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欺骗!欺骗!欺骗!!!侵占了股民的财产权!!!
疯了!不懂权证就不要买,在你交易权证前要特别要签署相关权证的风险说明书的,如果你没有签署是没有交易权证的相关权限的,难道你没有看就签署了?另外很多权证的交易相关内容早就写在上面了,在日K线图或分时图按F10都能看到,还有600428中远航运(即此权证的标的股票)近期已经刊登相关权证要到期的公告,另外它这权证是属于分离式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出来的副产品,在相关债券发行时已经有相关条款,权证的相关交易内容一般是依据这些条款来做依据的,至于你所说的物权法根本不会保护你这些投机行为。
Ⅱ 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怎么理解
一、通俗点就是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股票给特定的机构投资者,进而用募集来的资金收购自己母公司或别的公司的资产。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意思就是通过定向增发股票给特定的机构投资者,进而用募集来的资金收购自己母公司或别的公司的资产。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也称为定增。这个叫法主要是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
拓展资料:
一、采用股票交换股票。采用股票交换股票这种并购方式又被称作“换股”。一般来说,是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来交换目标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大部分股票,股票购买资产通常这种换股要达到控股的股数。股票购买资产而一旦通过了这种形式的并购,目标公司一般会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债权转股权方式。采用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企业并购,指的是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没有办法归还债务时,股票购买资产而将债权转为投资,股票购买资产从而取得了对该企业的控制权。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制下的企业大部分都是由债权转股权方式而来,股票购买资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股票购买资产并最终实现所持有的股权转让。间接控股。股票购买资产间接控股指的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从而间接地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Ⅲ 请问购买公司股票与购买公司资产具体有哪些区别
并购主要有两种方式:stock purchase(股票购买)和asset purchase(资产购买),其中stock purchase主要是收购者向目标公司的股东提供现金或证券来交换其在目标公司的股份;asset purchase 主要是收购者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并且支付直接向目标公司支付。具体区别如图:
Ⅳ 别人替我代持的股票占为己有算不算诈骗
算。
股票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股票代持,是指出资人以隐藏的形式让他人代为明面上股东来掌握股权的一种方式。既有一定隐秘性,也存在着一定风险。
Ⅳ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求例子
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表现形式
1、侵占公司资金
侵占公司资金是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最直接表现,控制股东往往利用他们手中的控制权,使公司成为他们的“提款机”。而采取的侵占手法也花样繁多,可以分为直接侵占和间接侵占。直接侵占往往发生在公司发行募集资金时,控制股
东利用其作为发起人的身份,侵占募集基金为其己用。而间接侵占具有隐蔽性,后果更为严重。具体表现为:其一是作为发起人,控制股东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时,利用其代管资金的便利,将截留到的募集资金以为己用;其二是控制股东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或者作为其他用途,从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其三是控制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从银行贷款,然后再由上市公司转手借给控制股东和关联企业。例如,在案例中,ST自1994年以来,借贷给猴王集团的长期借款高达8.91亿元,到2000年止未还款数额为5.9亿;自1998年4月以来,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金额45862.4万元,由于猴王集团突然宣告破产,将有近3亿元的担保金额血本无归。io
2、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目前在我国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它本身并不是一种非法交易,也不一定会给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在客观上,它为控制股东规避法律,谋取一己之私提供了便利条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定义:“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其是否收取价款。”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经济主体都通过公开竞价参与竞争,然而控制股东却可以操纵关联交易,将本来应该由市场决定的价格变为关联方的内部协商。再者,由于我国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控制股东往往能够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支配力和关联交易的灵活性,对交易中的产品自行设定一种非公允价值,从而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为个人谋取不正当收益。其具体表现方式有:
一是往来款挂账。即以不合理的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产品或资产,甚至不支付价款,致使上市公司应收帐款不断增加、资金被长期占用。在ST猴王案例中,猴王集团从1994年起开始以往来款挂帐的方式大肆从ST猴王拿钱。资料显示,1994年底,上市仅仅一年多的ST猴王的应收款项就高达5亿元,其中大部分是猴王集团公司利用往来款挂账的方式所欠的。
二是进行高卖低买,也就是控制股东让上市公司以不合理的高价买入自己的劣质资产,而自己则以不公平的低价买入或者换取上市公司的优良资产。在在ST猴王案例中,猴王集团先是以2个亿的高价将其己经资不抵债的11家焊才厂出售给ST猴王,接着又将己经濒临破产的3家焊条厂“被收购”给ST猴王。
三是实行债务担保。猴王集团向银行贷款3.7亿元,均是以ST猴王的名义,同时又让其为自己另外3个亿的贷款作担保,通过这种债务担保从而掏空上市公司资产,最终导致上市公司的破产。
以上可以看出,关联交易无形中成为了控制股东转移、掏空公司资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工具。我国国有企业部分上市的模式以及改制上市时不彻底,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没有作到“三分开”,公司治理结构流于形式,无疑是诱
发大股东关联转移的道德祸因。
3、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控制股东通过故意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违法行为,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表现方式通常为以下几种:
一是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控制股东名义上向公司投入了应缴资本,但实际上却未履行财产的转移手续,该财产依然为控制股东所有,依然保留在控制股东名下。具体情况既包括控制股东自始至终都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依然享有公司的股权,也包括在公司开始设立时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却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所投入的资金。无论哪种情况,其实质均是控制股东的出资不实,名实不符。其结果必然极大地挫伤了中小股东的积极性。
