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个人如何融资买入股票
个人融资买入股票,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通过融资业务来购买股票,要求业务客户有充足的抵押,其中抵押物多为股票或理财产品或现金资产。
二、以股权抵押回购方式进行融资,这个方法是针对于上市公司股东,以这样方式融得的资金,不仅可以用于投资股票,也可以转出股票帐户用于来常的企业经营。
【拓展资料】
融资,英文是financing,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所谓融资是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一般民用、航空、运输业常用的融资技术包括贷款和租赁两大类。
融资详细解释:
一、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
二、矿业权经营的实质是矿业权融资和矿业开发。
三、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
四、货币资金的调剂融通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实体之间进行余缺调剂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五、广义的融资是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这是资金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的融入(资金的来源)和融出(资金的运用)。狭义的融资只资金的融入。
六、资金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流动,这种流动是双向互动的过程,既包括资金的融入,也包括资金的融出。
七、企业从有关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经营所需的资金的活动。
㈡ 买了股票的钱是怎么利用的
上市公司于股票在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时,就一次性完成了资金筹集。投资者购买发行的股票,上市公司拿钱,投资者拿股票。此后,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只是股东身份的转换(卖出者向买入者转让股东身份),上市公司的资金与此毫无关联,更不能随时从股市抽取资金。
上市公司所能利用的,就是发行时一次性筹集的资金。上市公司会根据发行时说明的资金用途,投放于公司的业务发展。
但是,上市公司并不能将二级市场上的股价置身事外。因为不论上市公司股东(股票持有者)是谁,都会关心股价涨跌,这与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背后的管理有关。股东出于自身的利益,可以通过股东控股权(出席股东大会、投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选举董事会)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也就是,若是由于管理层的原因造成股票表现不好,股东可以“用手投票”来撤换管理层。
从而,管理层必须关心股价走势,因为这牵涉到他们的饭碗。特别当管理层持股或者存在股权激励的情形下,他们更会关心自己经营决策是否影响了股价的涨跌。
㈢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有哪些呢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投资股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3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控制机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设立时间1年(含)以上。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3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六)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等资金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前款所称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以可特定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金融产品。
第十六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八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比例监管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可以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资金运用模式
第二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三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自行投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进行投资。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受托人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将受托资金转委托;
(八)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内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信用增进和抵质押融资等业务。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金融产品信息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和披露,具体操作参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其他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三章决策运行机制
第一节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三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三十三条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具有投资决策、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等相应职能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险控制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组织实施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
(三)执行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四)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五)其他相关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委托人职责。
第三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十九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资金运用流程
第四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四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实行相关从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信息申报制度,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
第四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风险管控
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第四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五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五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
第五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五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投资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明确相应的风险责任人,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五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上述内部稽核和年度审计的结果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五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五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行为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中国保监会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行使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
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内控与合规计分等有关监管规则,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风险监测和动态评估。
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六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首席投资官由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首席投资官和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后10个工作日内,由任职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重大股权投资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核准、备案或注册管理。
注册不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价值以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六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披露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信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第六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
(一)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
(三)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条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七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
㈣ 股票融资的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融资后的资金使用包括哪些项目?
1、 开发成本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生地)
4、前期工程费
5、建安工程费
6、基础设施费
7、公共配套设施费
8、不可预见费
9、开发期间税费
10、 其他费用
11、 开发费用
12、管理费用
13、销售费用
14、财务费用
二、企业融资渠道有哪些?
