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亦称“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可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领填报 “有价证券申报书”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证券发行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后者是指以填报 “有价证券报告书”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某些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的证券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中国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关于招投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合并与收购的规定,证监会制定的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试行)》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号)。
B. 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等信息的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使投资者能够更加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C.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实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我认为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要 进行信息披露,因为我们的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 有效市场假说有以下三种形态:一、弱式有效市场假说:该假说认为在弱式 有效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过去历史的证券价格信息,包括股票 的成交价、成交量、卖空金额,融资金融等;如果弱式有效市场假说成立,则股 票价格的技术分析失去作用,基本分析还可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二、半 强式有效市场假说: 该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已公开的有关公司营运前 景的信息,这些信息有成交价、成交量、盈利资料、盈利预测值、公司管理状况 及其它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等。假如投资者能迅速获得这些信息,股价应迅速作 出反应。如果半强式有效假说成立,则在市场中利用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都失去 作用,内幕消息可能获得超额利润。三、强式有效市场假说:强式有效市场假说 认为价格已充分地反应了所有关于公司营运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已公开的或内 部未公开的信息。 在强式有效市场中, 没有任何方法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 即使基金和有内幕消息者也一样。目前世界范围的市场来看,美国以及其他金融 系统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市场可以说是处于半强势有效的状态, 我国应当说是处于 一个弱式的状态。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规范运行的有效保证, 尽管近年来我国有关监管部 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规范信息披露的法规文件,但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 计信息披露不实、误导投资者等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 序发展。因此,清楚地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以及原因,有利于建立有效的 应对机制,确保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 所谓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相 关法律、 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一种基本信息披露制 度。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在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之外,由公司经理层自愿主动提 供有关公司财务和其他与投资者决策相关信息的一种信息披露制度。 强制性披露 能够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所需的财务预测信息, 但在财务预测信息涉及到商业秘 密或财务预测信息对企业不利时,企业管理者就有可能操纵预测性财务信息,财 务预测信息的质量就很难保证; 自愿性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者操 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预测信息的质量。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信息披露的问题所在:第一,信息失真。利用非公允的关 联购销业务转移利润,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利用非公允的股权转让或资产 置换,剥离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或集团公司牺牲自己的优质资产低价让与上市 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财务实力;利用托管方式,上市公司获取固定收益,或者由 集团公司分摊亏损,美化上市公司形象。第二,信息披露不及时。有利的会计信 息提前披露; 不利的会计信息延迟披露。第三,信息披露不充分,内容和范围存 在局限性。财务状况信息披露不充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信息 披露不充分;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披露不充分。第四,预测信息不准确。
从总体来说,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质量不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 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享受了免费待遇,而且任何人掌握多 少会计信息都不会减少其他人了解该信息的可能性,即会计信息的公共性。正因 为如此, 会计信息使用者单位的使用会计信息行为无法通过支付价格或承担费用 的方式补偿给会计信息的生产者上市公司管理当局, 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产生的 影响称为会计信息的外部性。 