二是虚假信息披露。控制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在发行股票和实施配股行为时,控制股东往往弄虚作假、进行虚假信息披露,从而可以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募集更多的资金为己所用,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在股票发行时作虚假说明,发布不真实的招股说明书,操纵发行价格,误导广大投资者。二是在中期报表、年度报表中作假帐,来掩盖其经营业绩不好,存在重大风险的事实。
三是虚构利润。在现实中,有相当一大部分上市公司实现了赢利并有能力向股东分红,但却不采取分配现金的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控制股东操纵股东大会通过对其有力的利润分配方案,控制股东操纵股东大会通过对其有利的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向自己派出的高管发放年薪或奖金的方式,或者是进行一些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使自己获得大量的利润,从而给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伤害。
Ⅵ 购买股票属于赌博吗
是投资,不是赌博。
投资的特点
1、投资是以让渡其他资产而换取的另一项资产。
2、投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之外持有的资产。
3、投资是一种以权利为表现形式的资产。
4、投资是一种具有财务风险的资产。
一般在股票市场上把买入后持有较长时间的行为,称为投资。而赌博更像投机,投机就是投资机会(投资行为中的一种),没有机会就不进场交易,就如同打猎,不看见猎物绝不开枪。民众日常购买彩票、股票等利用所获信息根据自有资源所作出的交易选择,都属于投机的一种。投机的目的很直接---就是获得价差利润。
但投机是有风险的。不管是投资还是投机都具有一定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二者都有赌博的性质,赌博是一种以小博大的行为。赌博的目的为了是获取巨大利益。
当然投资投机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但是它们更需要理性。赌博则是一种蛮干的行为。炒股是投资还是赌博关键得看你自己。如果你比较理性的分析一支股票,考虑过可能的结果,并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再进行买卖,那么这是一种投资行为。但如果你只是盲目的跟风或者没有进行充分的分析,那么炒股也就成了一种赌博。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投资还是赌博或者是投机都是具有风险的,赌博的风险明显要大得多。
Ⅶ gta5刷股票,我买了股票之后,进入个人资产,不显示我买了股票,但是钱已经扣了。求大神结觉决方法
1、不是马上扣钱就马上就能有基金份额进入账户的,在交易日当天15:00之前买入的话,会用当天的净值帮你买入,但这个也要第二个工作日才会进入流程操作,有的销售机构会在结算时间结束在基金账户显示买入份额,有的要第三天了,而且你选择的买入时间如果不在交易日的15:00前,会按照第二天的净值计算,这样又推迟一天了,所以一般从你提交交易申请到账户显示份额要两三天,遇到周末还要推迟两天。
2、股市账户里面的总资产表示的是当前股票价值和账户里面没有购买股票的资金。总资产是指某一经济实体拥有或控制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资产。一般可以认为,某一会计主体的总资产金额等于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金额。与联合国SNA中的核算口径相同,我国资产负债核算中的“资产”指经济资产。所谓经济资产,是指资产的所有权已经界定,其所有者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对它们的有效使用、持有或者处置,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那部分资产。
3、而总市值和总资产的区别就在于,总市值=当日股票的市场价格×发行股票数量,总资产=资产+负债。
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总市值会因为股票价格的波动而波动,所以每日的总市值也就会不同。而总资产一般是根据每季度的财务报表产生相应的变动,也就说一年仅变动四次。用公司的燕利(净利润)除以公司的总资产的百分数。这一指标的作用就是评估公司资产回报情况,比方一家公司的总资产为I亿元,如果他的利润为2000万,那么我们就说这家公司的资产回报率为20%,如果这家上市公司的业绩保持不变,投资于这家公司5年即可收回成本;假如这家上市公司的业绩出现增长态势,那么收回成本的时间就会更短。
反之如果其利润只有200万,总资产回报率那么要收回投人成本需要50年,这惫味着这家公司的直利情况不佳,这样的回报率就不是我们的首选。所以,我给这一指标的定量标准为总资产回报率为20%以上的为优秀,10%一20%为良好,5%一10%为一般.5%以下为较差。
Ⅷ 如何防止虚构对外合作业务,直接侵吞国有资产问题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分析(开题报告)【摘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一直是证券市场的“痼疾”,危害极大。本文力求较系统地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产生的动机、报表粉饰行为的手段以及识别、遏制舞弊的方法,旨在对信息使用者有所帮助。财务舞弊是指采用财务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取得利益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失的故意行为,可大致分为侵吞资产舞弊及财务报告舞弊两类。侵吞资产舞弊的舞弊者为雇员,受害者为组织。如,雇员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财务手段侵占国家和公司资产而形成贪污;财务报告舞弊的舞弊者为公司管理当局,受害者为投资者和债权人。如,公司管理当局故意错报或漏报报告期收益而严重误导信息使用者。二者相比较而言,财务报告舞弊的隐蔽性更强,危害面更广。尤其是上司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不仅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使他们根据失实的财务信息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而且极大地影响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近些年来,财务报告舞弊大案要案不断出现,且有新的动向。范文: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动机导致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产生财务报告舞弊动机的因素主要是来自于内、外部的压力。外部的压力主要源自证券市场,内部的压力则主要来自于管理者的经济利益与其工作业绩密切相关。因此,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动机一是筹资与再筹资动机;二是避免被停牌和摘牌动机;三是市场动机;四是报酬契约动机;五是避税及谋私动机等。(一)争取上市、争取配股通过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可获得大量的资金,一些上市公司把股票融资视作无需支付资本成本却可大肆圈钱的最佳方式。然而因《公司法》对企业上市有严格规定:企业必须三年赢利,且经营业绩比较突出,才能通过证监会审批。为达到这些规定,本不具备条件的公司就会为获取上市资格而进行财务包装,“创造”条件上市。由于上市公司再筹资时,配股是上市公司解决长期大额资金需求的重要渠道,而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近三年中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同时每年不低于6%”,因此,10%的净资产收益率成为上市公司增资配股的门槛。有资料表明,市场上出现了不少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刚达到10%的现象。“黎明股份”和“郑百文”等都是虚构前三年利润包装上市的,这足以证明为取得上市资格和获得配股资格是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报告舞弊的首要动机。(二)避免戴帽、避免退市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又一个动机就是避免戴上“ST”的帽子。所谓“ST”帽子,就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经审计,发现其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实行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在股票名前加“ST”,表示警示有退市风险。上市公司如果三年连续亏损就要退市。公司退市不仅对股东来说是莫大的损失,而且公司将长期失去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资格,严重威胁到公司的生存。为避免出现连续亏损的状况,保住紧缺的“壳资源”,上市公司需要扭亏为盈。