1、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技术改造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采取融资融物相结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速度,还可以节约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5、海外融资
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6、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首先,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第三,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第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7、P2C互联网小微金融融资平台
P2C借贷模式,people to company,中小企业为借款人,但企业信息及企业运营相对固定,有稳定的现金流及还款来源,信息容易核实,同时企业的违约成本远高于个人,要求必须有担保、有抵押,安全性相对更好。投资者可以受益于众筹理财的高年化收益,借款企业可以实现低融资成本和灵活的借款期限,还可使借款使用效率更为显化。同时,借款周期和项目周期更加匹配。
㈤ 金融投资包括哪几个项目
基金: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推出的基金来让基金公司帮助投资人进行基金的投资;
股票:投资股票市场中上市的股票来获得收益;
债券:投资公司或者政府等机构发行的债券;
黄金:投资黄金现货属于现货投资收益相对较低;
外汇:投资市场中的外汇,包括货物和货币;
其他理财产品:市场中还有很多理财产品可供投资人投资。
金融投资亦称"证券投资"。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收益或股权,用资金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活动。金融投资既是一个领域又是一种方式,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信用的产物。最早的证券投资可追溯至15世纪的欧洲。20世纪80年代以来,证券投资已成为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最基本的投资方式。当一经济主体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筹资方式用以投入实质资产的维持与扩大时,购买证券者成为金融投资者。金融资产是其持有者对其出售者的股权和债权的凭证。金融投资者通过持有证券,分享证券出售组织利润和股权获得回报。由于金融资产使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成为可能,它有助于集中社会闲置资金,将其转化为实质生产的投资资金,是动员和再分配资金的重要渠道,因而是发达国家投资的基本形式。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资本所有者与资本运用者是结合在一起的,经济主体一般都直接拥有生产资料和资本,亲自从事生产消费,投资大多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也就是直接投入资本,建造厂房,购置设备,购入原材料,从事生产、流通活动,因此,早期的投资概念主要是指实物投资。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占有资本和运用资本的分离,日益成为资本运用的一种重要形式。这是因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单个资本家的资本实力越来越难以满足日益扩大的投资规模对庞大资本的需求,迫切需要超出自身资本范围从社会筹集投资资金,于是,银行信用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股份制经济也应运而生,银行信贷、发行股票、债券日益成为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
因此,金融投资也成为现代投资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由于现代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和不断完善,金融投资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因此,现代投资概念更主要地是指金融投资。在西方学术界的投资学着作中,投资实际上指的就是金融投资,特别是证券投资。
㈥ 发行股票属于资金运用吗
属于,发行股份属于资金募集,与发债类似,解决资金流问题
㈦ 炒股...它是怎么一个经济活动
在经济学中,炒股是一种风险颇高的投资(投机)行为。
股票投资是风险大、难度高的投资方式。股票投资者要想使自己的投资获得成功,必须明了股票投资的基本策略,依据一定的策略去指导和实施自己的投资。
以投资目的确定投资的方式
从事股票投资的投资者,其共同的目的是想通过股票投资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收益率。但是具体就到每一个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亦是不相同的,有的投资者可能出于对该公司经营的产品的兴趣,故投资该公司以促进该产品的发展并获得较高的收益;有的投资者可能出于对该公司的控制权有兴趣,故投资该公司以尽可能获得较多的股份并收到较高的收益。但是,绝大多数的投资者他们的目的在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以获得投资收益率。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为目标,其具体目的亦是因人而易的,因此,应以投资的目的确定投资的方式。从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率来看,投资者的具体的有:
1 、 以获得相对稳定的高额股息红利为目的
股份公司的股息一般要高于银行利息率和债券利率,而且还可能分享额外的高额分红,这是股票颇具投资吸引力的主要原因。因此一些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仅在于获得高额股息和公红,以及该股票今后的增值的好处。出于这种投资目的,投资者的策略是进行长期投资,其投入的资金应该是可以长期不用的宽裕资金,投资买入股票后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卖出。在这种投资目的下,投资者必须密切关心注意该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并主要根据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作出今后投资的选择。
2、以获得股票买卖价差收益为目的
股票市场的买卖交易价格频繁变动的,这就给股票投资者提供了利用价格的变化进行买卖交易而从中赚取价差收益的可能。在股票市场上通过买卖交易赚取价差是承担一定风险的,但是也可使投资者赚取颇丰的价差收益,因此,一些投资者专以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股票、赚取价差为目的。出于这种投资目的,投资者的策略是进行短期投资,频繁地在股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股票,以赚取价差收益。作这种投资要有强烈的风险意实,随时准备承受损失风险,因此投资必须量力而行,适可而止,切不可过份地超自己的资金实力去做过度的买卖交易。在这种投资目的下,投资者关心的主要是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动走势,而不是公司的经营状况,但亦不能完全不理会公司的经状况,因为股份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也是会影响股票市场上该公司股票的价格变动的。
3、以获得股息和价差的综合收益为目的
以获得股息和价差的综合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者会同进考虑、比较并设法兼收两种收益,以获得最大的投资利益。在这种投资目的下,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基本有两种:
(1)、偏重股息收益的投资者。这种投资者一般是在看准了股票市场有利于买进或卖出的时候才做一些买卖交易,以赚取价差收益,而不会频繁地参与买卖交易活动。而且投资者必然要留有一定数量的股票,既使卖出后也要设法在一定时间买进股票,以获得股息和分红好处。
(2)偏重价差收益的投资者。这种投资者的主要目的还是价差收益,因此会频
繁地在股票市场上进行股票的买卖交易活动。这是一种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出于这种目的的投资者,在预测该公司的股息收益相对较高时,在适当时候亦会买进股票以分享股息和分红的利益。
以资金情况确定投资的数量
进行股票投资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进必然碰到投资的资金数量问题。确定具体投入的资金数量时必须量力而行,即要以自己的资金状况确定资金的投入。除少量投资者外,绝大多数的股票投资者不是把股票投资作为一种专业,也即是正业来搞,而是作为一种副业。因此,明智的做法是把自己多余的资金用于股票投资,而不要把全部资金或绝大多部分资金投资于股票,更不能靠借贷资金来进行股票的投资。
以资金状况确定投资的数量的基本原则是:
1 、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应是自己的宽裕资金,而且不应将大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投资于股票。这一原则无论对于个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 投资者都是如此。个人在投资股票时,在资金上必须留有余地,以备其它用途。单位在进行股票投资时亦必须使用宽裕的自有资金,以便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大流动资金需要。
2、 投资者不能用借贷资金投资股票。由于股票投资具有颇大的风险,投资者并不能保证每笔投资都能获得成功,因此切不可靠借贷资金、特别是靠大量大借贷资金来进行股票投资。因为这种投资方法风险太大,一旦投资失败,投资者本身已经遭受经济损失,而且还要支付所借资金的利息和本金,在双重压力之下,投资者将会倾家荡产为了保险起见,无论是进行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都不应靠借贷资金去投资,这是一条重要的风险防线。
以资金期限确定投资的期限
在考虑投资着自身资金状况来确定投资数量的同时,还必须以资金的可用期限来确定投资使用的期限。也即是说,要根据资金可以使用时间的长短来安排资金运用的时间。以资金的可用期限来确定投资的期限一般有三种情况:
1、长期资金用于长线投资
投资者对于长期没有其他用途的资金可以用作长线投资。即将半年以上没有其他用途的资金购买股票,然后长期持有以获得高额的股息和红利的收益。长线投资的时间长短要根据资金得可用时间和投资者的投资目的而定。如果资金可长期使用,而投资者又想得到相对固定的高额股息和红利收益,那么投资者不妨长期持有股票。如果在持有一段时间后,投资者需要资金用于它途,那么也可在适当的时机卖出以收回资金和赚取价差收益。在作长线投资时,必须密切注视并透彻了解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水平和未来的发展前景,以确保长线投资的理想收益率和安全性。
2、中期资金用于中线投资