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中自 觉或不觉地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节约信息披露成本,从而使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 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第二、由于会计信息的外部性,使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不 愿提供某些信息, 这就形成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会计信息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 称,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则处于会计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从而导致投资者证 券交易的,逆向选择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这往往是实际操作中一些上市公司披 露误导投资者信息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三,虽然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本身具有公 共性,但是由于不同的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同,导致投资者之间拥有信息的 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拥有较多信息的投资者便相对获得一些超额预期回报, 其结果是损害了拥有较少信息的投资者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表现为一些大股 东利用一些超前信息(如未及时披露的信息) 来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第四,会 计准则的局限性。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的缺陷令出多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弱化, 甚至纵容违法违规操作。第五,社会审计机构独立性的困扰。第六,证券监管力 度不足。处罚力度不够。总之——决定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主要因素,并非 来自于市场的约束,而是来自于政府监管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等制度因素, 而制度、法规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以及中介机构的较差的独立性使得公司 受利益驱动降低信息披露质量,甚至违规。 但是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也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在古典经济学 家看来,只要给公民追求自利的自由, “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就会自动调节 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达到最大福利,政府只担当守夜人的角色,通过明晰产权以 及监督合约履行等手段保证经济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事实上, 当经济患上顽疾, 市场出现某种程度的失灵时,人们总习惯寻求政府的庇护;当政府管制过严,制 度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灵时,人们又反过来期望市场自由的回归。历史的教训告诉 我们,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自由市场经济都不可能单纯依靠市场或政府。苏联自 20 世纪 20 年代开始实行中央计划经济,一跃成为世界工业强国,但单纯依靠政 府又直接导致了苏联的经济崩溃和国家解体; 而推崇自由并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 国家却有着别样的遭遇,20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他们不得不重新评价政 府在经济中的作用, 凯恩斯经济思想正是这个时代的产物。 历史清楚地告诉我们, 市场和政府均不可或缺,两者的有机配合才能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 强制性信息披露发挥着类似政府对经济的作用。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 制度的一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又是会计管制的组成部分,而会计管制属于政府行 为。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和投 资者信息需求期望间的差距,并维持一个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性水平。
目前对于虽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已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但理论界 其实存在争论,除了是/否管制两大主张之外,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适度管制理 论,适度管制要求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程度,但会计信息一经披露则必 须具备规定的质量条件,这是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但并无披露上限,上市公司也 可依照需要自主披露信息,这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适度管制实际上是自愿性信 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有机接合, 是两者在实现资本市场目标过程中的均衡。 随着投资者专业素养的整体提高, 投资者对会计信息需求的量将呈自然减少 的趋势, 从而降低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操作空间; 与此同时, 由于受成本的制约, 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供给存在一个上限,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作用不能超出上市 公司的承担能力。无论我们是将会计信息披露视为一种技术资源,还是将信息披 露的有关规定视为一种制度资源,都必然会限定资本市场的最大产出,单纯的制 度安排徒劳无益,这规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仅靠会计管制与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效率与公正的, 政府 应对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的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我国政府应该通过实质性 审查制度对利用公开资本市场筹资的渠道加以限制, 而不能视信息披露制度为唯 一的法宝。中国目前的证券管理制度,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实行所谓产业政策,在 交易市场上给予国有股、法人股以特殊照顾,以及证券法规对国有企业的各种优 惠政策,都充分表明我国离实质性审查制度的要求还很远,上市公司体质的先天 不良单靠会计管制的后天弥补是无济于事的。
D. 股票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异常波动停牌制度
1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来说,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布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而对于主板股票而言,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 %(含7%)的前5只股票,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
2异常波动停牌制度 对于中小企业板块股票而言,出现如下情况停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它情况;而对于主板股票而言,属于异常波动停牌的是: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公开信息,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E. 国际股票市场融资 演讲稿
特点
折叠永久性。