但扭亏为盈又不是一时之间就能轻易做到的,所以一些连续亏损两年的上市公司千方百计地进行财务报告舞弊或粉饰报表,通过非经营损益、关联交易等手法来盈利,以避免退市,保住上市资格。(三)牟取二级市场暴利其动机是:1.改善二级市场形象。在证券市场上,潜在投资者主要是依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来进行决策的,现任大股东和管理层最清楚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发展前景,他们会通过粉饰财务报表,释放业绩良好的信号,以求改善二级市场形象。2.便于二级市场炒作。中国股市仍处于发展的不成熟阶段,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沟通,通过粉饰财务报表,以使股价同步炒高。或者,为使股价达到预期的波动,先使股价暂时下跌,以便操纵者能够廉价购股,取得更大的控制权后再高价出售牟取暴利,利用财务报告舞弊达到目的。“银广厦”舞弊案就是此项典型。3.为并购增加筹码。由于上市资格不易取得,众多非上市公司试图通过购并来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购并谈判中最关键的是购并价格,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的股价无疑可以卖个好价钱,故上市公司有可能为购并增加筹码而粉饰财务报表。(四)满足业绩考核的需要我国的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其管理层报酬与其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有关,能否创造良好的业绩直接决定着公司领导人的经济利益(如年薪、奖金等)和仕途发展。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难以保证年年增长,经理人员要确保自己任期内的各项指标达标、超标,就会通过粉饰财务报表来呈现良好业绩,满足考核需要。(五)减少纳税、分配股利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而得出的。因此,基于偷税、漏税、减少或推迟纳税等目的,有些上市公司以舞弊手段虚减利润,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同时,有些上市公司侵占股东权益,把本应支付给股东的股利,转作生产经营资金,让“钱生钱”或者用于给企业管理者多发奖金,但这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也会以舞弊手段虚减利润来调整报表业绩,达到不向股东分配股利或少分配股利的目的。财务报告舞弊的动机决定了会计报表粉饰的类型:基于以上(一)至(四)项的动机,会计报表一般以利润最大化和利润均衡化的形式出现;基于以上第(五)项的动机,会计报表一般以利润最小化的形式出现。就上市公司而言,危害性最大的会计报表粉饰是利润最大化,即所谓的虚盈实亏、隐瞒负债。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手段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直接表现为会计报表粉饰(本文作同义语通用)。所谓会计报表粉饰是指公司管理层通过舞弊手段,使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达到“预期”状态的故意行为。它是财务舞弊的集中表现形式。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粉饰已成为证券市场的“痼疾”,丑闻频频爆出。随着我国经济、法制环境及证券市场的变化,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报表粉饰手段也不断增多、升级,花样翻新,可谓五花八门,以下分别予以阐述。(一)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1.虚构客户,虚拟销售。有些上市公司通过伪造顾客定单、发运凭证和销售合同,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销售发票等手段来虚拟销售对象及交易;或虽以真实客户为基础,但在原销售业务的基础上人为扩大销售数量,使公司在该客户下确认的收入远远大于实际销售收入;或在报告日前(如年末)做假销售,同时增加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再在报告日后(如次年)以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名义作退货处理,从而虚增当期利润。2.寅吃卯粮,提前确认收入。有些上市公司在销售的相关手续尚待完备时,甚至在销售完成前、货物起运前所售产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商业折扣有争议、销售款不确定的情况下就确认收入;或在客户还有权取消订货或推迟购货的时候就确认收入,从而虚增当期利润。(二)低估期间费用,虚增利润主要表现为推迟费用入账。1.有些上市公司将一些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等项目入账,而这些项目不是企业真实的资产,只是一种虚拟的资产,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一个费用和损失的“蓄水池”,上市公司通过递延摊销、少摊销或不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来虚增当期利润。2.有些上市公司通过混淆利息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界限,将应费用化的利息却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虚增当期利润。(三)变更会计政策,调节利润1.有些上市公司随意变更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从而在报告年度多提折旧减少利润或少提折旧增加利润。2.有些上市公司通过改变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来调节利润。在实施新准则前,原准则和制度规定了发出存货的计价有五种方法可供选择,在存货价格波动期采用不同方法计价会对当期利润产生不同影响。当存货价格处于上涨时期,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当期就会少转营业成本,增加利润;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当期就会多转营业成本,减少利润。若存货价格处于下降时期,则相反。即: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当期就会多转营业成本,减少利润;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当期就会少转营业成本,增加利润。值得庆幸的是,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对上市公司通过变更存货计价方法调节利润的手段有很大程度的抑制作用。即便上市公司仍在会计政策允许使用的三种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变更,其调节利润的空间较以前已狭窄许多。(四)玩弄减值准备操纵利润典型案例有四川长虹(2003年、2004年)。上市公司滥用会计估计按需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是对大量运用专业判断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销。1.那些连续微盈且(或)近期有再融资目标的上市公司经常计提不足,即使在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双高”的情况下,仍以低比率进行坏账估计和存货跌价估计。2.那些业绩较好但不稳定的上市公司,则在“盈利上升时,多计提减值准备;盈利下滑时,再将减值准备冲回”,用以平滑各年间利润。3.那些亏损、处于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对于资产减值准备平时该提不提或极少计提,“需要”时就一次提个够,采用“休克疗法”和“亏出盈利的空间”,通常是在第一年亏损后,第二年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导致第二年巨亏,第三年又以各种理由转回大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从而造成财务报表在第三年扭亏为盈的假象,以避免退市;或者选择某一年超大额计提,在其后的几年中再缓缓冲回,以此制造业绩小幅稳定攀升的财务报告。值得庆幸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冲回作了严格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事后即使价值出现回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也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利用这些减值准备项目调节利润的空间已大大缩小。