政策明显具有把上市作为帮助国有企业脱贫解困之重要手段的倾向,民营企业很难分得一杯羹。尽管有少数民营企业通过并购借壳上市,但截至2002年6月末,以沪、深1254家A股上市公司公布的2001年年报和2002年部分中报为依据,可发现中国境内A股市场共有139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民营企业,民营上市公司占同期中国境内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11.08%;其中,直接在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为59家(占4.7%),通过买壳上市的民营企业为80家(占6.38%)。另外,从总股本来看,上市的民营企业之总股本只占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6%。而在国内资本市场上,民营企业的业绩却优于国有上市公司,从2002年中报来看,民营上市公司的平均每股收益为0.103元,高于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0.082元的平均水平。在庄家控盘和内幕交易泛滥的过度投机氛围中,由于信息获取的极度不对称,弱小的民间资本在股票二级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很低。现有的金融市场难以充分激活民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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