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具体怎么回事
你好:
1、就是所谓的:“内幕交易”、“老鼠仓”、“利益输送”等等
2、就如:某人(或是上市公司高管)知道自己公司的股票马上有大的亏损,而其在没有公布消息之前他大批卖出股票获利出逃,等公告出来时他早已逃之夭夭了
3、或者某人知道基金正在建仓、准备拉升某只股票,其提前进取买入..........等等
祝:好!
2. 股票内部交易是什么意思
股票内幕交易是指金融企业或信息机构的领导人物利用自己的工作,将未公开的股票信息以非法的方式披露给投机者,投机者利用这类信息在金融市场上牟取暴利的经济行为。因为证券交易所通常只有几个大券商可以进入,外人很难知道很多交易活动。因此,股票内幕交易具有很强的神秘性。西方国家对内幕交易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很多内部交易如果不刻意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未公开的股票信息,仍然是可行的;也有人认为,金融公司决策者的股票交易,只要不是基于未公开的股票市场信息,并已向有关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就应被视为合法。西方司法界认为,股票内幕交易欺骗不知情的投机者,交易者窃取信息,破坏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因此,英国于1980年颁布了《公司法》,对这类活动有特别规定。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内幕交易制裁法案,以限制此类活动。
拓展资料:
一、股市中有些人会特别容易知道上市公司的股价敏感信息,比如公司董事、会计师或者公司管理层。如果他们利用这些股价敏感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这就构成了不公平交易,这些人被称为内幕交易者。 比如一家上市公司即将公布业绩。在公告之前,公司的账目已经过会计师的明确审计。假设公司利润大幅翻了三倍,如果公司市盈率不变,利润翻了三倍,就意味着股价可以翻三倍。那些知情人士,可能会率先在市场上吸收公司的股份;但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的利润尚未可知,当股价上涨时,少数股东可能急于出售股票以换取现金。
二、内部人知道这个好消息,小股东不知道,造成的交易是不平等的交易,应该禁止。 同样,如果公司利润大幅倒退或在诉讼中败诉,起诉方需要赔偿。如果内幕人士为了避免损失,在信息公布前在市场上出售公司股票,将违反《内幕交易条例》。这些内幕交易者将受到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制裁 内幕交易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内幕交易是典型的证券欺诈,是指证券交易的内幕人员利用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买卖证券,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根据规定,了解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披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3. 证监会怎样如何查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买卖股票。
一、《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二、国家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人群:
1、证券从业人员
2、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3、现役军人
以上人员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买卖基金和债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第三十六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内幕交易是什么意思
内幕交易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具体包括: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性质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根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的危害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虽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一)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二)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三)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内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5. 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有哪些
山头主义。“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
两面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干扰巡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拉票贿选。“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条例》第九十四条提到: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规揽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在扶贫领域有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保护伞。“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家风。“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5)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6. 新《证券法》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监管,作了哪些规定
上交所投教专员
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非法交易活动(俗称“老鼠仓”)的监管,新《证券法》首次增加了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主体范围,具体包括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二是明确了行为规范,禁止前述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法律责任;对于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还将从重处罚。
除了本次《证券法》修订加强对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立法规制外,前期《刑法修正案(七)》已经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相关罪名,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加强对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刑事责任约束。
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了哪些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6种纪律列出负面清单:
1、违反政治纪律:
①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③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④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⑤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⑥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⑦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组织纪律:
①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②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③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④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⑤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⑥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3、违反廉洁纪律:
①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牟取私利的
③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的
④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补贴等额外利益的
⑤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营利活动的
⑥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
⑦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
4违反群众纪律:
①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良影响的。
②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③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⑤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⑥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5违反工作纪律:
①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6、违反生活纪律:
①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③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⑤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
1997年2月,第一部《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共13章172条,这是当时把党的纪律规定得最为具体、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党内规章制度。这部条例主要解决了量纪标准问题,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进入规范化和科学化阶段。
2003年12月31日,在“试行”的基础上,中央颁布了新的《条例》。这是第一次修订,修订后共15章178条。它科学总结了党长期以来尤其是试行条例实施近7年的经验,顺应了国企改革大背景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贯彻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治党理念,体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
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这是第二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33条,把党章对纪律的相关要求具体化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这次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突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反映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最新修订的《条例》。这是第三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42条,在体例布局上依然保持6类纪律处分。充分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把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