新准则此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对原八项减值准备中的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未做规定,且对资产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以“作不间断的评估,只要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为标准,仍留给了某些上市公司按需确认减值损失的空间,仍需引起密切关注。(五)利用资产重组“扭亏为盈”典型案例有湘酒鬼(2003年、2004年)。资产重组是企业为了优化资本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目的而实施的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然而,资产重组已被一些上市公司用于粉饰会计报表。那些陷入PT、ST的上市公司企图通过重组走出亏损状态,精心策划资产重组,精心设计缺乏正当商业理由的资产置换,利用劣质或闲置资产换回优质或盈利强的资产来增加利润。资产重组已成为许多上市公司扭亏为盈的工具和免遭摘牌的保护伞。(六)假借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典型案例有济南轻骑(2003年)和重庆实业(2004年)。我国不少上市公司和关联人扭曲交易条件转移利润,从而滋生非法或不当关联交易来调整其账面利润,粉饰报表。其中,关联方重组更是亏损公司“扭亏”的捷径,其手段多种多样:1.通过交易安排,设计有法律依据、无经济实质的关联交易,虚构经营业务;2.上市公司以高价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购销活动,通过价格差实现利润转移;3.收取关联企业资金占用费,或利用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4.分摊共同费用或将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等转嫁给母公司;5.关联交易外部化——控股方通过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从银行贷款,再让控制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贷款,进行关联交易,编造业绩。(七)滥用差错更正制造盈利如首创股份(2004年)、TCL通讯(2003年)等上市公司。它将补提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二者相辅相成,使会计差错更正产生了巨大的“能量”——制造盈利,躲避亏损,逃脱ST的命运,保住再融资资格。它是将会计舞弊诠释为会计差错,是借会计差错更正之名行会计舞弊之实——需要的时候先“明知故犯”,再“知错不改”,最后选择适当的时机“痛改前非”,不断“变脸”对外报告;或大题小做、大事化小,把大错误以不引人注目的小公告(或补充公告)形式公布,以蒙混了事。(八)少计营业收入,偷逃税款也有一些利润充盈的绩优公司为达到少交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目的,少计收入,藏匿收益。有些在应确认收入的情况下不确认收入,如采用直接收款交货方式销售产品,已收到货款并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全部交给对方,已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却将货款记入“预收账款”账户,延期反映收入;有些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即以“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与“库存商品”账户对应,不反映销售业务;有些虚构销售退回,以偷梁换柱的假退货方式(通过把款项支付给其他下属服务公司,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截留收入少交税金;有些对视同销售业务不反映增值税销项税额。还需说明的是,在现实中,这些会计报表粉饰的若干手段 ,常被多家上市公司分别运用或组合运用,也同时或相继出现在一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识别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在曝光之前,往往有一些征兆(或称预警信号)出现,即很可能进行财务报告舞弊的上市公司有如下特征和征兆:一是已两年连续亏损,第三年经营业绩没有得到根本改善,面临暂停或退市威胁,或费用的增长速度快于收入的增长速度,持续的经营亏损使企业面临破产或被敌意收购的威胁;二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年为负值,或虽然账面盈利但没有带来充裕的现金流入,入不敷出,现金匮乏;三是存在重大的、不正常的关联交易或极度复杂的交易;四是全行业亏损或行业过度竞争,或当年公司行业不景气;五是公司的董事或管理层的个人财富与公司业绩密切相关;六是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管理层频繁变动;经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鉴于这些特征和征兆,故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识别并预防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一)甄别经营业绩的真假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是否严重闲置、生产车间是否停产、存货数量是否大量增加等现象。如果这些现象单独或同时存在,报告期经营业绩却没有相应下降,则有业绩作假的可能性。应通过检查可疑的账簿记录、记账凭证、发票存根与发运凭证来查明已入账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间已开具发票并发货;关注资产负债日后有无大额或连续的退货,并查明这些退货是否为年末集中“销售”部分,从而识别公司是否提前确认收入或虚构收入。(二)分析利润构成比重分析上市公司盈利时,要着重分析主营业务占利润的比重,即看利润是否主要依靠主业的业绩,而不是主要来源于非经常损益项目;要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列示的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和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从而判断公司利润的来源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否是依靠粉饰其他利润项目来增加业绩的。(三)慎析资产减值准备分析报表时,尤应慎析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政策。一般而言,连续微盈且(或)近期有再融资目标的上市公司经常计提不足;而处于盈亏临界和处于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有时会巨额计提。因此,对这类业绩指标脆弱的上市公司,首先宜将其计提政策与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进行横向对比,判断是否有异常;再分析其财务报告中是否对估计基础和依据进行详细披露,从而识别上市公司是否在玩弄减值准备计提游戏。(四)关注虚拟资产项目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虚拟资产项目值得密切关注,若虚拟资产与正常资产相比比例较大,或虚拟资产增长速度(或相对变化速度)波动较大,则可能存在通过虚拟资产虚增利润。其特点是虚拟资产多记少摊。应重点检查各类虚拟资产项目的明细账,注意会计报表附注中虚拟资产确认和摊销的会计政策,要特别注意本年度增加较大和未予正常摊销的项目。(五)透视关联交易事项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基本上都体现在“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财务费用”等具体项目中。其识别方法为:1.计算各项目中关联交易产生的盈利分别占项目总额的百分比和这些项目占企业利润总额的百分比,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对关联方企业的依赖程度;2.分析这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正性。比如,交易价格是否以市场的公平交易为基础,交易的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非公允的方面,控制方对被控制方强制的内部销售价格等。同时,还应向公司的主管工商部门了解上市公司包括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备案登记资料等在内的相关材料,并应特别查询控股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了解公司控制权的归属,以有效识别利用隐性关联交易粉饰报表的行为。(六)借助现金流量进行分析通过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利润的质量。一般而言,没有相应的现金净流量的利润,其质量是不可靠的。如果企业的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则意味着与高于现金净流量的净利润对应的那部分资产可能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公司很可能存在报表粉饰情况。此外,还应辨识差错更正,谨防鱼目混珠。