这是由股票融资这一方式决定的,由于股票没有期限的限定,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要求退股,因此,引进的外资能够成为永久的生产性资金留在企业内,而不至象一般合资或合作企业一样,会因合同到期或意外变故,外方抽回资金而使企业陷入困境。特别是通过发行B股融资,筹资国吸引的外资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B股只能在外国投资者之间进行交易而不能卖给国内投资者,因此筹资国所筹外资就较为稳定,该国吸引外资的数量也不会受到游资的冲击。
折叠主动性。
通过股票吸引外资,筹资国可运用法律和政策性手段约束投资者的购买方式、购买种类、资金进出的方式、税率等,并做出相应的规定,筹资国还可以自主决定哪些行业、企业允许外商投资,哪些不行,从而正确引导投资方向。
折叠高效性。
国际股票融资有利于对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更高层次上走向世界。国外股票持有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会十分关心企业的经营成果,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企业因股票向外发行,无行中提高了国际知名度和信誉,有利于企业开拓产品销售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
折叠编辑本段特征
(1)根据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国际股票发行人仅限于资本业已股份化的特定类型的公司组织,通常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特定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际股票发行人与投资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股票发行或上市交易行为受到不同国家法律的支配,由于其法律适用较为深入地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公司法、财产法和证券法规则,故其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较为复杂;
(3)国际股票本质上是一可自由流转的股东权利凭证,它具有权利无期限性,采取记名证券形式,其权利内容又具有复合性与复杂性,故国际股票的发行,交易与权利争议解决均不同于国际债券;
(4)国际股票融资通常不以单纯的一次性股票发行为内容,发行人往往追求国际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的双重后果,其目的在于提高国际股票发行的效率,建立某种长期稳定的国际融资渠道,由此又造成实践中对于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概念混用的情况;
(5)国际股票融资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复杂的程序性,多数国家的证券法或公司法对于股票发行与上市规定有条件规则、上市聆讯规则和程序规则,因而在现代社会中,凡提到股票发行与上市,通常意味着这一行为是在金融中介人和专业机构协助下进行的,是遵循公开和公正原则进行的,并且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则和程序规则控制下进行的。综上所述,国际股票融资不仅在性质上不同于传统的投资行为(如中外合资合同行为)、贷款行为或其他类似合同行为,而且不同于国际债券融资行为。可以说,现代各国证券法对于国际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规则更主要是为控制股票融资行为而设置的。
折叠编辑本段结构与类型
国际股票融资依照其发行与上市结构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我国的境外股票融资中较普遍采用的类型主要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间接境外募股上市结构和存托证境外上市结构等几种。
折叠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
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是指发行人通过承销人在境外募集股票(通常以私募方式),并将该股票在发行人所在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融资结构。我国证券法规将依此类结构募集的股份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实践中通常称为"B股"。
在我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仅限于根据《公司法》合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发行人公司章程、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条件与审批、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和交易制度均适用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票主承销人和上市保荐人应当由中国的金融中介人担任,但在承销工作上通常由国际性金融中介人 (称"国际协调人")按照私募惯例组织;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须根据股票发行地和国际融资惯例的要求采用信息备忘录形式并应符合其信息披露的要求,经审计的发行人会计报表(调整表)应当符合股票发行地国家会计准则的要求;此外,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在公司发起人责任、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合同安排上也应考虑满足股票发行地法律和国际融资惯例的要求。由上可见,我国的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主要是依据我国的法律和会计准则构建的,在承销组织上采用了国际股票融资惯例中的私募方式,并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础上遵循了国际会计准则和股票发行地的有关法律要求;但这更主要是为了满足境外投资人的投资偏好,增加其投资信心。由于多数国家的法律对于国际股票私募并没有严恪的限制,因而境内上市外资殴结构所需解决的法律冲突和障碍也较少,其结构相对简单。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在实践中仍处:广试点和不成熟阶段,影响这一结构有效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包括外汇管制制度的制约、公司法制之不完善、因私募而形成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之欠缺等等。
折叠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
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是指发行人通过国际承销人在境外募集股份,并将该股票在境外的公开发售地的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融资结构,此类募股通常采取公开发售与配售相结合的方式。我国的证券法规将依此类结构募集的股份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实践中所称的"H股"、"N股"、"S股"等均属之。
我国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的特点在于:(1)其发行人为根据我国有关公司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为中国法人,但规范公司行为的公司章程已根据股票上市地法律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因而大体解决了中外法律差异;(2)其股票发行与承销通常由国际性金融机构担任主承销人和保荐人,并且按照股票上市地法律的要求采取公募与私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3)其招股说明书须采取股票上市地法律要求的招股章程和信息备忘录形式,并且须符合该法律要求的必要条款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4)经审计的发行人会计报表通过国际调整表须符合股票上市地会计准则,同时应符合中国会计准则;(5)有关发行人公司的发行申请、上市审核等行为实际受到股票上市地和发行地法律的支配,但发行人公司首先须履行中国有关的申请审批手续;(6)有关发行人公司及其股东的持续性责任、上市承诺、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交易规则等安排应符合股票上市地法律的要求。