投资者对于几个月内没有其它用途的资金可以用作中线投资,即将在今后几个月内没有确定用途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行买卖交易活动,以赚取价差的收益。中线投资的风险相对小些,在投资者需要资金用于它途时,也可以随时套现。中线投资最重要的是买卖时机的选择确定,要将买卖的时机把握的恰逢期时,就能达到投资获利的目的。进行中线投资不仅要了解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还要准确地分析掌握股票市场价格的中期走势。
3、短期资金用于短线投资
短期资金是指投资者短期不用的资金而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在另一种意义上是指对投资者的资金运用无关紧要的资金而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对于前者,投资者必须具有确定的把握,既在短线投资后能兑现收回资金和获得收益,最低限度要兑现收回资金,因为这仅是短期不用的投资,不能超越资金的可用期限。对于后者,由于该资金对投资者无关紧要,不妨用作短线投资拼搏一下,以利用当天的价格变动或三、几天内的价格变动作一些高卖低买的交易,以嫌取价差的收益。短线投资严格来说是一种投机行为,但它却是构成股票市场交易畅旺的主要因素。
以股票的素质确定投资的股票
投资何种股票是投资者重要的投资选择。要选择投资的股票,就必须考虑股票的素质,而股票的素质实际上是该股票发行公司的素质,因为股票的素质要由该股份公司的素质来体现。也即是说,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这些决定了股东的股息水平和红利分配水平,并且会影响该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选择一种素质较好的股票,它可以给投资者带来多方面的好处,如获得高额的股息和红利;带动股票的增值;以及在需要兑现时得的颇高的市价上涨的额外收益等,但若选择了一种素质差的股票,那么,它将给投资者带来相反的结果;股息减少,难以分红,股票贬值,在兑现时蒙受价格下跌损失等。因此,必须注意以股票所具备的素质高低来选择投资的股票。要选择一种具有较好的素质的股票,主要可参考以下几点。
1、该股份公司的资产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发展业绩卓着,利润水平颇高;
2、股东的投资收益率较高,即股息率较高,预计的分红水平亦将在一个较高水平上;
3、股票市场上该种股票的价格呈现上涨的趋势,而且一路坚挺。该种股票的市场交易较为活跃和畅旺。
选择素质较好的股票进行投资,亦不是千篇一律的,既并非要完全以现时或预测的上述主要标准来衡量,有时亦可以用其它的因素来判断。因为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且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亦可能被一些不易察觉的现象所掩盖。有些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看来尚来,但或许就此走下坡路;有些股份公司的股息和红利较高,但亦可能是以减少公司的资本积累为代价的;有些股票的市场价格一路坚挺,但可能由此而一路下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就是一种失误。而有的股份公司现时的经营状况并不理想,投息率亦不高,但只要发现该公司问题的症结,并胩这一症结并不难解决,而且一旦解决就可能使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大为改观,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亦不妨作出投资这种目前暂“无效益”股票的选择。
以股价的走势确定投资的时机
选择素质较好的股票进行投资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根据股价的变动走势来确定最佳的投资时机。影响股价变动的走势因素是多方面的,即包括股份公司的因素,也包括市场的因素,还包括政治、经济的因素以及人为的因素等。因此,要判断分析股价变动的走势需要从个别因素作用和各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作用来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时效亦是有区别的。股份公司因素是一种长期影响股价走势的因素。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会对该种股票的价格走势起长期影响作用。市场因素和突发的政治因素及短期或中期内左右股是的变动。而技术因素和人为因素一般只起短期的影响作用,它的影响只在短暂的时间内起作用。各种因素的时效作用是投资者判断股价走势,确定投资进机需要注意的问题。投资者投资目的的不同,对股价走势的判断和时机的确定亦会不同。作为长期投资者,他判断股价走势的基本因素是股份公司的因素,和市场价格走势的其他长期因素,股价的短期内波动对长期投资者没有多少影响,只要长期因素利好,他的长期投资决心就是不应动摇。作为中期中短期投资者,他们判断股价走势的基本因素是影响股价走势的中期或短期因素。由于他们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嫌取价差收益,故他们必然十分关切买卖投资的时机选择,因为这才是投资是否能够获得盈利的关键,特别是短期投机者。以股价走势来确定投资的时机,这是中期、特别是短期投资者投资成败的重要的一步,判断正确,投资成功,判断失误,投资失败,但是要正确地判断股价的走势,确定投资的最佳时点,这是一项技术性颇强、难度颇大的决策过程。这需要投资者具有扎实的股票投资的基本知识,掌握股价走势分析的基本技术和要领,以及丰富股票投资的实践经验和果断的决策意识。
㈧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可以包括下列哪些形式 A、存款 B、买卖政府债券 C、买卖金融债券 D、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现行《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所以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