相关部门应当对故意混淆会计舞弊和会计差错的行径,对频繁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的行为加强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不受会计差错和会计舞弊的侵害。四、结束语总而言之,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应从多方面识别、防范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粉饰行为,并需通过会计准则和相关规范的不断完善压缩各种粉饰伎俩的空间。要改革现有关于上市、配股、停牌等的规定,建立一个包括货币指标和实物指标、财务数据和生产经营数据的多参数控制体系,以综合衡量和测定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平、公正、公开地确认其上市资格和配股资格。令世人瞩目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实施。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该准则的应用指南,有超过700家上市公司的业绩发生重大变化,虽然这些变化是由于会计标准的变化而产生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旧会计准则衔接的过程中,也有上市公司利用这一过程操纵利润。因此,应实施三大措施,遏制上市公司操纵利润:一是严格执行非经常性损益标准;二是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披露其会计原因;三是上市公司应充分说明其所选择的会计政策的合理性。还需说明的是,正如本文第二大点中提及的,新会计准则在存货计价及资产减值准备等方面降低了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空间,但又必须同时看到,新会计准则全面引入了公允价值属性,并且给予了公司更大的自主权来调整其会计政策,有关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无形资产开发费用处理和借款费用资本化等准则却扩大了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空间。一些公司仍然可能在新准则下继续或更新手段来操纵利润、粉饰报表,故对财务报告舞弊的识别和预防仍然是任重道远,需要人们继续去关注、分析和遏制。
Ⅸ 社会组织侵吞,挪用,私分资产案件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工规定 根据《华民共刑事诉讼》、《华民共刑》、《高民院、高民检察院、公安部、家安全部、司部、全委制工作委员关于刑事诉讼实施若干问题规定》及其关规定结合公安部指挥、协调、指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及直接办理刑事案件实际需要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工作规定: 、内安全保卫局管辖《刑》规定列案件:(共27种) ()《刑》则第章危害家安全罪列案件: 1.背叛家案(第102条) 2.裂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裂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 5.颠覆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颠覆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家安全犯罪案(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 9.叛逃案(第109条) 10.间谍案(主要发未设家安全机关县(市)案件)(第110条) 11.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提供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 12.资敌案(第112条) (二)《刑》则第四章侵犯公民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列案件: 13.诽谤案(告诉才处理除外)(第246条) 14.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 15.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 16.非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 1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 (三)《刑》则第六章妨害社管理秩序罪列案件: 第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列案件: 18.非获取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 19.非持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 20.非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第283条) 21.非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4条) 22.侮辱旗、徽案(第299条) 23.组织、利用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律实施案(利用迷信破坏律实施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1款) 24.组织、利用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死亡案(利用迷信致死亡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2款) 第二节妨害司罪列案件: 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四)《刑》则第七章危害防利益罪列案件: 26.战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 27.战造谣扰乱军案(第378条)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刑》规定列案件:(共74种) ()《刑》则第三章破坏社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列案件: 1.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第三节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列案件: 2.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3.虚假资、抽逃资案(第159条)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5.提供虚假财报告案(第161条) 6.妨害清算案(第162条) 7.公司、企业员受贿案(第163条第1款、第2款) 8.公司、企业员行贿案(第164条) 9.非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 10.亲友非牟利案(第166条)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骗案(第167条) 12.徇私舞弊造破产、亏损案(第168条) 1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售资产案(第169条)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列案件: 14.伪造货币案(第170条) 15.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 16.金融工作员购买假币、 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 17.持、使用假币案(第172条) 18.变造货币案(第173条) 1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 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证案(第174条第2款) 21.高利转贷案(第175条) 22.非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 2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 24.伪造、变造家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 2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 2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 2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 28.