境外上市外资暖结构充分利用了市场所在国的外汇制度、法律制度、证券交易制度相信息披露制度,采用厂国际股票融资实践中惯常的组织方式,故其发行效率和股票流动性均优于境内上市外资股:
折叠间接境外募股上市结构
间接境外募股上市结构是指一国的境内企业通过其在境外的控殴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筹资,并将该募集股份在境外公开发售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融资结构。依其公司重组方式又可分为通过境外控股公司申请募集上市和通过收购境外土:市公司后增募股份两种。我国目前已在境外募股上市的上诲实业、北京控股、航天科技、中国制药等公司均采取此类结构。
在我国,间接境外募股上市是利用中外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法制创造的融资工具,其基本特征在于:(1)其发行人为根据股票上市地法律要求设立或收购的境外有限责任公司,为境外法人,其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均适用相应的外国法律;(2)其股票发行申请、上市审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责任、股票交易等均适用股票上市地的法律,发行人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也仅采用股票上市地要求的会计准则; (3)发行人公司作为境外投资人将通过合资企业法制控股境内的企业,该类境内企业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或中外合作有限公司,其公司章程、会计准则、利润分配和境外资金投入均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4)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间接境外募股上市虽不受计划额度制度的支配,但境内机构 (特别是国有机构)对境外控股公司的投资须取得对外经贸部的批准和许可,以境内机构控股而实施的间接境外上市还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间接境外募股上市结构充分利用了境内合资法制和境外市场所在国法制的条件,使境外投资人对境外上市公司有较强的认同感和法制信心,而其股权利益则由境外上市公司代表股东向境内的合资企业主张。依此类结构组织的国际股票融资在发行效率、股票流动性和市场表现上均优于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
折叠存托证境外上市结构
存托证(Depositary Receipt)又称"存股证",它是由一国存托银行向该国投资者发行的一种代表对其他国家公司证券所有权的可流转证券,是为方便证券跨国界交易和结算而创制的原基础证券之派生工具。存托证所代替的基础证券通常为其他国家公司的普通股股票,但目前已扩展于优先股和债券,实践中最常见的存托证主要为美国存托证(ADR)及欧洲存托证(EDR)。我国目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上诲石化、上海二纺机、马鞍山钢铁等公司均采取ADR境外上市结构。
存托证结构依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不同类型,例如在ADR中,一级有担保的ADR和二级有担保的ADR不具有筹资功能,而三级有担保的ADR和144A私募 ADR则具有募股筹资功能,我国公司境外上市实践中通常采用的 ADR类型多为三级ADR和144A私募ADR。概括地说,存托证境外上市结构是指一国的发行人公司通过国际承销人向境外发行的股票(基础证券)将由某外国的存托银行代表境外投资人统一持有,而该存托银行义根据该基础证券向该国投资人或国际投资人发行代表该基础证券的存托证,并且最终将所发行的存托证在该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际股票融资方式。
存托证上市结构的当事人除包括发行人和基础证券承销人之外,还包括存托银行、存托证承销人、托管银行等。这一结构的基本特征在于:(1)发行人公司通过国际承销人向境外配售的基础证券(股票)由某外国的存托银行代表境外投资人认购,并委托基础证券市场所在国的托管银行机构 (通常为存托银行的附属机构或代理行)负责保管和管理该基础证券;(2)存托银行依据基础证券通过承销人向其本国投资人或国际投资人发行代表该基础证券的存托证,每一单位存托证依发行价代表一定数量的基础证券,并将发行存托证的筹资用于认购基础证券的支付;(3)安排存托证在存托银行所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负责安排存托证的注册和过户,同时保障基础证券在其市场所在国的可流转性;(4)由存托银行透过托管银行向基础证券发行人主张权利,并以此向存托证持有人派发股息;(5)存托银行负责向基础证券发行人质询信息,并负责向存托证持有人披露涉及基础证券发行人的信息和其他涉及存托证利益的信息;(6)存托证注销的过程通常为,首先由存托银行以回购要约通过市场向存托证持有人购回存托证,其次由存托银托通知基础证券市场的经纪商售出基础证券,再次由存托银行将购回的存托证注销,最后将基础证券售卖收入偿付存托证原持有入。由上可见,存托证上市结构是由存托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某种衍生证券发行与上市结构,存托银行在其中仅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但不承担相关的风险。
F. 股票入门者需要了解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
1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来说,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布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而对于主板股票而言,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 %(含7%)的前5只股票,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 2异常波动停牌制度 对于中小企业板块股票而言,出现如下情况停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它情况;而对于主板股票而言,属于异常波动停牌的是: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公开信息,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G. 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意思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招待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H. 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股票的发行制度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规定
证券发行或者发售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通过证券法规定的申报登记并取得证券管理机构发行许可后,或者在获得相关的发行申报登记豁免后,自己或者通过承销商向不特定公众或者特定投资者出售证券的行为。根据这种概念划分,首先可以将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区分为两种,即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和私人募集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发行申报材料与招股说明书
2 . 上市承诺与上市公告书
3 . 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信息披露
(二)私人募集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有经验的投资者规则
2 . 普遍联系规则
3 . 没有新信息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