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 2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案(第181条第2款) 3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第182条) 31.违向关系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1款) 32.违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2款) 3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拆借、发放贷款案(第187条) 34.非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 35.违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 36.逃汇案(第190条) 37.洗钱案(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列案件: 38.集资诈骗案(第192条) 39.贷款诈骗案(第193条) 40.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 41.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 42.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 43.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 44.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 45.保险诈骗案(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列案件: 46.偷税案(第201条) 47.抗税案(第202条) 48.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 49.骗取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 50.虚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 51.伪造、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 52.非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 53.非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54.非制造、售非制造用于骗取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55.非制造、售非制造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 56.非售用于骗取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 57.非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列案件: 58.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5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第214条) 60.非制造、销售非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61.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62.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列案件: 6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 64.虚假广告案(第222条) 65.串通投标案(第223条) 66.合同诈骗案(第224条) 67.非经营案(第225条) 68.非转让、倒卖土使用权案(第228条) 69.介组织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第2款) 70. 介组织员具证明文件重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 71.逃避商检案(第230条) (二)《刑》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列案件: 72.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 73.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 74.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条) 三、刑事侦查局管辖《刑》规定列案件:(共114种) ()《刑》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毒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5.危险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 第115条第1款) 6.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 7.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 8.失投毒案(第115条第2款) 9.失危险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 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 15.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 16.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7.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 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 20.劫持船、汽车案(第122条) 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 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 23.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 24.非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 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案(第127条第1款、第2款) 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7条第2款) (二)《刑》则第三章破坏社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列案件: 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31.走私珍贵物、珍贵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 33.走私固体废物案(第155条第3项) (三)《刑》则第四章侵犯公民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列案件: 34.故意杀案(第232条) 35.失致死亡案(第233条) 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37.失致重伤案(第235条) 38.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 39.奸淫幼案(第236条第2款) 40.强制猥亵、侮辱妇案(第237条第1款) 41.猥亵童案(第237条第3款) 42. 非拘禁案(家机关工作员利用职权犯本罪除外)(第238条) 43.绑架案(第239条) 44.拐卖妇、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 45.收买拐卖妇、童案(第241条第1款) 46.聚众阻碍解救收买妇、童案(第242条) 47. 诬告陷害案(家机关工作员利用职权犯本罪除外)(第243条) 48. 非搜查案(司工作员利用职权犯本罪除外)(第245条) 49.非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50.侮辱案(告诉才处理除外)(第246条) 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52.私自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 53.打击报复计、统计员案(第255条) 54. 破坏选举案(家机关工作员利用职权犯本罪除外)(第256条) 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除外)(第257条) 56.重婚案(第258条) 57.破坏军婚案(第259第1款) 58.虐待案(告诉才处理除外)(第260条) 59.遗弃案(第261条) 60.拐骗童案(第262条) (四)《刑》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列案件: 61.抢劫案(第263条) 62.盗窃案(第264条) 63.诈骗案(第266条) 64.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 65.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66.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五)《刑》则第六章妨害社管理秩序罪列案件: 第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列案件: 67.妨害公务案(第277条) 68.煽暴力抗拒律实施案(第278条) 69.招摇撞骗案(第279条) 70.伪造、变造、买卖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1.盗窃、抢夺、毁灭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7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 74.非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 7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76.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 7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 78.入境发展黑社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 79.包庇、纵容黑社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 80.传授犯罪案(第295条) 81.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 第二节妨害司罪列案件: 82.伪证案(第305条) 83.辩护、诉讼代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 84.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 85.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86.打击报复证案(第308条) 87.扰乱庭秩序案(第309条) 88.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 89.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 90.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91.非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第314条) 92.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案件)(第315条) 93.脱逃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案件)(第316条第1款) 94.劫夺押解员案(第316条第2款) 95.组织越狱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案件)(第317条第1款) 96.暴越狱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案件)(第317条第2款) 97.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案件)(第317条第2款) 第三节妨害(边)境管理罪列案件: 98.骗取境证件案(第319条) 99.提供伪造、变造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100.售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101.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列案件: 102.非向外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 103.倒卖文物案(第326条) 104.非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 10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 106.盗掘古类化石、 古脊椎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 107.抢夺、窃取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 108.擅自卖、转让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 (六)《刑》则第七章危害防利益罪列案件: 109.阻碍军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 110.阻碍军事行案(第368条第2款) 11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 112.冒充军招摇撞骗案(第372条) 11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 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11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 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四、禁毒局管辖《刑》规定列案件:(共12种) 《刑》则第六章妨害社管理秩序罪列案件: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列案件: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 2.非持毒品案(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案(第349条第1款、第2款)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 5.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6.非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7.非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 8.非买卖、运输、携带、持毒品原植物种、 幼苗案(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 10.强迫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 11.容留吸毒案(第354条) 12.非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 五、治安管理局管辖《刑》规定列案件:(共95种) ()《刑》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列案件: 1.非买卖、运输核材料案(第125条第2款)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 3.非持、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 4.非租、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报案(第129条) 6.非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 7.重责任事故案(第134条) 8.重劳安全事故案(第135条) 9.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 10.工程重安全事故案(第137条) 11.教育设施重安全事故案(第138条) (二)《刑》则第三章破坏社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列案件: 第节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列案件: 12.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 13.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14.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15.产、销售符合卫标准食品案(第143条) 16.产、销售毒、害食品案(第144条) 17.产、销售符合标准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18.产、销售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案(第146条) 19.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案(第147条) 20.产、销售符合卫标准化妆品案(第148条) 第二节走私罪列案件: 21.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列案件: 22.侵犯着作权案(第217条) 23.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列案件: 24.强迫交易案(第226条) 25.伪造、倒卖伪造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 26.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 (三)《刑》则第四章侵犯公民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列案件: 27.强迫职工劳案(第244条) (四)《刑》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列案件: 28.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 29.破坏产经营案(第276条) (五)《刑》则第六章妨害社管理秩序罪列案件: 第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列案件: 30.非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 31.聚众扰乱社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 32.聚众冲击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 3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 34.聚众斗殴案(第292条第1款) 35.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6.非集、游行、示威案(第296条) 37.非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游行、 示威案(第297条) 38.破坏集、游行、示威案(第298条) 39.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 40.引诱未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 41.赌博案(第303条) 4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列案件: 43.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 4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 45.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罪列案件: 46.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 4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 48.妨害境卫检疫案(第332条) 49.非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 50.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 51.非采集、供应血液、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 5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 53.医疗事故案(第335条) 54.非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 55.非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 56.逃避植物检疫案(第337条)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列案件: 57.重环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条) 58.非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 5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 60.非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61.非猎捕、杀害珍贵、 濒危野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第341条第1款) 62.非收购、运输、售珍贵、濒危野物、珍贵、 濒危野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第341条第1款) 63. 非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第341条第2款) 64.非占用耕案(第342条) 65.非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 66.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 67.非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第344条) 68. 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第345条第1款) 69. 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第345条第2款) 70.非收购盗伐、 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第345条第3款)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列案件: 71.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72.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2款) 73.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3款) 7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 75.引诱幼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 76.传播性病案(第360条第1款) 77.嫖宿幼案(第360条第2款) 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列案件: 78.制作、复制、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 79.提供书号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 80.传播淫秽物品案(第364条第1款) 8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 82.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 (六)《刑》则第七章危害防利益罪列案件: 83.故意提供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 84.失提供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 85.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 86.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 87.煽军逃离部队案(第373条) 88.雇用逃离部队军案(第373条) 89.接送合格兵员案(第374条) 90.非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 91.战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 92.战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 93.战窝藏逃离部队军案(第379条) 94.战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 95.战拒绝军事征用案(第381条) 六、边防管理局管辖《刑》规定列案件:(共4种) 《刑》则第六章妨害社管理秩序罪列案件: 第三节妨害(边)境管理罪列案件: 1.组织偷越(边)境案(第318条) 2.运送偷越(边)境案(第321条) 3.偷越(边)境案(第322条) 4.破坏界碑、界桩案(第323条) 七、消防局管辖《刑》规定列案件:(共2种) 《刑》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列案件: 1.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 2.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 八、交通管理局管辖《刑》规定列案件:(共1种) 《刑》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列案件: 1.交通肇事案(第133条)